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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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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1 範圍
為加強承包商和人員的安全管理,確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秩序,保障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各類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規定適用於進入公司進行施工作業的外來承包商及人員的管理。
2 職責
2.1 安環科負責對承包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監督檢查,負責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負責審核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並有權對承包商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2 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安環科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負責審核、批准承包商的施工方案,負責對承包商進行綜合管理,並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
2.3 工程項目所在單位負責為施工作業現場提供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環境,負責辦理各種作業許可證,有權對承包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監督檢查。
2.4 保安隊責對承包商人員進出公司生產區門崗的管理。
3 內容
3.1 承包商資質審查
3.1.1 承包商進入公司進行工程項目施工前,公司工程管理部門須對承包商的資格、資信、履約能力等進行審查,在確認滿足工程項目需要後,承包商才能進入公司施工:
1)企業營業執照及經營範圍是否符合要求。
2)企業相應的技術資質等級。
3)施工管理能力和隊伍素質、裝備能否滿足工程需要。
4) 社會信譽。
3.1.2 安環科負責對承包商的安全保證條件等進行確認和核查,對於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安環科有權予以否決。
1)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措施;
2)安全生產業績;
3)安全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所持的上崗證件;
4) 特種作業人員所持的特種作業證件;
5) 若有工程轉包,要審查轉包合同及轉包隊伍的資質。
3.2 施工前的安全要求
3.2.1 公司和承包商必須簽訂《承包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施工作業安全協議書由安環科和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簽訂,條款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承包商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規定,服從公司的安全監督管理。
2) 承包商應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機械、工具和設備。
3) 承包商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要求,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 承包商要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5)承包商要制定確保工程項目安全進行的安全技術措施,並提交公司項目主管領導和安環科審查。
6) 明確承包商對施工作業中發生事故的責任。
7) 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確對轉包單位所承擔的安全責任。
3.2.2 承包商在施工作業開始前,必須做到:
1)健全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網絡,明確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管理的對口工作人員,並佩戴明顯標誌。
2) 落實施工項目“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施工人員、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預案、定進度和定工程質量標準),並經公司審查認可;
3) 必須對所有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保用品及安全裝備。
4) 公司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向承包商詳細介紹施工現場環境、地下工程(電纜、管線)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明確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技術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條件。
5)公司有關人員陪同承包商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熟悉作業現場及環境,一同落實安全措施,危及公司安全生產的關鍵要害部位,必須設置明顯的警戒設施,且雙方必須派專人監護。
3.2.3 承包商人員進入生產裝置施工現場前,必須接受入廠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為:
1)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公司安全安全生產製度和紀律、安全生產特性、特殊危險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 與施工作業有關的生產現場(裝置、部位)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安全制度、安全設施和對勞動保護具的特殊要求等。
3) 針對公司的生產特點提出施工安全注意事項和要求,以及施工作業的有關專業安全要求等。
3.2.4 施工人員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安環科和施工所在單位負責進行安全教育。
3.2.5 辦公室根據安環科出具的安全教育證明,嚴格按人數和施工期限辦理入廠臨時出入證,施工人員憑證進出生產區門崗。
3.3 施工過程的安全要求
3.3.1 承包商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要嚴格遵守國家和雙方單位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1) 施工作業人員進入生產區施工作業,只能在規定的作業區域進行施工、活動,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其他危險區域和場所。
2) 生產區內嚴禁攜帶危險品、嚴禁吸煙、嚴禁酒後上崗;進入生產區內的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3) 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施工《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動火措施,經有關單位確認批准後方可動火,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用於一處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執行人要持特種作業證上崗。
4) 禁止用汽油或易揮發性溶劑洗刷機具、配件、衣物等;
5) 嚴格執行公司作業文件《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必須按規定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根據分析結果,選佩適用的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等特殊防護用品,安全監護人到位後,方可進入設備內作業。
6)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措施,防止損壞地下電纜、管道。嚴禁在施工現場佔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結束後,必須及時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7) 設立臨時電源必須按照《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進入容器所使用的臨時照明,要採用安全電壓和防爆燈;移動式電器具要設漏電保護裝置;露天開閉設備要有防雨、防潮設施。嚴禁亂接亂設電源。
8) 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腳手架搭設要符合規定要求,高處作業必須繫好安全帶,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護體或安全網等防護設施,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由專人看管。禁止拋扔工具、物件和雜物等。
9) 嚴格執行起重吊裝作業安全規程,吊裝作業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並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吊裝作業應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
10) 進入生產區域施工作業的機動車輛,執行本公司作業文件《車輛進出安全管理規定》,必須按規定辦理進出門崗手續,進入生產區,車輛要按指定線路限速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11) 承包商必須做到文明施工,遵守本公司現場環境衞生規定,維護公共環境衞生。施工機具和施工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裝置人員的操作、巡檢;施工廢料要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要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3.3.2 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和施工所在單位必須加強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
1) 制訂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學習和演練。
2)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穩的相應措施並認真執行。
3) 現場有施工作業時,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若生產需要易燃易爆介質的採樣、放空、排料和水洗設備等操作必須預先通知承包商暫停施工;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要及時報告處理。
4) 凡與新建、改建、擴建和檢維修等施工項目有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隔離必須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必須嚴密封堵;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5) 在生產裝置進行改建、擴建、檢維修等施工期間,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及安環科要會同承包商有關人員,組織聯合檢查組,定期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度的承包商單位和個人按公司相關制度進行處罰,對性質嚴重的要停工整頓,接受安全教育,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辭退。
3.3.3 承包商在生產現場施工作業中遇有特殊情況以及危及安全生產的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生產科、施工所在單位、安環科和工程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落實應急處置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3.3.4 由於承包商不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違章作業造成的未影響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的事故,由承包商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公司相關部門參與。事故致使承包商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事故產生的費用均由承包商承擔;由於承包商責任造成的事故致使本公司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承包商除負責賠償經濟損失外,公司有權對承包商按有關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處理和經濟處罰;承包商在向其主管部門上報事故報告時,應同時抄送本公司和公司上級安全主管部門。
3.3.5 由於本公司強令承包商違章作業、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或公司人員失誤所造成的事故,由公司、承包商雙方共同調查處理。本公司和責任人按相應的責任承擔經濟損失和處罰。
3.3.6 除本規定外,施工中還要嚴格遵守國家及公司的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和專業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3.4 承包商的評價
3.4.1 工程項目施工結束後,由工程項目管理部門組織生產科、安環科、施工所在單位等對承包商進行評價,主要評價承包商的施工合同履行情況、安全管理、技術能力、工程質量等。
3.4.2 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根據對承包商的評價情況,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和檔案,檔案應主要包括:承包商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明覆印件、評價報告、安全教育記錄、安全管理協議書、施工過程的安全檢查及考核情況、事故情況、施工合同和工程項目驗收等。
3.4.3 工程項目管理部門每年底應對合格承包商進行重新評定,編制、更新合格承包商名錄,公司工程項目的施工承包優先從合格承包商名錄中選擇。
4 相關記錄
《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承包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
《承包商施工作業人員台賬》
《合格承包商名錄》
《承包商評價表》
6 附加説明
本制度由安環科起草並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