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樂民小區15號樓5號車庫租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不得在倉庫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險物品;三、甲方僅提供車庫出租,不承擔車庫內存放物品的安全及管理責任;
四、租賃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租用 個月;
五、租金為 元/月(含管理費);
六、租賃期間電費由乙方支付。
七、租賃期間,車庫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租賃期滿,甲方驗收合格後,甲乙雙方解除租賃協議。
八、本協議簽訂當天,甲方將本車庫交付給乙方使用。乙方一次性交付全部租金。
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