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優惠政策指引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税務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財税部門聯合發佈系列公告,明確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關鍵領域和重點行業的税收優惠政策,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確保國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讓納税人實實在在享受到相關税收優惠,為納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辦税服務,是税務部門當前的首要任務。
為更好發揮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職能作用,幫助納税人準確掌握和及時適用各項税收政策,税務總局對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護救治、支持物資供應、鼓勵公益捐贈、支持復工復產四個方面12項政策。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税;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額;
4.納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税;
5.納税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税;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對衞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税。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税前全額扣除;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税前全額扣除;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税、消費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擴大捐贈免税進口範圍。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優惠政策
指引彙編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税
【享受主體】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税。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2.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税
【享受主體】
取得單位發放的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二、支持物資供應
3.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額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額。增量留抵税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税納税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税納税申報後,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税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4.納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税
【享受主體】
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税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税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税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税的,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納税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税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税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税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税納税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及《增值税減免税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税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税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税人已將適用免税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税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税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税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5.納税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税
【享受主體】
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納税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税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税。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税〔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税〔2016〕36號印發)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税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税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税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税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税納税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及《增值税減免税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税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税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税人已將適用免税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税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税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抵減納税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
(3)《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6.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税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税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7.對衞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税
【享受主體】
衞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對衞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税。
免税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財政部海關總署税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三、鼓勵公益捐贈
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税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行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税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税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税前全額扣除
【享受主體】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税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在辦理個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税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税、消費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體】
無償捐贈應對疫情貨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税、消費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納税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税、消費税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税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税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税納税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税納税申報表及《增值税減免税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
在辦理消費税納税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税納税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税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納税人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已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並開具普通發票。納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按規定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徵增值税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於相關免徵增值税政策執行到期後1個月內完成開具。
納税人已將適用免税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徵税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税、消費税納税申報的,可以選擇更正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徵應予免徵的增值税、消費税税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税人以後應繳納的增值税、消費税税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11.擴大捐贈免税進口範圍
【享受主體】
防控疫情捐贈進口物資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税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税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税範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
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税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税務部門。
財政部、海關總署、税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項下免税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税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徵税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税進項税額未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手續;
已申報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消費税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税手續。
免税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
(1)《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税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發佈)
(2)《財政部海關總署税務總局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
四、支持復工復產
1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享受主體】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税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税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
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進口物資免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6 號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税務總局聯合發佈的《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税收暫行辦法》(公告 2015 年第 102 號)等有關規定,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進口物資可免徵進口税收。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税收政策,現公告如下:
一、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税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税進口範圍,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
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免税範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並直接捐贈;
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於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税收暫行辦法》規定。
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税務部門。
無明確受贈人的捐贈進口物資,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衞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或中國癌症基金會作為受贈人接收。
二、對衞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物資免徵關税。進口物資應符合前述第一條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税收暫行辦法》規定。省級財政廳(局) 會同省級衞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進口單位名單、進口物資清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税務部門。
三、本公告項下免税進口物資,已徵收的應免税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徵税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税進項税額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手續;
已申報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徵進口關税和進口環節消費税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税手續。
四、本公告項下免税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附件: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税進項税額未抵扣證明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税務總局
2020 年 2 月 1 日
財政部 税務總局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關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號
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關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額。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税額,是指與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額。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所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三、對納税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四、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2020 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 5 年延長至 8 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 2020 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税收入和投資收益)的 50%以上。
五、對納税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税。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税〔2016〕36 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税〔2016〕36 號印發)執行。
六、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財政部 税務總局
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有關捐贈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9 號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有關捐贈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税、消費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