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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僱傭合同8篇 《揭祕勞務僱傭合同,讓你順利簽約無憂》

欄目: 其他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2.09W

“勞務僱傭合同”是指企業或個人與勞務服務公司簽訂的一種用人合同。該合同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了僱傭期限、服務內容、報酬、保險等方面的具體條款。此類型的合同適用於短期、臨時、專項等工作需要,具有靈活性強、成本低、風險小等特點。

勞務僱傭合同8篇 《揭祕勞務僱傭合同,讓你順利簽約無憂》

第1篇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xx〕11號)的規定,勞務合同糾紛是放在"第四部分、債權糾紛"中之"合同糾紛"中之"勞務(僱傭)合同糾紛",而勞動糾紛時放在"第六部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中之"勞動爭議",這就需要在司法實務中區分什麼是勞務(僱傭)合同,什麼是勞動合同。

僱傭,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1]。按照樑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中的定義,"僱傭合同是受僱人向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482條,《瑞士債務法》第319條第一項,《德國民法》第611條,《日本民法》第623條,都對僱傭合同作出了規定。

由於存在反剝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國民法沒有正式定義僱傭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涉及僱傭合同糾紛時的訴訟主體、民事案由及賠償原則進行了規定。(二)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雖然在實務中經常提及,但在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一般認為勞務是指以活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通常表現為一種活勞動形態勞務關係[2]。廣義的勞務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有名合同、消費服務合同及僱傭合同等,比如王全興教授就認為"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託合同、信託合同和居間合同等"。而狹義的勞務合同只包括僱傭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從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勞動關係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僱傭、勞務、勞動合同三者之間的關係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一種觀點認為,由於勞動合同是在17世紀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時從僱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廣義上的僱傭合同包括勞動合同。該觀點為包容説。

(2)一種觀點取廣義的勞務合同含義,勞務合同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託合同、信託合同、居間合同、消費服務合同以及僱傭合同等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但是由於勞動關係由《勞動法》規範,所以勞務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3)一種觀點取狹義的勞務合同含義,把僱傭合同等同於勞務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僱傭和勞務合同等同,歸為一類案由"勞務(僱傭)合同糾紛",把勞動合同和勞務(僱傭)合同並列。該觀點為並列説。

由於我國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定義勞務合同(關係),且勞務合同(關係)的含義過於寬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種觀點即一些學者的説法,提出勞務合同是為了與勞動合同區別,但是由於勞務合同包括的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規範,信託合同可由《信託法》規範,而消費服務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範,只有除這些以外的勞務提供才涉及僱傭合同,這樣看來只要明確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就足矣,沒有必要再提出勞務合同從而增加概念的混亂。),本文以下內容也不再單獨採用勞務合同(關係)概念,而是採用上述第三種觀點即將勞務合同等同於僱傭合同,將勞務(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看做是並列關係。

勞務(僱傭)合同中的用工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勞動法》規定,勞動關係中的用工主體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係也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由於勞動合同的用工主體不能為自然人,所以當用工主體為自然人的時候,用工主體和提供勞務者建立僱傭關係。當用工主體為單位時,就要通過其他方式進行分辨兩者之間是什麼關係,區分方法後面詳述。

勞務(僱傭)合同中僱傭方和受僱人兩者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它們之間是一種"勞務"與"報酬"之間的交換,受僱人可以不遵守僱傭方的內部規定,受僱人還可以同時選擇給兩家以上的僱傭方提供勞務。

勞動合同中主體雙方具有一定的隸屬、管理關係。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與安排。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獎勵懲罰措施可以約束其內部員工,但未經受僱人同意卻不得約束受僱人。受僱人只需要按照僱傭契約完成工作任務,無需接受僱傭人的其他無關指示。

勞務(僱傭)合同是一種私法上的關係,強調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國家就不予干預,其權利義務的調整主要參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範。

勞動合同也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體現,但《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工作時間、最低工資、休息制度、工傷保險等均有明文規定,體現國家強制力對勞動關係的干預,一定程度約束了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其權利義務的調整主要參照《勞動法》。

