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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篇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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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它為企業的生產、辦公、管理等方面提供了約束和指引。通過科學規劃和嚴格執行,可以有效避免事故的發生,並保護員工和企業的利益。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篇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

第1篇

為規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實現安全生產管理全過程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際,對《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進行了修訂。

各公司須按照本制度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適用於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並嚴格執行到位。

股份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追究對象為子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和責任部門中層管理人員,子公司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按照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責任追究方式分為:“行政處分”、“責任制年度考評”兩種,兩種責任追究方式同時執行。

(一)發生一起1人工亡的責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給予降免職處分,事故責任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中層管理人員給予免職處分,受處分人員1年內不得提拔。

(二)發生一起2人工亡的責任事故的或者年度內連續發生兩起1人工亡的責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給予免職處分,事故責任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中層管理人員給予免職處分,受處分人員1年半內不得提拔。

(三)發生一起3人及以上工亡的責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給予免職處分,調離本公司,事故責任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中層管理人員給予免職處分,受處分人員2年內不得提拔。

(四)年度內累計發生3人及以上5人以下重傷的責任事故的,行政處分參照本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執行。

(五)年度內累計發生5人及以上重傷的責任事故的,行政處分參照本制度第五條第二款執行。

(六)廠區內發生一起相關方1人死亡的責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事故責任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中層管理人員給予降免職處分。

(七)廠區內發生一起相關方2人及以上死亡的責任事故的或者年度內連續發生兩起相關方死亡的責任事故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給予降免職處分,事故責任部門負主要責任的中層管理人員給予免職處分。

(八)在本單位的子公司領導,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免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執法部門依照刑法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組織或者參與破壞事故現場、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證據,阻撓事故調查處理的,子公司主要責任人員給予免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執法部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對於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包括廠區內相關方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的,子公司主要責任領導給予免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執法部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檢查,拒不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決定、指令、要求等,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子公司主要責任領導給予免職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執法部門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發現疑似職業病未及時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股份公司安委辦及總經辦報告的,確診為職業病後,並未及時向(除以上部門外)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的(包括1周內未上報或政府部門下達未上報處罰通知單),給予主要責任領導警告處分;由於職業禁忌症人員未及時調整崗位或進廠時(每年)未及時安排職業健康體檢,發生新增職業病例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責任專業分管領導給予降職處分。

(十三)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後果嚴重程度,給予子公司主要責任領導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免職等相應處分。

(十四)託管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行政處分參照本制度第五條執行。

(十五)兼職多個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專業分管領導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行政處分參照本制度第五條執行。

(一)根據股份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的《年度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目標責任書》的規定,每年對照《考核細則》組織對各子公司開展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年度考評。經考評,凡是列入股份公司“一票否決”單位的,取消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蔘加當年各項先進評比表彰資格,1年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並根據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降職、免職。

(二)發生工亡責任事故的“一票否決”單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第一款的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年終獎減半發放,符合本制度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主要負責人和事故責任專業分管領導取消年終獎。

(三)區域內所屬子公司發生工亡責任事故的,區域主要負責人的年終獎,按每人次核減5%年終獎。

對於本制度規定以外的責任追究事項,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規定,同時參照本制度同級別的責任追究條款規定,提出對子公司相關責任領導的處理建議,經股份公司安委會研究,報公司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由於子公司發生安全、職業健康等相關事故(事件),子公司出現社保賠付差額部分的,30%由子公司班子成員及二級部門相關責任人承擔,承擔比例為班子成員佔70%,二級部門相關責任人佔30%,子公司拿出具體賠償意見報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在年終目標責任制中清算,個人被政府部門處罰的,由個人自行承擔。

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已經承擔法律責任或受到國家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罰,重於股份公司對其處理規定的,不再重複處理;輕於股份公司處理規定的,仍按股份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股份公司對子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由股份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按照本制度執行和負責解釋。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篇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 第2張

第2篇

1、 為了加強本公司安全防範工作,保護企業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公司以“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為方針,全方位實施安全管理。

