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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台制度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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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台制度範文範文

第一章總則

廣播電視台制度範文

第一條為了保證準確、全面地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確保在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嚴格執行宣傳紀律,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豐富和活躍羣眾文化生活,同時不斷提高節目質量,杜絕重大宣傳責任事故,根據廣播電視行業有關規定,結合本台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廣播電視台是黨和政府的喉舌,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羣眾的橋樑,是現代化的多功能的大眾傳播媒介,是有力的新聞輿論工具。市廣播電視台的各項工作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與市委、市政府始終保持一致,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精辦廣播電視節目,為地方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創新發展、特色發展,建設更高水平小康社會、推進現代化建設營造良好輿論環境,提供強大的思想保障和精神動力。

第三條市廣播電視台的根本任務和主要功能是:教育、鼓舞全市人民羣眾在市委、市政府的帶領下,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為地方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建設鼓與呼。

第四條廣播電視工作是新聞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廣播電視工作者是廣播電視事業的生力軍,所有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當地黨委的領導。

第二章宣傳工作紀律

第五條製作播出廣播電視節目必須遵守以下宣傳紀律:

(一)要符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黨和政府方針政策。

(二)不得有損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和民族團結。

(三)不得違背四項基本原則,不得有損黨和國家形象。

(四)不得泄露黨和國家關於政治、經濟、國防、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機密。

(五)不得傳播精神污染。

(六)不得播報上級和本級黨委政府認為不宜播出的內容。

第六條新聞從業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宣傳紀律:

(一)牢固樹立“政治家辦台”的思想,正確理解、處理新聞報道中黨性原則和人民性的關係,自覺地同黨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工作任務,準確、及時、廣泛地同羣眾見面。

(二)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弘揚主旋律,為地方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創新發展、特色發展,打造富裕創新生態文化幸福的我市,建設更高水平小康社會、推進現代化建設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新聞報道必須真實準確,不準搞各種形式的“有償新聞”,嚴禁以新聞形式搞變相廣告。

(四)要樹立正確的輿論監督觀,以“促進工作、維護穩定”為出發點開展輿論監督,記者要以平和、平等的心態,公平、公正、客觀、全面地進行採訪報道。

(五)要嚴格遵守採訪紀律,輿論監督採訪事前要請示,事後要報告,發稿要理智,把握好時機、分寸,注意報道的藝術,不能公開報道的要及時寫成情況通報,送市委辦、市政府辦、市政法委等相關部門處理。

(六)不得利用採訪、拍片、播出等工作條件,向對方索取錢物。

(七)不得接受任何影響新聞報道和新聞內容的饋贈或宴請。

(八不得從小團體和個人利益出發來決定新聞的取捨和播出的長度、位置。

(九)採編人員不得借採訪名義招攬廣告和從事其它經營牟利活動。

(十)凡是違反《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廣播電影電視部關於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和本台以上管理規定,都必須嚴明紀律,認真查處。

第七條如發生重大政治事故,必須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向台及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條播音工作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斷加強業務學習,提高播音水平,走採編播相結合複合型主持人的道路。

(二)調整、保證最佳播音狀態,服裝得體,語言流暢。

(三)嚴格遵守崗位時間,在當天節目沒有通過審查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和卸粧。

(四)認真備稿,熟悉導語。

(五)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離崗。

(六)當日配音、出鏡播音員下班後需保持通訊暢通,以防節目需要修改。

(七)不經部門負責人同意,不得私下調班換班。

(八)台內外各種其它主持、配音活動,須經台領導同意後方可參加。不得從事盈利性活動的主持,不得從事歌廳、舞廳、酒吧和私人慶典活動的主持,不得做廣告。外單位借用,須經台長同意。

(九)違反以上規定,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章新聞宣傳領導責任制度

第九條本台宣傳報道管理實行台長負責制,台長對全台宣傳報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是第一負責人。分管副台長為第二負責人,根據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宣傳報道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條宣傳報道工作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則按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部門、欄目負責人、採編人員的責任,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甚至黨紀、政紀處分,屢次出現嚴重錯誤、情節及影響惡劣的給予撤職、解聘、解除勞動關係等處分。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主管部門關於新聞宣傳的意見、要求和安排的措施不力,出現嚴重差錯的。

(二)嚴重官僚主義,對新聞宣傳工作管理鬆懈或放任自流,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任心不強,把關失職,出現嚴重失誤的;對出現的問題有意包庇、查處不力的。