勞務(僱傭)合同糾紛應當按照民事爭議處理,而勞動合同糾紛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按照現行的勞動法律規範,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僱傭關係中發生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

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的。勞務(僱傭)合同的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口頭或其他形式加以規定。

在《工傷保險條例》頒佈前,司法機關一般通過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來區分是勞動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具有營業執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則被認定為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反之被認定是僱傭關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後,由於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係也按照勞動關係處理,不能再按照主體資格來區分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

目前實務中的操作不盡相同。有些勞動仲裁部門依然採用審查主體資格的辦法,遇到涉及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其申訴的案件即不予受理,於是有些法院對於不符合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案件直接以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勞務(僱傭)合同糾紛為案由,在審理中卻援引《勞動法》。當事人在起訴時也有意識的選擇有利於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勞動者在非法用工單位發生工傷後,本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處理,但是實踐中有些當事人為了取得精神損害撫慰金,卻更願意選擇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起訴。

①家庭幫工。如家務鐘點工、保姆、家庭教師、家庭護士等。

③工作事務幫工。如單位請人臨時搬運貨物、看門、掃地、"棒棒軍"等。

(2)承包人僱工形式。主要是在建築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後,由該承包人招聘僱工從事該勞務作業,城市中建築工地上的農民工就大多屬於這種情況。

(3)合作型僱工形式。僱主一方面僱傭人提供勞務,一方面自己也從事該工作,比如個體出租車老闆僱傭另外一名司機和自己一起合作分時間段開出租車等。

(4)返聘形式。離退休人員退休後在受聘從事一些工作,比如為企業看門的老大爺,為單位掃地的老大媽等。

(5)勞務派遣形式。勞務派遣協議涉及到三方關係,即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即用工單位,以及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等三個關係,該形式後面詳細介紹。

2、在用工主體為單位的情形下區分勞務(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

由於勞動合同的用工主體不能為自然人,所以當用工主體為自然人的時候,用工主體和提供勞務者建立僱傭關係。當用工主體為單位時,就要通過其他方式進行分辨兩者之間是什麼關係。本文認為在該情形下,辨析勞務(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關鍵點在於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具有從屬性,此乃勞動合同的特色,也是與勞務(僱傭)合同的明顯區別之處。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勞動者自行決定的自由權受到約束。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指揮、領導與安排,勞動者對自己的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勞動崗位和內容由用工單位決定,接受用人單位獎勵懲罰措施,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

勞務(僱傭)合同中,①受僱者的自由權相比受到的約束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時,可以從事其他的活動,比如不是公司職員的門衞在盡到保安職能的同時看書、保姆在照看小孩的時候可以看電視消遣等;②受僱者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內的工作就行,比如用人單位不會要求臨時僱傭的搬運工在搬運車上貨物時遵守其複雜的內部規章制度;③受僱者一般可以在一家以上單位上班,比如一些學校的教授在外兼職上課,僱他們兼職上課的單位和教授之間就是僱傭關係。

勞動者完全被納入單位的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勞動者並非為自己勞動,而系從屬於單位,為單位而勞動,勞動者的創造性受到限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工資、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僅與其工作業績有關,而且一般與企業的效益掛鈎,勞動者在經濟上完全依附於用工單位,用工單位要解聘勞動者,需要提前通知。

勞務(僱傭)合同中,用人單位不必為受僱者提供有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福利待遇,所給的報酬只是受僱者提供的勞務的對價,與企業的效益無關,只與受僱者提供的勞務的數量和質量有關。用人單位根據企業的情況和受僱者簽訂合同,如果要解聘受僱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該勞務(僱傭)合同沒有到期,單位只需承擔違約責任。一些自由職業者如畫家、攝影愛好者、作家等,他們可同時為多家單位工作,但不享受該單位的福利待遇,他們所得的報酬只跟其提供的作品即勞務有關,在經濟上沒有從屬和依賴關係,他們和用工單位之間就是勞務(僱傭)關係。

