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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使用管理規定3篇 "精準管理車輛使用,規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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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車輛使用管理規定,為規範企事業單位內部車輛管理行為,加強車輛使用安全管控,保障車輛資產的安全、完好和延長車輛使用壽命,提高車隊管理效率,使之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及活動目標。

車輛使用管理規定3篇

第1篇

1.1為規範公司車輛管理,保障工作用車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同時有效控制車輛費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公務車輛、個人配車和自備車的管理。

3.1 根據車輛資產歸屬和使用者的不同:分為公司公務車輛、個人配車和自備車三大類。 公司公務車指除個人配車外資產歸屬公司名下或以公司名義長期租用的車輛。

個人配車指根據公司管理需要為決策委員會成員、分公司總經理配備的工作用車。 自備車指凡由員工個人購買且用於上下班交通、工作外出交通使用的車輛。

4.1綜合管理中心行政部是公司所有車輛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所有車輛調度、安全行車、車容車況檢查、加油管理、新車購買及手續辦理、車輛費用審核及繳納等各項有關車輛管理的工作。

4.2綜合管理部是分公司車輛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分公司車輛調度、安全行車、車容車況檢查、加油管理、新車購買及手續辦理、車輛費用審核及繳納等各項有關車輛管理的工作。

4.3公司車輛只能由公司駕駛員和經公司行政部/綜合管理部考核並批准同意自行駕駛公司車輛的員工駕駛,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駕駛公司車輛。

公務用車由使用人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由行政部/綜合管理部統一調配用車。

5.2.1 行政部/綜合管理部根據審批通過的用車申請合理派車,記錄每次外出的時間、地點、公里數並由申請用車人簽字認可。

5.2.2 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外出前,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和油量情況,按照車輛使用申請表上的時間按時來回,並填好相關數據。如無法按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行政部/綜合管理部負責人説明原因,獲得批准後可延時返回公司。

5.2.3 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將填好的車輛使用登記表及時上交行政部/綜合管理部審核,審核無誤後存檔。

5.2.4 公司公務車不得擅自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過行政部/綜合管理部負責人批准。

5.2.5 公司車輛駕駛人員需持有駕駛證件,並且要熟知交通法規和公司所在地區路況、路名。有效駕齡在半年以下者,禁止駕駛公司車輛外出公務。

6.1 公司公用車由綜合管理辦公室統一調度;個人配車的日常使用由使用者進行調度,必要時須服從行政部/綜合管理部的統一調度;所有用車原則上需在前一天下午17:00以前填寫《用車申請單》,緊急情況下未取得用車單時,需電話請示相關領導同意後方能派車,事後需補辦手續。

6.2 公司各部門若需使用公司公務車、個人配車,須由用車人填寫《用車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由行政部/綜合管理部辦公室進行調度安排,並根據需要安排駕駛員,駕駛員憑《用車申請單》出車。駕駛員出車須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隨車存放,一車一份,不得丟失並不定期存檔,同時在行政部/綜合管理部填寫《用車登記表》。

6.3 公司車輛必須確保工作需要,下班後一律停在公司指定停車場(個人配備車輛除外),鑰匙交回綜合管理辦公室。確因工作需要臨時開車回家過夜,須在《用車申請單》中予以標註並説明原因,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批准、行政部/綜合管理部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後,方可開車回家。

6.4 嚴禁私自借出公司車輛(包括公司內部員工之間的借用和向公司以外人員借出),各部門因對外協調等原因,需要外借公司車輛的,必須事先申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外借1天以內的,須經行政部/綜合管理部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外借3天(含3天)以內的,須經綜合管理中心負責人批准;外借3天以上報公司董事長批准。

車輛使用管理規定3篇

第2篇

為使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能夠及時有效的使用,為公司的良好運行提供強有力的後備保障,特定本辦法。

一、 公車私用一切後果自負,違章、扣分、罰款、第三方事故等。

(使用人必需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報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在公司車輛使用登記薄上如實登記後方可執行)

2、事故的發生(考慮此車只有第三方保險,且保險最大額度為10萬)

a、x元—500元以下(含500元) 公司與駕駛人各負50%責任

b、500元以上,除保險保額以外,公司承擔80%,各人承擔20%。

3、重特大事故(指造成傷殘或死亡),考慮到車輛保險,公司員工保險實際情況,定於,由保險公司理賠後,剩餘部分,公司承擔90%,個人承擔10%。

4、車輛加油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暫定900元/月,行車範圍為十堰市市區,周邊縣市及外省市另算。

三、 車輛保養與維修由公司承擔,根據車況,行車裏程,定期執行。

四、 若發現以公事名義借用車輛辦私事,且未事先申請的,一切後

五、 未盡事宜,協商補充,一切本着對事不對人的原則執行。

第3篇

為加強公司公務車輛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節約開支、提高效率、優質服務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1、公務車輛的調度、維修、保養、加油、審驗年檢、保險等由公司辦公室統一管理;辦公司主任負責車輛調度。車班班長負責車輛維修、保養、審驗年檢、台賬登記指導與督促以及費用報銷確認等工作。油料管理員負責車輛油料管理工作。

