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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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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提高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加強和改進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根據《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關於依法實行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第三條規定的特殊行業企業以外的各類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非金融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和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條 以下特殊行業的國有企業暫不實行年度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

(一)繼續保留或者封存軍工科研生產能力的軍工企業(不包括其投資興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品企業);

(二)監獄勞教企業、邊境農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黑龍江墾區所屬農業企業。

第四條 企業承擔國家物資、糧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儲備業務的,其特准儲備物資和特准儲備資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關業務執行情況,以主管財政機關審批結果為準。

第五條 企業應當主動配合註冊會計師實施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業務約定書的要求提供審計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作出承諾,承擔相應的會計責任。

第六條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獨立審計準則》和其他執業規範的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執行審計業務,按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並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七條 企業委託審計,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經理(廠長)辦公會的決定進行委託。

企業集團所屬全資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由集團公司統一委託。
尚未實行與政府主管部門脱鈎的企業,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會計報表的企業為單位,統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所屬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

第八條 企業應當在9月底之前委託或者變更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並與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簽定業務約定書,明確委託審計的範圍、內容、雙方的權利與責任、收費金額與付款方式、違約責任,併為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審計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九條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

企業必須根據擁有的資產規模、子公司數量及其地區分佈和業務特點,選擇具有相應的註冊會計師人數、執業經驗、審計能力的會計師事務所。
任何單位不得排擠、限制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除企業集團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審計費用的任何部門、機構,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業委託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也不得給企業委託審計設置障礙。

第十條 接受企業委託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接的審計業務必須由本所的註冊會計師完成,不得分拆後轉給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第十一條 企業集團公司統一委託審計,按照“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操作程序,採取招標等透明、合理的方式選擇一家或者多家會計師事務所,並事先以一定方式發佈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信息。

第十二條 企業集團公司選擇多家會計師事務所實行聯合審計的,應當確定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並協助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制定集團審計方案,組織子公司或者所屬企業配合實施。

第十三條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支付審計費用。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費用標準,按照被審計企業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對於上年委託審計的、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且沒有出現違紀違規問題的會計師事務所,一般不應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説明理由,並予披露。

為同一企業連續執業5年的簽字註冊會計師,企業應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予以更換。

第十五條 企業在審計年度內實施企業改革,需要進行整體資產評估或者財務諮詢等,不得將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委託給執行資產評估或者財務諮詢業務的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相同出資人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六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籤定後,企業應當在每年*月*日以前向主管財政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其中: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向財政部企業管理機構備案;地方管理企業向地方同級財政部門企業管理機構備案;尚未與政府主管部門脱鈎的企業,由政府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企業向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説明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選擇與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理由、約定的審計範圍、審計委託方式、審計付費標準等情況,並填報《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備案表》(詳見附件)。

第三章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重點

第十七條 企業集團在委託審計時,對納入年度會計報表合併(或彙總)範圍的子公司必須全部委託審計。

對子公司所屬企業,或者個別行業性企業集團所屬五級及其以下分支機構,由註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有關重要性的規定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包括個別會計報表審計和合並會計報表審計。

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個別會計報表為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合併會計報表,包括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
對於尚未與政府主管部門脱鈎的企業,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核彙總,其審核後彙總的年度會計報表可以不再委託審計。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編寫會計報表附註。對註冊會計師為審計會計報表所需的年度內全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政策及會計核算方法、重大購銷合同、重大投資及融資合同、資產重組與企業改制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或者審批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當及時提供,不得隱瞞或者隨意編造。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據《獨立審計準則》和其他執業規範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實施審計,並應當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的賬齡情況及其主要債務人,壞賬處理及壞賬準備提取辦法;
(二)存貨計價方法和存貨跌價準備提取辦法,存放時間超過3年的存貨;
(三)長期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及無形資產的主要內容、攤銷辦法及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提取辦法;
(四)長期股權投資的項目、持股比例、核算方法和減值準備提取方法以及投資損益的確認;
(五)固定資產主要類型、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及減值準備提取辦法;
(六)在建工程主要項目及其投資情況,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提取辦法;
(七)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主要內容、賬齡3年以上數額及主要債權人;
(八)應交税金的税種、税率及其本年發生額、年末餘額,所得税納税調整事項;
(九)出口退税申報及其結果,享有税收返還、減免政策以及財政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
(十)從事證券、期貨、外匯交易業務佔用資金、當年損益的確認和浮動盈虧情況;
(十一)年初未分配利潤調整事由、金額以及本年利潤分配政策及其執行情況;
(十二)提供擔保、未決訴訟或仲裁等或有事項;
(十三)企業資產或者債務重組、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等事項的決策、實施情況,及其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影響;
(十四)企業工資分配製度以及住房、醫療、養老制度建立、實施情況和職工內部退養狀況,及其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影響;
(十五)主管財政機關或者委託人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章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前一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應當向審計本年度會計報表的註冊會計師闡述年初數的調整事項,或者本年度採納審計意見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註冊會計師對企業前期審計差異的調整情況,應當予以關注,並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恰當反映。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發現企業存在的財務、税務、會計等處理失當或者差錯,應當及時提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