(三)違反黨和國家的有關規定,播放有嚴重政治問題的節目、文章和鏡頭畫面的。

(四)播放違反黨的民族、宗教等方面政策的節目、文章、鏡頭畫面,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違反保密法規,造成嚴重泄密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置新聞宣傳紀律於不顧,擅自播報不宜或不得播報的內容,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七)播放格調低下,渲染色情暴力,片面追求獵奇和追求轟動效應的低俗內容吸引受眾,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違反有關規定,內部管理混亂、隊伍建設措施不力,屢次出現虛假報道或嚴重失實報道,以稿謀私搞有償新聞的。

第十一條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各項責任,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嚴重的問題要迅速上報。

第四章節目審查制度

第十二條節目審查屬於宣傳把關管理,包括審稿、審片.所有自辦播出的節目必須根據不同節目、不同情況,由不同層級負責人先審查後播出,未經審查的節目一律不得播出。

第十三條節目審查必須堅持“政治標準第一,藝術標準第二”的原則,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全台所有自辦節目一律實行對節目選題、腳本稿件、節目製作、節目播出的四項內容審查制度。

第十四條新聞、社教、文娛類節目實行嚴格的三級審查制度,即由節目(欄目)組長(責任編輯)、部主任、分管台長逐級審查簽發。台長參與電視節目的審查,進行嚴格的把關。原則上實行文責自負,誰審誰籤(署)名,誰負責。

第十五條特別重大的問題或特別重要的節目以及把握不準的內容要請示上一級領導審查決定。

第十六條批評性報道或影響較大的曝光,要深入細緻核實情況,用事實説話,客觀公正地進行報道。編輯和部門主任要嚴格把關,涉及敏感、重大問題的批評性報道需請示市分管領導把關。

第十七條公益節目、廣告節目、電視劇(不包括引進部分)及其它節目,播出前由台指定專人審查。

第十八條重大節目、紀念日和重大主題的晚會直播或錄播之前必須將內容梗概、播出提綱和插播素材先由部門主任審查後送分管台長審批方可實施,並提前一天報總編辦安排播出。

第十九條交流、購買的電視劇,由節目引進部門專人負責審看,並認真填寫好審看登記表,播出部門憑審看登記表安排播出。交流、購買的新聞或專欄性節目,則由節目引進部門先專人負責審看,再實行嚴格的三級審查制度,誰審誰籤(署)名誰負責。

第五章自辦節目

第二十條自辦節目包括:

(一)自制廣播電視節目或專欄。

(二)播出購買或交換的影視劇、其它節目及音像製品。

(三)播放購買或交換的新聞、專題和文藝節目。

(四)播放的各類廣告。

第二十一條自辦節目內容上要遵守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滿足羣眾的需要,弘揚時代主旋律,要符合社情民意,要倡導正確的理想、信念、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自辦欄目的設置和更改應送分管台長審核,再報台長審批。

第二十三條自辦節目必須遵守本制度有關設備、節目、播出審批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自辦節目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公開播出的節目均以普通話播出。

(二)以方言播音或採訪的電視節目應疊印和內容相同的字幕於熒屏的下方。

(三)禁止使用不規範的詞語,如方言中的土語;粗話以及不文明的詞語;夾雜外地詞和不廣為人知的外語縮寫詞;不符合漢語語法、邏輯、修辭規範的社會用語。

第二十五條自辦欄目在節目編排和時段安排上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自辦節目應按照規定的時間製作,超過規定時長的,應經分管台領導批准,領導同意後通知總編辦。

綜合頻道每晚19:×--22:×期間不得編排藥品廣告,畫面內容不得低俗。

外購的成品節目、電視劇和廣告,若畫面質量不高,格式不符的,不予安排播出。

第六章會議制度

第二十六條台宣傳工作會議是決策、督查和協調全台階段性宣傳報道目標任務的形式,分別設編前工作會議和編委會會議兩個會議制度。

第二十七條編前工作會議制度內容:傳達上級有關宣傳工作的指示意見;協調解決本週宣傳工作及節目製作編播中出現的問題;通報協調各欄目下週選題,審查選題是否重複、衝突,主題、內容切入點是否把握得好及節目形式是否符合欄目內容;通報上週會議意見的執行情況;處理突發、緊急問題;開展業務學習、講評。會議一般於每週四下午作為例會。編前會一般以部門為單位召開,部門全體同志參加。

第二十八條編委會會議制度是確保正確的宣傳導向和加強宣傳報道的總體策劃和協調的根本保障。

會議內容:總結上月宣傳報道情況,討論確定本月新聞、專題、文藝等自辦節目和有關宣傳報道計劃;討論重大題材及重大活動的報道方案;評定台優秀作品及報送上級的參評節目;分析全台自辦節目欄目質量;審定欄目的設置、調整方案。