1、加強各種可燃物質的管理,對易燃物質要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3、配備消防設施,如消火栓,消防水源、砂箱、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器或泡沫滅火器等,要經常檢查、定期更換,使之處於良好狀態。

1、各類電器設備的選用和安裝要符合安全技術規定,保證設備的保護性接地或保護性接零良好。

2、電氣設備要定期檢修,並作好檢修記錄,及時更換老化或裸露的電線,及時拆除臨時和廢棄線路等,接線頭要包紮絕緣。

3、建全電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章和責任制度,嚴禁違章作業,嚴禁非專業人員擅自操作或修理電器設備。

4、對電器設備進行修理作業,要拉斷電源和穿戴絕緣衣物。

5、組織職工訓練,掌握對觸電者的急救措施和技術。

第五條 事故處理: 事故處理是包括事故發生後的緊急處理、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和統計、採取措施及處分有關單位和人員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

事故往往具有突然性,因此在事故發生後要保持頭腦清醒,切勿驚慌失措,處理失當。一般按如下順序處理:

1、首先要切斷有關動力來源,如氣源、電源、火源、水源等。

4、及時報告和呼喚援助的同時防止事故擴大和儘可能減少損失。

5、採取滅火、堵水、導流、降温等措施使事故儘快終止。

對傷亡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的基本目的是:找準原因,查明責任,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4、查安全防護、保險、報警、急救裝置或器材是否完備。

1、檢查工作區域的安全性:注意周圍環境衞生、工序通道暢通、梯架台穩固、地面和工作台面平整。

2、檢查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材料有無斷裂、毛刺,注意堆放、運輸手段等。

3、檢查工具的安全性:注意是否齊全、清潔、有無損壞,有何特殊使用規定、操作方法等。

4、檢查設備的安全性:注意防護、保險、報警裝置、控制機構的完好情況。

5、檢查其他防護的安全性:通風、防暑降温、保暖情況,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和正確使用,有無消防和急救物品等。

第十條 安全保衞工作特指公司辦公區域內的防盜、防火及其他保護公司利益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司實施節假日值班制度,由辦公室負責每月的值班安排和監督工作,值班人員必須按時到崗,並認真履行值班職責,檢查各部門對各項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是否落實。

第十二條 夜間值班人員負責每日的開門和鎖門,每日晚上值班人員在鎖門前必須認真檢查門窗是否鎖好,電源是否切斷,保證無任何安全隱患。

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應妥善保管印章、錢款、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下班前將抽屜及文件櫃鎖好,切斷電源後方可離開。

第十四條 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地對公司辦公環境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如有安全隱患,相應部門要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 公司所屬辦公區域的門鎖鑰匙,起用前應在辦公室備份一套,辦公室必須妥善保管,以備急需時使用。

第十九條 本公司發生財物失竊事件後,有關人員須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查看該房門是否有明顯損壞或被硬性物撬開的跡象。

第二十條 開門進入房間後,須查看房內之物是否凌亂,行李或提箱、櫥櫃是否被撬開。

第二十一條 不可移動現場擺設、觸摸任何物件,及時封鎖現場,不準任何人進入。

第二十二條 觀察有無形跡可疑人員出入,記錄被竊物品價值、盜竊時間等。

第二十三條 偵查人員到現場後,應主動協助其工作,以做好內部調查。

第二十四條 對所涉及的各部門人員進行調查並錄取口供,同時對重點部位和個人進行嚴密調查。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防患於未然。

第二十六條 總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門均實行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

第二十八條 各分公司要建立義務消防隊,發生火災要盡力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均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市消防機關頒佈的有關防火規定,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採取具體措施。

第三十條 完善逐級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火險後,都要及時、準確地向辦公室安全保衞部門或消防機關報警(119),並積極撲救。單位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1、堅持執行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為作鬥爭、保障生產安全的,獎勵20—50元;

2、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獎勵100---1000元。

1、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仍拒不執行的,處罰款200元/次。

2、因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經濟賠償責任,並處罰款200元/次。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並對所在部門防火責任人處罰款200---1000元。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總部全體員工及所有駐外機構的員工。

