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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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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市教育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為規範本局工作人員管理,明確個人崗位責任,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感,增強廉政建設和遵紀守法意識,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
行政過錯,是指本局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造成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有關制度的事實,以致影響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給行為對象或者國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後果的行為。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就是對工作過錯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的制度。
二、行政過錯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過錯:
(一)首問責任人不履行首問責任,貽誤辦事者辦事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三)未執行一次性講清制,造成辦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務態度不熱情,與辦事者頂撞爭吵的;
(五)超越規定權限實施許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許可條件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六)未履行辦事承諾制度,無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許可事項
或告知辦理結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對明知有違法行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執法監督過程中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
(九)以權謀私,強制被監督對象接受有償服務,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證上崗,亮證執法,隱瞞偽造證據的;
(十一)濫用職權,打罵、刁難羣眾,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二)辦理業務明顯違反法律、法規或其它有關規定的;
(十三)其他應該追究工作過錯的行為。
三、行政過錯責任追究
(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2、通報批評;
3、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4、扣發當月崗位工資和年終獎金;
5、輪崗或停職離崗培訓;
6、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
7、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
(二)工作過錯行為是由數個行政環節過錯造成的,工作人員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三)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造成本局賠償,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應承擔—定的賠償責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內,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羣眾投訴,經核實的,第一次扣除當月崗位工資的20%,第二次扣除當月崗位工資的30%,第三次扣除當月全部崗位工資,對本人進行離崗培訓、輪崗或降級使用處理。
(五)工作人員過錯行為性質特別嚴重,觸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責任。
(六)有過錯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從重追究過錯責任:
1、在被調查過程中拒不交代過錯事實的;
2、有索賄受賄、敲詐勒索、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為的;
3、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4、其他經行政過錯追究機構認定,應從重追究過錯責任的。
(七)有過錯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從輕追究過錯責任:
1、主動承認過錯行為並及時糾正的:
2、其過錯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3、其他可從輕或免予追究過錯責任的。
四、工作過錯責任追究主體
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由局機關作風建設領導小組認定,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理由局黨委會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