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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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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本站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3篇

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1

  幹部人事檔案的提供利用,是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根據查閲、借閲幹部人事檔案的規定和有關部門的工作需要,遵循規定的審批程序,提供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借用或提供人員的情況和證明、證據材料的工作。根據省委組織部制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幹部檔案查借閲工作的通知》要求,為了嚴格管理、安全保密、規範程序、方便利用,對查借閲我院幹部檔案作如下規定:

  一、查借閲單位範圍

  1、本院各單位、各部門可直接申請查閲;

  2、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查借閲我院幹部檔案。因工作確需查借閲的,按照隸屬關係或人事關係由相應主管單位代為查借閲。

  二、查借閲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經批准後可以查借閲幹部檔案:

  1、幹部考察、任免、調動、政治審查、組織處理、入黨、出國(境)、退(離)休、工資待遇、治喪、製作檔案副本等組織人事工作;

  2、辦理案件;

  3、辦理社會保險、公證;

  三、查借閲手續

  查借閲我院幹部檔案,必須按要求如實填寫《新鄉學院查閲幹部檔案申請表》(詳見附件,各單位可下載打印)。《新鄉學院查閲幹部檔案申請表》:

  1、查借閲幹部檔案,各院系部由書記簽字,各部處室由負責人簽字,人事部門由處長簽字,檔案主管部門由組織部長簽字。

  2、因辦理案件查借閲幹部檔案,院紀委(監察處)由負責審查該案件處室的分管領導簽字,蓋院紀委(監察處)相關印章。

  四、查借閲注意事項

  1、查借閲人員須持《新鄉學院查閲幹部檔案申請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證件;

  2、除辦理案件外,查借閲單位只能查借閲人事關係在本單位本部門的幹部檔案。

  3、幹部檔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或複印。

  4、幹部檔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喪等特殊情況確需借閲檔案的,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十五日內必須歸還。

  五、查借閲紀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閲本人及與其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幹部檔案。

  2、查借閲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對外公佈幹部檔案內容。

  3、查借閲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閲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污損、撤換、抽取、增添檔案材料,未經批准不得複製檔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檔案和摘抄的檔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不準無關人員和幹部本人翻閲。

  5、對違反本規定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2

  1.查(借)閲幹部人事檔案必須是中共黨員,並填寫《查閲幹部檔案審批表》,由查閲單位負責人簽字,檔案館領導審批後,方可查(借)閲;

  2.任何個人不得查閲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3.查(借)閲檔案時,檔案工作人員應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或是確定提供材料的範圍,凡與查閲內容無關的材料,不得翻閲,並對提供查閲的檔案進行登記;

  4.查閲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佈檔案內容;

  5.查閲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摘錄或複製檔案內容;

  6.查閲人員必須愛護檔案,嚴禁在檔案材料上塗改、圈劃、批註、抽取、增添、撤換、損壞檔案;違反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假公濟私者,按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處理;

  7.檔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況須借用時,要説明理由,經檔案館領導批准,嚴格履行借閲手續,方可借出,借閲檔案一般不超過15天,並不準擅自複製、抄錄及轉借他人;不準攜帶檔案材料進入公共場所參觀、遊覽、探親訪友。

幹部人事檔案查閲制度3

  一、查借閲單位應填寫《查借閲幹部檔案審批表》派2名中共黨員按照借閲幹部檔案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不得越級查借閲幹部檔案。

  二、檔案管理單位,要根據規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麼材料。

  三、只允許查閲批准查閲的內容,查借閲單位或個人需要摘抄、複製檔案內容的,必須經檔案管理單位同意後才能摘抄,複製。

  四、查借閲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關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抽取、撤換、污損檔案材料,不得泄露和擅自向外公佈檔案內容,違犯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屬於假公濟私者,按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處理。

  五、任何個人不得查借閲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六、除幹部死亡撰寫生平材料需要外,幹部檔案一律不外借,如因其他工作需要必須借出使用時,要經檔案管理單位負責人批准,限15天內歸還,借用期間不得擅自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