第三十八條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員工人身發生重大的病、傷、亡或重大的刑事案件、家庭惡性糾紛等。它們具有突然性、特殊性等特點。

1、突發重大事件一經發生,當事人或知情人須向相關管理部門及公司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協同解決。在解決的過程中,需要向公司有關部門求助時,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與支持,不得推諉延誤。

2、在時間不允許的情況下,辦公室可以採取邊報告、邊處理的方法,對事件直接進行處理。

3、公司辦公室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調動公司一切必要的資源;全權處理後,再進行經驗總結。如有偏差,待處理下次類似事件時,再吸取教訓。

4、突發重大事件處理過程中涉及公司以外的人和事,統一由公司辦公室對外交涉。

5、突發重大事件的事發報告、請示及事後結果報告統一由辦公室向公司領導報告。

1、對突發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分析,必要時可將分析報告,通報給相關人員以吸取教訓。

2、對處理政策的把握和公司組織意圖的理解方面進行認真總結,供其他管理者參考借鑑。

第3篇

一、礦井每年年初根據礦井年度生產作業計劃,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各安全生產專業科室(區隊)技術主管制定礦井本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本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必須報區煤炭局批覆後,下發到各有關單位落實。

二、各單位要組織本單位職工認真學習礦井本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並結合現場實際辨識工作場所主要的危險有害因素,根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要求,制定出預防措施和處理措施。

三、礦井各單位要認真組織職工學習礦井災害及處理計劃,以及本單位的工作場所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預防措施和處理措施,礦井對學習效果進行統一考核,凡考試成績不合格,沒有參加考試者,不得下井作業。礦將組織安檢等相關部門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對本年度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落實。

四、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應明確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通風、防塵、防瓦斯、防水災、頂板、提升運輸、職業危害等主要危害有害因素,並分別制定管理制度、預防措施、處理計劃,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五、每季末根據礦井季度作業計劃,及時對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進行修編,並下發到有關單位貫徹執行。

六、實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在學習貫徹落實等不認真、組織不力或在災害處理過程中延誤戰機的單位及個人,根據責任大小,分別給予一定的處罰。

七、建立健全預防職業病危害制度,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八、為強化管理,加強監控,確保對礦井各主要危險防患於未然,有針對性地分別制定專門制度。

1、礦井通風科根據礦井月度生產作業計劃結合現場實際按《規程》要求,確定瓦斯檢查點,並由技術員根據現場變化負責及時增、撤瓦檢點,每次設置、增、撤瓦檢點都必須書面報總工程師審批。

2、瓦斯檢查員按照總工程批准的瓦斯檢查地點按規定進行檢查。對瓦斯湧出較大,瓦斯湧出量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實行跟班蹲點隨時檢查瓦斯濃度,瓦斯檢查員實行現場交接班,工作面還要安設甲烷傳感器。對於瓦斯異常採區裏瓦斯湧出量不大、瓦斯湧出量正常的一般地點實行巡迴檢查制度,規定每個班檢查3次,兩次檢查時間之間的間隔,不得小於2個小時,也不得大於4個小時。

3、瓦斯檢查員在班中每檢查一次必須向調度彙報。交接班時,必須交接清楚並填寫記錄。

4、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制度,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認真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牌板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檢查手冊必須有現場施工負責人簽字。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時,瓦檢員必須依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測定瓦斯濃度,應在巷道靠近頂板以下20釐米的位置;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巷道靠近底板20釐米處。

6、採煤工作面迴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距採煤工作面煤壁線10m以外的迴風順槽風流中測定,並取其最大值;掘進工作面迴風流中的瓦斯

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導風筒末端以外的巷道風流中測定,並取其最大值。

7、在井下任何地點放炮,都要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非炮掘施工單位原則上不準放炮,確需放炮必須編制專門的措施,嚴格按措施執行。放炮員要認真填寫齊全“一炮三檢”記錄。