在現代企業組織型態之下,企業的經營、生產活動一般是靠將勞動者編入其生產組織內遵循一定生產秩序而完成,也就是説勞動者一般不能獨自完成企業的生產經營任務,企業要將勞動者依據企業組織編制,安排其職務讓其成為企業從業人員之一,同時與其它從業人員,共同成為有機的組織,勞動者為單位職工花名冊的一員。由於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組織結合緊密,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為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的一部分,勞動者如果要離職,需要提前通知用工單位。

勞務(僱傭)合同中,受僱者不是企業組織中的一員,即受僱者非單位職工花名冊的一員。受僱者和單位的組織結合不緊密,其工作性質一般不重要,從事輔助性的工作,受僱者可以隨時離開用工單位。比如象單位僱的鐘點工、清潔人員等,他們在組織上不從屬於用工單位,不是該單位的職工,可以隨時離開。

是否具備從屬關係,還應從工作時間長短、工作場所是否有限制、支付報酬情況、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有無一般管理指揮監督權、勞務的提供有無代替性等因素,作綜合判斷。

一般來説,具備工作時間短且為臨時性工作、工作場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數即提供勞務次數支付報酬、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沒有一般的管理指揮監督權、所提供的勞務可替代性強等因素可以用來支持沒有從屬性,但是,不能反過來推斷,具備工作時間長期、工作場所固定、非按勞務次數支付報酬、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揮監督權、所提供的勞務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具有從屬性,因為衡量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具有從屬性,主要還是從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這三個因素考慮,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時間長短等只是參考因素。

比如一退休老人被一生產食品的單位僱為看門人,看門2年有餘,報酬每月結清,雖然該看門工作時間長、工作場所固定、報酬支付不是按提供勞務次數結算,但是由於該退休老人在工作中受到的約束較少,不用遵守該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只需要看好門等,在人格上與用工單位沒有從屬關係;另外,該退休老人看門工作不構成該生產食品單位的生產業務組成部分,老人不享有福利待遇,在經濟上與用工單位沒有從屬關係;最後,老人沒有被納入該單位為生產經營而建立的組織編制中,與該單位其他職工的工作沒有結合在一起從而成為有機的組織整體,不是該單位職工花名冊的一員,在組織上與用工單位沒有從屬關係,所以該退休老人與該用工單位只是勞務(僱傭)關係。

勞務派遣協議涉及到三方關係,即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即用工單位,以及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等三個關係。

通常認為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民事關係,雙方訂立派遣協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標準派遣符合要求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根據協議向派遣單位支付報酬或管理費。

派遣單位行使對勞動者的人事管理權,如處分、辭退權,以及承擔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社會福利等《勞動法》的義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具有人格、經濟和組織上的從屬性,存在勞動關係。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構成的則是勞務關係,雖然用工單位負責在勞動過程中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指揮和管理,勞動者需要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被派遣勞動者在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是從屬於派遣單位的,由派遣單位發工資、辭退或處分,而用工單位只是行使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權。

目前學界主流觀點認為事實勞動關係既包括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事實上用工關係(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包括當事人履行無效合同而產生的事實上用工關係。[3]

事實勞動關係是勞動關係的一種,只是由於其不符合法律規定要件的要求比如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到期後繼續勞動、非法用工單位等情形,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法律規定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成立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和勞務(僱傭)關係的區別也就是勞動關係和勞務(僱傭)關係的區別,勞務(僱傭)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沒有重疊的地方,不能把長期從事僱傭活動的人認定為勞動者。

