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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燃氣安全管理方案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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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燃氣安全管理方案_制度

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相關行為進行規範,要求燃氣經營企業應依法向經營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經批准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城鎮燃氣安全管理方案資料,提供參考,歡迎參閲。
 

城鎮燃氣安全管理方案 制度

 

         方案

《xx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辦法》將於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從規劃和建設、燃氣經營安全、燃氣設施保護和使用安全、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進一步加強我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工作,規範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燃氣規劃和建設方面,《辦法》明確提出,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燃氣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並在項目建設各階段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規劃及相關許可手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變用途。在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不得新建小區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原已建設仍在使用的小區氣化站、瓶組站等臨時供氣裝置應當逐步接入市政燃氣管網供氣。

《辦法》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相關行為進行規範,要求燃氣經營企業應依法向經營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經批准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燃氣接收站、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供應站等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程序報建。燃氣經營企業改動(包括改建、擴建)燃氣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燃氣設施改動許可,經批准後方可實施。燃氣經營企業撤銷燃氣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撤銷。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燃氣用户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同時每年至少為用户免費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檢查,並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

在安全管理方面,《辦法》進一步強化了燃氣企業主體責任和行業管理部門監管責任,要求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每半年組織一次專項應急演練,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各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對燃氣經營企業不預先告知的安全檢查,同時可會同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開展行政區域內燃氣聯合執法行動,依法查處燃氣經營違法行為。

       管理辦法

第一條 【制訂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我市城鎮燃氣安全管理工作,確保燃氣安全生產、安全供應、安全使用,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燃氣界定】 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及燃氣事故預防和處置等安全管理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發電、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主要原則】城鎮燃氣安全管理應當從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出發,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強化應急”的原則,體現到燃氣經營、使用、運輸、儲存以及設施保護的各個環節,全面落實燃氣經營者和用户主體責任、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各級政府屬地責任,增強全民燃氣安全意識。

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燃氣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燃氣的相關活動。單位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燃氣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執行,並對本單位燃氣的安全負責。

第五條 【部門職責分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本市城鎮燃氣行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本市燃氣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對各縣、區燃氣依法管理和燃氣執法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對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發佈燃氣管理的相關信息,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負責組織制定市級燃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燃氣經營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和監督;指導、監督燃氣行業開展安全培訓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將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不違背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和燃氣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在核發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調整燃氣相關規劃土地使用性質之前,應當徵求城鎮燃氣主管部門的意見;優先保障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用途。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燃氣管線建設審批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程序執行。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燃氣安全綜合監管職責;遇有城鎮燃氣企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在市政府的授權下牽頭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依規對燃氣壓力管道、壓力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依法查處違法充裝燃氣氣瓶的行為;負責查處使用不合格、未按規定檢定的計量器具的行為;負責燃氣充裝單位的充裝許可工作,對燃氣氣瓶充裝作業人員進行考核和資格認定;依法對符合條件的燃氣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主體核發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燃氣市場無照經營違法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對工商業用户的燃氣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對未加入已取得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而經營瓶裝燃氣的個體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締;協助配合對餐飲企業燃氣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市公安局負責對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燃氣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會同有關部門發佈燃氣在災害性天氣條件下的道路臨時禁運公告。

市消防支隊負責依法對氣化站、儲配站、汽車加氣站等燃氣經營場所及燃氣使用單位進行消防監督管理;協助燃氣管理部門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氣事故進行搶險救援應急處置。

市交通運輸局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燃氣運輸的行為及時進行安全處置,對道路燃氣運輸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交通工程施工範圍內燃氣設施的安全監管,防止工程施工隊燃氣設施的破壞;負責牽頭做好燃氣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燃氣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報批的環境影響評價進行依法審批;負責對燃氣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

市氣象局負責燃氣經營、儲存建設項目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負責依法對燃氣經營、儲存場所進行防雷安全監督管理。

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城市道路未經道路開挖許可埋設管道的行為;查處城市街道兩側臨時佔壓燃氣管道行為。

市水務局負責水務工程施工範圍內燃氣設施的安全監管,防止工程施工對燃氣設施的破壞。

xx海事局負責負責船舶載運燃氣的安全監督。

各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縣、區燃氣管理部門開展轄區內燃氣安全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縣區政府職責】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安全管理的監督機制,完善燃氣安全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協調解決燃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並負責燃氣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組織工作。