8、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因其它原因停風必須立即斷電、撤人,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停風區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對停風地點的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週至少檢查一次。

9、排放瓦斯要有經批准的專門措施,並由礦山救護隊嚴格按措施執行。

10、及時檢查可能湧出瓦斯的地點,消滅瓦斯積聚,並做到無瓦斯超限作業。

11、礦井總迴風巷或一翼迴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報礦總工程師。

12、採區迴風巷、採掘工作面迴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0.8%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都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及時報總工程師和通防科、調度室。

13、停電檢修期間和恢復通風時,通風工區必須編制專門措施按程序審批,並嚴格按措施執行。

14、瓦斯異常區內的採掘工作面及特殊地點,要安裝使用瓦斯電閉鎖,並嚴格按高瓦斯區管理。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檢員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異狀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15、加強對高冒區和採煤工作面迴風隅角的瓦斯檢查。對高冒區及時防治瓦斯積聚,及時充填,及時封閉。對採煤工作面迴風隅角重點檢查,發現瓦斯接近超限濃度時必須派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同時在工作面進風隅角掛較為嚴密的擋風簾;在迴風隅角附近掛導風簾進行治理瓦斯。

16、掘進工作面距迎頭5m內,採煤工作面進、迴風隅角和採煤機附近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檢測儀,並正常使用。煤與半煤巷掘進和採煤工作面迴風巷按監測管理規定安設瓦斯傳感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懸掛位置與傳感器相同。

17、機電部門和採掘單位要嚴格執行“包機制”,確保機電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完好可靠,防止失爆。確保局部通風機的可靠供電,杜絕無計劃停電停風。

18、通風科每週對所有的密閉進行全面的檢查,及時維修,防止瓦斯湧出,同時做好有關記錄。

19、瓦斯檢查員必須經特殊工種培訓合格後持有效證件上崗。

20、進入瓦斯異常區內的所有人員都必須以《瓦斯異常區的管理》措施為重點進行安全培訓並熟練掌握,嚴格按管理規定執行,規範工作行為。

21、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工作,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22、通風科值班人員必須審閲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井調度彙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及時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閲。對重大問題要及時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23、瓦斯異常區內的採煤、綜掘工作面原則上禁止放炮。確需放炮時,必須編制措施,除按正常程序審批外,必須經礦長審籤。放炮施工單位嚴格按火工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24、已封閉的巷道,必須編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准後由救護隊負責破除擋風牆。

25、排放氣體的安全措施必須由通風科編制,經通風科、安全科的主管工程師和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審批後,排放氣體措施送救護隊,由通風科負責組織,由救護隊實施排放。

26、排放氣體前,所有參加排放氣體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掌握排放措施並簽字。

28、礦井礦長、總工程師、爆破工、採掘區隊長、通風科科長、區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29、監測監控裝置要保證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安全監控設備每月必須至少進行1次調試、校正。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採用載體催化組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由校驗監控負責採取安全措施。

30、監控中心要24小時不間斷正常監測,設備顯示、打印、報警、存儲等功能正常,按時打印報表。

31、按要求及時填繪有關記錄、台帳、報表、圖紙。建立監測數據庫,瓦斯、一氧化碳等資料要保存1年以上。

32、主要通風機和井下局部通風機要安裝開停傳感器,風硐安裝負壓、風速傳感器,主要回風巷、採區迴風巷測風站內要安裝瓦斯、風速傳感器,主要進風巷要安裝風速傳感器,採煤工作面迴風巷安2台甲烷傳感器,採煤工作面迴風巷安裝1台一氧化碳感器,主要風門安裝開關傳感器。

33、風速傳感器要安裝在能正確反應巷道平均風速的位置。

1、認真落實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制,堅持煤塵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則,杜絕任何地點的煤塵積聚和飛揚。

