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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軍機處雜談(二)——題本、奏本、奏摺及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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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軍機處雜談(二)——題本、奏本、奏摺及其處理

軍機處每日常辦的主要工作是草擬諭旨和處理奏摺,以及辦理與此有關的一切文書往來和記註冊籍等等。本站小編整理了清代軍機處雜談(二)——題本、奏本、奏摺及其處理,歡迎查閲。

清代軍機處雜談(二)——題本、奏本、奏摺及其處理

軍機處的日常工作,基本上是為皇帝辦理文書,承擔這些任務的主要官員是軍機章京。滿、漢軍機章京各分為兩班,每班八人(後各增設一員),分別在滿屋和漢屋輪流值日,每值兩日(如皇帝住在圓明園時則為四日班),皇帝外出時分兩班隨扈。各班設有領班章京及幫領班章京,由軍機大臣擇章京中資深者擔任。按照清代典章規定:滿屋的具體任務是辦理補放在京旗營官員及各省駐防、西北兩路軍營官員的進單;草擬賞給內、外蒙古及藩部、喇嘛等朝貢人員的賞單;掌管軍機處本身的一切事務性工作。漢屋負責在京部、院及各省文職官員、武職綠營官員的補放進單;草擬賞給王公及內外大臣的賞單及賞給外國朝貢使臣的賞單;辦理皇帝隨時交下應當查考和應當辦理的一切事情;負責軍機處的對外聯繫以及管理軍機處所保存的檔案。顯然,這一分工的規定,並不能包括軍機處的全部日常工作。

軍機處每日常辦的主要工作還是草擬諭旨和處理奏摺,以及辦理與此有關的一切文書往來和記註冊籍等等。

軍機處經辦官員上報的奏摺,主要是根據皇帝的指示,負責奏摺的擬旨、錄副、交辦、議復、存記、歸檔。清初,官員上報皇帝的文書,主要是題本和奏本,規定凡公事用題本,私事用奏本。由於題本的運轉需要經通政使司交內閣,由內閣拆閲並提出一種或幾種處理的意見,然後呈送皇帝選擇,再交還內閣按皇帝選定的意見批示。題本向這一運轉、擬辦的過程不僅遲緩,而且經辦的人手過多,容易泄密,特別是使皇帝實施政務的主動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所以,清王朝在君主專制制度逐步發展的過程中,曾屢次試圖選擇另一條渠道,使官員與皇帝之間的文書往來擺脱內閣的限制。康熙中葉以後開始有奏摺的出現,最初只是某些皇帝的家奴、親信寫給皇帝的,有的只是請安問好、謝恩獻忠一類的內容,有時也密告一些地方上的情況,但仍具有私人往來信件的性質。這種文書與題本的運轉程序不同,它是由具奏人親自撰寫,派親信家丁送往京城,而且直接到宮內遞給奏事處人員轉呈皇帝,由皇帝親自拆封披覽;皇帝與該員有些私房話,也徑在折上批寫,再發還原奏人。正因為這種文書保密性很強,又不假手於外人,所以使用漸多,內容範圍也逐漸擴大。到了雍正上台以後,進一步擴大奏摺的使用,使這一文書逐漸成為清代官員請示、報告政務的主要文書了,而奏本很快即停止了使用,題本也成了僅用於例行報告的文書了。

官員上報的奏摺經皇帝閲看後,在處理上有三種可能:一是皇帝在原折上進行批示後發下辦理;二是皇帝閲後不批即發下;三是皇帝看後決定將奏摺留在宮中。凡前兩種奏摺,即交軍機處辦理;“留中”的奏摺,亦告知軍機處轉告原奏人。

每日寅、卯二時(即早晨四至七時),由內奏事處太監將皇帝閲過的奏摺交下,軍機處接折後,立即由軍機章京分送各大臣閲。皇帝對奏摺的批語一般有四種類型:一是批“覽”、“好”、“知道了”或“該衙門知道”等字樣的,即表示皇帝閲過;如折內有請示的意思或報告某事已經如何辦理的情況,這樣的批示即有表示同意的意思。二是批“該部議奏”、“軍機大臣議奏”或指交某衙門詳查核議等字樣的,即表明折內所敍及的問題,須交議復奏後,再奉旨定奪。三是批“另有旨”、“即有旨”等字樣的,表明皇帝對此折所述之事擬另髮指示,原奏人俟接到諭旨後遵辦。四是皇帝直接把處理的意見批在摺子上。軍機大臣閲折後,根據皇帝的批示情況分別辦理。

①錄副。官員上報的奏摺如已經過皇帝親筆批示過的(包括皇帝用硃筆在摺子上圈、點等),原折要立即發還原奏人遵辦,所以軍機處就要將此折另錄一份,以便擬辦和存檔。抄錄奏摺當時稱之為“錄副”。奏摺錄副時不僅要照抄原折,而且要把皇帝的批示包括旁批、眉批、圈、點、槓、勾等處,均原原本本的抄清。各折抄畢由章京校對後,於抄折封面上寫明具奏人、事由及收到日期,如果是應交關係衙門辦理的奏摺,註明“交”字,或“隨旨交”,或有附件同交,均需寫明,當時稱之為“開面”。奏摺錄副後,原折即交還原奏人。

②發抄。凡官員的奏摺需交各衙門擬辦或知道的,由軍機處發交內閣,內閣傳知該衙門派人抄回辦理,當時稱之為“發抄”。奏摺發抄後,內閣當日或次日即將軍機處發交之件退還。

③議復。凡官員上報的奏摺,皇帝批有“交議”字樣的,均即發交該衙門。一般事涉對官員的參劾、處分等問題,交由軍機大臣或交有關衙門查明事實並議定處理意見後復奏;若有關報銷錢糧、經費、估算、預算等問題,則交關係衙門查核屬實後提出應準、應駁的意見覆奏;若是某些條陳的意見,或奏報重大政務見解等,則專交王公大臣、軍機大臣等詳議後復奏。這類奏摺中指交軍機大臣議者,經各大臣會議後,由章京草擬奏稿,交各大臣閲後上奏;應由軍機大臣會同議奏的,由誰主持會議及由誰主稿臨時商定。

④傳宣。如果皇帝指交某王公大臣密辦的事項,軍機處行文內閣或該衙門轉傳該員,按指定的時間到軍機處閲看文件或聽宣諭旨。

⑤存記。軍機處在為皇帝辦理文書的工作中常有奉旨存記的事。有時當皇帝處理某項政務時,決定對此事的處理意見今後可以援例辦理;或指示某項待辦之事屆時提出辦理;或某項諭旨俟某時公佈,等等,凡此類待辦事件,均由軍機處立檔存記,屆時由軍機處啟奏辦理。

⑥歸檔。軍機處將每日收到的奏摺(包括原硃批奏摺的錄副件如未曾批示的原奏摺以及隨折各項附件),按日歸為一箍,每半月合為一包,常稱之為“月折包”。月折俟辦完後歸檔,俗稱“歸箍”,箍內按具奏人集中排列,箍上立有簡目,寫明某日某人折、片、附件之件數,最後標明箍內總件數。半月之折歸齊成包,按季入庫保存,按年編制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