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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搶劫欠條能否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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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欠條能否構成搶劫罪
搶劫欠條能否構成搶劫罪。例如甲從乙處借得8000元現金並向乙出具了欠條,一段時間後甲產生賴帳念頭,遂一天在路上對乙大打出手,逼其交出欠條,使其失去請求償還8000元現金的依據。對甲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論搶劫欠條能否構成搶劫罪

    一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另一種意見認為,甲構成搶劫罪。因為,第一,行為人欠債應當歸還,故意使用上述手段,達到不歸還的目的,是對他人財產權利的侵犯;
第二,行為人雖未當場將他人財物非法轉歸己有,但其搶走欠條,使被害人可能因無法提供證據而喪失在法律上討回債務的機會;
第三,雖然行為人未當場取得財物,但實際以另一種方式增加了自己的財產,結果與當場搶到財物無異,故應構成搶劫罪。

    欠條(借據)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以貨幣為標準的確認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憑證,欠條不是財物,搶劫欠條不等於搶劫財物,筆者認為不應構成搶劫罪。

    首先,要明確搶劫欠條從財產性質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何種權利?在本案中,甲乙二人達成合意,甲向乙借8000元錢,並立有字據(欠條),乙向甲交付8000元錢後,乙對這8000元即不再擁有所有權。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其所有物,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方式,獨佔性支配其所有物,並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權利。乙之所以能夠有權向甲出借8000元,正是其行使收益(預期)、處分權利的表現。交付8000元后,甲取得了8000元錢的所有權,他可以對這8000元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並不受乙的干涉。借款合同轉移的是貨幣的所有權……否則對借款人就毫無意義。但在借貸關係中,乙並不是白白喪失了財產所有權,他是以所有權為代價,取得了向甲請求償還債務的權利,這種權利應類屬於債權。在民法理論中,所有權是一種支配的權利,是物權完全、充分的惟一形式,是最典型的物權,具有絕對性、排他性。物的所有權變動的主要原因,是基於物權法律行為,也就是基於債權契約的合法有效存在而發生。債權則是一種相對權、請求權,它基於合同或其他法律事實(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而設定,是一種流動的財產關係。二者有着顯著的區別。在甲搶乙欠條時,乙對那8000元錢已不享有所有權,又何談得上侵犯乙的財產所有權呢?甲把欠條搶走,給乙行使債權制造障礙,侵害的是欠條所記載表現的債權。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產所有權,所以搶欠條並不符合搶劫罪的客體特徵。

    其次,欠條只是記載雙方當事人債權債務關係的一種憑證,欠條的滅失並不完全意味着債權人必定喪失財產,債權人可以通過其他證據,甚至可以通過甲的行為所派生的證據向法庭請求實現債權。搶劫罪中,搶劫行為實施時財物處於被害人佔有狀態之下,通過搶劫行為當場使財物佔有發生移轉,而搶欠條時,財物(8000元錢)的佔有早已發生移轉,並不是通過搶欠條的行為實現的,所以,搶欠條與劫取財物存在重大差異,行為人並不能當場取得財物,這與搶劫罪的客觀方面特徵不符合。再次,如果搶走欠條即是搶走財物,構成搶劫罪,那麼行為人沒有把欠條搶走,而是當場把欠條損毀,是否要構成毀壞公私財物罪呢?顯然不能。

    因此,搶劫欠條從本質上講是一種賴帳不還的行為,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應通過民事法律去調整。如果刑法涉及這一領域,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對債權人造成傷害,或者有故意殺人情節的,應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