第七條 【行業自律機制】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法制定行業行為準則和服務規範,為行業提供安全培訓、技術諮詢和指導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燃氣發展規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會同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的燃氣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各縣、區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屬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的燃氣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九條 【燃氣設施改動】燃氣設施改動(包括改建、擴建、撤銷)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向工程所在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燃氣設施改動許可,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程序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條 【管道供氣】在燃氣管道覆蓋範圍內,不得新建瓶組氣化供氣裝置,已建成的應當停止使用。

高層民用建築使用燃氣做燃料時,必須採用管道供氣。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加氣站建設】新建加氣站、加油站改建為加油加氣站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經所在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實施。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備案】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驗收情況除了向工程所在地縣、區燃氣主管部門備案外,還需要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十三條 【工程檔案】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燃氣工程技術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安全

第十四條 【燃氣經營】燃氣經營企業必須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場所應明示《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管道供氣原則】管道燃氣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為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用户提供氣源。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責任制,健全燃氣安全保障體系;明確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並與下屬分支機構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應設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機構,有1名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各儲配站、供應站、氣化站、汽車加氣站等應設立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從業人員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安全管理】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管網及設施的安全管理。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因管理不善導致燃氣設施、設備等發生事故應追究相關企業主體責任。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加強管道燃氣的巡查,對發現因巡查不到位,發現隱患不及時排除而發生的燃氣事故應追究經營企業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安全評估】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單位燃氣設施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評估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應當報所在縣、區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燃氣運輸】道路燃氣運輸企業必須按規定取得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其燃氣運輸車輛必須取得《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按要求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允許未經許可的燃氣運輸車輛進出儲配站、供應站、加氣站等經營場所。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未經許可、非法從事燃氣運輸車輛的,應及時通知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燃氣質量】燃氣經營企業應保證所供燃氣的氣質和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按規定進行加臭處理。

第二十一條 【燃氣氣瓶】燃氣經營企業必須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進行塗敷。液化石油氣鋼瓶應在氣瓶瓶體的顯著位置塗敷符合《液化石油氣鋼瓶標識塗敷技術規範》(DB44/T 2108-2018)要求的充裝單位名稱(字號或者商號)或者註冊商標、應急救援電話和下次檢驗日期,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籤和充裝標籤,並實行氣閥塑封。

燃氣經營企業嚴禁給非法制造、報廢、檢驗不合格、超期未檢、非自有和非託管氣瓶充裝燃氣。

第二十二條 【瓶裝燃氣經營管理】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氣瓶管理制度,對氣瓶充裝、配送全過程進行管理,記錄充裝、儲存氣瓶的儲配站和供應站名稱、負責配送的送氣工、送氣時間及用户等相關信息。

送氣工執行送氣任務時,應當統一穿着企業識別服,隨身佩戴崗位從業證(牌)、送氣配送單。從業證(牌)應包含瓶裝燃氣企業名稱、本人工號、照片、崗位名稱。送氣配送單應註明送氣對象、送氣地址、送氣數量、送氣人員、收費價格、氣瓶編號、塑封套流水號、用户簽收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管道用氣合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户(含個人與單位)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燃氣服務】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居民,燃氣經營企業應辦理燃氣開户手續並建立用户檔案。

燃氣經營企業應向用户發放安全使用手冊,提供安全諮詢服務。

燃氣經營企業對不符合安全使用燃氣條件的場所不得提供氣源,一經發現將追究提供氣源的燃氣經營企業的責任。燃氣經營企業應協助有關單位進行燃氣安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用户安全】燃氣經營企業每年至少為用户免費提供1次入户安全檢查,並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檢查情況應向用户通報並由用户簽字。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户簽訂的供用氣合同中約定關於入户檢查的條款。燃氣用户拒不配合入户檢查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暫時停止供氣,但應當在中止供氣7日前書面通知用户。在用户配合入户檢查並消除隱患後,燃氣經營企業24小時內恢復供氣。

第四章 燃氣設施保護和器具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保護範圍】設置燃氣設施保護範圍。

(一)各類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保護範圍分別為:

1、低壓、中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1米範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2米範圍內的區域;