農民工的户籍仍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有的在農閒季節外出務工、亦工亦農,流動性強,有的長期在城市就業,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務院20xx年3月發佈的《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指出: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係。該意見主要是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用工單位和農民工之間不全是勞動關係。依照該《意見》的規定,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依"法"依照什麼法,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則》,還是《勞動法》?由於《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不規範勞動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受《勞動法》規範,依法訂立合同就是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訂立合同,即《勞動法》規定在該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即使名義上籤訂的是勞務(僱傭)合同,在司法中也應該被認定為勞動合同;在屬於勞務(僱傭)關係不屬於《勞動法》規範的情形,比如用工單位請農民工臨時搬運車上的貨物,就是勞務(僱傭)關係。

勞務僱傭合同8篇 《揭祕勞務僱傭合同,讓你順利簽約無憂》 第2張

第2篇

本合同經(以下簡稱甲方)與受聘船員 (以下簡稱乙方),友好協商簽訂。乙方自願接受甲方的僱傭,擔任 職務。甲乙雙方保證在合同期內履行下列條款:

本合同期限為 個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並約定試用期為 個月,試用期工資標準為 元/月,從乙方登船之日起計算。在試用期7天內,甲方認為乙方不能勝任應聘的崗位工作或主動向甲方提出離職,或在試用期內乙方有違規違法行為,則甲方不付給乙方任何報酬,且乙方的一切費用自理。試用期間,甲方經考核認定乙方不合格,則按乙方實際工作時間付給報酬,甲方給乙方報銷居住地至工作地的單次路費。如試用期合格,則按實際工資標準計算。如甲方船舶出售或其他特殊原因,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合同,並不追究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1.乙方的工資標準為每月 人民幣,由乙方領取或乙方指定的人員代領。但是,由乙方指定的人員代領如果發生任何糾紛,甲方對此不負責。不足一個月時,按月標準工資除以當月天數均乘計算。乙方在甲方工作滿一個月後,其當月工資由甲方在次月20號前付給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户,以後工資依次類推(注:工資支付方式是:a、工資報表現金領取 b、代領 c、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户上)。上述工資標準包括法定節假日及加班津貼,以及雙方應交納的社會保險等費用。從乙方上船交接日第二天起到交班下船當日為止(包括下船之日)。

2.乙方第一個整月的工資作為行為保證金留在甲方,行為保證金在乙方離船後,一個月內甲方與乙方結清。如乙方有以下行為時,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扣除乙方所餘工資:乙方因個人原因未完成合同規定期限而要求休假的;因非工傷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因個人業務素質低下不稱職造成損失的;有違紀違法的行為被甲方遣返的;責任心或服從性差,因此被甲方領導建議遣返的;造成責任事故,因此被船舶遣返的以及其他非正常調動而沒有完成合同期限的情況。乙方被遣返時,被遣返時的交通費以及接班人員交通住宿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按船舶管理規定及時發放給乙方獎金。

4.假期:甲方安排乙方三個月內休假一次,休息時間為15天(包括在途時間),因工作需要,若不能安排休息,補償給乙方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按月工資/30天平均均乘計算。

5.乙方在船期間的伙食費為15元/天(按實際上班時間結算)。伙食費不得均分,船長應管好伙食,以免影響員工的健康。

1.乙方僱傭期間內必須出具真實有效包括有等級和數量均滿足要求的船員適任證書、專業培訓合格證書、船員證、船員服務薄、健康證及其他一切必備的有效證書,同時乙方保證能夠勝任其本職工作。

2.僱傭期間內甲方根據乙方表現,為乙方辦理培訓相關崗位資格證書,甲方為乙方培訓技能等費用由乙方承擔;若合同期滿,該費用由甲方承擔,若合同期未滿,該費用從乙方工資中扣除。

3.如因船員證書不齊導致船舶被港口主管單位處罰以及船舶被滯留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1.乙方保證能夠勝任自己的本職工作,並保證嚴格履行甲方有關船員職務的條款。

2.乙方在船工作期間必須服從船長和公司部門負責人的領導,嚴格遵守甲方有關船舶和船員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船舶財產,遵守勞動紀律,不得私拿變賣船舶任何物品,船員離船時需將勞動保護用品留船。

