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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與其他公文的區別

欄目: 通告 / 發佈於: / 人氣:1.48W

經常有人把通知、公告與通告混合在一起,分不清有什麼不同,那麼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通告與其他公文的區別,供大家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通告與其他公文的區別

通告是常用的行政公文,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具有內容的周知性、使用的廣泛性、執行的強制性等特點。

  一、避免以通知、公告代替通告

通告誤用為通知,是文種誤用的第一種情況。如:××市公安局2011年5月12日發佈的《關於公開涉案財物管理舉報電話的通知》,該通知的發文目的是配合全市公安機關從4月份至年底的涉案財物管理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歡迎廣大市民對公安機關及民警違法扣押、收繳、追繳,坐支、挪用、私分、貪污涉案財物,不按規定出具法律文書,違規沒收或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等問題進行監督,並公佈了舉報電話。這是典型的該用通告,卻誤用了通知的例子。

通告與其他公文的區別

  通知是內部行政公文,適用於隸屬機關之間,發文對象是特定的;通告“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是外部行政公文,發文對象是非特定的社會各有關方面。凡是要求非特定的社會各有關方面遵守或者周知的,應當使用通告。以“停電”為例,如果是供電局告知社會各有關方面的,就應該使用通告,但如果是上級機關告知下級機關,就應該使用通知。上例中的廣大市民就是“社會各有關方面”,只要是鹽城市公安局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市民,都屬於通告的對象,應該使用通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2011年7月14日發佈的《××市公安局關於出入境接待大廳作息時間調整的通知》,也屬於這種使用錯誤,因為發文的目的是告知需要辦理出入境事務的有關人員作息時間作了調整,以免帶來不便。這裏的告知對象也是不特定的,應使用通告。

文種誤用的另一種情況是通告誤用為公告。如××市××區教育局2011年11月21日發佈的《關於校辦企業總公司等單位搬遷公告》。該公告的發文目的是告知相關對象,區招生辦公室、校辦企業總公司、教育核算中心、人事檔案室、退教協、學生資助中心、教育信息中心等單位(原辦公地址:××區××街道××號)因市政拆遷,現搬遷至××區××街道××號(實驗高級中學大門北側)。

這個例子的錯誤源自對公告功能的誤解。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發佈公告一般涉及的事項比較重大,發佈公告的單位的級別也比較高,一般的行政機關是沒有必要發佈公告的。××市××區教育局校辦企業總公司等單位搬遷,在特定的範圍內也不能説不是“重要事項”,但絕對沒有使用公告向國內外發布的必要。由於通告“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範圍可大可小,上述事項使用通告則十分恰當。

  二、標題要素要齊全

關於行政公文的標題要素,現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根據該規定,公文的標題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發文機關+發文事由+文種”,一種是“發文事由+文種”。我們把第一種稱為要素齊全式標題,是公文標題的常態;我們把第二種稱為部分要素省略式標題,是公文標題的特殊情況,如多個單位聯合行文,發文單位寫全的話,標題就顯得太長了。同時,眉首部分的發文機關標識中已經出現了發文單位,因此,特殊情況下標題中可以省略發文機關。

通告應該採用要素齊全式標題。這是因為通告一般採用在報紙等媒體刊載、公共場所張貼或網頁發佈等形式,省略了眉首部分,沒有發文機關標識。通告首要的、最顯著的位置就是標題,省略發文機關顯然欠妥。以張貼在公共場所的通告為例,一個沒有發文單位的標題會給人一種不嚴肅的感覺,而如果讓一個匆匆而過的人能夠通過看標題知道通告的發佈單位以及主要內容,其發佈效果會顯著提高。通告的內容常常涉及到要求人們遵守的事項,一個要素齊全的標題,可以有效地增強其嚴肅性和權威性。如《××省公安廳關於查禁收繳槍支彈藥、仿真槍和管制刀具,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就是一個規範的通告標題,雖然比較長,但為了體現完整性、嚴肅性、權威性,這樣處理是有必要的。再如××市信息化和無線電管理局2011年5月13日發佈的《關於開展業餘無線電台(站)重新登記的通告》,標題就顯得不妥。

還有一些通告的標題,由於違背了公文處理辦法關於標題的明確規定,根本就是錯誤的。如2011年11月2日發佈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更有標題只寫《通告》的。嚴格來講,這些所謂的標題由於具有萬能性已經不能稱作真正的標題了。

有些教材對此也存在着錯誤的認識。如×××主編的《應用文寫作》(××人民出版社,2009年8月第一版,35頁)認為“通報的標題一般有三種寫法,一是寫明發文機關、事由、文種,二是省略了事由,只寫明發文機關和文種,三是省略了發文機關、事由兩項,只寫《通告》。”×××主編的《應用文寫作》(××工業出版社,2009年8月第一版,29頁)“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組成,但有的時候可省略發文機關或文種”。在各種公文寫作的教材中,這種説法仍帶有一定的普遍性,起到了誤導作用。

  三、不必撰寫主送機關

根據現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也就是説,作為主送機關,其對象是特定的,而通告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因此,沒有必要撰寫主送機關。以2008年7月30日發佈的《××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賭博的通告》為例,該通告是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省禁止賭博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專項行動,通告對象是××市人民政府治下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因此,沒有必要寫主送機關。同樣是禁止賭博,如果是內部行文,則發佈的對象是特定的,就應該寫明主送機關,並且不能使用通告,應使用通知。如2009年1月6日發佈的《中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監察局關於重申嚴禁黨員幹部參與賭博活動的通知》,主送對象為各鎮黨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辦,市各委局辦,市各直屬單位。有的單位沒有弄清通告的這個特點,如2011年5月13日發佈的《××市信息化和無線電管理局關於開展業餘無線電台(站)重新登記的通告》,將“各相關單位、個人”作為主送,純屬畫蛇添足。

  四、制約性通告需寫明法律依據、處罰條款和生效條款

通告分為周知性通告和制約性通告。由於制約性通告對不特定相對人的行為作出了制約,為了體現這類通告的嚴肅性,同時也為了使不特定相對人享有應有的權利,因此,必須在通告的開頭部分明確寫明法律依據。如2011年9月21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闡述了發佈通告的依據為刑法、刑事訴訟法;但2011年8月6日發佈的《××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關於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只是籠統地作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表述;2005年11月25日發佈的《××省公安廳關於加強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也只是簡單地以“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而沒有具體説明是什麼樣的法律、法規,實際上等於沒有提供法律依據,從而剝奪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在法治社會的今天,這是不妥當的。

制約性通告既然對不特定相對人的行為作出了制約,如果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其效力顯然會大打折扣。如××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市公安局等五家單位於2011年4月14日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的通告》,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被盜和來路不明的電動自行車”,但違反此規定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通告中也沒有相應的內容,從而削弱了通告的權威性,同時也降低了執行力。這個通告還有一個嚴重的問題,通告結尾處缺少生效日期。作為制約性通告,生效日期是必不可少的。缺乏生效日期的通告,行政相對人會感到無所適從。根據具體情況,生效日期有的必須是發佈之日,如嚴禁賭博,敦促犯罪嫌疑人自首,收繳管制刀具、爆炸物品、非法槍支等;有的也可以是發佈之日的滯後一段時間,如《××市公安局調整城區摩托車限行區域及時間的通告》,發佈時間是2010年5月29日,施行時間是自2010年6月6日起,這樣規定更多地體現出政府管理的人性化。

總之,由於通告常常對不特定相對人的行為作出限制,規範使用通告就顯得尤為重要,廣大公文寫作者必須高度重視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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