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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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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 託 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
  
  地 址:
  
  電 話:
  
  受 託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為本信託的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傳真: 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受益人身份證複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託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託人交付的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以及該信託資金在信託設立後,在受託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託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資金;
  
  (2) 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託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4、對信託財產的管理,受託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託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託計劃時,委託人交付給受託人的信託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託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託人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付至受託人如下賬户:
  
  户 名:_______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開户銀行:
  
  賬 號:
  
  6、本合同項下信託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託計劃成立後,上述財產為信託財產。
  
  第六條 信託目的
  
  通過實施信託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託的信託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託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託計劃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閒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託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為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託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託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託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託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資產、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以及關係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託人確認信託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託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託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託收益
  
  1、信託收益及其計算
  
  信託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後的餘額部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收益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託收益=總信託收益×(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信託收益率=總信託收益÷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100%。
  
  2、信託收益的分配:
  
  信託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收益,該信託收益扣除受託人報酬後即為應分配的信託收益;
  
  (2)信託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託收益在信託終止後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託收益由受託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託收益的銀行賬户(簡稱信託收益劃付賬户)。
  
  信託收益劃付賬户為:
  
  户 名:
  
  開户銀行:
  
  賬 號:
  
  第十條 信託費用
  
  1、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1)信託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託財產承擔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信託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託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託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託人應就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户,記入當期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託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託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託人墊付的,受託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後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託財產賬户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託報酬
  
  1、受託人經營信託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託報酬。
  
  2、受託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託報酬。
  
  3、受託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託人不收取信託報酬;
  
  (2)當信託資金年信託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4、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3、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託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4、在信託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託人與受託人應採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儘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託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瞭解其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按《信託法》規定,信託一旦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託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託財產亦不屬於受託人清算財產;
  
  (3)委託人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説明,但委託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託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託財產為限;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託人;
  
  (5)受託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託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託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託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託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託人基於本合同對受託人的委託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託人不得提取劃轉信託賬户的資金,不得辦理轉託管,不得轉移信託財產;
  
  (5)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託財產並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託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受託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託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託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託人可以從信託財產中直接扣收受託人到期應收的信託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3)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受託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託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利益為目標處理信託事務;
  
  (2)受託人應為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託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託人因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時,受託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託人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信託管理費;
  
  (4)受託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託客户的信託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並至少每年定期向委託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利益;
  
  (6)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信託財產歸屬人;
  
  (7)信託終止,受託人應於信託終止後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託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託財產;
  
  (8)受託人應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託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託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託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託收益劃付賬户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