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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優秀7篇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3W

要想規範合作,必須將合同的制定做好重視,想要合同能夠發揮它的最大功效,我們就要依據相關的法律來制定,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您推薦的旅遊合同優秀7篇,供大家參考。

旅遊合同優秀7篇

旅遊合同篇1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 糾紛一案,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代理本案。經雙方協商,訂立下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與甲方與 糾紛一案的一審、二審、執行程序的訴訟代理人。

二、經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權限為第2項:1一般代理;2、特別授權代理(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提起反訴或者上訴,代為進行和解),乙方可代收執行款項。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代理律師陳述案情,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資料。乙方只接收與委託事項有關材料或證據的複印件,原始材料和證據原件由甲方自行保存。訴訟中如需要出示原件時甲方應及時出示,否則因未出示原件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自己承擔。乙方接受委託後,若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或提出無理要求,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甲方還應當向乙方雙倍返還乙方已墊付的辦案費用。

四、乙方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代理權限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同時為甲方保守祕密。

五、按照有關規定和雙方協商,本案實行全風險代理收費方式,本案前期所有辦案費用均由乙方墊付。待案件勝訴(包括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款項執行到位後,甲方按照如下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萬以內的部分免收代理費, 萬— 萬元部分按30%標準支付代理費, 萬元以上的部分按50%的標準支付代理費。代理費的具體支付方式為:乙方從代收執行款項中直接予以扣付。

六、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則甲方應當按起訴標的額的30%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七、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鑑定、評估等費用由 方負擔。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行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合同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旅遊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赴台遊旅行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赴台遊旅行社全稱: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赴台旅遊服務,指赴台遊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到台灣地區旅遊,代辦旅遊簽註,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赴台遊旅行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税);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赴台遊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台灣地區導遊服務費;

(8)赴台遊旅行社、台灣地區地接社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赴台遊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台灣地區小費;

(5)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赴台遊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赴台遊旅行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税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遊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台灣地區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脱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台灣地區未經領隊同意脱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赴台遊旅行社將旅遊者轉至其他赴台遊旅行社所組赴台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赴台旅遊不得轉團)。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政府行為。

13、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4、必要的費用,指赴台遊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簽註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5、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赴台遊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説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台灣地區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服務(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赴台遊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閲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赴台遊旅行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赴台遊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赴台遊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赴台遊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赴台遊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赴台遊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降低服務標準,要求地接社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團隊日程安排活動;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採取行前説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台灣地區的重要規定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赴台遊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台灣地區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貨幣兑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台灣地區的應急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領隊人員;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7、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遊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

第七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赴台遊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轉團;

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赴台遊旅行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的行為,有權拒絕赴台遊旅行社的導遊、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行為;

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赴台遊旅行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赴台遊旅行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台旅遊報名表》、簽註資料和遊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繫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繫;

2、向赴台遊旅行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通行證,自辦簽註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註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台灣地區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從事或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及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不擅自脱團;不滯留不歸;

6、遵守台灣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範;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團等不當行為;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九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赴台遊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赴台遊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遊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遊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説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赴台遊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轉團

依據《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規定,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不得轉團。赴台遊旅行社可以與旅遊者協商延期出行或者改變為赴台旅遊之外的旅遊線路。

赴台遊旅行社轉團的,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按《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等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赴台遊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赴台遊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赴台遊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赴台遊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註費用);赴台遊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行程開始前,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赴台遊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赴台遊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二條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變線路出團的,赴台遊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赴台遊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赴台遊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註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赴台遊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開始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註的,赴台遊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已辦理簽註的,應當扣除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赴台遊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行程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者赴台遊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赴台遊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赴台遊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四條必要的費用扣除

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第2款約定由赴台遊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70%。

如按上述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赴台遊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五條 赴台遊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赴台遊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赴台遊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延期出行和改變線路出團解除合同的,赴台遊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註費),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赴台遊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赴台遊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赴台遊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赴台遊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赴台遊旅行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赴台遊旅行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赴台遊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赴台遊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赴台遊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1)赴台遊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赴台遊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的。

5、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赴台遊旅行社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不聽從赴台遊旅行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影響團隊行程,給赴台遊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赴台遊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籤、緩籤、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承擔,赴台遊旅行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赴台遊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赴台遊旅行社原因導致旅遊者被拒籤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第1款處理。

