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執行《公務員法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逐步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
合理流動”的科學用人機制,激發全體幹部愛崗敬業、恪盡職守、開拓創新、奮發進
取。
二、競爭原則
一是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二是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羣眾公認、注重實績
的原則;三是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四是堅持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的原則;五是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六是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七是交流原則。凡
在同一內設機構任正職滿5年、任副職滿8年或者任正副職連續滿10年的科級領導職
務幹部,特別是從事人、財、物管理,證、照、牌核發,資金、項目審批及執紀執法工
作的科級領導職務幹部,原則上要交流。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工作順利進行,成立中層幹部競爭上崗領導小組,負
責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由以下人員組成:(省略)
四、應具備的資格和條件
參加競崗的人員,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
,同時還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競爭正科級領導職務的,應現任正科級領導職務,
或現任主任科員(七級職員)以上非領導職務,或現任副科級領導職務且任職兩
年以上;或任滿八級職員領導職務三年以上人員,可競爭事業單位正科級職務,或上
派任行政崗位正科級職務;任滿八級職員非領導職務三年以上人員可競爭事業單位
正科級職務,或上派任行政崗位副科級職務;
(二)競爭副科級領導職務的,應現任副科級領導職務,或現任副主任科員(八級
職員)以上非領導職務,或現任科員三年以上;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凡是參與競爭科級領導幹部職位年齡:要求男51歲以下,女48歲以下;事業
人員上派競爭行政崗位職務,男同志不得超過45週歲,女同志不得超過42週歲(年齡
計算截止到2012年4月30日);
(五)近三年內年度考核評定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任職迴避規定。
五、實施辦法
(一)操作程序
按照“制定方案、報批方案、公佈職位、公開報名、資格審查、演講答辯、民主測
評、組織考察、討論決定、任前公示、行文免任、報送備案”等十二個步驟進行。
(二)職位職數
1、街道內設機構,共計**箇中層幹部職位,分別是:(省略)。
2、辦屬事業單位,共計**箇中層幹部職位,分別是:(省略)。
3、街道黨羣組織,共計5箇中層幹部職位,共計**箇中層幹部職位,分別是:(省
略)(通過競爭上崗方式確定候選人初步人選,經徵求區級主管部門意見後,再按照
有關章程規定選舉產生)。殘聯理事長、科協祕書長、工商專職會長不專設,根據工
作需要,由中層正職兼任。
六、實施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宣傳動員、組織報名、資格審查階段
1、在街道幹部職工大會上宣佈中層幹部競爭上崗實施方案;
2、公佈中層幹部競爭上崗的職位和職數;
3、公開報名,具備競爭中層幹部條件的每位同志可報1至2個職位。報名時間:
年?月?日至?年?月?日
4、資格審查。?年?月
日前領導小組對報名者進行資格審查,並向街道紀工委徵求黨風廉政意見後,確定
競職者,及時通知競職者本人。
(二)競崗演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階段
1、競崗演講(?月
日上午)。召開由全體機關幹部參加的競崗演講會,演講時間為5分鐘,演講設評委
名。演講結束後,由評委給演講者分別打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相加後
計算平均分以30分比例計入總分。
2、民主測評(?月
日上午)。組織機關全體幹部職工和各村(社區)負責人對競職者進行民主測評,民主
測評以無記
名填表投票的方式進行,測評內容為德、能、勤、績、廉的綜合評價,測評分以30
分比例計入總分。
3、領導測評(?月
日上午)。街道班子成員給競崗者測評打分,以40分比例計入總分。
4、年度考核及獎勵加分。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優秀等次,每獲優秀等次一次加2分
;近三年來個人獲街道級表彰每次加1分,區級表彰每次加2分(含區級部門),省市級
表彰每次加4分(含市級部門),國家級表彰每次加6分(含國家部委)。
5、組織考察。依據競崗演講、民主測評、領導測評及加分的綜合成績,從高到低
擇優確定考察對象,並組織進行考察,考察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五個方面。
6、研究決定。根據競崗者的得分情況和考察結果,由街道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
幹部的任用。沒有形成競爭氛圍的職位,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報組織部門同意後,
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的範圍,相關選拔工作按照《幹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
。
(三)任前公示、報送備案階段
1、任前公示。按規定對擬任人選於?月下旬進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2、報送備案。擬任人選公示期滿後,無影響任職情況的,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按
有關規定辦理並報送區委組織部和區人社局任免備案。
七、本實施方案由街道黨工委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街道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