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確。
主要表現為,一是總以為農民工“返鄉”,就是要返回到原來居住的鄉村,沒有把返鄉創業與城鎮化建設統一起來,這是與把農村勞動力從農業轉移到非農產業,從農村轉移到城鎮的城鄉統籌發展方向相悖的。二是總覺得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是要創辦有相當規模的企業,要創“大而強”的企業而不是“小而多”的企業,這與絕大多數返鄉農民工的財力、物力與經營管理能力相去甚遠。我們在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人返鄉農民工,即使是搞“農業產業化”的農民,他們最希望返的“鄉”,也不是原來出去的村莊,而是當地的城鎮;他們絕大多數人能夠創的“業”,也主要不是規模企業,而是微型企業、個體企業,不是資本、技術密集型的生產型企業,而是勞動密集型的服務型企業。如果我們不能看透這些實質性的問題,並根據返鄉農民工的現實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來制定相應的引導政策與措施,要提高農民工返鄉創業比例就難有大的起色。
2、創業和融資環境較差。從對許多地方農村創業環境的調查情況來看,農民普遍反映創辦個體工商户困難重重。農民的任何經營行為,甚至是季節、臨時性非正規的創業,也必須註冊登記。各級政府部門授予的資格證、許可證等審批程序太多,不通過註冊登記和許可的農業和非農業經營,就認為是非法經營。
農民返鄉創業,特別是創辦規模型企業能不能成功,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能不能融到資金。當前農民工返鄉創業過程中所出現的資金困難問題,小規模的一般都是通過向親友借貸,但細節沒有規範化,一般是根據彼此之間的相互信任通過口頭承諾來擔保歸還日期等。很多人也不願意去銀行貸款,認為貸款一是手續煩,二是要求人,三是利息過重。更大的問題還在於思想觀念上,以為能夠返鄉創業的農民都是在外賺了大錢的人,所以,對他們的融資困難體會不深、關心不夠、融資創新步伐不大。
3、税費負擔偏重。有些地方農民工返鄉創業税費負擔偏重,這主要表現為,一是個別地方政府沒有對返鄉創業者進行税收減免,即便是在創業初期,國税、地税都是按正常標準先收取上去,最多也是市級財政把自己所得的一部分税收返還給企業而已。目前原材料上漲而出口產品價格下滑,如蓼江鞋廠,出口產品價格今年下降了20%,但上激的税收是定額不能減少。而有的地方政府,由於各職能部門之間職責不清,部門之間利益衝突,甚至出現在企業做起來之後,各部門紛至沓來分羹的現象,嚴重增加了本來可以有所發展、能夠做大做強企業的困難,使這些企業發展步履艱難。
4、用地難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很多農民工剛返鄉創業時都是租用廠房、民房,或是用自家住房進行生產運營,當企業需要進一步擴大規模生產經營時,就直接涉及到用地的問題。我們調查到的業主普通反映當前用地存在嚴重困難,地難批問題嚴重地限制着企業的規模生產。在涉及到徵用農民土地問題的時候,也存在政府部門沒有處理好與被徵地農民之間的關係而導致企業辦了全部用地手續,但當地被徵地農民依然來鬧事的問題,而且被徵地農民普通反映被徵用地價格太便宜,被徵地成本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如“資興城鄉鍋爐壓力容器製造廠”老闆謝太平20XX年與市國土局簽訂租用土地3600平方米,出資50餘萬元,但由於被徵地的村民沒有得到相應的足夠補償,至今『文祕頻道w ww.f w d m 』
沒有到位。
5、基礎設施建設跟不上企業發展需要。農 民工回鄉創業一般都在城鎮和縣城開辦,這是因為集鎮更靠近市場,物流量相對較大,交通水電等基礎設施相對較好,在集鎮和縣城辦廠開店,既增加了集鎮和縣城的實際人口,又增加了經濟總量,特別是擴大了税源,是成本較低的一種小城鎮發展之路。我們調查中發現各地方普遍存在水、電、路、通信、交通、能源等城鎮基礎
設施建設及其配套設施建設跟不上企業發展需求的問題。鄉(鎮)一級地方的基礎設施建設普通存在道路過窄、通信設施差、信息不暢通等問題,這不可避免會直接導致交通運輸成本高,產品交易週期拉長等問題,增加了企業的投資附加成本,降低了企業的利潤空間和市場競爭力。
三、關於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的政策建議
農民工基本上都是從內陸貧困落後地區外出到思想觀念比較開放、政策環境比較好的經濟發達地區務工經商的,要想把他們吸引回鄉創業,安心創業,我們認為,應儘快在資興統一推廣農民工返鄉創業方面走在前面的其他市縣的成功經驗,堅持推進改革和制度創新,出台更為科學合理的鼓勵政策和制定切實可行的扶助措施,建議:
1、進一步優化返鄉農民工創業環境
要進一步優化創業環境,要保護已經開始具有市場意識的返鄉農民工的創業熱情。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則,放寬對農民創業的限制,實施至少等同於甚至是優越於外資的優惠政策,除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領域之外,所有的行業與領域都應當向創業者放開,把一切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的生產要素都調動起來,放手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湧現,形成良好的創業氛圍。進一步推動返鄉創業、以企帶村的發展模式。
