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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房屋租賃合同4篇 "城市租房合同:保障房客權益,明確合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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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房屋租賃合同4篇

第1篇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 ____市房租租賃合同 (經紀機構居間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_______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 居間人(丙方)_______備案證明編號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與乙方在丙方的居間撮合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房屋坐落於____市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街道辦事處(鄉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房屋 買賣合同□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設定了抵押。

(一) 租賃用途:__________;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玩為:_____, 最多不超過_______人。

(二) 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內,到房 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對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當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並按規定報送服務站。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甲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____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註銷手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京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____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 計________年______個月,甲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

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並移交房門鑰匙及___________________後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____日向甲方提出(□書面□口頭) 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後雙方重新簽訂房租租賃合同。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總 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_____付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押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租賃期滿或合同接觸後,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先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擔,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擔:

3)_______________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一)丙方應當認真負責的為甲乙雙方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提供機會或媒介服務, 如實報告有關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事項,並協助甲乙雙方辦理物業交驗。

(二)本合同簽訂後(□及時□____日內),甲方應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______%即人民幣_____元整(:_________)作為佣金,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乙方應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______%即人民幣_____元整(:_________)作為佣金,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甲乙雙方支付的佣金總和應不超過月租金標準。

(三)本合同簽訂後,如租賃雙方解除、中止或變更租賃關係的,租賃雙方仍應向丙方支付所約定的佣金。

(一)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衞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證遵守國家、____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____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需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並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只是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5、保管不當或者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並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200%向乙方支付 違約金;乙方有

第四款約定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並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阻力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____日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200%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兑換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每逾期____日,按日租金的200%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丙方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除退還已收取的佣金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爭議,有三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經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叁 份,其中甲方執 壹 份,乙方執 壹 份,丙方執 壹 份。 本合同生效後,各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於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 承租人(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 國籍: 聯繫方式: 委託代理人: 聯繫方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間人(丙方)簽章: 經紀執業人員簽字: 北京xx公司 聯繫方式 : 資格註冊證書編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4篇

第2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號的房屋______棟______間,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積______平方米,類型______,結構等級______,完損等級______,主要裝修設備______,出租給乙方作______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租賃期共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將房屋轉租、分租、轉讓、轉借、聯營、入股或與他人調劑交換的;

3.拖欠租金____個月或空置____月的。合同期滿後,如甲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租賃合同因期滿而終止時,如乙方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可與甲方協商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税費和税費交納方式甲乙雙方議定月租金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月____日交納給甲方。先付後用。甲方收取租金時必須出具由税務機關或縣以上財政部門監製的收租憑證。無合法收租憑證的乙方可以拒付。甲乙雙方按規定的税率和標準交納房產租賃税費,交納方式按下列第____款執行:

1.有關税法____鎮政發(90)第34號文件規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負擔;

第四條租賃期間的房屋修繕和裝飾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甲方對出租房屋及其設備應定期檢查,及時修繕,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內上水、下水、照明電)和門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繕範圍和標準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號通知執行。甲方修繕房屋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房屋的修繕,經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述第______款辦法處理:

2.由乙方在甲方允諾的維修範圍和工程項目內,先行墊支維修費並組織施工,竣工後,其維修費用憑正式發票在乙方應交納的房租中分______次扣除;

4.甲乙雙方議定。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房屋進行裝飾,但其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均應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後方可施工。對裝飾物的工料費和租賃期滿後的權屬處理,雙方議定:工料費由______方承擔();所有權屬______方()。

1.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甲方出售房屋,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3.乙方需要與第三人互換用房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甲方應當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一、二條的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負責賠償______元。

第四條約定的有關條款的,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應補交欠租外,並按租金的___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交付違約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約定租金以外的費用,乙方有權拒付。

