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預防控制撲滅動物疫病,保證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
2.對轄區內的動物、動物產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3.組織對行業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4.處理動物防疫有關案件。
5.對有爭議的動物防疫鑑定結果進行仲裁。
6.收集有關信息,分析動物疫情。
7.對進入流通環節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檢疫和消毒。
8.負責動物防疫案件的移送。
9.負責各種動物檢疫證明的徵訂、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及監督;負責動物檢疫驗訖印章、檢疫檢驗專用章的使用管理。
10.對產地、屠宰、運輸、市場等環節實施檢疫監督檢查。
11.加強公路檢査站建設,確保公路檢査站無“三亂”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