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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試行)》學習會議輔導講稿

欄目: 黨建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1.6W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壯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加強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是發展黨員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發展黨員的基礎和前提;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細則(試行)》學習會議輔導講稿、希望大家喜歡!

《細則(試行)》學習會議輔導講稿

同志們:

大家好!

很高興有這樣一個機會同大家共同交流學習,現在,我和大家共同來學習一下《細則》主要修訂了什麼。介紹過程中,如果有不妥之處,敬請大家批評指正。

《細則(試行)》共有6章33條3500字,修訂後,增加了1章、11條,共7章44條5000多字。這次修訂,涉及文字修改300多處,其中實質性修改50多處。下面,我逐章給大家進行介紹。大家可以看會前印發的《細則》,前面是《細則》原文,後面是新舊《細則》的對照。看新舊細則的對照可能更直觀點。

第一章:總則。總則是對發展黨員工作目的、要求和原則的概括。這次修訂,將原來的第三條與第四條合併,修訂後,總則共3條。主要修改內容有2點。

1、關於黨員的基本條件。在第2條對先進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和“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的崇高追求和強大精神支柱,是共產黨員先進性的思想基礎。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精神上的“鈣”。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高度重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因此,對先進分子的要求中增加這些內容,是落實中央精神、注重思想入黨、保證發展黨員質量的具體體現。這個地方雖然增加的字不多,但是內涵非常深刻,內容非常豐富。

2、關於發展黨員工作的指導原則。這次修訂,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指導原則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了重大調整。主要體現在第3條中,包括4點:一是貫徹“五個基本”。發展黨員工作應當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貫徹“五個基本”,發展黨員工作才能保持正確方向。

二是遵循“十六字”總要求。這十六個字是2013年1月份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專題研究加強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和黨員管理工作的時候提出的,2013年4號文件已經做出明確規定。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發展黨員工作的主要任務,就是貫徹好“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把“十六字”總要求寫入《細則》是這次修訂很重要的內容。

三是落實“三個堅持”。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慎重發展、均衡發展,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堅持入黨自願原則和個別吸收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前兩個“堅持”是新增加的內容,就是貫徹中央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進一步突出政治標準,強調發展黨員工作的嚴肅性。四是做到一個禁止、一個反對。禁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是發展黨員工作的一貫要求,需要在工作實踐中認真堅持。

第二章: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和培養教育。壯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加強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是發展黨員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發展黨員的基礎和前提。修訂後,這一章從第4條到第12條,共9條,其中5、6、7、8、12條基本上是整條增加的內容,從中也可以看出現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對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的重視。在這一部分,需着重説明6個問題。

1、關於申請入黨條件。第5條是把黨章第一條完整地寫入《細則》,規定了申請入黨的5個基本條件。一是年齡在十八歲以上的中國公民;二是必須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三是必須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四是願意執行黨的決議;五是必須按期交納黨費。這5條是申請入黨必須具備的基本要求。

2、關於向哪個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問題。第6條規定了入黨申請人可以向哪個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共涉及5個黨組織:一是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二是居住地黨組織,三是單位所在地黨組織,四是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五是流動黨員黨組織。這一條文字不多,但分2段,採取“一般+個別”的方法,重點解決了流動人員中的入黨申請人申請入黨的問題。

一般人員申請入黨,主要向前2個地方的黨組織提出申請。流動人員申請入黨,除可以向前2個地方的黨組織提出申請外,還可以向後3個地方的黨組織提出申請。一般情況下,提出入黨申請時,應當按次序向上述黨組織提出。比如,流動人員如果有工作、學習單位的,就應當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只有工作、學習所在單位沒有黨組織時,才能向居住地黨組織或單位所在地黨組織、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3、關於黨組織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第7條規定,黨組織接到入黨申請書後,應在一個月內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申請入黨是一個人政治上的重大選擇,申請人向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後,黨組織不能對他們不管不問,必須派人與申請人正式談話,對其入黨要求給予肯定,介紹黨的基本知識,説明入黨的條件、要求、程序等,同時對其年齡、入黨動機和其他情況進行了解,為今後開展工作奠定基礎。增加這樣的規定,既體現黨組織對入黨申請人政治上的關心,也使發展黨員程序更加嚴密。

