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甲方) :
出租人(乙方) :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原則,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租乙方位於***的承包地共0.225畝(邊界 )用於生產經營,租期從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向家壩水電站蓄水淹沒搬遷時止,在租賃期內,乙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
二、租金給付方式:租金一付三年(即 2008年1月1日 至 2011年1月1日 ),租金為每年每畝1300元(壹仟叁百元整),合計877.50元(捌佰柒拾柒元伍角整)。
三、乙方負責租賃土地的農業税、公餘糧的繳納。
四、乙方於雙方簽訂本合同後將租賃土地交付甲方,甲方接手後支付土地租金。
五、租賃期內如果國家建設需要徵用乙方土地,賠償資金歸乙方所有,甲方就不再承擔乙方被國家徵用了的土地的租金。
六、向家壩電站蓄水淹沒搬遷時,對土地的賠償金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在租賃期間甲方藉故不承租或乙方藉故不出租,按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貳倍賠償。
八、乙方在租賃期內不準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在租賃地內的生產經營。
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承租人(甲方)簽字:
出租人(乙方)簽字:
二00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