2、增加返鄉農民工的融資渠道
農民工返鄉創業一般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一是創業初級階段,在這一發展階段基本上是利用自己所積累的資金和掌握的技術與經營管理經驗回家租廠房、民房或是用自己的住房進行生產經營;二是發展到一定階段之後,積累了一定的資金和生產技術更加成熟後準備進行擴大再生產的階段。政府在制定引導農民工返鄉創業政策時必須要考慮到不同行業中的創業者和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的具體情況與面臨的實際困難是各不一樣的,要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對不同行業中的創業者和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給予不同的財政與信貸支持。要發展鄉村和城鎮社區中小金融機構,儘快發展鄉村、集鎮等社區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和貸款公司,扶植民間融資。可以考慮設立行業協會基金擔保公司,由政府牽頭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協會要求成員企業根據企業的發展規模,按企業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費用組成協會基金,由協會用統一賬號把基金存入開户銀行,再由政府或用公用基金做擔保,為符合要求,有發展前景的新進入企業,以及進行規模擴張時遇到融資困難的企業向銀行貸款做擔保。要允許農民利用承包土地、房屋等進行抵押融資,解決創業過程中出現的融資困難問題。
3、加大農民工返鄉創業的税費減免力度
一方面要設立科學合理的税收體系,參照引進外資的税收減免政策,用等於或是優於外資的政策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給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減免,着眼現實、立足長遠,先引導、鼓勵和扶助企業發展起來,做大做強,再按照正常的税收標準徵收税款。可以參照農業税減免、農業反補貼、出口退税等辦法等來對關係國計民生、社會經濟和諧均衡發展或中長期效益顯著的弱質產業發展進行税收減免、提供財政扶助與補貼。
另一方面要逐步取消對農民創業的一切收費和罰款項目,對農民投資經營經濟實體,特別是對經營個體、微型和中小型企業的,實行“零收費”政策。對生產特殊產品的企業,如涉及環保和安全方面的企業,可以科學設定一定的收費項目,但不能以收費和罰款為目的。政府各職能部門針對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民創業所進行的所有管理都不得收費。設置在農村的一些行政和執法機構,如果沒有財政撥款或全額財政撥款而是靠從農村和小城鎮中收費運轉的,要麼予以財政撥款,要麼進行機構並轉,要麼解散安置,不能再讓這些機構成為農民創業的沉重負擔。
4、加強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改革
土地資源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建立健全和完善的情況下,建立健全土地資源承包權和經營使用權自由轉讓、承租和入股的土地交易市場,在政府的引導下允許按市場供求關係和根據自願互利原則對土地資源的承包權和經營使用權自由進行承租、轉租、轉讓和入股,試行“
土地交易所”和縣級“土地置換”,挖掘土地產權與交易的變革空間。與此同時,國家對農民工返鄉創業者在市場規則下要傾斜性地進行土地使用財政補貼,即為返鄉創業農民提供低於市場價格的土地資源,其差價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以降低企業生產運營成本,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
5、強化基礎設施等硬件建設
要把農民工返鄉創業納入城鎮建設規劃,以市區為中心搞好小城鎮發展規劃,突出抓好城鎮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工業園區和市場建設,使之承載創業項目的能力不斷增強,減輕創業者輔助投資的壓力。積極創建“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同時,降低農民工返鄉創業者入居門檻,對入居的企業推廣“綠卡”制度,允許其“先上車,後收費”,併成立“農民工返鄉創業園”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統一給業主提供政策和信息指導,代理業主辦理相關的手續和證件,以提高政府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政策與信息導向性和創業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