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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信社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調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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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農村信用社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通過改進農户小額貸款,不斷增加小額信貸的服務內涵,解決小型企業和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扶持了小型企業和農業的經營生產,為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高支農水平,充分發揮了農村金融主力軍的作用。農村信用社在從事信貸業務中,雖然在加強內控管理,改善資產結構,降低不良資產等方面採取了積極有效的措施,但在維護自身金融債權,防止信貸資產流失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關於農信社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調研思考


      一 、審理農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1)法院收案劇增。農村信用社為了盤活不良資產,除了自身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和辦法組織清收,大部分無法清收的貸款起訴到法院。2006年xx縣農村信用社向我院提起訴訟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僅為164件,2007年就上升到253件,而今年1-6月份,我院已受理該類訴訟案件262件,同比前兩年同期平均受案數增長152%。

(2)訴訟標的額有增大的趨勢。由以前的數千元,上升到現在的數萬元至數十萬元。

(3)相當部分案件缺席審理。以我院民二庭為例,今年上半年該庭共審理農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糾紛案件139件,判決結案129件,佔總案件數的93%,其中缺席判決的91件,佔總結案數的71%。缺席審理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
二是經法院傳票傳喚,作為借款人的被告抱着借款是事實,反正沒錢償還,擔保人則抱着反正錢不是我貸的,法院怎麼判都無所謂的心態,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4)借款大部分無財產抵押擔保。近幾年,農村信用社側重採用信用貸款的方式,無法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

(5)貸款對象以農民和個體户居多。農户貸款的用途主要是用於種植、養殖業的投入以及消費性貸款。而種養業又是弱質產業,存在着較大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這種風險將直接轉化為信貸風險。

二、執行農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的問題。

農村信用社的信貸行為,存在着貸前審查不嚴和貸後管理防範疏漏等方面的問題,因而信貸資金安全受到威脅。

(1)農村信用社發放的貸款雖有擔保人擔保,但相當部分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家庭資產不足以償還借款,有的甚至連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難以保障;

(2)債務人之間互相擔保,擔保人重複擔保。在執行中發現此貸款的債務人又是彼貸款的擔保人,有的擔保人在幾起案件中同時出現,但信貸人員卻視而不見。只注重擔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擔保的實質要件,將擔保流於形式;

(3)貸前審查把關不嚴。個別信貸人員對申請貸款的農户審查不到位,對借款人、擔保人的主體資格、經營狀況、借款用途、有無還貸能力疏於審查,造成貸款到期無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資信較差,放貸風險較大,但只要有擔保人仍給予放貸。實際上有的擔保人在多起貸款中擔保,根本無力履行擔保責任。如本院在執行金貴信用社與灑建國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該貸款户的擔保人楊伏祥就聲稱曾給本村的20多家貸款户擔保過。

(4)貸後監督使用、跟蹤管理不到位。在執行此類案件中發現,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為流動資金貸款,但借款人卻用來建房、婚嫁等消費方面,甚至個別農户在貸款後直接用於**,借款用途和實際用途不一致;
有的借款人借款後,即跑到外地經商或打工,不知去向,信用社對此情況一無所知,以致起訴後,無法直接通知被告(借款人)應訴,這也是造成法院缺席審理的原因之一,也直接導致案件難以執行,此類案件佔借款合同糾紛未執結案件的70%左右。

(5)貸款擔保方式單一,對信貸資金安全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一般信用社要求農户為貸款提供必要的抵押物,但由於農户借款普遍缺乏有效抵押物或抵押物價值不高,同時抵押手續繁瑣,評估費用較高,農户難以接受,並且抵押物價值與農户信貸資金相差懸殊,造成一些信用社只能被動發放擔保貸款的局面。

(6)壘大户貸款,人為形成信貸風險。由於農户小額信用貸款從建檔、評級、授信、發證、到最後放款都是人為操作,個別信貸人員利用人手不足、審查不嚴、操作上不規範等管理方面的漏洞,搞人情貸款、自批自用貸款、假冒貸款,有的甚至給客户出主意化整為零,一户多貸,夫妻、子女齊上陣,A社貸了B社貸,B社貸了C社還貸,形成實質上的“壘大户”,最終誘發信貸風險。(如黃建榮、楊桂森夫妻借款合同糾紛數案)。

