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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安全法的心得體會3篇 幼兒園安全法:保護教育園地的安全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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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安全法的心得體會》是一篇以幼兒園安全法為主題的文章,通過對該法規內容的深入研究和實際經驗的總結,為幼兒園安全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指導。本文將通過對幼兒園安全法的理解和實施情況的剖析,分享我們的心得和體會,從而提高幼兒園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幼兒園安全法的心得體會3篇 幼兒園安全法:保護教育園地的安全壁壘

第1篇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於2022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新法,侯馬市食安辦在近日舉辦了侯馬市學習宣傳貫徹新《食品安全法》培訓班。邀請了臨汾市食藥監局政策法規科科長張繼海、臨汾市食安辦專家楊印榜兩位為主講嘉賓,組織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分管食品安全人員,農委、畜牧中心、食藥監局食品執法人員、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從業人員等,共1500餘人參加了為期兩天的培訓。培訓會由政府辦副主任高曉勇主持。

副市長高劍雲參加了開班儀式,並要求參加培訓的全體人員要結合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專題學習,進一步掌握和理解《食品安全法》有關知識,充分認識加強食品安全法學習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迅速大規模、多層次的開展對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學習活動和教育培訓,推動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階,為保障人民羣眾健康和食品安全,促進侯馬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積極貢獻。

市食安辦副主任、食藥監局局長張悦繁就學習貫徹落實培訓會議精神作了講話,他要求各相關部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好新《食品安全法》,切實抓好食品安全工作,進一步確保該市食品安全工作形勢的穩定向好發展,保障羣眾舌尖上的安全。同時,希望通過培訓能夠提高廣大監管服務對象對新法的認識和社會責任感,形成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的良好格局。

張繼海首先講解了新《食品安全法》修訂的背景和過程,接着深入講解了新《食品安全法》的亮點,運用大量的食品安全案例,將食品安全法的主要法條和最新規定,詳細詮釋行政許可、行政配合、行政檢查、行政強制中的主體責任。楊印榜通過對新法的歸納梳理,以行政法為主線,深入講解了新法的嚴監管、嚴處罰、嚴標準及問責機制。

為確保培訓成效,培訓會結束後,食安辦組織參加培訓人員進行了新法的考試,考試合格率達到了95%,起到了學習宣傳貫徹落實新《食品安全法》的目的,取得了圓滿成果。

幼兒園安全法的心得體會3篇 幼兒園安全法:保護教育園地的安全壁壘 第2張

第2篇

在企業>安全生產活動中,人們通常把管理者對員工提出安全規範要求稱之為“要我安全”,而把員工的自覺安全行為稱之為“我要安全”。兩種提法,不僅表述了語言概念不同,且安全實現方式和管理效果也不一樣。“要我安全”,是從客體出發,由外因發出安全生產約束控制信息,作用於安全生產行為的主題,最終達到生產安全;“我要安全”則是從主體出發,由內因產生安全生產的動機,主觀能動地實現安全生產。從管理角度來説,“要我安全”和“我要安全”是辨證統一的關係,“要我安全”是外因,是動力;“我要安全”是內因,是根據。兩者相互關聯,相輔相成,從不同方面對實現安全生產起到推動或決定作用。

如何實現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轉變呢?筆者工作在電力建設企業,立足於生產第一線,對於安全是永恆的主題,安全是生產的保障,有了安全才有效益,有着深刻的認識和體會。

首先、着眼人的安全心理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心理是人在生產勞動這一特定環境中的心理活動的反映,是勞動過程中伴隨着生產工具、機械設備、工作環境、人際關係而產生的安全需要與安全意識。主要包括:勞動生產中的安全心理、職業安全心理、安全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羣體心理、安全組織心理等。通過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心理現象的,可以提高安全教育的質量,產生安全教育的心理效應,達到抓住人心、震撼人心、深入人心的效果。因此,安全教育應抓住以下三個重點:一是利用安全心理的優先效應,抓好對新員工進廠後的安全教育,以先入為主的第一印象給新員工打下安全生產烙印。二是利用安全心理的近因效應,以本單位的典型安全案例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用活生生的事實影響員工、激勵員工。三是利用安全心理的暗示效應,運用含蓄的、間接的辦法,對員工的心理和行為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進行常規教育。不管採用哪種教育方法,只要密切聯繫實際,堅持從人的安全心理出發,牢牢抓住人的安全心理傾向,抓住不同時期人的安全心理狀態,抓住不同類型人的安全心理活動,進行因時而異、因人而異的安全教育,就會使教育和心理形成共鳴,強化人的自我安全保護意識,使員工產生“我要安全”的強烈傾向。