2、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赴台遊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3、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赴台遊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説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赴台遊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赴台遊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赴台遊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赴台遊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赴台遊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十八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十九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台灣地區導遊服務費 元/人;

旅遊費用合計: 元。

旅遊費用支付方式: 。

旅遊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赴台遊旅行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遊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託赴台遊旅行社購買(赴台遊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自願購物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赴台遊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

2、 赴台遊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協議;

3、購物活動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赴台遊旅行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 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赴台遊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赴台遊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日 簽約日期: 年 月日

簽約地點:

赴台遊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旅遊合同篇3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飼料添加劑買賣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飼料添加劑基本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質量要求

1.飼料添加劑產品不得使假、摻雜,符合產品標籤的質量指標和《飼料衞生標準》等安全衞生要求,絕不含有違禁添加物質。

2.其他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交付方式

1.付款方式及期限

選擇下列第__________項執行:

(1)合同簽訂後,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___元;甲方交貨後,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支付貨款,定金抵作貨款或返還。乙方付款後,甲方應開具銷售憑證。

(2)簽約後在簽約地點以現金支付,甲方給乙方開具銷售憑證。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

2.交貨方式及期限

選擇下列第_______項執行:

(1)合同簽訂後,在簽約地點當場交貨。

(2)甲方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送貨給__________________,運輸方式________ 。運費由_____方承擔。送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

(3)乙方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到指定地點____________提貨。

(4)其他交貨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驗收

1.甲方交貨時必須提供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規範的產品標籤。

2.乙方應核對產品標籤、質量合格證和清點數量。

第五條 保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交付的飼料添加劑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乙方有權拒收,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或產品中含有違禁添加物質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貨款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部分貨物價款__________%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遲延超過________日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遲延方賠償損失。

3.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選擇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合同篇4

甲方(組團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乙方(地接旅行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平等友好協商,雙方就乙方地接甲方組織的國內遊團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為組團地接業務而往來的電子信息及傳真件屬於本協議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條 甲方按計劃將組織成行的旅遊團委託乙方接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所提出的接待標準和行程安排,為旅遊團安排旅行遊覽活動。

第三條 甲方應在旅遊團出發之日起10天前向乙方預報計劃;乙方接到甲方預報計劃之日起2天內予以確認,並將相關費用以單列的形式提供給甲方,如住宿、餐飲、門票、交通等費用。 甲方旅遊團出發之日3天前,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確認下列資料:接待標準、行程安排、旅遊者名單、所需房間數、航班(車次、船次)。甲方增加團隊,應在出發前提前3天將資料報乙方,由乙方按計劃落實各旅遊服務項目。

第四條 在旅遊團遊程結束後,乙方應於一個月內把團隊結算單原件蓋章後寄給甲方,甲方核對無誤後,在7個工作日內將團款結清。乙方在收到團款後的7個工作日內將發票寄給甲方,如有逾期,甲方將順延下一團隊的團費支付。團隊團款的結算不超過三個月,如有非甲方原因造成團款結算滯後,甲方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由於甲方原因造成旅遊團行程延誤、更改、取消所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如乙方未按約定的接待標準和日程安排向旅遊團提供服務,乙方應當將低於服務標準的費用差額退還甲方,並承擔由此造成甲方或旅遊者的經濟損失。如因乙方原因變更旅遊行程、交通工具、食宿標準等所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乙方必須委派持有導遊證的導遊人員提供服務。

乙方導遊不得強迫或誘導旅遊者到非旅遊合同約定的商店購物或擅自增加購物次數、延長購物時間。乙方導遊不得誘導旅遊者涉足黃賭毒場所,不得強迫或誘導旅遊者參加非旅遊合同約定的自費項目。

第七條 甲、乙雙方必須高度重視旅遊者安全。

乙方應保證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服務供應商具有合法資格、資質(由甲方直接採購的服務供應商由甲方自行負責)。甲方旅遊團搭乘飛機、輪船、汽車或在飯店、餐廳等各項旅遊設施(區)中受到損害,如不屬乙方責任,乙方應積極協助處理;如屬乙方責任,乙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 乙方應當在甲方委託範圍內向旅遊者兑現甲方的服務承諾,發生意外情況、質量問題或旅遊者投訴時主動、及時處理,並向甲方報告,因此出現取消行程、機票、酒店等情況的,事後雙方根據實際情況退賠差額。

