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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責任措施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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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安全責任措施三篇

確保學生上學期間的人身安全,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絡,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責任書。以下是本站和大家分享的校園安全責任措施資料,提供參考,歡迎閲讀。

校園安全責任措施三篇

校園安全責任措施一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提高防範意識,劃清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網絡,特簽訂本安全責任書:

(一)、權利與義務:

1、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採取相應措施,預防和消除學校存在的安全隱患。

2、學生家長作為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護工作。

3、學生要認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二)、事故與責任:

1、學校、班級、教師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安全責任制;校長對全校安全負責,學校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負責。

2、學校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法制教育,檢查安全工作。

3、嚴禁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教師本人負責;但屬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由學生方負責。 4、教師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造成學生傷害的,由教師或工作人員本人負責。

5、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由於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生應承但一切責任。

6、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與教師無關。(指已參加保險的學生)

7、 學生在校期間(規定上學時間,課間、午休除外。),校方有責任保護其不受非法侵害。

8、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傷害,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9、學校不知道或難於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態而造成的傷害,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10、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之外發生的傷害,學校不承擔責任。

11、不喝生水,不吃腐爛水果以及變質食品等,不買零食尤其是地攤上的小食品,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預防中毒現象發生。

12、嚴禁在校內追逐打鬧,打架鬥毆,吸煙酗酒,做危險性遊戲。如有違反,造成學生傷害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13、嚴禁玩火、玩電、玩水、玩炮、玩鋭刃鈍器,一旦出現後果的,由學生自己負責。

14、嚴禁學生在教室焚燒廢紙、點燃蠟燭、否則一旦出現意外,由學生自己負責。

15、日常上課時間,學生不得隨意外出,有事外出,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由學生方承擔一切責任。

16、放學後、節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發生的傷害,由學生自己負責。

17、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意外傷害,由學生本人負責。

18、學生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傷害,由學生自己負責。

19、嚴禁學生到網吧上網,由此而造成的意外傷害事故,由學生自己負責。

20、不準學生騎自行車上學,由此而造成的意外傷害事故,由學生自己負責。

21、學校應加強食品衞生安全教育,不準學生買其它食品食用,不食來歷不明的食品,學生中餐由學校統一免費提供,學校供餐食品學生必須一次用完,不能帶出學校或自由留取,若因違反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學生方自己負責。

22、凡在校外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概由學生家長負責。

23、學生在校外造成社會危害,由學生方負責經濟賠償;觸犯法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此責任書自籤之日生效至__年元月20日終止(由學校保存)。

校長(籤)或蓋章:  學生家長:  班主任:  學生姓名:

年  月  日

校園安全責任措施二

為確保學生上學期間的人身安全,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絡,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責任書:

1、學校、班級、教師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安全責任制,校長對全校安全負總責。學校與各班簽訂安全責任書。

2、學校經常進行安全法紀教育,檢查安全工作。家庭教育是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學生法定第一監護人的家長,有責任教育子女遵紀守法。用《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國小生守則》來規範子女的言行,做到家、校教育結合。

3、嚴禁在校內追逐打鬧、不做危險遊戲,不跨越欄杆,不爬圍牆,集體活動時一切行動聽指揮。如有違反,造成傷害的由學生自己負責。

4、學生之間違紀造成傷害的由肇事方負責,並承擔一切費用。

5、學生在上學或放學途中,家長應督促他們準時到校或回家,不準在途中玩耍。否則,如發生意外,責任在學生方。

6、嚴禁學生擅自到溝塘、江河游泳、洗澡,否則造成意外事故一切由學生方負責。

7、學生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

8、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炮、玩鋭利器具等,一旦出現後果,由學生自己負責。

9、學生在校內外遭受到不法侵害,由司法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

10、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小生守則》《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安全制度。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的後果學生自己負責。

11、凡學生在校外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概由學生家長負責。

12、本責任書學生、家長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學生簽名:  家長簽名或蓋章:

____國小

____年__月__日

校園安全責任措施三

為切實加強學生、幼兒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明確責任,確保學生、幼兒人身安全,構建安全文明學校(幼兒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精神,特制定《學生、幼兒安全責任書》。

一、家長(監護人)的安全監管職責

1、自覺遵守《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監護人的職責;

2、督促子女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幼兒園)各項規章制度,尊重和服從學校(幼兒園)管理、杜絕子女進入歌舞廳、錄像廳、遊戲廳和網吧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發現情況應及時批評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3、根據學校(幼兒園)作息時間表,督促子女自覺遵守學校(幼兒園)作息制度,及時掌握子女上學、放學(入、離園)時間以外的行為動態,做到知道去向,知道同伴,知道活動內容、知道回家的時間;幼兒園的幼兒,監護人要依照園內的作息時間表憑接送卡接送,並負責路途的安全問題;不得擅自提早送幼兒入園,如不能按時接孩子應及時與本班老師聯繫,不得隨意委託他人代接;

4、密切注意子女的異常行為及活動去向,如發現子女有異常行為應立即予以詢問、調查、制止,並及時與班主任取得聯繫,共同做好隱患消除工作。

5、經常對子女進行集體活動、交通、飲食、用電、防火、防毒、防溺水、防暴力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不讓子女乘坐“三無”車輛和不合格車輛,強化對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6、制止子女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易傷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入校;學生、幼兒在幼兒園的孩子家長應給幼兒穿着、攜帶無安全隱患的衣服、物品;