編委會會議每月初召開,編委會全體成員參加。必要時可護大至有關採編人員。

第二十九條編委會工作會議的組織、記錄及紀要工作由總編辦負責。編前會會議的組織、記錄及紀要工作由各部門負責。

第七章創優評獎制度

第三十條為了促進廣播電視節目採編製作人員的創優意識,不斷提高電視節目的質量,以獲取最大的政治和社會效益,各部門都要制訂年度的創優計劃,為推動創優計劃的實施,定期舉行各種評獎活動。

第三十一條創優評獎活動由總編辦負責。評選過程做好記錄,整理後把評選意見和結果以適當的形式公佈。評委由編輯委員會全體成員擔任,必要時吸收其他採編人員參加。

第三十二條台每季度舉行一次台優秀作品評選活動。宣傳部門實行月評制度。各宣傳部門按要求從月評出的候選優秀作品中挑選規定的數額參與台優秀作品評選,台對其中的優秀作品予以獎勵。

第三十三條參加市以上各級各類優秀節目評獎的節目,由台從每季度評選出的優秀節目中擇優推薦上送。

第三十四條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選送推薦優秀作品和人員參加市、省、全國各類獎項的評選,對獲獎作品和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三十五條鼓勵採編播人員撰寫論文和業務體會文章,凡在市以上公開發行的刊物或報紙上發表文章的,台將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八章引進、購買節目管理

第三十六條所有引進、購買的節目由負責引進購買的部門制定計劃報台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播出的電視劇、電影由信息傳媒中心統一組織供片,並落實專人進行審片。購片時須檢查影視劇製作經營許可資格、影視劇版權、授權播出資格等資料。

第三十八條從外台交流的新聞、專欄節目,由負責部門指定的責任編輯審看後,並提出使用意見,方可進入製作、播出流程。

第三十九條堅持重播重審制,部門負責人負總責,相關人員具體負責。

第九章傳送、播放制度

第四十條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地傳送規定的中央電視台、省電視台、揚州電視台節目,傳送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辦節目、廣告。

第四十一條播放的節目及音像製品,必須健康有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下列內容或傾向的電視節目禁止播放:

(一)違反國家憲法和法律。

(二)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

(五)泄露國家機密。

(六)妨害社會公共秩序。

(七)違反社會道德標準。

(八)侮辱、誹謗他人。

(九)宣傳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內容低俗。

(十)有害婦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四十二條凡播出的自辦節目(含電視劇和廣告),均由總編辦安排,實播表編制後,部主任審核、分管台長或台長審批後方可安排節目編單、播出。

若因責任心不強,造成實播表安排錯誤,未糾正並編單後上傳到播出服務器的,應由實播表編制人員、節目編單人員承擔相應責任,造成嚴重播出事故的,責令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停職檢查,並扣發相應的獎金。

第四十三條播出人員要把好節目播出關。堅持按實播表播出。對實播表與實際編單內容認真進行核查,發現錯誤的,應及時聯繫相關人員並啟動應急播出預案,同時做好播出記錄。若錯誤播出造成播出事故的,按責任分工追究播出部門負責人、播出人員的責任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影響的,查明原因後,屬播出人員責任的,應責令相關人員停職檢查,並扣發相應的獎金。

第十章資料存檔、借還制度

第四十四條宣傳檔案資料(含播出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節目的文字稿、錄像帶、錄音資料)由台檔案室負責保存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宣傳檔案資料保管室應配置必要的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塵、防蟲、防潮、防磁、防盜等設施,庫存房要保持清潔整齊。

第四十六條宣傳檔案資料收集的範圍: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上級黨政機關領導人、外國友人、著名專家學者、各界名人來郵參加的重大活動,重大會議、重要講話的文字錄音帶、錄像帶、VCD、DVD等。

(二)播出的新聞和專題專欄節目的文字稿、錄像帶。

(三)組織或錄製的文藝性節目,或通過徵集、購入的錄音帶、錄像帶和唱片、VCD等。

(四)購進的電影、電視片。

第四十七條徵集、購買的錄音帶、錄像帶、VCD、DVD以及本台製作、播出完畢的錄音、錄像資料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審閲後,安排專人進行整理收集、入庫.並按規定詳細填寫“節目資料檔案”。

第四十八條各部門借用各類節目檔案資料,應出具部門負責人、台分管負責人簽字同意的手續,憑批條到資料庫取用,並在限期內歸還。

第四十九條拍攝製作的節目、資料以及購入的錄像節目,均不得私自轉錄或提供給他人,更不得以此謀取私利。

第五十條本制度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及台規章制度制定而成,如有牴觸,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本制度由台編委會、總編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違反本制度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新聞宣傳紀律和行政或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