2、每輛公務車均責任到人,由指定司機負責該車輛的維護保養、安全檢查、驗車年檢、規費繳納、台帳登記、費用報銷工作,原則上不得由他人代理。上述責任列入司機崗位及辦公室相關管理崗位績效考核目標,並嚴格執行考評,根據考評結果獎懲。

3、按照大隊《關於加強公務用車有關紀律的通知》規定,公司車輛嚴格實行下班入庫制,所有車輛停放在地下車場指定車位。出差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並鎖好方向盤和門窗。嚴禁車輛在洗車處及私人住宅區過夜,否則產生不良後果由駕駛員負責。 4、節假日、冬休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值班車輛,其他車輛一律停用歸庫。特殊情況用車必須經大隊主管領導、大隊安全科同意方可啟用。

1、車輛調度實行先急後緩,先遠後近,統籌安排,保證工作需的原則。

2、公務用車實行派車制度。由用車人向公司領導或辦公室提出申請,由辦公室主任統一進行安排、調度。出野外、出差的填寫派車單並報大隊安全科備案。市內短途用車不開派車單。

3、嚴格執行車輛路單制度。由司機登記車輛運行時間、目的地、公里數等信息,出車任務完成後由用車人簽字確認。缺少用車人簽字、行駛里程與派車任務明顯不一致的,需由司機進行文字説明;

4、司機必須按辦公室通知的派車任務、路線出車,不得擅自改變,否則產生不良後果由駕駛員負責。

駕駛員駕駛公務車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交警部門認定責任,除保險理賠部分外,他人或公司還有損失的,由駕車人員全額賠償,且駕駛人當月考核不合格。

司機因自身保管、保養不當等造成公務車輛被損或機械故障的,承擔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的損失,且當月考核不合格。

5、駕駛員擅自將公務車交給他人駕駛,當月考核不合格;若交他人駕駛發生責任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時,還應承擔保險理賠不足部分的損失。

第三條、車輛駕駛與行車安全 1、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及時、足額投保。

2、駕駛員未出車時,應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待命,不得隨意外出。

3、為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必須認真鑽研業務,定期參加的大隊、公司組織安排的安全學習和檢查,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服從交警指揮,嚴禁酒後開車。

4、駕駛員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勤擦洗,使車輛始終保持最佳運行狀況。長途用車前要做細緻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

每週司機進行一次自檢,並填寫檢查表,當月與行車路單一同交公司安全部門進行統計;公司每月對所屬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5、車輛在公務途中遇有突發事件或交通事故,應先急救傷患人員,並立即向交警、保險部門報案,同時還應向公司領導及辦公室報告。

6、因駕駛行為不當發生的交通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擔。

6、在出差、出野外途中發生故障需要維修的,要及時向車班班長報告,根據實際情況就地維修,但事後必須補填《車輛維修申請表》,並提供有出差、出野外同行人簽字的修理過程情況説明,經公司領導審批後,按程序報銷。

7、修車時間由車班班長向辦公室主任報告後,由辦公室主任協調安排好修理時間。

8、司機應認真填寫車輛維修保養台賬,按里程或時間及時提出保養和修理建議,並將保養、維修情況詳細記錄在《車輛維護保養登記表》中。

1、公司統一辦理加油卡,採取先申請後加油、一次一申請的方式。市內加油指定在建國北路加油站。

2、司機加油時需先到油料管理員或辦公室主任處申請並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填寫《加油登記表》,領取油卡加油。

3、加完油後,駕駛員務必將加油小票及審批單、加油卡一同交回;如加油小票、審批單遺失,按照績效指標進行扣分;

4、司機因公出差、出野外途中,現金加油前需告知公司辦公室,回公司後憑蓋有税務、加油站單位印章的正式發票審核後報銷;如未提前告知辦公室,需提供書面説明並經隨車人員簽字,否則不予入賬報銷;

1、車輛台帳應一車一帳,真實反映車輛費用支出和使用情況,包括:燃油費、維修費、保養費、路橋/

停車費、洗車費,公路數、交通事故次數、驗車年檢等。車輛台帳應每月公佈一次,每半年進行一次整體評估,並形成一定的費用控制參照標準。

2、發生虛報、多報費用或謊報車費的,不論金額大小,一律按照相關金額兩倍予以處罰。

3、每個月初,由公司辦公室統計每輛車上個月因公出差出野外時間、運行公里數、維修更換的配件及費用、保養的次數及副油更換數量、百公里油耗等運行數據,在公司範圍內進行公開公示,接受羣眾的監督;

安全月度行駛無責任事故、無違章,年底一次性給予獎勵500元,全年百公里油耗最低獎勵1000元。

對於工作態度差、不服從調度;路單執行情況;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耽誤出車;出車辦私事或私自將車交與別人駕駛;安全意識強弱、酒後駕車;車輛故障頻繁;個人責任造成車輛損壞;交通違章罰款;發生交通事故等情形,按照駕駛員考核指標進行考核,情節嚴重的,調離崗位或內部待崗,聘用的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