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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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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推進棚户區改造的決策部署,確保順利完成市政府下達我縣2019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項目標任務,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縣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以改善羣眾居住條件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惠民生、穩增長、促發展為目標,深入貫徹國家、省、市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年度目標任務,強化工作責任和政策落實,努力解決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措、運營管理難題;加快推進以城市棚户區改造為重點的各類棚户區(城中村)改造,認真抓好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工作;
全面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保障房後期管理,逐步實現住房保障服務向城區常住人口全覆蓋,爭取實現轄內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使廣大住房困難羣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健全完善相關制度,促進我縣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

二、目標任務

(一)開工任務。2019年開工建設(籌集)棚户區改造住房200套(户),收購公租房100套,發放住房租賃補貼600户。

(二)基本建成任務。2019年基本建成棚户區改造住房510套(户),墾區危房500套(户),國有林場50套(户)。

三、保障範圍

2019年,我縣住房保障範圍擴大到城區一般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困難退役軍人家庭、新就業人員、在城區居住達到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業轉移人口)、青年職工、企事業單位的引進人才、在我縣創業人員,並將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户區居民一併納入我縣住房保障範圍。

四、保障方式

城區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住房租賃補貼;
其他家庭只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已配租公共租賃住房併入住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可申請租金核減;
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入選“富川英才計劃”人選可申請人才公寓配租。

(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登記實行分類輪候制度,由縣住房保障中心按取得保障資格的時間先後順序、住房困難程度、收入水平、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況,合理確定配租對象,並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進行分配。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大病、殘疾(三級以上殘疾人員)家庭、低保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户區居民、政府引進的專業人才和在陽新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住房困難退役軍人家庭、烈軍屬家庭以及退役軍人事務局認定的優撫對象、民政部門認定的“救急難”對象,在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時,可優先予以考慮。

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能力履行義務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及單人家庭原則上不納入實物配租保障範圍。

(二)住房租賃補貼

經審批合格但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繼續輪候,等待下一輪配租。未能獲得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家庭可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同時將我縣轄內鄉鎮户籍在城區實際居住滿三年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一併納入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範圍。補貼金額每户每年最低不低於300元,最高不超過3000元。

1、補貼户數:600户左右。

2、補貼標準:

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的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難家庭,補貼標準以家庭為單位,根據不同收入的家庭,實行不同的補貼標準,低保家庭全額補貼,補貼額按公式16㎡/人×5元/月·㎡×月數×保障人口數核定;
低收入家庭差額補貼,補貼額按公式(16㎡/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4元/月·㎡×月數×保障人口數核定;
單人家庭其租賃補貼額度可在原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增發20%。

3、補貼發放:對於已核准登記的低收入和低保家庭的補貼資金,由縣住房保障中心統一登記造冊,報縣財政部門核准後,於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兩批撥付到個人銀行賬户。

(三)租金核減

已配租入住的城鎮低保、低收入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承租家庭按月計算年度內一次性核減,收取差額租金,未提出申請或審核後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不予核減租金。經審核符合租金核減條件,且當年已繳納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實際應繳租金的承租家庭,其超額繳納的租金結轉下年度。

城鎮低保家庭月核減額按公式“月應繳租金×75%”核定;

城鎮低收入家庭月核減額按公式“月應繳租金×60%”核定。

(四)人才公寓配租管理

在陽新城區無自住房的各類人才可申請人才公寓配租。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在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縣委人才辦統籌協調,人社部門負責人才公寓承租的組織申報、資格審查以及人才服務工作;
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落實人才公寓房源以及入住對象住房情況的核查工作,同時負責所屬人才公寓正常使用,入住人員信息更新,物業管理,裝修,水、電、燃氣開户、家電傢俱等日常管理維護等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人才公寓建設立項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做好人才公寓住房用地的供地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相關資金的籌集。

五、申請條件

(一)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申請地常住户口,且在申請地實際居住滿1年以上。非申請地常住户口,應在申請地實際居住滿3年以上;

2、縣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

3、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地無自有住房,或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經鑑定屬d級危房的;

4、本人及共同申請人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户籍地或户籍遷入本縣前在其他城鎮未享受過政策性住房和貨幣化安置的。

(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城鎮一般住房困難家庭

(1)具有申請地常住户口,且在申請地實際居住滿一年以上。非申請地常住户口,應在申請地實際居住滿3年以上;

(2)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地無自有住房,或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經鑑定屬d級危房的,且未租住或購買其它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3)本人及共同申請人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2、住房困難退役軍人家庭、新就業人員、青年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含農業轉移人口)

(1)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地無自有住房,或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經鑑定屬d級危房的,且未租住或購買其它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2)本人及共同申請人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3)退役軍人家庭應持有相關退役士兵證件;

(4)新就業職工應持有大中專畢業證書,畢業未滿5年,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5)外來務工人員應年滿18週歲,在申請地實際居住滿3年以上,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係包括:(1)未成家或已成家但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2)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家或者已成家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3)父母、岳父母;
(4)父母雙亡由孫子女或外孫子女代為贍養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5)法律認定的其他人員。

(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核減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城鎮低保家庭

(1)具有申請地常住户口,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系民政部門認定的且正在實施保障的城區規劃區城鎮低保對象;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3)除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外,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地無自有住房,或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經鑑定屬d級危房的;

(4)在所承租房屋實際居住,未欠繳租金,無出租、轉租、出借、擅自調換保障性住房行為;

(5)承租期間未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未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

