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縣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效”改革,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打造“六最”營商環境,加快推進轉型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晉政辦發〔2021〕5號)和《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忻州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忻政辦發〔2021〕13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嚴格按照省委“四為四高兩同步”總體思路和要求,貫徹市委跨越發展、共同發展、特色發展的改革發展思路,堅持縣委“12339”戰略佈局,針對直接面向企業和羣眾、依申請辦理的行政事項,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創新審批制度改革,精簡辦事材料,解決企業和羣眾辦證多、辦事難、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全面提升行政事項審批服務效率,提升企業和羣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實現審批提速、服務提質、發展提效。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切實推動營商環境優化工作,創建一流營商環境、一流投資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打造“近者悦遠者來”的投資窪地,實現全縣高質量轉型發展。
二、工作任務
(一)深化認識,明確概念。
本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含電子文本)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得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部門要結合實際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
主要包含以下幾種證明:一是對法律事實的證明,如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等;二是對法律關係的證明,如親屬關係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三是對資格、資質、能力或水平的證明,如職稱證明、培訓證明等;四是對權利歸屬的證明,如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等;五是其他客觀狀態的證明,如備案證明、驗資報告、收入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等。
(二)全面梳理目錄清單。
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全面梳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辦理行政事項的辦理程序和材料,摸清辦理事項證明材料底數。各部門要全面梳理本部門保留的證明事項目錄及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報縣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經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核後報縣政府公開發布。公共服務單位證明事項(主要是依申請辦理的辦事指南類事項)梳理工作由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
各部門要適時根據法律立改廢釋情況和國務院決定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及時按程序對證明事項目錄進行動態調整,經縣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縣司法局審核備案後報縣人民政府公開發布。
(三)統一規範告知承諾工作流程。
對確定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縣直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依法合規的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及格式文本應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微信公眾號和山西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佈,方便申請人查閲、索取和下載。
書面告知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或者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書面承諾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承諾的意思表示真實等。書面告知內容和書面承諾內容需通過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核後公開發布。對於行政事項各行政機關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可作出承諾的證明事項材料,一次性實現告知和承諾,按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辦理。
各部門要結合“一網通辦”要求,依託山西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完善業務平台系統,統一添加告知承諾制板塊,協同推進線上線下辦理流程。
(四)強化數據資源聯通共享。
各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打通信息壁壘,全力推進政務服務數據資源整合、歸集、共享、開放,努力實現數據資源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無障礙聯通共享。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令第716號),依託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互聯網+監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台等,加快推進全縣各信息系統信息共享交換,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支撐體系,實現信息聯通共享,推動證明事項核驗工作高效開展。要加快數字政府建設,全面推進各類政務信息系統整合上雲,加強系統協同,打通“信息壁壘”,解決“信息孤島”等問題,實現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信息聯通共享。要建立信息共享安全保障體系,確保信息安全。
(五)建立健全核查工作和信用監管機制。
縣直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事中事後核查辦法。針對證明事項類型、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方式,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同時暢通羣眾監督反饋渠道,拓寬監管方式。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羣眾採取歧視性監管措施。要充分利用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政務服務移動客户端、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也可以通過檢查、勘驗等方式開展現場核查。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依託“互聯網+監管”平台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部門,為日常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相關承諾信息未實現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與其他行政機關協同核查,被邀協同核查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協同核查的,應當書面告知核查單位並説明理由。因協同核查產生爭議的,由核查機關與被邀機關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解決。要優化核查工作程序,強化協調對接,避免煩企擾民。
加強信用監管。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推廣線上信息推送方式,提升信息推送效率,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建立信用信息採集目錄和申請人信用信息檔案,以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居民身份證號為標識,形成完整的申請人信用記錄,依託“信用中國”(山西忻州)網站、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山西)、“互聯網+監管”系統、政府門户網站、政務服務網站等渠道,加強信用信息互通共享。信用承諾信息(包括信用承諾信息、踐諾信息)於結果生效7日內歸集到各信用信息平台,納入申請人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公開,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個人信息和商業祕密保護。
按照信用情況,分類精準監管,制定監管措施清單(措施清單應包括措施類型、性質、制定的法律及政策依據等),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行政事項的,依法通過媒體曝光、調低信用等級評價、公示失信名單等多種手段進行懲戒。對違背承諾並納入失信記錄的申請人就關聯事項擬實施取消已享受的行政和公共服務優惠和便利、撤銷因承諾獲得的許可等監管措施,以及依法依規實施的失信懲戒措施。同時,建立信用修復、聯合懲獎、異議處理機制,綜合推進信用監管體系建設。
(六)精準把握告知承諾內容和適用對象。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外,辦理行政事項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
各部門要準確理解把握政策實質,切實增強執行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機關包括縣直各有關單位,適用於申請辦理行政事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統稱為申請人)。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在辦結前撤回承諾申請,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同時,要建立健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對有關投訴舉報要在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並將結果及時反饋投訴舉報人。
三、工作步驟
(一)全面完成清單梳理工作。
各部門要在3月中旬完成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辦理行政事項的保留證明事項目錄及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梳理工作,並報縣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經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核通過後於3月底報縣人民政府公開發布。
確因責任重大、情況特殊、無法開展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要作出書面説明,提交縣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提交縣政府審定。
(二)建立完善規章制度。
