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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標誌安全管理制度5篇 警示標誌安全管理: 保障危險無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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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了警示標誌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在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中的應用。警示標誌是一種重要的安全措施,能夠提醒人們注意危險區域,並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合理設置和管理警示標誌能夠有效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員和財產安全。

警示標誌安全管理制度5篇 警示標誌安全管理: 保障危險無可乘之機

第1篇

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3.1安全部負責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誌樣板,指導各使用單位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符合規範。

3.2各使用單位負責安全警示標誌的計劃報批和維護與管理。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3.3人事行政部負責安全警示標誌發外加工製作。採購部負非加工件責安全警示標誌的採購。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誌。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禁止標誌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槓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誌。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誌。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誌。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採取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誌。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誌。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1安全警示標誌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誌,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並保證標誌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範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誌。用適量的標誌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7.1安全警示標誌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誌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安全部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誌由於不可抗力,損壞請各單位告知安全部,安全部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誌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部歸口負責並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儘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7.5地表區域劃分:以衞生分擔區為基礎,各自衞生分擔區的安全警示標誌各自負責。

警示標誌安全管理制度5篇 警示標誌安全管理: 保障危險無可乘之機 第2張

第2篇

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3.1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誌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使用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並報經總經理批准後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安全警示標誌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誌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誌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誌使用、維護、和管理,並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誌。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禁止標誌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槓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誌。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誌。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誌。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採取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誌。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誌。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1安全警示標誌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

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誌,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並保證標誌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範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誌。用適量的標誌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7.1安全警示標誌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誌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誌由於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請各單位告知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誌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管理部門歸口負責並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儘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第3篇

為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3.1、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誌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生產行政部提交使用計劃,由生產行政部負責審批,並報經總經理批准後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安全警示標誌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誌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誌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誌使用、維護、和管理,並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誌。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禁止標誌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槓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誌。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誌。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誌。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採取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誌。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誌。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5.1、安全警示標誌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 、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誌,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並保證標誌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範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誌。用適量的標誌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7.1、安全警示標誌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誌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行政部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誌由於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請各部門告知行政部,行政部將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誌的使用、發放、回收由生產行政部歸口負責並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儘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7.5、地表區域劃分:以衞生分擔區為基礎,各自衞生分擔區的安全警示標誌各自負責。

第4篇

為了規範安全生產的職業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司員工權利,加強監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4.1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危害告知是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公司員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勞動合同、公告欄和培訓;職業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場所設置可以使員工產生警覺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線條、相關文字、信號、報警裝置及通訊報警裝置等。其中圖形、線條和相關文字統稱為警示標識。

4.2將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並按gbz158-20xx設置警示標識。

4.3依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選用並設置相應的防護標識。

4.4在工作場所中公司員工應嚴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進行防護。

4.5安監辦、生產技術部及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有權對各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處理意見。

4.6.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噪音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部門必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後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等情況通過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和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公司員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4.6.2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在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時,應當依照前條規定,向員工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4.6.3定期對員工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規定方面的培訓,主管部門應瞭解其設置和使用方法。

4.6.4各車間部門要對公司員工進行崗前培訓,使他們瞭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內容、識別警示標識的含意和應對措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標識內容列入在崗職業衞生培訓範圍。

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要發放到相關崗位;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標準及檢測結果公佈於崗位;

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

4.7.1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必須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4.7.2警示標識分為禁止標識、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提示標識和警示線。

警告標識:提醒對周圍環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文字符號;

指令標識:強制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護措施的圖形文字符號;

提示標識: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文字符號;

警示語句是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的詞語。警示語句可單獨使用,也可與圖形標識組合使用。

在有毒崗位設置《有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針對某一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後果及其防護措施。

《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欄、有毒物品名稱、健康危害、警告標識、指令標識、應急處理和理化特性等內容。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入口或作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根據需要,設置“當心中毒”或者“當心有毒氣體”警告標識,“戴防毒面具”、“穿防護服”,“注意通風”等指令標識和“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提示標識。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發生故障時,或者維修、檢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產裝置時,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設置“禁止啟動”或“禁止入內”警示標識,可加註必要的警示語句。

在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防塵”警告標識和“戴防塵口罩”指令標識。

在可能產生職業性灼傷和腐蝕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警告標識和“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指令標識。

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在高温作業場所,設置“注意高温”警告標識。

在可引起電光性眼炎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弧光”警告標識和“戴防護鏡”指令標識。

