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學校的一切經濟活動朝健康方向發展,監督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有效,確保民主管理、民主治校,學校制訂內審工作制度如下:
一、內部審計小組是在學校法人代表直接領導下的工作班子。內部審計小組對學校一切進行經濟活動的部門的收支有權進行內審監督,內審的工作成果必須全面、公正、及時向學校法人代表報告。審計小組成員由校長室選拔、聘用。
二、內部審計小組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 財務計劃或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2、 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3、 各項津貼、獎金髮放的標準執行情況;
4、 基建項目和重大采購項目的預(概算)、決算及工作程序;
5、 學校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
6、 人民來信反映的經濟問題;
7、 其它審計事項。
三、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努力學習必要的專業知識,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祕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祕密、玩忽職守。對作出貢獻的審計人員,學校給予獎勵。
四、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報送有關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五、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學校法人代表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本制度解釋權歸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