4、關於確定入黨積極分子。第8條規定,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時,要做到“兩推一備案”,即採取黨員推薦、羣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研究決定,報上級黨委備案。入黨積極分子報上級黨組織備案,目的是使上級黨組織對基層支部的情況有所掌握,對具體人員進行把關,同時保證本單位發展黨員計劃的順利實施,避免工作的盲目性。這一點也有利於上級黨組織優化黨員隊伍結構,提高質量。

不是説到了接收預備黨員這個環節,拿到新黨員名單的時候把各種情況一彙總,這時候再調整結構再提高質量。而是應該提前入手,在入黨積極分子的時候就把工作做足,就要有所考慮。特別是有些地方,個別的黨支部,責任心不強,支部書記是老好人,凡是遞交入黨申請書的,支部也不把關,全部都列為入黨積極分子,這種做法是迴避了眼前的矛盾,因為申請人總找他,啥時候給我列為積極分子啊,他全部都給列為入黨積極分子,規避了眼前的矛盾但是給後期工作帶來了很多不便。

5、關於培養聯繫人的主要任務。第9條規定了培養聯繫人的4項主要任務。培養聯繫人一般由經過一定時間黨內生活鍛鍊、能夠用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先鋒模範作用發揮得比較好的一至兩名正式黨員擔任。實際工作中,培養聯繫人有名無實的現象較為普遍。這次修訂,通過明確他們的職責,細化他們的任務,有利於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日常培養教育。基層黨組織要經常瞭解培養聯繫人的工作情況,經常問問怎麼聯繫的,現在情況怎麼樣,尤其是在確定發展對象的時候,要充分聽取培養聯繫人的意見,只有給他責任,他感覺到受重視,他才會積極地開展工作。

6、關於入黨積極分子接續培養教育。第12條規定,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轉交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審查,並接續做好培養教育工作。

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算。這一條規定了在入黨積極分子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時3方面的具體責任:一是入黨積極分子本人要及時向黨組織報告變動情況,二是原單位黨組織要及時轉交材料,三是現單位黨組織要認真審查並接續培養。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個不斷持續、不斷深入的過程。考慮到現代社會人員流動性不斷增加的實際,《細則》作出了這樣的規定,目的是不因入黨積極分子工作變動而影響入黨進程,同時又保證培養教育效果。

第三章:發展對象的確定和考察。發展對象是指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通過一定程序,基本具備黨員條件、準備近期發展的人員。這次修訂,將發展對象從入黨積極分子中獨立出來,單列一章,對於加強發展對象的教育考察、保證新黨員質量、落實發展黨員計劃具有重要作用。第三章從第13條至17條,共5條。這裏,重點強調3個問題。

1、關於發展對象報上級黨委備案。第13條增加了發展對象須報上級黨委備案的內容。確定發展對象與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在程序上有所不同: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先由支部委員會研究決定,再報上級黨委備案;確定發展對象,則必須先報上級黨委備案,再列為發展對象。這樣規定,體現了黨組織對確定發展對象採取更加慎重的態度。這是《細則》在發展黨員程序方面做出的重大調整,大家要引起足夠重視。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是由下而上,先由基層黨支部確定,然後逐層上報;確定發展對象是先下後上,先把人選出來,但是你不能定,報到上面再由上而下,基層黨委同意了再列為發展對象。這樣操作既是體現黨組織對確定發展對象態度更加慎重,同時也是為發展黨員總要求“優化結構”的順利完成。

2、關於政治審查。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是發展黨員必須履行的手續之一,是發展黨員工作的一貫要求,是保證新黨員質量的重要措施。這次修訂,在第16條進一步明確“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沒有經過政治審查或者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的現實表現”。

開展政治審查時,既要全面瞭解發展對象及其社會關係情況,又要避免過於繁瑣。通過調查,重點要把發展對象本人的政治歷史瞭解清楚、把與本人有密切聯繫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歷史瞭解清楚。這一條的修訂,有兩點需要大家重視:一是在政治審查內容中增加了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

基層反映,有的流動人員在外有違法犯罪行為,回到本地申請入黨,黨組織政審時調查不深入,結果被吸收為新黨員;有的不遵守社會公德,羣眾看法普遍不好,也被吸收為新黨員。這就要求在政治審查中注意考察這方面內容,從入口上嚴格把關。二是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還應徵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