2、井下巷道衝塵必須懸掛衝塵牌板,嚴格按衝塵週期執行。

3、井下所有防塵設施按劃分的管理區域,掛牌管理,由各單位負責現場管理和使用。

4、各類防塵設施由通風科按標準安裝後,移交給現場施工單位,並在設施交接單上雙方簽字、存檔,真正做到誰使用、誰負責。

5、每旬必須對井下所有防塵設施及衝塵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做好詳細記錄。

6、對損壞和不正常使用防塵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一律按規定進行處罰。

(1)、採區和新工作面的設計,必須編制設計防治自然發火系統措施。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編制有明確防治自然發火的措施規定。

(2)、合理選擇採煤工藝,努力做到不丟煤、少丟煤,當煤層厚度超過採高時,必須沿頂留底開採。在因受地質條件影響時,留頂煤開採的工作面,必須編制專門的防治自然發火措施。

(3)、採煤工作生產過程中,採空區必須回撤乾淨,不得隨意丟棄物料和支護用品,兩巷端頭的浮煤必須清理乾淨。

(4)、沿空送巷的掘進工作面,要加強巷道的支護,必須採取防止通過巷幫裂隙向採空區漏風的噴漿封阻措施。

(5)、加強採空區管理,採煤工作面結束後,必須在1.5個月內建立不少於兩道的永久密閉進行密閉。

(6)、建立封閉採空區的管理制度和密閉管理台帳,每月必須對採空區進行一次人工取樣氣體分析,建立分析台帳,並編制分析報告報公司有關領導。

(7)、合理優化通風系統調整,積極採取綜合預報預防措施,切實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治理,一旦發現自然異常區,必須及時報礦調度和總工程師,採取措施進行治理。

(1)、主副井口房和通風機房的防滅火管理,附近20米範圍內不準有明火。

(2)、必須使用阻燃性皮帶,堅決杜絕非阻燃性皮帶下井。

(3)、皮帶運輸機要安裝防滑保護、防跑偏裝置、堆煤保護和温度煙霧保護等裝置,並有專人檢查維修,保證靈敏可靠。

(4)、運輸巷必須安裝齊全防塵管路,每隔5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除防塵用水外,必須滿足消防用水。

(5)、皮帶機頭、機尾及周圍的浮煤必須及時清理乾淨,並要按規定配齊滅火器和滅火沙等消防材料和工具。

(6)、加強井下電氣設備的管理,杜絕失爆,堅持使用好過流、短路、漏電及漏電選線保護裝置。

(7)、機電峒室、工作面移動變電站和其它電器設備處,要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滅火沙箱和其它消防材料,現場工作人員要熟悉存放地點並會熟練操作使用。

(8)、井下采掘工作面、機電峒室和材料峒室內嚴禁存放汽油、柴油和變壓器油。井下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不準亂扔亂放。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峒室內。

(9)、加強井下燒焊管理,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燒焊前要制定嚴密的措施。燒焊現場要安排專人負責,有安監員和瓦斯檢查員監督檢查。嚴禁無措施和超範圍燒焊。

(10)、加強火工品的管理,嚴格火藥、發放、領取、清退和存放制度,各放炮地點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的要求進行放炮作業,嚴禁放糊炮和明電放炮。

(11)、加強職工的防滅火安全知識教育,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嚴禁穿化纖衣服下井。

(13)、在出井口和井底車場分別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內要儲存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安排專人管理,定期檢查和更換。

(14)、礦井要每年進行一次反風演習,每季要對反風設施進行檢查一次,要保證反風設施完好可靠,以備必要時進行反風。

為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等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生產方針,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提升我礦防治水管理水平,增強礦井防災抗災能力,有效遏制水害事故的發生,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穩固保持礦井防治水工作的良好局面,打造本質安全型礦井。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保證煤礦安全正常生產建設的一項重要技術基礎工作。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的發生,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要求。

