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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查處互聯網違法廣告案件的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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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查處互聯網違法廣告案件的難點
泰州醫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潘建
 
當前互聯網上諸如虛假廣告、無照經營、商標侵權、銷售假冒偽劣和違禁物品等違法現象層出不窮、屢見不鮮。這不僅影響了互聯網的健康發展,也影響了整個社會誠信體系的架構與完善。筆者通過網絡巡查查處了一起互聯網虛假廣告案,遇到一些值得深思和探討的問題,與大家共同商榷。
一、案情概況
當事人李某從事體育器材銷售經營活動。為擴大產品銷售渠道,偽造高新區XX 有限公司的名義委託他人制作網頁,在互聯網上發佈體育器材產品信息及自己的聯繫方式,使消費者誤認為當事人的產品即是高新區XX 有限公司的產品。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當事人將宣傳網頁刪除,無法瀏覽。後來經過出示照片證據,當事人才承認偽造高新區XX 有限公司的名義在互聯網上發佈廣告的違法事實,並配合調查處理。
本案中,當事人與網頁製作者通過互聯網聯繫,未簽訂書面合同,在網頁製作後,通過網頁製作者提供的網址查看到製作的網頁符合約定後,將製作費用直接匯給製作者,沒有索要費用憑證。當事人根本不清楚網頁製作者是誰,也不清楚其租用的是哪家網站的互聯網空間。
二、案件難點分析
1、管轄權認定難。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條規定,對利用互聯網發佈違法廣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原則上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管轄。但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因為在互聯網上發佈廣告有其隱蔽性,導致經營性網站、網頁製作者的真實身份很難確定,而且廣告主很少直接是廣告發布者。①不易確定廣告主使用的互聯網空間屬於哪個經營性網站。一是多數廣告主在互聯網上發佈廣告,僅租用經營性網站的互聯網空間,並不一定在經營性網站的主頁上建立超級鏈接,這樣無法從廣告主的網頁上知道其使用的是哪個經營性網站的空間。二是即使通過技術手段獲取經營性網站的IP 地址,但證明效力如何認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三是廣告主與經營性網站、網頁製作者之間一般不簽訂書面協議,也就不易確定經營性網站。②網頁製作者作為廣告發布者也不合適。一是廣告主發佈互聯網廣告過程中,網頁製作者的主要工作是設計、製作互聯網廣告,接受廣告主委託向經營性網站承租互聯網空間,並不直接發佈廣告。二是廣告主與網頁製作者之間若不簽訂書面協議、不索要製作費用的發票,就不容易確定網頁製作者的真實身份。③廣告主一般是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其本身一般不具備直接在互聯網上發佈廣告的技術和能力,所以一般情形下廣告主不會成為廣告發布者。
2、證據收集難。執法人員的互聯網專業知識有限,缺少從互聯網上取證的能力和手段,這給調查取證和證據適用帶來了難題。①無法保證證據內容的完整性。目前執法人員還沒有能力下載虛假廣告的完整內容,尤其是以FLASH 動畫形式表現廣告內容時,因為動畫內容無法與整個網頁頁面同時下載,也就不能體現廣告網頁的全貌,更不能通過某種技術將其整體內容作為原始證據永久複製保存到光盤或U 盤上。②無法確保及時取得網頁上的證據。互聯網上的信息更改比較便捷,如本案中當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上網調取廣告網頁的內容時,當事人的網頁已被刪除,導致無法固定第一手的直接證據。③網頁打印件的證據效力不能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提供複製件;
原件、原物的證明效力優於複製件。但該規定對網頁打印件能否作為原始載體的複製件,沒有明確規定。④網頁證據很容易通過技術操作而滅失。即使網頁打印件可以作為原始載體的複製件,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及時修改網頁內容推翻打印件的證明效力,而執法人員又沒有能力從互聯網上調取當事人在案發後修改網頁的證據。
3、準確定性難。對互聯網違法廣告的查處,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只能適用現行的《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條款,而適用哪部法律予以定性處罰,存在爭議。①認為應當適用《廣告法》。當事人在互聯網上發佈虛假廣告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就虛假廣告而言,《廣告法》為特別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為普通法,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當優先適用《廣告法》。即使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定性,在處罰時仍要轉致適用《廣告法》。②認為應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定性處罰。互聯網本身是一個虛擬的空間,與報刊、廣播、電視、電影等媒介形式有着本質的區別,因此適用《廣告法》定性處罰並不恰當,而應當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其他方法” 予以定性。因為該法規定的“其他方法”的外延遠遠大於《廣告法》的規定,應該用“其他方法”作為兜底條款進行定性處罰。
三、解決難題的建議
1、制定專門法律法規。目前提及互聯網廣告監管內容的法規,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其內容過於籠統。針對互聯網虛假廣告查處難的問題,建議儘快出台互聯網廣告管理的專門性法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以解決管轄權模糊、證據效力不明、定性處罰易產生分歧等問題,做到定性準確,落實網絡運營商的責任。
2、研發網絡監管技術。加強網絡監控,嘗試研發一種電子證據保全系統,以預防網絡商標侵權行為的發生。該系統擁有對重要資料保全、網頁拍照、行為錄製等功能。操作中,普通用户在花費少量費用後,可通過web 訪問系統在線遠程存儲電子數據,方便地對文本、視頻、音頻、圖片、網頁、聊天紀錄等重要資料進行加密操作,生成證據包,從而有效的防止商標侵權事件的發生。這樣,受害人在遭遇侵權或糾紛事件時可以隨時保存、提交證據,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3、實施網站登記備案制度。從市場準入着手,是縮小網絡違法行為範圍的有效途徑。一是網絡商品交易平台的運營商自身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登記備案材料,包括網站所有者的身份信息、網站的主營業務及基本情況等。二是對於在本平台上經營業務的個人商户,要實行實名認證和信用評級,並在網頁醒目處設置監督舉報鏈接,鼓勵揭發違法行為。三是針對屢教不改、整改無效的網上商户,由其所屬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新聞媒體曝光,並納入“黑名單”。
4、強化網絡監管維權手段。一是加強與網絡交易平台的溝通。在網絡交易平台進行的交易中,如淘寶網、拍拍網、噹噹網等,交易方式是點對點之間的交易,交易過程比較簡單,但私密性強,主動監管難度也很大。必須加強與網絡交易平台的溝通,建立網絡維權制度,全面收集消費者的網絡訴求,積極從消費者的申訴、舉報中發現案源。二是建立專業的網絡巡查隊伍。針對利用各種網頁鏈接進行違法行為的取證時效性強特點,基層工商(市場監管)執法部門需要對於轄區內的網絡市場主體進行備案,完善轄區監管數據庫,對於轄區內企業的網站進行有組織、有目的、有重點的日常監管,通過巡查主動發現網絡違法案件線索。三是鼓勵社會的監督舉報。一方面鼓勵消費者增強維權意識,面對網絡市場主體及時反饋;
另一方面鼓勵網絡市場主體主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舉揭發違法行為,有利於提高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監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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