3.乙方在船工作期間不得發生鬥毆,聚眾鬧事;不得開賭和聚賭;不得吸毒和販毒;不得曠工;不得盜賣船舶物品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

1.導致乙方傷亡、殘疾、失蹤等情況,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並承擔甲方安排接班船員的相關費用,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導致甲方蒙受經濟損失,甲方可扣除乙方所餘工資作為賠償,同時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賠償相關損失和追究乙方民事責任,並有權將當事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甲方將根據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護具,乙方必須將所領取的勞動護具如數攜帶登船使用。勞動護具屬船上財產,乙方離船時必須交給接替人員,若乙方不帶或少帶所發勞動護具登船,或將勞動護具遺失或販賣,甲方將根據情況作價扣罰其保證金。

2.船員自登船接班之日起交班離職之日止,甲方為乙方向保險公司投保船員合同期間的一切人身意外(包括工傷)險,甲方依照保險條款支付撫卹金,之後甲方不再承擔責任和義務。

3.乙方在船工作期間內,因公發生病、傷、殘、亡等事故的有關索賠,一律按甲方的投保標準執行,甲方不重複支付醫療費用。乙方和乙方法定繼承人不得私自對外聯繫

4.乙方在派往船前故意隱瞞曾患心臟病、高血壓、肺病、糖尿病、腎病、精神病、胃病、癌症等慢性疾病,體檢時未被發現,但在外派後因此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因舊病復發導致提前遣返,或引起其他嚴重後果均由本人負責。遣返、交通、診治、誤工等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如果因非工傷致殘或死亡情況時,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時,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乙方若在本合同期間出現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務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

1.甲方負責乙方從乙方居住地到上船地點及返回乙方居住地的差旅費用。乙方正常下船後,如果不返回乙方居住地,其差旅費自理。乙方上下船差旅費在乙方正常下船後一個月內甲方照上述規定與乙方結清。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行程安排,乘坐由甲方指定的交通工具上船及遣返。

2.乙方在上船或遣返途中,其攜帶的個人行李不得超過飛機、火車、輪船所限定的免費攜帶行李的重量限額。如有超重,費用由乙方自理。

3.船員合同未滿,所產生的上下船遣返費用由乙方承擔。

4.船員因違約行為、違法行為以及任何不當行為而遭到遣返,所產生的上下船遣返費用由乙方承擔。

5.如果船員直系親屬死亡或發生非常特殊情況,船員要求離船時,甲方應派人替換,由此產生的船員更換費用由雙方均攤。

6.如船員在船期間因公傷,經醫生證明不適於繼續留船工作,由此產生的替換船員費用由甲方承擔。

甲方船舶動態、經營收入、客户情況等構成商業機密的,船員不得泄密,乙方如有泄漏則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乙方在船上不服從部門主管和船長調度指揮或違法亂紀,經船長勸告無效,船長有權對乙方提出警告,建議甲方辭退。乙方如有異議,不得對抗或取鬧,但可以申報甲方複議。

3.乙方離任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交接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並經船上部門負責人和船長簽字確認方可離船。

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否則從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海事法院提出。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至乙方交班離任時止。

第3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石樓縣林業局,從事電腦操作工作。

2、乙方應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並達到規定的工作標準。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電腦操作工作。

3、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4、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條件。

1、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動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4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半年。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縣林業局,從事電腦操作工作。

2、乙方應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並達到規定的工作標準。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電腦操作工作。

3、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4、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條件。

1、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動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5篇

鑑於甲方業務發展的需要,僱傭乙方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訂立正式《勞務僱傭合同書》如下:

第一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如雙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續簽勞務僱傭合同。如合同期已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但受僱方從事的有關工作和業務尚未結束,則合同應順延至有關工作業務結束。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門承擔崗位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該崗位職責的要求和甲方對該崗位之特別規定(詳見《崗位責任書》)的標準。看完先

第六條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第七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繳納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甲方只為連續工作滿半年的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 什麼形式買,具體買什麼要標明

