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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反洗錢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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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海
  2006年4月25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反洗錢法(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草案涵蓋了反洗錢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調查制度,反洗錢國際合作和法律責任等內容。這標誌着我國對洗錢犯罪的戰鬥已經打響。
  所謂“洗錢”是指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過轉讓、轉換、使用等方式,隱瞞和掩飾其非法來源和性質,以使犯罪所得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洗錢不僅為違法犯罪行為大開方便之門,也損害了一國政治、社會、經濟和金融體系的安全和信譽,嚴重地威脅着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的安全。
  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全球每年洗錢的數額介於1.5萬億到3萬億美元之間,約佔世界各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至5%。因此,打擊洗錢犯罪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各國紛紛成立反洗錢機構,同時國際社會反洗錢合作日益緊密,成立國際性和區域性反洗錢小組,聯合打擊洗錢犯罪。那麼,“黑錢”到底是怎麼“洗”白的,它又有哪些危害呢?

金融反洗錢論文

一、洗錢的主要方式

洗錢是違法犯罪分子“合法化”其犯罪活動收益的手段和過程,是一種高智商犯罪。洗錢的方式花樣繁多,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將“黑錢”存入銀行。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洗錢是最經典、最常見的洗錢方式。以**案件為例,**分子把**收益存入一家銀行後,通過不同賬户(包括國外的銀行賬户)之間的資金劃轉,模糊資金原始來源性質,將黑錢“漂白”。自從我國實行儲蓄實名制後,直接存入銀行這種方式風險很大,於是犯罪分子採取變通的方法,把黑錢交給親屬,以親屬的名義存款,實際仍歸自己所有,或者是利用假身份證辦理存款手續。

2.開辦企業。將違法所得用來開辦公司,使黑錢轉化為營業產生的利潤,從而將錢洗白。如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04年3月審理並判決的國內首宗洗錢犯罪“廣州汪照洗錢犯罪案”就是這樣。國際毒販區某將毒資摺合港幣約600萬元,由香港入關帶回廣州,汪照負責接應。區某將港幣520萬元作為投資購得廣州百葉林木有限公司60%的股權,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財務,汪照出任公司董事長,每月領取5000元以上的工資,負責公司對外聯絡事宜,並收取區某贈送的一輛奔馳小汽車。區某通過該公司掩飾、隱瞞其違法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再從該公司將資金轉出使毒品犯罪的違法所得轉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區某**案告破,區某、汪照被依法逮捕。最後經法院審理認定,汪照以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3.轉移境外。這種洗錢方式是將黑錢轉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贓款並洗白。具體方式有多種:一種是非貿易方式,利用支付教育費、保險費、佣金等方式套購外匯,再匯到境外;
另一種是採取貿易方式,高報進口,低報出口。一些犯罪分子勾結國外公司,在進口設備和原材料時,高報進口價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給境外進口商,再從其手中拿回扣,然後將非法所得留存國外。

近年來,在廣東、福建、浙江等經濟發達、對外經貿和人員往來頻繁的沿海地區還出現了專門從事洗錢的地下錢莊,專門負責將黑錢轉移境外。如震驚中外的廈門遠華走私洗錢案,走私犯罪所得120億元人民幣,就是以現金存入晉江、石獅的地下錢莊,由地下錢莊勾結跨境洗錢集團付匯給境外合夥人,或是地下錢莊勾結境內貿易公司付匯給境外合夥人,再由境外合夥人按地下錢莊要求付匯給走私集團境外賬户。

二、當前我國的洗錢犯罪形勢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反洗錢報告,2004年央行和外匯管理局配合公安機關成功破獲洗錢及相關案件50起,涉案金額共計5.7億元人民幣和4.47億美元。

反洗錢報告還披露了五起已經查處的洗錢案件。其中影響較大的有“浙江8·27賭資洗錢案”和前文提到的“廣州汪照洗錢犯罪案”。在“浙江8·27賭資洗錢案”中,外管局浙江省分局2003年5月,通過對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監測,發現有8位居民的交易存在疑點,他們在外匯交易中,存在大量利用銀行通存通兑系統,實現異地外匯資金劃撥的現象,且外匯交易量呈快速放大趨勢,其中最大的交易量至7月底累計達到了1688萬美元。經查,這是一起澳門賭資洗錢案,即澳門賭場放貸公司向大陸賭客放貸,來大陸將收回的人民幣通過外匯黑市兑換成港幣,並經由珠海等口岸轉向澳門。

三、構築我國反洗錢安全網

在我國的法律規章中,《刑法》第191條規定了洗錢犯罪;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首次明確了反洗錢行政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銀行業為核心的、全面的金融機構反洗錢管理制度,對預防和打擊洗錢發揮了一定作用,從而形成了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的法網。正在審議的《反洗錢法》通過後,將會使反洗錢的法律體系更加完善。

1.界定洗錢的上游犯罪。目前我國法律規定,構成洗錢的上游犯罪包括四種: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正在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將上游犯罪的面拓寬至六種,增加了腐敗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其犯罪所得及收益將作為洗錢的上游“黑錢”。

2.加強資金交易的監測管理。要從源頭控制洗錢犯罪,就要採取一系列的預防監控措施,包括客户身份識別制度、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和可疑交易記錄報告制度等,以及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內部的監控管理制度。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公職人員重點進行身份識別和賬户、資金往來情況的監測。在犯罪所得進入交易領域之初建立客户身份與資金、交易的對應關係,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虛假銀行賬户、股票賬户作為洗錢工具。

《反洗錢法》出台後,將會與《刑法》、《商業銀行法》、《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以及相配套的一系列金融法規與實施細則協調配合,形成防範和打擊洗錢犯罪的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