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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6篇 《勞動合同書:合作鑄就共贏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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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是勞動雙方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規範了勞動關係的權利和義務。本文將通過解讀勞動合同書的要點,為讀者提供合同書的寫作格式、內容要求以及法律規定等方面的知識。勞動合同書的正確簽訂對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因此深入瞭解勞動合同書的重要性也是很有必要的。

《勞動合同書》6篇 《勞動合同書:合作鑄就共贏未來》

第1篇

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甲乙雙方就原《xx市勞動合同的要點》未明確事項作如下補充説明,甲方申明此《xx市勞動合同的要點補充協議書》是本着公平合理、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的,並非公司強制性行為。

第一條:原《xx市勞動合同的要點》第四條勞動報酬第二項所述工資是根據員工工作性質決定的。若員工為甲方管理人員,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確保不低於xx市最低工資標準,初始工資額為1000元/月,考核工資及績效工資根據現實表現核定,試用期員工工資按標準工準的80%計算;若員工為甲方的普通工人,則其每月工資為其實際計件數量的累計值,即計件工資。

第二條:公司按年度支付員工工齡補償金,是對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的一種獎勵,該補償金的數額在工資表中按月分攤顯示,集中發放。集中發放的日期定為該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後的第六個月第一週發放。工齡補償金的標準為:30元/月。

第三條:原《xx市勞動合同的要點》第四條勞動報酬第五項所述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它約定,內容為:若甲方因銀行轉帳、資金週轉等問題造成工資需延遲發放時,應提前通知乙方,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天。

第四條:乙方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要點,即表示乙方完全瞭解和認同xx明嘉服裝有限公司規章制度中所列明的一切規定,合同期內,若因乙方無視甲方規定給公司或第三者造成損害時,甲方將按法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按法律程序追究乙方的經濟和刑事責任。

第五條:乙方在甲方入職後,需無條件按甲方的規定接受月度業績考核,合同期內若乙方連續兩個月的業績表現達不到甲方的要求,則甲方有理由認為乙方已無法勝任

其工作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為,甲方有權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係,並且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乙方在甲方入職時,所提供和填寫的數據(包括:身份證件、學歷文件、體檢證明等)均需真實有效,若因乙方提供虛假資料給甲方造成損失時,其後果均須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合同期內,若乙方非正當理由且不能按正常手續提前一個月辭職,則甲方將扣除乙方一個月的工資(不低於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對甲方的損失補償;若乙方確因服役、重大疾病、親人病危等不能按正常手續提前一個月辭職(即:急辭工,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則甲方將扣除乙方月平均工資的30%作為對甲方的損失補償;

第八條:為建立和諧勞動關係,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時,乙方應首先向甲方單位的行政人事部反映情況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受損害,經協調無效時,乙方可向所屬地區的勞動監察部門請求支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附件為《xx市勞動合同的要點》的補充説明文件,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與原《xx市勞動合同的要點》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以上所指規定及規章制度等係指甲方制定的《廠規》、《員工守則》及相關行政制度等,乙方需在仔細閲讀後,且在完全理解和認同的前提下簽字確認。

《勞動合同書》6篇 《勞動合同書:合作鑄就共贏未來》 第2張

第2篇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的要點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用工合同。

乙方平均每天勞動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如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緊急處理的,甲方按實際工作支付勞動報酬。

(一)員工實行日/月薪制,每日/月為元,具體辦法按照甲方規定執行。

(二)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為十五日(經雙方協商同意可按月支付)。

(一)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二)乙方有義務遵守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遵守操作規程。

(四)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和崗位。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衞生健康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一)乙方按國家社會保險政策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工作期間,發生工傷時,由甲方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一)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可以依法變更本合同。

(二)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甲方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

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由責任方賠償對方直接經濟損失。

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3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第二條工會代表公司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工作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的要點,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着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的要點,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的要點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要點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的要點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的要點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範圍加班時,應徵得同級別工會同意,並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於正常工資水平。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併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十四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的福利費用和%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税後利潤中提%的福利獎勵基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合理安排使用。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五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經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十七條公司根據勞動保險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並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十八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緻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花費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類費用細則。

第十九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衞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六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七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二十八條公司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的教育及培訓。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條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一條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留廠察看等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徵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籤。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不善而停產、轉產、破產或面臨破產邊緣,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現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安全履行;

解除合同的建議,須經雙方協商,協商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當提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審議通過後,由原訂立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代表人簽字。

第三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為保證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為年。合同期滿前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4篇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的要點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願簽訂本合同。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崗位擔任或從事工作。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可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人事安排、人事調整或乙方工作能力或敬業情況等,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本合同實行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個月。合同期滿後,根據乙方工作業績(考核考評結果)確定是否繼續聘用乙方,乙方根據本人意願確定是否繼續接受聘用,如雙方有意延續勞動關係,再另行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書的編寫》

甲方需每月到日間向乙方足額發放上月工資,工資不得低於元

甲方依法、依規、依甲方發展及管理需要制定規章制度,並告知乙方。 甲方須履行下列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2、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不斷提高職業技能,認真、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務。

3、嚴格做好教學期間的各項安全工作,遵守相關部門制定的安全管理規定、規範。

4、在本合同期間及本合同任何原因終止後,嚴格保守甲方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甲方商業機密(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學員情況、教師情況、各種內 部管理規章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但應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本合同訂立時所根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的要點無法履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的要點達成協議的。

3、在甲方的量化考核中處於落後者,且師德素質公認低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的:

1、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要點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凡屬法律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的,甲方應按規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

2、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害的,須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3、乙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的,應賠償甲方為招用乙方而支出的招錄費、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收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5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的要點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的要點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誌是。

(二)試用期為(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如無試用期,則填寫“無”)。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小時(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小時(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製度,並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二)乙方每月工資元(其中試用期每月工資元)或按執行。

(三)甲方每月日發放工資。甲方至少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資。

(四)乙方加班工資、假期工資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享受醫療期和醫療期待遇。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甲方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

安全衞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三)乙方從事作業,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甲方應採取防護措施,並每年組織乙方健康檢查次。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要點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的要點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的要點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的要點無效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的要點無效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的要點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要點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的要點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甲方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的要點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的要點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要點無法履行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的;

2、乙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的;

3、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的;

5、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的要點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要點,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八)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點的;

6、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八)項第4目、第5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要點的;

(二)甲乙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的,經濟補償的發放標準應按《勞動合同的要點法》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依法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按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手續。甲方應依法向乙方出具書面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工會尋求解決或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有牴觸的,按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塗改或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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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有關問題的覆函》(請在律師的指導下使用諮詢)

?正 文】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有關問題的覆函 浙江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有關問題的請示》(浙勞政〔1995〕19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2條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具體解釋。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要點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要點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要點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要點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對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點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