第十條 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勞務報酬,基準為_______元天。

1.勞務報酬按照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績效考核制度核准發放。

2.甲方在以下情況有權扣除乙方相應額度的勞務報酬:

第十一條 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務僱傭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乙方簽訂本合同即視為認同並承諾遵守甲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績效考核條例,員工手冊等。全勤獎不獎錢,提成怎麼説,怎麼個給法,分次還是一次。

(一)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與相關證明,並如實填寫《簡歷表》,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並且不給予經濟補償。

(二)甲方有權對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內容對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修改需要經過乙方同意。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責和工作範圍,勞務報酬等事項也將做出相應調整。乙方願意服從甲方的安排。協商,要在崗位勞務報酬差別不大的情況下。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承擔的甲方工程項目中的工作及責任的,在該項目未結束前,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缺少關於乙方要辭職的薪資計算的方法,時間等等

(五)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工作績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時,乙方應按照《____市華舜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員工手冊》中的離職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扣除或拒絕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第6篇

鑑於甲方業務發展需要,僱傭乙方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依據《合同法》訂立此《臨時勞務僱傭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期限為 年,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至。如雙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續簽《勞務僱傭合同》。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需要,承擔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該崗位職責的要求和甲方對待該崗位之特別規定(詳見《崗位職責》的標準。

第四條 乙方應按照職責保證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和任務。

第六條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第七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的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繳納,乙方自行承擔法律後果。

如甲方因此被有關機關行政處罰,有權就經濟損失部分向乙方追償。

第十條甲方給乙方繳納意外傷害保險,如乙方不能執行本合同條款,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十一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第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勞務合同。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1、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與相關證明。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並且不給於經濟賠償。

2、甲方有權隨時對公司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內容對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內,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責和工作範圍,勞務報酬等也做相應的調整。

第7篇

經雙方確認:在簽定本合同前,甲方已將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如實全面的告知乙方。

乙方承諾:其與其他任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實體或組織不存在勞動關係,並且保證其所提供的與本人有關的所有資料和各類資格、證書、證明等真實無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部門,從事

3、乙方應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並達到規定的工作標準。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2、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該崗位職責的要求和甲方對該崗位之特別規定(詳見《崗位責任書》)的標準。

3、乙方每週工作時間為 每天工作 ;乙方應按照工作職責保證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和任務。

5、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條件。

1、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標準為_______元月(勞務報酬由基本工資 1650 元、績效考核 元、社保 元等,合計組成)。

2、甲方在以下情況有權扣除乙方相應額度的勞務報酬:

1、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動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二)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與相關證明,並如實填寫《勞務人員登記表》,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並且不給予經濟補償。

(二) 甲方有權對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內容對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 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責和工作範圍,勞務報酬等事項也將做出相應調整。乙方願意服從甲方的安排。

(四) 乙方在合同期內承擔的甲方工程項目中的工作及責任的,在該項目未結束前,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

(五) 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工作績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六) 乙方因非職責範圍內的行為被追究民事、刑事責任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的,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起仲裁、訴訟。

七、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已認真閲讀並保證遵守。

第8篇

甲方聘請乙方為保姆,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彼此同意約定下述條款以共同遵守。

第二條 乙方受聘於甲方期間,應根據甲方工作安排履行工作職責。

第三條 乙方工作職責、事項由甲方依乙方的職務或工種,並視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進行安排。

第四條 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上午9:00至13:00、下午15:00至19:00,每週工作6天,週一至週六,週日休息。

第五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時,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應予以配合。

第六條 由於乙方為提供勞務方,雙方不構成勞動法律關係,所涉及到的乙方保險等與甲方無關。

第七條 甲方應按月支付乙方報酬,乙方的工資待遇每月1500元人民幣,工作日包吃不包住。

第八條 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次月5日發放,若工資發放日適逢週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後1日或數日發放。

第九條 乙方不能勝任本合同時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合同,乙方發生的一切傷害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盡職盡責,如果造成甲方經濟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甲方終止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主動提出終止本合同時,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於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