第九條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有必要應當及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因不可抗力造成行程變更所增加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第十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或一方違約,應積極採取措施補救並防止損失擴大,如措施得當,減輕或避免了守約方的損失,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則,雙方可協商減免違約方責任,協商不成,選擇其中之一(選中項打,不選項打╳):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2、提交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如有效期屆滿雙方未簽訂新合同並繼續有業務往來的,本合同延續有效。

第十三條 特別約定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合同篇5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職務:

聯繫電話: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職務:

聯繫電話: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遊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第二條: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於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複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xx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其中地接導遊費用為;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遊覽行程安排、遊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對導遊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條:《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xx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後《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後xx日內核對,並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説明接待要求和標準,將與旅遊者達成的合同、單團《旅遊行程單》的副本提供給地接社;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遊行程、旅遊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

5.要求導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

2.雙方的約定應遵守《旅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應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5.旅遊行程中旅遊者主張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風險防範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萬元;

4.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旅遊糾紛處理

1.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2.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xx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3.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者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xx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雙方應採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一方未履行相關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遊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xx%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説明不明確或者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xx%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xx%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xx%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xx%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xx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準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遊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者旅遊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絕賠償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合同效力與期限

1.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方可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xx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3.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地接社簽章:

簽約時間: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旅遊合同篇6

一、本合同文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的示範文本,供合同雙方當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適用於國內旅遊。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須持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分支機構必須以組團社名義和甲方簽訂合同。

四、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制定的旅遊行程,作為本合同附件在出發前交給甲方。

五、甲方在簽訂合同前,有權要求乙方出示合同提及有關的乙方有關證書、證明文件和旅遊管理規定。

六、乙方提供的與本次旅遊有關的廣告、宣傳製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七、甲方應妥善保存有關票據、證明及資料,以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證、索賠證據。

甲方(旅遊者):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旅行社):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旅遊時間

旅遊時間共________晚________天,旅遊線路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時間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發地點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行程結束地點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旅遊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遊共________人,報價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的行李超重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通訊等費用)、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遊服務費及________________費。

甲方應在出團前________個工作日內將旅遊團款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________________(帳户名稱: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支付全部旅遊費用後,乙方應當出具旅遊發票。

第三條旅遊有關事項的約定

1.用餐標準:_______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

2.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3.遊覽景點:________________

4.平均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________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________分鐘。

5.自費項目:________________

自費娛樂項目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

6.導遊應按《導遊服務質量》規定,為甲方提供服務。

第四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預期付款不超過________個工作日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個工作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在出團前未支付全額旅遊團款的,乙方可以終止合同。甲方承擔乙方的直接損失,並支付旅遊合同總價_____%的違約金。

2.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遊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旅遊合同篇7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的協商,就甲方租賃乙方提供的客車外出旅遊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租車路線:___________經高速至_________________(往、返)。

2、雙方同意按商定的價格每車___元/天,租用乙方____輛車,時間__天,費用共為___元人民幣。簽定協議時交定金:___元,餘款在返回到校後結清,乙方需提供車票。

3、本次用車過程中的過路費、景區停車費、司機用餐費由甲方承擔,其它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4、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為其提供相應的客車為,此車核定載客人數為28人(不包括司機)。

5、雙方約定上、下車地點:華鎣市銅堡初級中學,車輛到達時間:_______年3月10日上午8:00時,出發時間上午8:30。乙方所提供的車輛必須按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達,若因延誤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6、如因甲方原因,提前終止包車,所收費用不退;如因乙方原因,中途撤回包車,則由乙方退還未完成的費用,並給甲方租車總款的賠償金;如雙方協商一致,中途中止包車,則退還未完成的費用。

7、乙方提供的車輛應保障車況良好,駕駛員熟悉沿途道路情況。

8、乙方應要求駕駛員在途中隨時檢修車輛,若有隱患,應立即解決;乙方應在行駛過程中隨時監督車輛的運行情。

9、在行駛過程中,乙方應尊重駕駛員的工作,不能要求駕駛員作不利安全的舉動,不能影響駕駛員的安全行駛,不能強迫駕駛員改變行程等,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10、若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若因乙方司機人為因素造成的事故,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1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處理。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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