註冊會計帥在審計中,對企業會計報表附註中的披露,特別是本規定第十九條列明的審計重點關注事項存在異議,或者企業已編制的會計報表未按審計意見調整,或者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認為的其他重要事項,需要在審計報告中恰當反映。

第二十三條 企業不提供所需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或者不予配合,導致年度會計報表不能如期正常審計的,註冊會計師應當依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處理,並在審計報告中作出必要的説明。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審計年度內實施合併、分立、改組、改制、高層管理人員收購及其報酬分配製度、職工住房、醫療、養老等制度改革,應當提供企業改革批准文件和經批准的具體實施方案。

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企業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資產與財務、税務、會計處理等規定及其對年度會計報表的影響,對企業披露企業改革事項不充分或者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恰當反映。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在配合註冊會計師實施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時,應當提供與經營決策、業務流程、資金收付、成本控制、損失核銷等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註冊會計師對於注意到的影響企業資產安全或者會計信息真實性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應當與委託人進行有效溝通,並按照有關要求出具管理建議書。

第二十六條 企業集團公司在配合註冊會計師實施年度合併會計報表審計時,應當提供與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有關的詳細資料,包括合併工作底稿、關聯交易核對資料、集團內部統一會計政策調整資料、合併抵銷事項以及前一年度合併抵銷資料。

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企業集團的合併範圍、合併抵銷事項及其抵銷方法,審驗企業集團合併會計報表編制的合規性。

第二十七條 現場審計工作結束後,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和其他執業規範出具審計報告。企業不得授意、強制要求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意見以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八條 接受集團公司委託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協調參與審計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實施總體審計方案,負責全部審計工作的質量控制,同時出具總的審計報告,並承擔審計責任。

接受集團公司委託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密切配合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制定並實施總體審計方案,就承擔的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並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第五章 審計報告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應當提供審計情況説明。審計情況説明包括以下內容:(一)接受委託審計的企業範圍;(二)前期審計差異調整情況;(三)本年度審計未調整事項;(四)本年度審計不確認事項;(五)註冊會計師認為需要説明或者恰當反映的其他事項。

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情況説明中,還應當列明參與企業集團聯合審計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出具的審計報告類型。

第三十條 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總的審計報告,應當彙總反映各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審計情況。

子公司會計報表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牽頭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總的審計報告時,應當考慮對集團公司合併會計報表構成的影響程度,並決定總的審計報告應當採取的類型。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將審計報告連同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按規定報送主管財政機關、企業投資者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企業集團公司年度合併會計報表及其審計報告報送時間為次年4月20日之前。納入企業集團合併會計報表合併範圍的子公司或者所屬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及其審計報告報送時間,由集團公司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自行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主管財政機關經過審核,應當責成企業根據國家有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制度的規定,改進財務管理或者調整賬務。

第三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應當陳述有關年度會計報表編制的有關情況和意見。

主管財政機關可視企業的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或者對企業進行會計整頓,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財政監督

第三十四條 主管財政機關對企業備案的資料和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及其審計報告,應當進行認真審核,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的監管。

第三十五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必須更改委託審計:

(一)委託審計的主體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
(二)委託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導致審計計劃不能完全實施的;
(三)委託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將承攬的審計業務分拆轉給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沒有充分理由,隨意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將審計業務委託給執行資產評估、財務諮詢業務的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相同出資人的會計師事務所的;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內容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七)會計師事務所不能履行業務約定書,導致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披露事項嚴重缺失,或者存在重大信息偏差的。

第三十六條 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事項披露不全的,或者審計報告組成內容不符合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主管財政機關應當退回企業,同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要求補充審計。

第三十七條 企業不委託審計,或者在審計過程中不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其相關資料,或者不給予有效配合,導致註冊會計師不能有效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從而影響審計報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主管財政機關應當責令企業重新實施審計,並可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 主管財政機關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企業應當自主管財政機關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執行完畢。

企業執行主管財政機關的處理決定,需要增加審計費用的,由企業承擔。

第三十九條 企業發生以下行為之一的,主管財政機關可以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企業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不委託或者拒絕接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提供虛假的年度會計報表及相關會計資料和文件;
(三)在審計中不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配合註冊會計師審計,妨礙註冊會計師執業;
(四)授意、強制要求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內容不實或者虛假的審計報告。
第四十條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定,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財政機關一經查實,可予以通報譴責:
(一)低價承攬業務導致不能完全實施審計程序的;
(二)將審計業務分拆轉給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
(三)超出審計能力承攬業務導致不能按期完成審計計劃的;
(四)提供的審計報告不符合本規定規定的。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執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組織開展對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檢查,並按規定向全社會發佈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在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監管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或者泄露商業祕密給企業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