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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夥經營協議書7篇 "合夥經營協議書:規避風險,助力共贏"

欄目: 其他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3.88K

本文介紹了合夥經營協議書的相關知識,內容包括合夥人權利、義務、利潤分配、虧損負擔等條款,詳細解釋了合夥經營的制度和運作方式,對於打算開展合夥經營的企業和個人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關於合夥經營協議書7篇

第1篇

為規範合夥的經營行為,保障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夥協議。

第三條:企業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經營資格。

第六條:本企業評估額共計為萬元,其中貨幣出資人民幣 萬元。

2、可以按規定選舉和被選舉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 3、合夥人為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有權查閲企業帳簿;

4、依法轉讓出資,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出資;

5、根據合夥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全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按照合夥協議規定的出資數額和出資期限進行出資; 7、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8、除經全體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八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經本企業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同志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但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它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理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稱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九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本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虧損。

2、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本合夥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內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入夥、退夥與拆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2)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3)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3、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拆夥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拆夥;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額為各合夥人實際交付的出資額的50%。

第十三條:本協議如產生糾紛,由資陽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合夥協議一式三份,經全體簽名後即生效。

關於合夥經營協議書7篇

第2篇

鑑於,雙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安雅琴行,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雙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相關琴行產品與服務門店名:安雅琴行主要經營地址:中山市西區昇華路15號世家花園1卡f001

第三條合夥期限。自20____年4月1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合夥人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備註:所出的資金為共同平均承擔(各50%),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收回。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根共同協商,合夥人佔比例為合夥人佔比例為。

2、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雙方共同平均承擔債務(各50%)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另一方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合夥人退夥後,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給其它合夥人。未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將合夥股份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夥人均不同意接收轉讓股份的,按退夥方式結算。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另一方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3.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一)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二)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三)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而導致合夥門店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確定合夥經營門店,對外為個體工商户承擔民事責任,對內則依據本協議確定各合夥人的責任、權利、義務。

第3篇

合夥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鑫龍酒店,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合夥各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酒店的經營宗旨:共同經營,並獲得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餐飲,客房。經營地址:吐魯番市高昌路號。

第三條合夥期限,自20xx年2月15日起,至20xx年2月15日止,共13年。

3.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收回。

4.設立存取款帳户,作為每次支出與收入的公務帳户。

1、盈餘分配:在未收回出資額期間,範波春按年盈利的60%分配;徐政德按年盈利的20%分配;陳聖秋按年盈利的20%分配。收回出資額後,範波春按年盈利的40%分配;徐政德按年盈利的30%分配;陳聖秋按年盈利的30%分配。

2、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共同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外幾方應當按投資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範波春對酒店發展方向、酒店的大宗財務支出具有決定權,並負責協調酒店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行政外圍工作。徐政德、陳聖秋負責酒店日常事務管理。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約定分紅比例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一)未經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另一方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在合夥經營期間,除合夥人一致同意外,不得終止合夥行為;如一方強行終止合作,則其投入出資部分歸其餘合夥人所有。

第4篇

合夥人甲: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合夥人乙:同上(如果是公司,應註明法定代表人)。 合夥人丙:同上(如果是公司,應註明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友好協商,自願達成本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名稱為: ,由甲負責進行工商登記。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年_月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合夥期限屆滿,經各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續展延長經營期限,也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終止合夥經營。提前終止合夥或者延長合夥經營應須提前六個月取得各合夥人的一致意見,在期滿前辦理完畢有關手續。

(一)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元,佔投資總額的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 元 ,佔投資總額的 %;丙以現金出資

(三)本合夥出資各佔投資總額比例,作為確定盈餘分配和債務承擔的基礎。

(四)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按出資比例 依據承擔。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 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2. 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①死亡或

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同時作如下分工: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作為合夥負責人 ,其權限為: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超出權限進行業務活動;

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可以退還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也可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2.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3.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4.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2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

第5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

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

獲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

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 (可填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

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 (可填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

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以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 委託 (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委

派 、其他組織合夥人委派 (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

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注:如果全體合夥人都執行合夥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的出資。方式) 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該條;否則,刪除該條)

第6篇

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一、合夥經營項目:承包吉林省宏大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南關分公司經營權。

1、本合夥由乙方出資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其中壹拾萬元為乙方出資,另外壹拾萬元為乙方借予甲方的出資。

2、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乙方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乙方借予甲方出資的壹拾萬元同時返還。

1、甲方為普通合夥人,乙方為有限合夥人。協議存續期間,合夥人共同委託甲方負責合夥項目的經營與管理。

2、乙方有權監督合夥事務的執行,檢查合夥事務財務狀況。

3、重要財務款項的支出需甲、乙雙方協商取得一致後方能實施,否則無效。

1、盈餘分配:合夥經營所得利潤,按照每年 次進行分配,其中甲方按照利潤的50%,乙方按照利潤的50%進行分配。

2、債務承擔:甲方為普通合夥人、乙方為有限合夥人。在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甲方對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方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責任。

3、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時產生的收益在未分配前歸合夥人共有,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夥財產承擔。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1)合夥的經營期限內,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2)一方要求退夥的,應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因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財產進行清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1)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2)因經營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5)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夥造成財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長春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第7篇

茲有甲、乙、丙三方合夥經營包裝廠項目,為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規範經營行為,更好的維護合夥各方利益,經三方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夥經營協議。

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自覺遵守本協議所協定之條款,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本協議簽訂後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繳足。

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本協議簽訂後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繳足。

2、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本人所執行事務範疇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3、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4、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5、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1、合夥人出現以下行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決議將其除名:

(二)因故意或者個人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損害企業或合夥人利益的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