存在生物性職業病危害因索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感染”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裝置的作業場所,設置“當心電離輻射”警告標識和相應的指令標識。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

4.7.7使用的警示標識、警示信號、報警裝置,應當符合要求。設置的警示標識應當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號、報警裝置保持功能完好。

警示標識設置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警示標識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局部信息標誌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警示標識應設在與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有關的醒目地方,並使大家看見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識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上的醒目處。

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警示標識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警示標識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ο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ο。

警示標識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着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警示標識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4.9.2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10.1各車間部門根據gbz158-20xx要求,對本轄區的職業病危害進行辨識,並根據實際情況將所需的警示標識報安監辦。

4.10.2安監辦根據各車間部門申報情況,審查核實後,向生產廠家採購合格規範的標識。

第5篇

為規範安全設施的管理,營造安全作業環境,確保在生產活動、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安全裝置及安全標誌有效、可靠,保護現場作業人員生命安全及設備財產安全,降低安全風險,結合生產實際,現對厂部所有安全警示標識及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運行、維護等控制管理予以規定。

本制度適用於厂部所屬生產作業區域的安全警示、安全防護設施的管理。

1、設備科負責安全警示標識、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的現場配置標準制定及監督。

2、各使用單位負責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現場安裝和驗收。辦理相關出庫手續。負責對所轄生產現場區域現有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運行、維護和保養,並對需新增、更新安全防護、安全警示標識的統計和申報工作。

3、各車間責任範圍按照《厂部5s管理制度》”各單位職責進行劃分

1、安全防護設施:是指生產作業(含施工作業)過程中,對容易造成人員傷害或危及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機電設備危險部位、危險作業區域、地段設置的安全防護設施(裝置)的統稱。包括各類防護板、防護罩、護欄、防護平台、各類安全監測、報警儀器、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施(不含本體固有裝置)。

2、安全警示標識: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圖形(邊框)或文字構成。安全警示標識分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四類。

1、各使用單位負責所轄現場安全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檢查、維護,對需要新增或破損失效需更新的,按正常工作程序提出申報計劃。

2、設備科根據單位的申報計劃申請,進行現場確認,提出核實意見,並報廠領導審批後,上報公司。

3、安全防護設施(含安全標識)到貨後,各車間按照申報計劃

開具領用單,到倉庫辦理出庫手續,並負責現場安裝。

1、各車間應加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識的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半年檢查一次,確保設施運行可靠、有效,安全標識清晰、乾淨,並定期進行檢查予以確認。

2、因檢修、施工作業,需臨時拆除、移動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前向車間領導申請,經許可同意後方可進行;檢修完畢必須及時予以恢復至初始狀態,檢修和使用車間安全管理人員應進行現場確認。

3、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識因老化、破損,不能滿足安全需要必須增加或更新的,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車間主任簽字同意,報送設備科審查、確認,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和廠領導審批意見,彙總上報公司進行辦理。

4、厂部/車間安全管理人員應將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識的完整性、有效性納入安全檢查項目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或隱患整改通知單,責令責任單位予以改正。

5、安全警示標誌應設置在危險作業區域或設備的明顯位置,且醒目、清晰,各類標識應保持潔淨,設置的'高度應與人的視線基本保持一致。

6、危險作業區域的出入口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提示標識牌,對危險因素、危害程度、事故類別、防護措施和應急處理予以明示。

7、在危險地段、高空作業區、受限作業地點均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裝置),各類井、坑、溝、洞均應加裝防護蓋板或護欄。

8、在生產作業中,發現安全防護設施損壞、失效和安全標識破損、缺失的,現場作業人員應及時向上一級領導報告,要求維修和恢復。

9、安全防護設施(含安全標識)未經同意,私自拆除、移動和破壞的,由各級安全部門予以制止、處理,對造成設備損壞或引發事故的,由肇事方承擔經濟損失賠償和其他的法律責任。

使用單位班組對本單位安全防護裝置(產品)的安全性能的完好性、安全使用情況、維修保養、標定校驗等工作開展日常性檢查。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厂部經濟責任制考核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2)人為損壞或擅自擴大報廢範圍的,處罰責任單位100~300元/個。

(3)未及時安排修復、標定、校驗的,處罰責任單位100~500元/台。

(4)因安全防護裝置配置不當、未按規定正確使用以及安全性能不符合標準而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按《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