5.乙方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給他人使用,甲方有權責令停止轉讓行為,終止租賃合同。同時按約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數計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6.本合同期滿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繼續使用承租房屋,按約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數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後,甲方仍有終止合同的申訴權。上述違約行為的經濟索賠事宜,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簽證機關的監督下進行。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損毀或造成乙方損失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市政建設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互不承擔責任。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xx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爭議解決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賃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報送市房屋租賃管理機關認可並報有關部門備案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執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備案。

第3篇

甲方願意將產權屬於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乙方,經過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合同遵守。

第二條出租房屋用途為,乙方改變房屋用途,應經得甲方書面同意。

1、租賃期間,甲方如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不必徵得乙方同意,但應通知乙方。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後,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權利,承擔原甲方的義務。

2、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2、租賃期間,出租房屋的維修由甲方負責,如租賃房發生重大自然損壞或有傾倒危險而甲方又不修繕時,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繕,並可以用修繕費用收據抵消租金。

1。乙方依約交付租金,甲方如無正當理由拒收,乙方不負遲延交租的責任;乙方如果拖欠租金,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延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拖欠租金達月以上,甲方可收回出租之房屋。

2。租賃期間,房屋管理費、水電費、房租税、房產税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3。租賃期間,如乙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個月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應付給甲方違約金,違約金以剩餘租期內應交租金總額的%計算。

4。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情況下,房內物品由乙方自行處理。

5。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按合同終止當時相等租金計算),並且甲方有權處理物品。

6。在租賃期間,乙方應保證合法經營,否則,如引起有關責任,概由乙方承擔。

7、如因乙方原因,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出現漏水等質量問題,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8、為保證甲方房屋不受損害,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保證金人民幣元,本合同終止後,如房屋無質量問題的,甲方退還上述保證金。

第八條違約責任:一方違反本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萬元的違約金;如造成實際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合同到期後乙方如需續租,應提前三個月與甲方協商,如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另行簽訂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十一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4篇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

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解讀《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日益增多。由於相關法律規範比較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面臨很多具體適用法律的難點問題。為統一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了《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對這一解釋作出了權威解讀。

合同效力的認定對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發展,維護房屋租賃市場交易秩序穩定意義重大。解釋在準確判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基礎上,確定了認定合同效力的原則:

一是限定無效合同的範圍。解釋僅將違法建築物租賃合同、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認定為無效。在違法建築物範圍認定上,確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為違法建築。

二是對欠缺生效條件合同效力的處理上,採取了補救性的措施,即當事人只要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就認定合同有效。

對於有觀點認為,解釋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後,承租人要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是將無效合同按照有效處理,這位負責人表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合同無效後,承租人支付佔有房屋期間的使用費,是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的一種方式,並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承租人應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佔有租賃的房屋和實際佔有房屋所獲取的佔有利益。佔有利益為無形財產,承租人只能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費予以返還。

對於房屋使用費按照何種標準確定,實踐中做法很多。考慮到實踐中存在因房屋質量問題或其他原因影響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形,完全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支付使用費可能與其獲取的佔有利益不符,有失公平,因此規定“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將是否支持的裁量權交由人民法院,根據承租人對房屋的實際使用狀況確定是否參照、如何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確定佔有使用費。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裝飾裝修的處理,一直是司法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解釋在吸收各級人民法院和學術界意見基礎上,確立了處理此類糾紛的規則:承租人擅自進行裝飾裝修,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經同意裝飾裝修,區分情況適用不同的處理原則。

一是,對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區分合同無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情形,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

二是,出租人是否對承租人的裝飾裝修進行補償、如何補償,要區分不同情況。合同無效時,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基於不當得利對承租人進行補償;不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的現值損失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合同解除,由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承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在雙方均無過錯的情形下,由雙方依照公平原則分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時,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裝飾裝修的,仍需基於不當得利對承租人予以補償;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出租人取得附合裝飾裝修物無需補償。