3、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5米範圍內的區域。

(二)汽車加氣站的安全保護範圍按《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和施工規範》設置。

(三)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天然氣氣化站、燃氣調壓站等各類燃氣場站、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按《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等設置。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由管道燃氣企業與河道、航道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 【禁止行為】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佔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鑽探、取土等作業以及使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監管職責】住建、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施工範圍內燃氣設施的安全監管,防止工程施工對燃氣設施的破壞。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燃氣設施安全保護實施具體的監督。

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消防等部門及燃氣經營企業、有關物業管理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燃氣設施的保護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企業安全管理】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誌,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設施事故處理預案,設置並公佈24小時燃氣應急處置電話。

第三十條 【燃氣設施和安全標誌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 【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在燃氣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訂燃氣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簽訂保護協議,明確安全保護責任:

(一)鋪設管道;

(二)進行鑽探、打樁、頂進、挖掘等作業;

(三)其他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開工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查詢結果顯示施工活動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施工單位、燃氣經營企業應共同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工程項目由不同施工單位分期、分段施工的,由建設單位或個人負責聯繫燃氣經營企業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

工程開工前,住建、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

《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協議》的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二條 【安全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燃氣管線資料,並在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情況下,組織施工單位進行現場探測或者開挖,確定燃氣管道的準確位置。燃氣管道的具體位置以現場探測為準。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範圍、工期等事項提前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企業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並加強現場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工程監理】監理單位應當委派監理工程師對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的工程開挖活動進行旁站監理,對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活動必須立即制止或報告。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職責】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庭院燃氣管道、樓棟共用燃氣管道進行監護,發現損壞燃氣管道設施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燃氣燃燒器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必須領取《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第五章 燃氣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用氣規定】燃氣用户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二)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器具、連接管等;

(三)擅自更換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標記;

(四)在設有燃氣管道設施的房間住人、設置爐火;

(五)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六)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七)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八)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氣鋼瓶角閥、燃氣調壓器、燃氣燃燒器具和燃氣計量表前閥門,擅自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九)禁止瓶裝燃氣進入電梯;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日常維護職責】居民用户負責分户計量器具出口後的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維修和安全管理。

單位用户負責其入户總閥以後的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維修和安全管理。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管理權限分界點之前的管道和設施的維護。

第三十八條 【燃氣企業安全檢查】燃氣用户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安全檢查工作,並在檢查記錄上簽字。用户對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要及時進行整改。

對確實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和不符合燃氣使用安全場所的用户,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暫停供應燃氣,並向所在縣、區燃氣主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燃氣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監督檢查】住建、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環境保護、氣象、水務、海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燃氣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 【不予先告知安全檢查】各縣、區燃氣主管部門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對燃氣經營企業不預先告知的安全檢查,並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區域季度檢查情況書面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不定期組織燃氣安全督查。

第四十一條 【執法監督】各縣、區燃氣主管部門應強化燃氣執法力量,開展經常性執法活動。會同消防、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成立燃氣聯合執法工作小組,開展行政區域燃氣聯合執法工作。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燃氣聯合執法行動,各部門依職責重點查處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而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各縣、區燃氣主管部門於行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執法情況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燃氣經營者無證、超越行政許可範圍經營或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有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的,由燃氣執法管理部門依法沒收燃氣、氣瓶以及其他用於上述違法活動的器具,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二條 【行業協會安全巡查通報】燃氣行業協會應建立對燃氣經營市場的安全巡查通報機制,並將收集到的信息及時反饋各縣、區燃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燃氣管理信息化建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推進建立全市燃氣管理信息平台。

液化石油氣儲配站應當安裝使用視頻監控系統,並提供與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信息平台連接的接口。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建立燃氣管網信息系統,並提供與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信息平台連接的接口。

第四十四條 【舉報】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違反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四十五條 【安全事故預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全市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不定期組織市級應急演練。各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每兩年組織1次轄區應急演練。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制定企業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所在縣、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每半年組織1次專項應急演練,每年至少進行1次綜合應急演練。

第四十六條 【維護燃氣設施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燃氣設施安全的義務,對破壞燃氣設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氣事故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四十七條 【安全事故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負責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或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屬燃氣事故的,應直接撥打“119”電話向消防部門報警。

燃氣經營企業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發現燃氣設施損壞、事故隱患或接到燃氣事故報告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搶險。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的,按《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