7、發現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侵害時,應及時與學校(幼兒園)、公安機關取得聯繫;

8、教育子女不得私自離校,子女因家中有事,需提前或中途離校的,家長應向班主任呈交書面申請,經班主任同意後方可離校。對在外租房或寄宿在親朋家中的子女,家長(監護人)要加強管理;

9、家長(監護人)應積極主動地與學校(幼兒園)、老師經常聯繫,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管理工作; 10、定期帶子女去醫院體檢,發現有特殊疾病及時告知學校(幼兒園)、幼兒園;

11、對年幼的子女、上學和放學途中交通安全情況比較複雜的子女,以及遇到暴雨、洪水等有險情的自然氣候時,家長(監護人)應負責接送。

二、學生、幼兒的安全規範

1、自覺接受學校(幼兒園)的法制紀律和安全教育,保證遵守學校(幼兒園)、幼兒園紀律和安全制度,服從學校(幼兒園)管理;

2、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有事有病先請假,若有特殊情況,還需家長提前向班主任老師説明;

3、切實做到不翻躍圍牆、門窗、校(園)門和各類護欄,不追逐嬉鬧,不騎在樓梯欄杆上下滑,上下樓不得擁擠和推搡等;

4、上體育課、實驗課和活動課時,要聽從老師指導,嚴格遵守操作規章和有關規定,切實按照老師要求去做;

5、注意交通安全,預防交通事故發生,禁止駕駛摩托車、電單車上學,嚴禁自行車載人,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特別注意橫穿馬路的安全;

6、注意飲食衞生,防止食物中毒,不在流動攤點購買食品,不買劣質、變質及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各類食品及飲用品;

7、注意勞動安全,參加各類及打掃衞生時,要嚴格按照老師要求去做,聽從老師指導,在有危險的地方勞動,要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

8、參加校外的社會實踐活動,應按照學校(幼兒園)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參加活動,聽從外出帶隊老師和學校(幼兒園)、幼兒園各級領導的安排,以上活動要注意防跌、防滑,參觀文物古蹟要注意不能觸摸,不亂刻亂畫;

9、不得攜帶、窩藏管制刀具、棍棒、氣槍、紅外線手電筒等器具進入學校(幼兒園),不得玩各種危險性的玩具。

10、不私自外出游泳,不到施工場地或危險樓房、危險地段、橋樑等有危險的地方遊玩和逗留,不玩易然易爆物品;

11、放學後、節假日等學校(幼兒園)工作時間以外,不經過老師同意,不得自行滯留學校(幼兒園)或自行到學校(幼兒園);

12、嚴格遵守學校(幼兒園)的用電制度,不私自亂接線路,不亂動各類電器,遇雷雨天時要採取防護措施,防雷電擊傷;

13、學會自救和互救,發現同學出現安全事故,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施救,並及時向學校(幼兒園)或家長報告,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14、不得隨意將校外人員帶入學校(幼兒園)內,更不能在學校(幼兒園)內搞其他破壞活動或影響學校(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經家長(監護人)同意,不得去他人家住宿,也不得帶人到自己家中住宿;

15、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幼兒園)其他各項管理規定。

三、學生、幼兒傷害事件學校(幼兒園)的無責範圍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幼兒傷害事件,學校(幼兒園)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和事故責任(參照《學生、幼兒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1、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幼兒園)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3、學校(幼兒園)教師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對學生、幼兒進行教育管理,行為並無不當的;

4、學生、幼兒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幼兒園)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家長也未告知的;

5、學生、幼兒自殺、自傷的;

6、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7、在學生、幼兒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幼兒園工作時間以外,監護人擅自將幼兒送進幼兒園發生的;

8、中國小生、幼兒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園)期間發生的;幼兒園將幼兒交給監護人後在園內園外發生的;

9、在放學(家長接走幼兒離園)後、節假日或者寒暑假等學校(幼兒園)工作時間以外,學生、幼兒自行滯留學校(幼兒園)或者自行到校(園)發生的;

10、在學校(幼兒園)放假期間或在家中發生的;

11、因學生、幼兒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幼兒園)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為的;

12、學生、幼兒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幼兒園)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幼兒不聽勸阻、拒不改正;

13、學生、幼兒或家長違反學校(幼兒園)、幼兒園安全管理規定,在校(園)外購買食品、飲料等食用後發生的;

14、學生、幼兒突發疾病,學校(幼兒園)已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15、其他在學校(幼兒園)、幼兒園管理職責範圍外和意外因素造成的;

16、因學校(幼兒園)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幼兒、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幼兒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學校(幼兒園)、幼兒園和家長(監護人)各執一份。在各個學段起始報名入學時,由學生、幼兒家長(監護人)同學校(幼兒園)、幼兒園簽訂生效。請家長(監護人)務必認真閲讀,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並同學校(幼兒園)一道,共同教育好自己的孩子。

家長(監護人)簽字:

學校(幼兒園)(蓋章)

班級教師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