對於解釋規定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侵害時,無權主張認定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這位負責人分析説,解釋規定的是“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不是規定在任何情形下,承租人均不得主張認定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優先購買權糾紛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性質的認定,是解決該難點首要面臨的問題。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並未將優先購買權規定為物權,該權利因此不具有“對世性”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廢止了《〈民法通則〉適用意見》第118條規定,就是基於該條規定與物權法規定相沖突。本解釋遵循法律規定精神,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定性還原為債權,規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優先購買權為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按照解釋規定,是否只要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承租人就可主張優先購買房屋?對此,這位負責人表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解釋第24條規定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四種例外情形:

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設定共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宗旨是簡化物權關係,維護共有關係的穩定性,充分發揮物的用益價值,從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應當優先保護共有人的購買權。

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情形。親情關係往往是交換價值確定的重要考慮因素,具有濃厚的人

篇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20xx年x月23日至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惠州召開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民一庭(含房地產、勞動爭議和交通事故審判庭)庭長參加了會議。通過討論,與會同志對民事審判中存在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了許多意見和建議,形成如下會議紀要:

1.要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維護合同效力。《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並非針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受讓人因抵押登記未塗銷無法辦理物權轉移登記而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受讓人要求轉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應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處理。

2.當事人訂立轉讓不動產的合同後,該不動產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該不動產被查封而否定該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讓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可予支持。買受人請求判令出賣人在解封前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向其釋明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辦理過户登記手續;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駁回該項訴訟請求。

3.不動產被依法查封后,當事人訂立轉讓該不動產的合同,可認定有效。但轉讓合同約定在該不動產解封前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條款無效。出賣人不能依約履行合同,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並在該不動產解封后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應予支持。出賣人故意隱瞞不動產被查封的事實與他人簽訂轉讓合同,買受人請求撤銷轉讓合同的,應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當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核准該房屋為經營場所為由主張租賃合同有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變房屋用途,並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租賃合同無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6.房屋買賣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對房屋的交樓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如該約定違反《城鄉規劃法》第45條、《建築法》第61條、《消防法》第13條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應滿足基本的安全條件和買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具體把握標準可審查房屋電梯、水電、煤氣等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7.轉讓人轉讓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地產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轉讓條件,如果受讓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對價並已經辦理了房地產過户登記手續的,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8.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單價,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的建設費用計入套內建築面積銷售單價內,不再另行計價,如交付房屋時建築面積少於合同約定的,出賣人應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賠償數額可參照如下方式計算:總房價(套內面積+分攤面積)減少面積。

9.在審理一房數賣糾紛案件時,如果數份合同均為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佔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後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於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買受人;變更登記、合法佔有發生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的,登記權利人或佔有人的權利不能對抗預告登記權利人。對於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合同在主管機關的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等因素進行確定。

10.在二手房交易中,出賣人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又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履約費用等損失的,可予支持。但買受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

11.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如政府部門出台限購限貸政策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買受人是否屬於限購或限貸範圍。確因限購限貸政策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或者不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支持。買受人請求判令出賣人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向其釋明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駁回其訴訟請求。

12.要注意發揮司法審判在規範和引導房地產居間合同市場中的作用。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確因居間人的居間行為訂立合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付款、且買受人因不能辦理約定的按揭手續,或買受人由於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居間人以已經促成合同訂立為由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間人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應予支持。居間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違規操作,惡意促成買賣雙方訂立合同,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嚴重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對居間人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不予支持;委託人請求居間人賠償所造成損失的,應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處理。

13.審判實踐中對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其他性質的合同進行轉性認定時,應當注意不拘泥於合同具有明確的“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約定,而應以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內容的實質作為認定的依據。如根據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一方僅分得固定數量或固定比例房屋,且在房屋無法建成的情況下,相對方仍然需要支付與約定分得房屋相對應的價款或賠償金的,則應認定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14.當事人簽訂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等其他性質的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當事人之間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關係的,轉讓人應對受讓人因該房地產項目產生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5.對實際施工人向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轉包人、分包人、總承包人、發包人提起的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案件當事人。審判實踐中應注意要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審查;不能隨意擴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範圍,並且要嚴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16.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向第三人購買建築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資質方無需對實際施工人的欠付貨款承擔民事責任。

