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實用文 書信 面試 實習 實習報告 職場 職責 勵志 名言 熱點
當前位置:人人簡歷網 > 熱點 > 其他文案

食堂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規定5篇 安全管理規定:食堂火電使用

欄目: 其他文案 / 發佈於: / 人氣:4.31K

本文旨在規範食堂使用火電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全面防範火災、電氣事故等風險,確保食品安全與員工生命財產安全。規定包括電氣設備使用要求、用火要求及防火措施等內容,為餐飲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指導和保障。

食堂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規定5篇 安全管理規定:食堂火電使用

第1篇

1、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和職責,確定用火、用電設備的採購、登記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動火的審批範圍、程序和要求,電工、電氣焊工和電氣設備操作人員的崗位資格,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3、用火、用電設備應由具有職業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電氣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非職業人員作業,作業中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⑴ 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並應留有70cm×70cm的檢修孔

⑵ 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採用a級材料製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⑷ 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採用a級材料隔熱;

⑹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線路的敷設還應符合gb50303-20xx、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關要求。

6、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⑴ 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⑵ 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⑷ 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⑸ 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⑹ 爐火、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⑺ 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食堂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規定5篇 安全管理規定:食堂火電使用 第2張

第2篇

為提高辦公環境的安全因素,進一步加強和深化公司辦公區域內的用電管理,增強員工用電規範、安全意識、節能措施,共同營造一個安全、舒適的工作和辦公環境,特制訂本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1、嚴禁在燈具、電扇、電腦機箱、顯示器等電器上懸掛、覆蓋裝飾品等易燃物。

2、嚴禁私自改拉接室內線路,絕不在辦公室私拉電線。

3、嚴禁在辦公室內、外私拉、亂接電線、私接電源插座等個人行為。

4、嚴禁辦公區域使用自帶大功率電器和不利於安全管理的電器,主要包括但不限於電水壺、微波爐、電吹風、電熨斗、電暖器等。

5、 不要用濕手接觸帶電設備,不用濕布擦帶有電的電器。不要用濕手觸摸電源的開關、插頭、插座等。

6、燈具、電扇、空調、飲水機等電器使用完畢後應及時關閉電源,以免長時間開機過熱引起火災。

7、為了延長電腦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辦公設備的使用壽命,員工下班離開辦公室時要關閉計算機並關閉電源開關。

8、 辦公區域內如發現需維修的用電設施或存在用電安全隱患等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公司事務部,嚴禁自行處置。

9、因違反本用電安全管理規範引起的一切責任由個人承擔。

第3篇

為規範職工宿舍的管理,合理化使用電器,從而進一步節能降耗、消除安全隱患,公司特制訂本規定。

1、公司設立用電標準,負責各宿舍安全用電管理,每月檢查各宿舍用電是否符合規範,對不符合用電規範的行為要及時糾正。檢查用電設備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清除。

2、各宿舍如需進行電線路改選,必須先向有關領導提出正式申請,經核實、批准後由專業人員予以實施。

3、嚴禁各宿舍人員私自更改用電線路、私自使用大功率電器,否且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1、各用電宿舍必須嚴格遵守用電管理辦法,對違反管理辦法的、造成責任事故者,責任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2、公司將定期檢查電路使用情況和不定期巡查宿舍用電情況。

3、非休息時間或宿舍無人的情況下,宿舍內所有電器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1、如有私接電源者,公司將嚴肅處理,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3、非休息時間,宿舍有電器處於開機狀態時,該宿舍每人扣除50元,罰款從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希望宿舍員工嚴格遵守上述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並認真貫徹勤儉節約,合理用電,養成離開宿舍隨手關閉用電設備電源的好習慣,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和不必要的浪費。

第4篇

1、飯堂使用的電氣、電動、照明等設備,要設專人負責,每天下班前,要認真進行安全檢查,關閉廚房、餐廳所有電閘,切斷電源,還有氣源和火源並檢查安全情況;

2、飯堂應做到安全用電,嚴格遵守電氣設備使用規程,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

3、用電設備必須嚴格按電氣設備操作規程作業,防止用電設備及電氣線路過載、過熱及引起短路;

4、確保飯堂所有的用電設備金屬外殼有牢固的保護接地措施;

5、飯堂定期每月一次對飯堂內的配電櫃、配電箱、電線、電纜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電加熱部分以及有水接觸的部分,對檢查出的隱患要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6、凡能碰觸到的設備導電部分,均應採取相應防護措施,嚴禁用濕手觸摸開關、電纜及其它所有電氣設備,以防觸電;

7、飯堂電氣開關箱內不準放置雜物,並注意定期檢查漏電保護開關,以確保靈活可靠;

8、飯堂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要立即通知專業電工維修,不得私自處理,嚴禁帶電作業或維修;