3、關於短期集中培訓。開展短期集中培訓,是強化發展對象黨員意識,端正入黨動機,增加他們對黨的基本知識的瞭解,確保發展黨員質量的重要措施。這次修訂,對短期集中培訓作出2點調整。一是培訓主體,規定基層黨委或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應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這裏加了縣級黨委組織部門,主要是根據一些地方做法作出的調整,但是因為人數較多、集中不方便,大家不要光等着組織部來開展培訓,要積極主動地承擔起培訓的責任。

二是培訓時間,將原來規定一般為五至七天(或不少於四十個學時),改為一般不少於三天(或不少於二十四個學時)。考慮到農村、非公企業等領域發展對象的實際情況,這次修訂適當縮短了集中培訓時間。需要強調的是,保證培訓時間是必須的,但更重要的是保證培訓質量。短期集中培訓必須搞,尤其是在效果上要多下功夫。

第四章:預備黨員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接收是發展黨員的關鍵環節。第四章從第18條到第28條,共11條,是《細則》中條款最多的一章。這次修訂,對這部分內容修改比較多、也比較重大,重點有6個方面。

1、關於發展對象預審制。第19條規定,支部委員會應當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後,報具有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預審。基層黨委對發展對象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等進行審查,根據需要聽取執紀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支部,並向審查合格的發展對象發放《入黨志願書》。預審制是基層的創造,通過上級黨組織對發展對象的審查關口前移,更好地保證質量、控制數量、優化結構。

2、關於辦理接收預備黨員手續的時間要求。第19條第三款規定,發展對象三個月內將離開工作、學習單位的,一般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這主要是針對當前流動人員不斷增加、就業崗位頻繁變動等新情況,針對一些學校等單位在學生臨近畢業前突擊發展黨員等問題而作出的新規定。這一條在原來的《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問答裏面,也進行過解釋,也説過發展對象原則上3個月內要離開工作學習單位的,一般不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手續。但是這次作為《細則》的內容予以明確,是從一般的工作指導上升為制度規定,力度不一樣。很有現實意義。

3、關於召開支部大會。第20條對此作出規定,有兩個具體問題需要把握。一是參加人數,召開討論接收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原來對這項內容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各地在日常工作中經常詢問。這次修訂,對到會人數提出明確要求。(關於這一條,省裏的《關於執行發展黨員工作程序的若干問題具體要求》提出開會的時候上級黨組織要派人到會,進行業務上的指導。這方面基層也基本上都在這樣做。)二是票決,在討論接收預備黨員時,原來規定可以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這次修訂明確規定,統一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我縣也一直在這樣實行。

4、關於審批權限。第23條對審批權限作出重大調整。原來規定,“縣以上黨委直接領導的獨立單位的黨總支和大型廠礦企業、大專院校直屬的分廠、分校黨總支,經縣以上黨委授權,可以審批黨員”,修訂後,這項規定取消了。今後,所有黨總支都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

同時對於一些較為特殊的基層黨委的審批權限,還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鄉鎮(街道)黨委所屬的基層黨委,也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作出這樣的修改,主要考慮,一是通過提高預備黨員審批權限,充分體現從嚴治黨、嚴把入口的要求,進一步強化黨委的職責和把關作用;二是有利於更好地落實發展黨員總量調控的任務;三是適應當前基層黨組織設置的變化。這裏還要強調一下鄉鎮黨委審批的嚴肅性,一定要按照第25條的規定,做好黨委會會議記錄。

5、關於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後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主要考慮是,審批預備黨員的職責主要是鄉鎮(街道)一級有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縣一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承擔着調控總量、優化結構的重要職責。通過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有利於更好地掌握實行總量調控等情況,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研究解決。這不僅是在規範把關,保證質量方面做工作,也能通過這一環節調控總量、調整結構。

6、關於直接接收黨員和追認黨員。直接接收黨員,黨章第5條第六款有明確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細則》直接拿過來作為第27條,黨章明確規定,《細則》進行重申,應該是理所當然。追認黨員,中組部在《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問答》中也作出過解釋。這次修訂,增加第28條,對追認黨員的條件、程序、要求等作出具體規定。把握追認黨員這一條,一是要嚴格掌握;二是要省一級黨委批准。

第五章: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規定接收新黨員要有預備期,是保證新黨員質量的一項重要措施。雖然説已經加入到黨組織之內,但是預備黨員不能產生船到碼頭車到站的思想,更不能把預備期當成保險期。在這一階段,黨組織不能放鬆對預備黨員的教育管理。本章從第29條至37條,共9條。這一部分着重説明2條規定。