2、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並配備專職防治水技術人員。礦長對所在礦井防治水工作負領導責任,實行全面領導,定期分析研究防治水工作中的問題,檢查各項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在人力、物力、資金等方面給予保證;總工程師對礦井防治水工作負技術責任,直接領導礦井防治水工作,為防治水患提供技術保證;地測部門是礦井防治水業務保安部門,必須按照五項業務保安責任制度,按有關規定有計劃地開展水文地質工作,為礦井防治水預防重大水患事故提供詳實可靠的基礎成果資料,並提出預測預報,地測部門對預防重大水患事故負業務保安責任;設計部門要將防治水工作列入設計內容;各採掘區(隊)長對本區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實負第一責任,班組長對本班組的防治水安全措施的落實負直接責任;安全部門對防治水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進行監督檢查。

3、礦井水文地質工作是防治水工作的基礎。為此,必須依據《礦井水文地質規程》的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礦區(井)水文地質調查、勘探和觀測工作,查明礦井的各種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規律,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術依據,根據生產計劃安排的需要,不斷地提供水情資料和年、季、月水情水害預報,井巷接近危險地段或水情發生變化要根據有關的規定提供臨時水害通知單。各種水情資料、水患預報要詳實、具體,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要強,經礦井總工程師審查批准後,發至設計、施工、安全科等單位和有關領導。

4、設計部門必須認真分析研究水患預測預報資料和有關的水文資料,在編制裁決工程設計時充分考慮水害因素,從工程設計開始,為防止重大水患和探放水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並將探放水工程納入採掘工程設計和工作面銜接計劃時間表內。

5、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採”的探放水原則。在受水害威脅地區進行採掘施工時,必須首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部門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意見,並提出防範措施。防範措施經礦總工程批准後實施,採掘工程待確認水患排除後方可施工。

6、探查水壓大於2mpa的探放水工程設計,經總工程師審查後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探放水設計經批准後,屬於鑽探施工部分,由鑽探部門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屬於井巷工程施工部分由施工單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措施由總工程師審批,並取得開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7、在存在老空區積水威脅的地區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須確定探水線,並準確的將積水區範圍、積水標高、積水深度、積水動水量及探水線填繪在專業礦圖上。

8、各類井巷工程貫通前,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情況不清時,必須在距貫通點30米(煤巷)或20米(巖巷)前,發放水害通知單,查清條件,待排除積水或淤泥後方可貫通。

9、由於受巖溶陷落柱影響,所造成的高水位異常區和巖溶陷落柱懷疑區,必須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綜合勘探,查清巖溶陷落柱懷疑區的分佈位置,含、導水性及高水位異常原因、範圍,探查原則“先物探,後鑽探”,探查結束後提出成果報告及防範措施。不進行專門勘探,水文地質條件不清,在上述區域不得設採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對於經探查確定的巖溶陷落柱懷疑區無論是否導水,均要按規定留設煤柱。

10、礦井之間的隔離煤柱必須按有關要求留設。所有防水煤柱內不得進行任何採掘活動,以保證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開掘巷道時必須提出專門報告和相應的有效措施,經上級部門審查審批,不經正式批准不得施工。

11、堅持水害隱患定期排查制度,各生產礦井由總工程師組織,每月進行一次,由防治水中心負責人組織每週一次,對重點水害問題組織排查,每次排查要有正規記錄,內容要齊全、規範。

12、當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現水文地質異常情況時,要求主管領導和有關技術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並對井上下鑽孔水位及湧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對收集到的數據及時進行分析、整理,拿出結論性意見。

13、堅持質量標準化與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杜絕防治水工作中的隨意性和僥倖思想,規範礦井防治水安全技術工作,以高質量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

14、為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預防重大水患事故的發生,嚴格執行防治水管理十不準:

(3)探放水鑽孔正式探水鑽進時,未安好孔口裝置時,不準繼續鑽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明時,不準貫通。

(5)所有下山掘進巷道無特殊原因未到位不準停止掘進。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積水威脅或情況不明時不準施工。

(7)在高水位異常區和陷落柱懷疑區的工作面上未經探查,不準回採。

(8)回採工作面波及範圍內的水位孔或封閉不良鑽孔,未經處理前,不準施工。

(9)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未經總工程師批准,不準施工。

(10)受底板奧灰高壓水威脅的礦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準佈置在灰巖及以下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