17.要依法維護通過招投標方式所簽訂的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對以低於工程建設成本的工程項目標底訂立的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認定無效;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也應認定無效。對於約定無效後的工程價款結算,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18.建設工程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於違法建築,就該違法建築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應當認定該施工合同有效。

19、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築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可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認定合同效力。

20.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質量問題的民事責任,應依法承擔舉證責任。經鑑定,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確實存在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存在其他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在保修期限內承擔保修責任。

21.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改變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等中標結果的協議,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中標人作出的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方捐獻等承諾,亦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對於變更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工程價款結算,應按照《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協議變更合同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建設工程開工後,因設計變更、建設工程規劃指標調整等客觀原因,發包人與承包人通過補充協議、會談紀要、往來函件、簽證等洽商記錄形式變更工期、工程價款、工程項目性質的,不應認定為變更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依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

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除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請求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不予支持。

22.合同所涉工程不屬於強制招投標的範圍,當事人之間也沒有進行招投標,但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了備案,該備案合同與當事人另行簽訂的合同不一致的,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23.工程款的結算和支付,原則上應當在合同相對人之間進行,並符合合同約定。如果沒有合同依據或者承包人的授權,發包人直接向沒有合同關係的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結算和付款,一般不構成有效的結算和支付。

24.當事人依照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價款簽訂了結算協議,且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參照結算協議認定工程價款。

25.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工程價款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委託進行造價鑑定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承包人經釋明後仍不申請鑑定的,可依據證據規則判令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26.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約定工期內的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逾期竣工的,延誤工期期間的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由對工期延誤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擔損失。建築材料價格大幅變動,當事人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調整工程價款的,應從嚴把握。

27.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設工程未能在約定期限內竣工,承包人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不受影響。承包人請求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如果建設工程合同由於發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終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之日起計算。

28.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僅限於建設工程價值,不包括建設工程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價值。

29.承包人應當通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合法途徑追索工程欠款,不得留置建設工程或施工資料。施工合同終止或工程完工後,承包人以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為由,繼續佔有工程、拒絕撤場或者移交施工資料,發包人請求承包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30.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約定遲延付款的利息和違約金的,可以同時適用,但二者之和不得過分高於遲延付款的損失,過分高於的認定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把握。

31.在承包人延誤工期或發包人遲延付款的情況下,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承包人重新承諾完工時間或發包人重新承諾付款期限,不能視為守約方對違約方放棄主張違約責任,但補充協議明確約定放棄追究違約責任或當事人明確達成諒解的除外。

3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合同約定的遲延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停水、停電等導致順延工期的情形,承包人主張順延工期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沒有順延工期的簽證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等其他證據認定應否順延工期。

33.業主委員會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或未按業主大會授權決定的內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在起訴前未取得業主大會或者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同時佔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追認的,該物業服務合同或合同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

3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認定為無效。但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條例》出台前已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可依據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35.物業服務企業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業主請求降低物業費的,可根據當地政府制定的物業服務指導價和合同履行情況對物業費標準予以適當調整。

36.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經專有部分建築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並報請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其他業主因對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有異議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如其他業主認為增設電梯的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作出增設電梯決定的業主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7.要充分認識交強險設立目的在於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性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無論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過錯,包括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保險公司均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除非交通事故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8.對於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要嚴格依照《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審查,要求免責條款必須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歧義,並使用黑體字等醒目方式或以專門章節予以標識、提示;同時要求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要履行明確説明義務,從而使普通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明白地知曉免責條款的內容、涵義和法律後果。如保險公司未能充分履行提示和説明義務,則相關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39.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主要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如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明確約定“扣除交強險應賠部分再行賠付”,且保險公司已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説明義務,即使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因自己的原因未投保交強險的,仍應認定該約定有效。

40.因租賃、借用等情形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第三人損失的,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1.掛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由掛靠車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篇三:最高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案件法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