(6)主動配合住房保障工作人員對承租房屋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2、城鎮低收入家庭

(1)縣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

(3)除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外,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地無自有住房,或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經鑑定屬d級危房的;

(4)在所承租房屋實際居住,未欠繳租金,無出租、轉租、出借、擅自調換保障性住房行為;

(5)承租期間未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未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

(6)主動配合住房保障工作人員對承租房屋進行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四)符合上述條件的下列家庭不得申請

1、擁有營業性用房的;
2、家庭成員有吸毒等違法行為的;
3、不如實申報家庭情況、不配合調查的;
4、已納入住房保障失信名單的。

(五)申請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積認定

1、家庭收入包括:(1)工資、獎金、補貼、補助;
(2)退(離)休費、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下崗工人基本生活費、職工遺屬生活費;
(3)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4)投資、經營性收入;
(5)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
(6)其他勞務收入。

2、家庭住房面積包括:(1)私有房屋面積;
(2)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單位公房面積;
(3)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出售住房的)申請家庭在申請前5年內所轉讓的住房面積;
(4)住直系親屬住房面積(直系親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符合下列情形的低保、低收入住房未達標家庭,視同無房家庭:有自搭(違建)的住房,建築面積超標,如自行拆除自搭(違建)房屋且租賃私房的;
退出原租賃國有公房且無其他住房的;
住直系親屬住房且原住房面積未達標的家庭,搬離直系親屬房,在外租房的;
自有住房經鑑定達到d級以上危房的家庭,搬離自有私房的。

六、申請材料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户口簿;

2、住房狀況證明:租公房的,提供單位和居住所在地的社區(村)共同出具的住房狀況證明及租賃合同;
租私房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區(村)與出租人共同出具住房狀況證明,並提供租賃合同;
住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
縣不動產局產權產籍查詢證明。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租金繳納收據;

3、收入狀況證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證,低收入家庭提供申請地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其他家庭:有單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無單位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區(村)出具的收入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複印件;
離異的提供離婚證複印件或離婚判決書複印件;
未婚的由居住地社區(村)出具證明;

5、殘疾、大病、烈士遺屬、退役軍人、優撫、榮譽證書等證明;

6、外來務工人員還應提供勞動或聘用合同;

7、新就業職工、青年職工應提供勞動或聘用合同、學歷證明等;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申請與審批程序

住房保障中心、民政辦、鎮及社區居委會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住房保障申請的常態化。社區(村)負責轄區內申請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核定的日常服務及初審工作。縣城區各社區(村),要積極主動履行工作職責,將符合條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全部納入住房保障範圍,積極宣傳相關政策,主動幫助符合條件的居民提出住房保障資格申請;
當地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家庭的收入核定工作;
縣不動產局負責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核定工作;
縣住房保障中心負責核查和審批工作。

申請住房保障以家庭為申請單位,共同生活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每個家庭確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具體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預登記: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户口簿和共同申請人户口簿等材料到縣住房保障中心業務窗口申請預登記,領取申請審批表(經縣住房保障中心受理人員簽字後生效)。

(二)初審:申請人持生效表格及相關資料向居住所在地社區(村)提出書面申請,社區(村)在受理申請時,要審查資料是否完整、齊備、規範,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社區(村)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口、就業、收入和住房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確保將符合條件的家庭納入保障範圍,對經調查符合條件的,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社區(村)內張榜公示7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社區(村)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縣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複查和審批:縣住房保障中心受理人員應仔細審查社區(村)上報的材料,主要審查手續是否齊全、完備,表格填寫是否規範,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對審查合格的簽署受理意見,社區(村)上報的資料至少應具備申請書、產權查詢、收入核定、租賃協議、銀行卡、户口及户主身份證等資料,申請書應如實説明家庭的經濟狀況、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及居住狀況,房屋租賃協議須明確房屋的詳細地點、協商條款、聯繫方式等;
縣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財政、民政、社區(村)等部門組成聯合核查組,核查組通過審核材料、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大數據比對等方式就申請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狀況等進行復核,申請人及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經複核符合條件的,縣住房保障中心在住房保障信息網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縣住房保障中心簽署審批意見後作為保障對象予以保障,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八、建立信息採集信用評價及配租後期管理機制

根據《湖北省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信用管理及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意見》規定,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在受理或實施住房保障相關業務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查詢業務對象的信用狀況,對存在失信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和失信行為懲戒措施予以處理。

保障家庭信用信息主要通過以下方式採集:保障家庭自行申報、承諾;
縣住房保障中心在管理過程中獲取的材料;
相關部門提供涉及保障家庭違法違規行為的材料;
社會公眾投訴、來信來訪、媒體報道涉及保障家庭保障資格違法違規並經查證屬實。

對於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應當列入失信對象名單,縣住房保障部門要定期將失信名單予以公示,並書面告知失信對象:

(一)以隱瞞、虛報、偽造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或者協助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公租房租金減免,責令限期退回和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補繳租金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經催繳仍不繳納的;

(三)違規擅自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責令限期改正和恢復原狀,逾期拒不改正或恢復的;

(四)違規轉讓、出租、轉借、轉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五)不再符合保障條件,限期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公租房租金減免補貼,逾期拒不退回的;
可以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續租公共租賃住房,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行為。

違反以上六項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

承租人拒不騰退的,縣住房保障中心應依法作出責令期限騰退的決定。承租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承租人在騰退決定期限內不騰退的,由縣住房保障中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監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未構成犯罪的,根據情節給予政紀或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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