安全行為是人們在勞動生產過程中保護自身和保護設備、機器等物質的一切動作。在我們電力建設行業逐步實現科學化管理、>自動化操作、現代化生產的條件下,安全行為不僅是個體自我保護行為,而且是生產要素相互關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總體行為。要建立起總體的安全防範系統,離不開個人的自我安全保護,這就需要有一套能夠把個人安全與總體安全密切聯繫起來的制度規範人的安全行為。這套制度要站在安全行為者的角度來編制和操作,由安全行為者從內因產生“我要安全”的行為。就我們公司整體來説,因為企業生產性質不同,存在着多工種聯合、多工序交叉、多環節銜接作業的特點,所以就應該從各自的實際出發,緊緊把握員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行為,建立和健全個人自我安全保護制度。主要是:員工有權對違章的生產指揮不執行;有權對違章的生產工序不交接;有權對違章的生產設備不操作;有權不在違章的生產環境中作業。這就從>行政法規上確立了員工勞動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使之自覺地遵守安全>規章制度,自覺地進行安全保護。員工們説得好,事故不難防,重在守規章;最大禍根是失職,最大隱患是違章。只要我們真正把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當成生命之友,安全之傘,就能夠站在安全生產的主題地位上,實現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活動中的思想障礙是影響員工“要我安全”的重要問題,是各種不安全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在抓安全生產的過程中發現,一般情況下,員工都會為滿足自己的安全需要而採取自我保護措施,遵守安全生產規程,但有的時候,有些人則可能因為存在某些思想障礙,不僅忘記了“我要安全”,而且做不到“要我安全”。這類思想障礙歸納起來,大體上有以下幾種:對安全生產規程並沒有真正理解,看不到違章操作的嚴重危害性;對安全生產規程感到麻煩,圖省事、求簡便而不去遵守;因搶時間、趕進度,而忽視、忘記安全生產規程;對自己的熟練技術過分自信,心存僥倖,麻痺大意;逞強好勝,表現為膽大妄為的衝動,明知故犯;因為身體疲倦,精神鬆懈,注意力分散而顧不上安全生產規程等。近幾年來,某些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和個別員工明知是違章作業,但他們為了趕生產進度而在不安全環境下操作,違反操作規程,結果發生了嚴重的事故,給個人或家庭帶來極大痛苦,也給企業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在生產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從消除員工思想障礙入手,對症下藥、有的放矢地開展安全活動。例如:開展安全規章制度教育,讓員工明確遵章的必要性、違章的危害性;開展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素質;推行標準化作業和安全責任制,強化員工的安全保護;積極搞好均衡生產,使員工保持旺盛的精力、體力,控制和減少不安全行為等等。通過這些方法,使員工逐步消除牴觸、違反、消極、僥倖、鬆懈、逞能等思想障礙,增強“我要安全”的自覺性。

總之、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轉變,需要安全生產行為的主體——廣大員工從思想認識到心理、行為都來一個大的轉變,實現這兩個轉變,離不開大量的宣傳、教育、檢查、督促、獎懲等工作。依靠“要我安全”的外因動力,促進“我要安全”的內在變化,使安全生產成為廣大員工的自覺行動,這樣,我們的安全生產就一定會達到一個新水平。

第3篇

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安全生產法》的修改議案。這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的一件大事。新法從加強預防、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完善監管、加大違法懲處力度等方面對原法進行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條款達70多條。修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在對新法的學習宣傳貫徹中,以下幾點對筆者啟迪深刻。

安全生產的終極目的是為了人。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制定這部法律的目的,把原法“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修改為“為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修改前的安全生產法把促進經濟發展作為落腳點,經濟發展高於安全生產,這不符合以人為本的時代要求和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要義。修改後的表述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就克服了這一問題。新法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的規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學、更加人性。總之,這部法律把保護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為重要的位置,使其成為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

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監督各個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進一步明確了各方的安全生產職責

按照“三個必須”(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將其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工作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事例:一些違法的企業總是躲在小街小巷裏,只靠安監部門很難發現,而鄉、村和居委會能搞得清楚哪個地方有違法企業。只有強化鄉、村一級的責任,才能第一時間發現、制止、報告,及時消除隱患。為此,新法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和事故應急救援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並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制度。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四是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採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五是國家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新法把明確安全責任、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作出四個方面的重要規定:一是明確委託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四是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新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保險機制,促進安全生產,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費用和第三人(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付的資金來源,有助於減輕政府負擔,維護社會穩定;二是有利於現行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完善和發展;三是通過保險費率浮動、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違法成本低被認為是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管人員的行政責任等都加大了處罰力度。

一是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第一,將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第三,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是加大罰款處罰力度。結合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規模等實際,新法維持罰款下限基本不變,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並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這樣規定充分反映了“打非治違”、“重典治亂”的現實需要,強化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也有利於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這些修改突破了現行法律的很多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