(7)跨鄉鎮貸款。有的農户在所屬鄉鎮信用社有貸款尚未償還,又通過種種渠道到其他信用社貸款,個別信貸人員在“人情”,“關係”“金錢”面前違反制度而給予放貸。由於對此類貸款户個人及家庭情況缺乏瞭解,致使貸款到期後才發現該農户早已負債累累,根本無能力償還。在執行中發現幾家信用社同時申請執行一家貸款户的現象。甚至還發現從外縣市來我縣信用社貸款的情況,到執行時才發現該貸款户早已不在原籍居住,至今下落不明,而信貸人員對此情況竟一無所知。(如鹽池縣人何生存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8)到期貸款催收不及時,導致到期債權和擔保超過訴訟時效。個別信貸人員缺乏責任心,在貸款到期後不及時發送貸款到期催收通知書,致使擔保人因超過擔保時效而免除擔保責任,在執行中發現,最小一筆免除擔保人責任的貸款案件標的額二萬元(如屠正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最大一筆免除擔保人責任的貸款案件標的額竟達四十餘萬元(如趙新存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此類貸款因擔保人免責,主債人無償還能力或下落不明,至今仍無法執結。

(9)社會信用環境不佳,個人或企業惡意逃避債務而造成收貸難、執行難。一部分個人或企業信用觀念淡薄,存在“敢借、敢用、敢不還”的賴債思想,想方設法逃避、懸空信用社的債權,達到“輕裝上陣”的目的,形成了不良貸款。(如xx縣西夏糧油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三 農村信用社降低信貸風險的對策。

(1)、農村信用社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對發放貸款實行貸前審查,貸後監督,責任到人,跟蹤管理。對貸款的使用、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償還能力有否變化等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從而採取相應措施,以保障信貸資金的安全回籠;

(2)、建立健全和落實信貸人員承擔信貸風險制度。對確因信貸人員責任心不強或嚴重違反信貸制度而造成的信貸風險,在調查核實的情況下,由信貸人員和相關責任人按比例承擔所造成風險的貸款份額,以此警示信貸人員和規範信貸行為,對涉嫌經濟犯罪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追究其刑事責任,打消信貸人員所持有的“收不回來有法院”的依賴心理。

(3)、建立貸款農户誠信調查制度。

誠信調查對避免貸款風險起着很大作用,信貸員在對農户發放貸款前,可以着手從農户按時繳納水費、電費、電話費等方面進行基本誠信度的調查,從中發現農户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對收集和掌握到的農户從事經營活動情況、收入情況、還款記錄等信息資料,應建立完整的個人檔案。並依靠村、鎮幹部和村級基層組織反映的情況正確作出誠信判斷。信用社還可以與法院執行機構溝通被執行人名錄,形成一種長效的貸款農户誠信體制管理機制。

四 解決農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以案件審理為抓手,審理中兼顧執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就應注意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及個人信息,並及時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在審理中兼顧執行。利用巡回法庭、委託調解等司法便民新舉措,對及時的找到欠貸農户就地審案,減少案件審理的缺席判決率。並在審理中加大案件調解力度,提高欠貸農户的自覺履行率。並邀請鎮、村幹部一起上門做工作,強化欠貸農户的信用觀念,促使部分農户主動還貸,以點帶面做好農户的宣傳工作,促進農村信貸環境進一步好轉。

(2)、加大執行力度、創新執行方式。對欠貸不還的被執行人在所在村、社區和打工單位開展公告曝光活動,向社會徵求執行線索並懸賞執行,在社會上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對查實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選擇典型案件加大執行力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用足、用好強制措施。讓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因拒不履行、不講誠信而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更高的拒執成本

(3)建立法院與金融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各專業銀行、信用社和法院執行局定期在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執行法官要針對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金融機構信貸管理方面的疏漏,通過司法建議的形式予以反饋,以健全金融機構的信貸制度,防範金融風險。同時,執行局要協調各專業銀行、信用社對欠貸不還的被執行人在金融系統內部進行通報、曝光。在金融機構內部形成一種聯防機制,使信用差的被執行人在金融各部門無立足之地。

(4)對農村信用社形成的大量不良貸款,除要求農村信用社採取責任清收、獎懲清收、依法清收等手段外,應出台一些有利於信用社發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明確農村信用社的權利、地位、義務經營範圍、管理體制、政策措施,既為農村信用社的權益保護提供法律保障,又使信用社在新時期合法經營給予規範和約束。

xx縣是一個以產糧為主的農業縣,農業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三分之二,又緊鄰銀川的北大門,商業活動日趨頻繁,農村信用社小額貸款的發放量較大。在如何降低信貸風險,保證小額貸款的回收和再循環方面,不僅僅要依靠法院,更要舉全社會之力,聯手圍攻,標本兼治。同時,農村信用社要通過改革,不斷加強自身管理,在內控制度和機制管理方面下功夫,在防範信貸風險上逐漸完善制度,不斷提高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在改善資產結構,降低不良資產,維護自身金融債權,防止信貸資產流失方面躍上新台階,這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有着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