1、關於轉入的預備黨員資格的認定。《細則》第35條規定,黨組織對轉入的預備黨員無法認定的,報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准,不予承認。這主要是根據從嚴管理要求作出的規定。有些預備黨員在預備期內流動過程較長、流動情況較為複雜,個別的甚至材料不全,基層黨組織無法對其預備黨員資格進行認定。對於這種特殊情況,基層黨組織可以作出不予承認的決定。為慎重起見,這種情況要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准,確保這項工作的嚴肅性。

2、關於轉入的預備黨員的轉正。《細則》第36條規定,基層黨組織對轉入的預備黨員,在其預備期滿時,如認為有必要,可推遲討論其轉正問題,推遲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轉為正式黨員的,其轉正時間自預備期滿之日算起。這是從實際出發作出的規定。隨着社會流動性不斷增加,預備黨員的流動性也在加大。為適應這種新情況,發展黨員工作也要與時俱進地對此提出相應措施,既可以使預備黨員不因為流動而影響按期轉正,又可以使基層黨組織和黨員有時間充分了解預備黨員情況,發揮好把關作用。

第六章: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保證發展黨員質量的責任主要在黨組織。本章第38條至第42條,共5條。這次修訂,作了3個方面的調整和補充。

1、關於進一步強化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責任。對此,《細則》作出了4項明確規定。一是各級黨委要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作為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二是市、縣黨委每半年檢查一次發展黨員工作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每年檢查一次。

三是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如實反映帶有傾向性的問題和對違反規定發展黨員的查處情況。四是重視從青年工人、農民、知識分子中發展黨員,優化黨員隊伍結構。對具備發展黨員條件但長期不做發展黨員工作的基層黨組織,要求上級黨委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必要時對其進行組織整頓。以上這四條領導責任,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是給我們做發展黨員工作提供了組織保證,讓我們做發展黨員工作更有底氣。

2、關於進一步嚴肅發展黨員工作紀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要求各級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和不正之風,進行嚴肅查處。二是對不堅持標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三是及時通報典型案例,對違反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佈。四是對採取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這次修訂後,《細則》對黨組織責任的規定更加全面系統,要求更加明確具體,對相關責任人的不作為、亂作為甚至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大了。這其中,組織部門的責任尤其重大。

3、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共產黨入黨志願書》印製管理。《入黨志願書》是履行入黨手續所填寫的正式材料,是黨組織接收和審批黨員的重要依據,也是黨員的一種永久性檔案材料。加強對《入黨志願書》的管理,是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實行發展黨員總量調控的有效方法。

中組部曾於2004年對《入黨志願書》進行了修訂,2012年進行了改版。在《細則》中對入黨志願書的制定和印發作出規定,有利於增強權威性,更好地發揮《入黨志願書》的應有作用。具體到基層,我們就是要填寫好《志願書》,一個是態度上要嚴肅,要把填《志願書》的過程也作為對黨員進行教育的一個過程。另一個是填寫要規範,發揮永久性檔案的價值。

第七章:附則。第43條、第44條,是關於解釋權和實施時間的規定,要求也是很明確的。

用了這麼長時間,逐章對《細則》重大調整做了講解,希望幫助大家瞭解修訂《細則》的有關情況,特別是修訂的重要環節,瞭解《細則》的新精神、新規定、新要求,真正落實到工作中去。

總的看,新修訂的《細則》有3個鮮明特點:一是“嚴”,堅持嚴字當頭,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貫穿發展黨員工作全過程,做到標準更嚴、程序更嚴、責任更嚴、紀律更嚴。二是“實”,對入黨申請、培養教育、考察審批、責任追究等作出了更加具體、詳細的規定,為發展黨員工作提供實務操作規程。

同時,立足發展黨員工作實際,針對流動人員發展黨員難等突出問題,提出了許多務實管用、操作性強的措施要求。三是“新”,充分體現中央對發展黨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總結吸收基層探索創造的新經驗,在許多方面作出了新規定。

以上是我根據中央和省市委的精神,結合個人的學習體會給大家做的傳達彙報。希望我的講解能夠對大家有所啟發有所幫助,希望以這次學習貫徹《細則》為契機,通過我們大家的共同努力,使全縣發展黨員工作邁上一個新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