9、由於電氣設備、用電線路起火而發生火災,應先切斷電源,然後用乾粉或四氯化碳滅火器滅火,或用砂子滅火,嚴禁用水直接滅火;

10、禁止在電源附近堆積雜物,禁止封堵進出的路口及消防疏散通道。

第5篇

第一條 為切實強化在裝修(裝璜)施工中動用明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減少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條 動用明火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進行電焊、氣焊、氣割、噴燈的操作行為。

第三條 施工用電是指在品牌專廳及內部工程修建、物業修補等裝修(裝璜)施工中以及新增用電器具等情況時,需進行用電申請的操作行為。

一、本單位的用火、動焊、用電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審批制度,需確定施工現場責任人、部門現場監管人,填寫《裝修(裝璜)動火、動焊、用電審批表》,由消防工作和用電管理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審批,經相關歸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批准方可進行動火、用電施工。

二、用火、動焊、用電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現場管理部作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四、對焊、割設備在作業前必須卸壓,開啟全部入孔、閥門。

五、清除作業現場附近的可燃物,作業面上無法搬遷的可燃物,應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六、施工動焊、動火及施工用電場所必須配備滅火器,按照每10㎡需配置1支,消防主管部門負責跟蹤檢查,相關施工責任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七、所用動火動焊及重大安全用電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單位簽訂安全責任狀。

九、焊接工具必須完整良好,電焊機和電源線的絕緣要可靠,導線要有足夠的截面,並安裝符合要求的熔絲。

十、與承建本單位各種工程項目的施工隊簽訂的合同時,要一併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一、部門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過程在位跟蹤檢查、監管,確保按章用火,確保現場安全滅火器材配備充足。

三、嚴禁裝修裝璜人員使用煤氣包、電飯煲、電水壺和電熱器具等危險用電用火器具燒飯、燒水。

四、嚴禁將香蕉水、汽油、酒精、壓縮氣體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施工現場,確因需要必須事先與現場管理部取得聯繫,經允許後方可帶入使用。

五、在焊接中,如聞有焦糊味或電焊機有故障等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進行詳細檢查,以防止事態擴大。

六、施工結束後,由部門現場監管人組織清理現場並通知現場管理部消防組當值人員到現場進行查驗,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他安全隱患後,方可離場。

七、現場管理部夜值人員必須對動火部位,在動火過程中和動火結束後,半小時檢查一次,直至次日員工進場。

八、涉及本單位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應與施工單位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範圍的消防安全。

九、在生產區、庫區、易燃易爆品作業場所設置明顯標誌,嚴禁吸煙和攜帶火種,違反相應規定的將嚴格按照公司裝修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制度出發。

十、必須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發現不安全苗頭,立即停止動火,如發生火勢蔓延,引起火情,要及時撲救;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動火動焊管理要求:七不、五要、一清及其他規定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未排除殘存液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有受熱膨脹、爆炸危險的氣體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和其他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

1、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樓層安全監護人、施工單位安全監護人。

2、動火中發現火勢蔓延引起火災時,要及時報警和撲救。

4、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要立即停止動火。

5、施工現場要配備相應滅火器材,施工現場環境要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施工。

三、動火動焊後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四、凡動火施工必須按消防要求落實具體時間和部位,動火施工必須動一次籤一次;動火現場必須

配備滅火器材,由申請動火部門的負責人與現場管理部聯繫落實。

五、申請動火部門監管人員必須全過程在現場監管,確保按章動火。動火結束後,與現場管理部門值班人員共同檢查,確定無火險隱患後,方可離去。

一、施工用電申請需嚴格按照用電管理責任部門要求、公司用電管理規範及裝修須知執行,施工用電現場需配備滅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備要求同動火動焊要求相同。

二、施工專廳用電申請需經樓層責任人、安全管理責任部門負責人、用電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人認可,經用電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等部門檢查驗收後才准許接電施工。

三、專廳專櫃電器用電申請需落實用電設備安全管理責任人,用電負荷需經用電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安全管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執行。申請時需註明專廳現有負荷總量以及申請負荷總量。

四、營業現場中所有用電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用電申請,並安排專人負責使用和看管,打烊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八條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規範、規程及有關規定要求,合理安裝電氣設備,並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敷設電氣線路、安裝和維修設備,必須由專業電工承擔。

第九條 凡遇雷擊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場所,要設置避雷裝置,定期檢測,保持完好。

第十條 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裝置、動火裝置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一條 上述各條規定如有違反將參照《中央商場防火治安實施細則》給予經濟處罰1000—3000元。施工期間如發生火災而由此造成損失的,將追究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禁止一切未按裝修動用明火審批規定的動火施工行為,一經發現給予5000元處罰並追究部門責任人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為公司二級管理制度,由現場管理部負責解釋,並將根據有效性之原則進行適時調整修訂。

第十四條 此規定於發佈之日起執行,前期頒發的動火用電管理制度廢除,其它未盡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