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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困難職工專屬愛心互助保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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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困難職工專屬愛心互助保障計劃

202111日起執行)

 

為緩解困難職工因確診重大疾病、因病住院治療、身故導致醫療費用支出增加和收入減少帶來的經濟負擔,特制定《廣東省困難職工專屬愛心互助保障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

第一條 保障對象

符合以下條件的職工可參加本計劃:廣東省納入全國工會幫扶工作管理系統的在檔困難職工,包括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和意外致困職工。

離退休人員不納入本計劃參保範圍。參保前已患有各種癌症、慢性腎衰竭(尿毒症)、顱內原發性腫瘤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心臟瓣膜置換手術、重大器官移植六類重大疾病的困難職工,不再對其已患有的上述疾病提供重大疾病的保障。

第二條 保障內容

被保障人蔘加本計劃後,在保障計劃有效期內因病住院治療(含急診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或首次確診患有本計劃所保障的七種重大疾病的一種或多種,或因疾病、意外傷害身故,被保障人(或其受益人)可按照本計劃有關規定領取互助金。    

第三條 保障費用

本計劃保障費標準為每人350元。

第四條 保障期限

(一)本計劃以自然年度為一個保障責任期,無免責期。

(二)本計劃首批職工參保手續,由廣東省總工會職工服務部組織各地級以上市總工會及有關單位統一辦理,保障期限從約定日期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本年度內新增困難職工自動參保,保障期限自建檔總工會審批確認日次日零時開始生效。

(三)被保障人脱困或參保當年123124時,保障責任終止。

(四)在保障期內被保障人只允許參加一次本計劃,超出次數視為無效。若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內參加“廣東省在職職工住院醫療綜合互助保障計劃”,不再重複領取住院醫療互助金。

第五條 保障待遇

(一)住院醫療保障待遇

被保障人住院治療時(含急診留觀並收入住院治療的,且其住院前留觀治療費用併入住院費用的),可享受如下保障待遇:

1.被保障人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費用(指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在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報銷後,按個人自付部分醫療費100%標準領取住院醫療互助金,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被保障人在同一保障期內多次住院治療的,最多只能領取兩次住院醫療互助金。

3.被保障人住院治療時,其入院時間在保障期內而出院時間超出保障期的,仍可領取本次住院醫療互助金,領取次數計入上一次保障期。

(二)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被保障人在本計劃生效之日起,經廣東省內國家認定的市、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不包括康復醫院、療養院、聯合病房等類似醫療機構)首次確診患有本計劃所保障的七種重大疾病,並經住院治療者,可申請重大疾病互助金5000元。

2.被保障人患本計劃所指一種以上的重大疾病,互助金的給付以一種疾病為限,互助金一次性給付後,重大疾病保障待遇責任自行終止。

3.本計劃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七種:(1)各種原發性癌症: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衞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的疾病。(2)首次確診為癌症且原發灶不明的轉移癌:指首次經組織病理學證實為轉移性惡性腫瘤而通過全面的檢查仍不能確定原發部位的惡性腫瘤。(3)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因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地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療或施行腎移植手術。(4)顱內原發性腫瘤手術:指首次生長在顱腔內的良性腫瘤(不包括: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脊髓腫瘤和腦動、靜脈畸形瘤),並施行開顱摘除手術。(5)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並接受開胸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心臟支架植入術不在保障範圍內)。(6)心臟瓣膜置換手術:指接受開胸進行心臟瓣膜置換的手術。(7)重大器官移植:指接受腎臟、心臟、肝臟或骨髓移植。其他的器官或組織不屬於本計劃保障範圍。

(三)身故保障待遇

被保障人在本計劃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傷害身故或因疾病身故,受益人(繼承人)可申請身故互助金5000元。互助金一次性給付後,保障責任自行終止。

第六條 除外責任

(一)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被保障人不享受本計劃規定的保障待遇:

1.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計劃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2.原子能、核能裝置的污染或輻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4.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從事違法、犯罪計劃期間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5.故意行為,挑釁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6.被保障人或其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偽造或篡改病史、病歷以及其他欺騙隱瞞行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影響;

8.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或者駕駛與駕照不符的機動交通工具;

9.醫療事故導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療、人工受精、懷孕、分娩(含難產)、流產、墮胎、節育(含絕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導致的;

12.非認可的醫療機構。

(二)除第五條第一款外,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被保障人不享受本計劃住院醫療保障待遇:

