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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承諾書4篇 "告別虛偽的承諾,成就真實的自我"

欄目: 其他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8.37K

放棄承諾書,又稱為放棄權利書,是指當事人自願放棄已經獲得的一定權利或利益,以達成其他目的的一種法律文書。在合同訂立、民事糾紛、婚姻協議等領域,放棄承諾書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放棄承諾書4篇

第1篇

因本人現已經自願申請離職,鄭重承諾如下:在公司工作期間,如本人享有未盡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住房公積金繳存),本人自願放棄。

放棄承諾書4篇

第2篇

本人,性別,年齡,於年__月至年月入職貴公司,本人入廠時,公司已向我告知應按法律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廠裏也一直要求給予本人繳納社會保險。但經本人慎重考慮,本人不願意購買社會保險,故請貴公司不要為我辦理社會保險(含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即本人放棄貴廠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公司應交的社保費用,每月以現金的形式在工資裏補發給本人。

一:放棄參加社會保險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

二、本人保證以後不以訴訟或其它非訴訟方式就參加社會保險問題政府和單位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三、本人承諾以上內容是本人真實意願,本人有能力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本人,性別,年齡,曾於年月至年月在宣威市雙河鄉擔任(民辦或代課)教師。,本人符合購買養老保險條件,但由於個人原因,本人自願放棄參加養老保險,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本人自行承擔。本人現承諾:

一、放棄參加養老保險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

二、本人保證以後不以訴訟或其它非訴訟方式就參加養老保險問題向政府和單位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三、本人承諾以上內容是本人真實意願,本人有能力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第3篇

自願放棄購買養老保險承諾書本人 ,性別 ,年齡 ,曾於 年 月至 年 月在宣威市雙河鄉擔任(民辦或代課) 教師。根據雲人社發【20xx】101號文件精神,本人符合購買養老保險條件,但由於個人原因,本人自願放棄參加養老保險,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本人自行承擔。

本人現承諾:一、 放棄參加養老保險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

二、本人保證以後不以訴訟或其它非訴訟方式就參加養老保險問題向政府和單位提出任何權利主張;三、 本人承諾以上內容是本人真實意願,本人有能力承擔相應 法律後果。

第4篇

人民法院報訊,20xx年8月中旬,徐某與一外省藥業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在成都某知名藥店從事藥品銷售工作,徐某填寫了員工入職表,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隨後,公司與徐某又簽訂《員工不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內容為“一、本人作為公司正式員工,自願要求公司不要為本人在就職期間購買社會保險,並同意接受公司給予的補貼。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諾書後,不得在事後以公司未為本人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與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擔經濟補償金。三、本人簽訂本承諾書完全出於自身真實意願,自簽訂之日起,即時生效”。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應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原告卻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其中二倍工資應以正常工作時間所獲工資數額即1400元/月為計算標準,不包括非常規性獎金及風險性項目收入等,經濟補償金依法按2.5個月工資標準計。至於補繳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的爭議,屬行政管理的範疇,法院不予處理,法院認為原告某藥業公司未與被告徐某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向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故判決藥業公司支付徐某二倍工資的差額部分15400元、經濟補償金7375元。

律師説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個人承諾無效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相對來説,用人單位是占主導地位的,一般處於強勢,而勞動者處於被動地位,相對弱勢。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單位不願簽訂或不願履行勞動合同,本案情況則比較特殊。若以個人承諾放棄社保、補償等來維繫相關勞動關係,就容易使勞動者處於被動、脅迫地位,使相關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現實中公司必須嚴格落實勞動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籤勞動合同就可以不買“五險一金”的違法心理。建立勞動關係,就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既是切實保障員工享受的社會保險權利,同時也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給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機,免受不當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