縣直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務必於3月底前建立完善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相關制度規定,制定標準的工作流程、文書模板、懲戒舉措等,並公開發布。
(三)做好總結評估。
縣直各有關部門於12月中旬前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情況進行總結,開展評估考核工作,持續深化“減證便民”行動。
四、強化措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
縣直各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準確瞭解掌握有關工作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進度、推進有舉措、結果有考核。縣政府成立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領導小組,由行政審批局、司法局共同牽頭,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公安局、税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分工配合,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合力,全面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與上級機關的學習溝通,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帶下,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問題,適時複製推廣典型經驗做法。
(二)開展培訓宣傳。
組織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6月底前要組織一次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培訓。同時,積極參加省、市級組織的相關培訓,認真學習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經驗做法,推進我縣工作科學高效開展。要加強宣傳,通過新聞媒體、微信公眾號等全方位宣傳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加強督促檢查。
把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推進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和年終效能目標考核體系,列為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中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問責。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屬於合理容錯情形的,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減輕、從輕處理。對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企業和羣眾評價滿意度高的單位及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縣司法局要加強指導協調,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確保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落到實處。
(四)加強信息報送。
自2021年4月起,縣直各有關部門要在每月10日前將工作開展情況報縣政府全面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會商研判、協調指導,及時研究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交流、通報進展情況,推動工作順利有效開展。
附件:1.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
2.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
3.實施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4.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5.證明事項內部核驗單
6.證明事項現場核驗記錄單
7.申請行政協助函
8.行政協助回覆函
附件1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
一、工作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
2.工作人員受理。
3.申請人對法定證明事項選擇採取告知承諾制的,申請人填寫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承辦機關對承諾證明事項進行核查。
4.對核查信息真實且符合條件的,作出准予辦理行政事項的決定;承諾信息虛假、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辦理的決定。
二、要求
1.證明事項可以代為承諾的,要有申請人的授權。
2.申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3.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材料。
4.承諾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以及承諾意思表示真實,授權行政機關到有關行政機關行政協助查詢核實、內部核驗、信息共享平台查詢、現場檢查等。
附件2
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
行政機關名稱:
序號 | 證明名稱 | 行政事項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索要單位 | 開具單位 | 是否實現告知承諾 | 備註 |
説明 | 1.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及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依據; 2.設定依據需完整填寫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等; 3.是否實行告知承諾制填寫是或否; 4.請完整填寫表格內容。 |
附件3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目錄
行政機關名稱:
序號 | 證明名稱 | 行政事項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索要單位 | 開具單位 | 監管措施 | 承諾信息 核查方式 | 備註 |
説明 | 1.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及行政規章、規範性文件依據; 2.設定依據需完整填寫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等; 3.監管措施需明確、具體; 4.承諾信息核查方式填寫線上、線下、協查(協查需註明協查單位); 5.請完整填寫表格內容。 |
附件4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申請事項名稱)
〔 年〕第 號
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
姓 名: 聯繫方式:
證件類型: 證件編號:
(二)行政機關
名 稱:
聯繫人: 聯繫方式: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
(二)證明用途
......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
(四)證明的內容(許可條件和材料要求
......
(五)申請人是否願意就上述事項採取承諾制方式
1.是 2.否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採用書面承諾方式,申請人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後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必須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可)代為承諾。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後,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中國(忻州)信息目錄,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
(九)承諾的公開
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範圍及時限等。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要求,具體是:
......
(三)自願授權公開信用承諾書的內容、並在有關政府部門網站上公示,統一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將信用承諾信息納入信用記錄,並通過各級信用網站向社會公開,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本承諾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五)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本人願意配合對上述內容的調查、核查、核驗。
申請人簽名: 行政機關(公章/行政審批專用章):
(捺印/蓋章) 經辦人:
日 期: 日 期:
(本文書一式兩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
附件5
證明事項內部核驗單
經登陸 系統核實,申請人 承諾的如下證明事項:
1.
2.
相關信息如下:
核驗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6
證明事項現場核驗記錄單
申請人 承諾的以下證明事項:
1.
2.
3.
......
經 年 月 日現場核驗,其有關情況記錄如下:
不符合要求的事項 ,請於 個工作日將有關證明材料遞交 ,逾期未遞交的,按證明材料缺失處理,同時納入失信懲戒名單。
行政機關(公章)
現場核驗人員(簽字):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7
申請行政協助函(一)
函字〔202 〕 號
(部門名稱):
年 月 日, (申請人)到我單位辦理 事項,根據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要求,申請人已作出書面承諾,承諾內容為:
1.
2.
......
請貴單位對申請人書面承諾的真實性給予核查,在 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覆。
行政機關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本部門一份,行政協助部門一份)
申請行政協助函(二)
函字〔202 〕 號
(部門名稱):
年 月 日, (申請人)到我單位辦理 事項,根據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要求,申請人已作出書面承諾,承諾內容為:
1.
2.
......
茲派我單位 、 兩名同志前往貴單位調查核實,請給予配合。
行政機關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本部門一份,行政協助部門一份)
附件8
行政協助回覆函
函字〔202 〕 號
(部門):
年 月 日,貴單位請我單位協助核實 (申請人)承諾事項:
1.
2.
......
根據貴單位行政協助函 內容,經我單位核實,申請人承諾事項真實(虛假)。
行政機關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本部門一份,請求行政協助部門一份)
備註:如果無法提供協助的,請説明原因。如果不屬於本部門應當掌握的內容,建議請XXX單位予以行政協助。
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
縣檢察院。
代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