1.被保障人蔘加本計劃前已經因病住院治療的(不包括保障期滿後繼續參加計劃的被保障人);

2.被保障人採取掛牀位或因延遲辦理出院、結算手續等產生的住院治療天數;

3.療養、體檢、康復治療;

4.工傷、生育、職業病、由責任方承擔的或者由國家負擔醫療費的新發、突發傳染病導致的;

5.被保障人未參加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

6.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療的。

(三)除第五條第一款外,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被保障人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被保障人在參保前曾患或已患本次申請互助金所確診的七種重大疾病其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疾病;
    2.被保障人有隱瞞病史、偽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種欺瞞、作弊行為;
    3.被保障人在廣東省境外醫療機構或非廣東省內國家認定的市、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的;
    4.醫療誤診。

(四)除第五條第一款外,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被保障人不享受本計劃身故保障待遇:

1.受益人對被保障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障人自殺,但被保障人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第七條 互助金的受領人  

(一)住院醫療互助金、重大疾病互助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領。

(二)身故互助金由指定受益人受領;無受益人時,按法定繼承順序受領。

第八條 互助金的申領手續

被保障人在住院治療結束,或首次確診患有七種重大疾病的一種或多種,或身故,被保障人或受益人(繼承人)通過“粵工惠”APP“一鍵互助”小程序,上傳以下申請材料申領互助金:

(一)因病住院

1.困難職工在檔證明(困難職工證或困難職工檔案、幫扶聯繫卡等);

2.困難職工有效身份證明;

3.由醫療機構出具的城鎮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收費票據(發票)和住院費用結算單(醫保結算單);

4.出院記錄;

5.困難職工本人(已身故可提供受益人或繼承人)廣東省開户的銀行卡或存摺(開户行為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除外)。

(二)首次確診重大疾病

1.原發性癌症、首次確診癌症且原發灶不明的轉移癌

1)困難職工在檔證明(困難職工證或困難職工檔案、幫扶聯繫卡等);

2)困難職工有效身份證明;

3)門診確診的,需上傳:門診病歷、首次確診的病理報告。住院確診的,需上傳:首次確診住院的病案首頁、入院記錄、出院記錄、病理報告、CT報告(住院資料需加蓋信息科或病案室紅色印章);

4)同意省職工保障互助會前往其所治療醫院查閲病案的授權委託書;

5)困難職工本人(已身故可提供受益人或繼承人)廣東省開户的銀行卡或存摺(開户行為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除外)。

2.慢性腎衰竭

1)困難職工在檔證明(困難職工證或困難職工檔案、幫扶聯繫卡等);

2)困難職工有效身份證明;

3)首次確診住院的病案首頁、入院記錄、出院記錄,三次以上透析記錄、肌酐報告、手術記錄(住院資料需加蓋信息科或病案室紅色印章);

4)同意省職工保障互助會前往其所治療醫院查閲病案的授權委託書;

5)困難職工本人(已身故可提供受益人或繼承人)廣東省開户的銀行卡或存摺(開户行為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除外)。

3.顱內原發性腫瘤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心臟瓣膜置換術、重大器官移植

1)困難職工在檔證明(困難職工證或困難職工檔案、幫扶聯繫卡等);

2)困難職工有效身份證明;

3)手術住院的病案首頁、入院記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住院資料需加蓋信息科或病案室紅色印章);

4)同意省職工保障互助會前往其所治療醫院查閲病案的授權委託書;

5)困難職工本人(已身故可提供受益人或繼承人)廣東省開户的銀行卡或存摺(開户行為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除外)。

(三)身故

1.困難職工在檔證明(困難職工證或困難職工檔案、幫扶聯繫卡等);

2.困難職工身份證明;

3.受益人或繼承人有效身份證明;

4.受益人或繼承人廣東省開户的銀行卡或存摺(開户行為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除外);

5.授權委託書;

6.關係證明(如結婚證、户口簿等)。

被保障人自醫療機構費用結算日(以醫療費用專業收據上打印的出院日期為準)、身故之日起,被確診患有本計劃所指的七種重大疾病之日起,原則上兩年內不向省職工保障互助會提交互助金申請手續的,視同為放棄申請互助金的權利。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計劃所指的意外傷害是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二)為維護被保障人權益,本計劃隨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及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將進行適當調整。

(三)對本計劃執行中有關內容發生爭議,由廣東省職工互助互濟保障事業管理委員會進行最終裁定。

(四)本計劃自20211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