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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縣推進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典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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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學謀劃 嚴格程序 穩妥推進

  深入紮實開展鄉鎮站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鄉縣推進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典型材料

根據《關於印發<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專項小組關於推進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XXX〔2019〕12號)、《關於印發<XX縣鄉(鎮)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XX〔2019〕38號)要求,為了進一步理順鄉鎮站所管理關係、建立科學規範、高效有序的管理體制,進一步夯實黨的執政基礎。XX縣選取XX鄉為首批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單位,通過強化組織領導,嚴格工作程序,理順機構關係,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試點工作。

一、基本情況

XX鄉共有XX個站所,XXXX人。其中,由上級行業部門條管的站所有XX個,XX人(派出所、司法所、供電所、信用社、電信所、郵政所);由鄉鎮和縣直主管部門雙重管理的站所XX個,XX人(林業站、廣播站、農技站、農機站、畜牧獸醫站、水管所、農經站);由鄉鎮直接管理的站所有XX個,XX人(財政所、人口和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站、文化站、勞動保障事務所)。此次鄉鎮站所機構改革涉及農機站、農技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廣播站XX個站所,整體劃轉XX名幹部到XXX鄉政府管理。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方案,夯實改革試點各項工作基礎。

一是堅持試點先行。根據2019年印發的《XX縣鄉(鎮)機構改革方案》文件精神,結合鄉鎮機構設置和職能重點,按照完善綜合服務能力、健全“三農”服務體系、促進經濟社會共同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整合事業站所,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以及縣直部門延伸到鄉鎮的機構、涉農站所原則上都要下放的總體要求,以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理順鄉鎮“七站八所”管理關係為切入點和突破口,確定XX縣XXX鄉作為站所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試點,改革先從XXX鄉農機站、農技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廣播站5個涉農站所開始,通過試點引路,形成具有代表性、針對性、可操作性、高質量、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以點帶面、引路帶動全縣深化改革有序開展並向縱深推進。

二是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了以縣委常委、紀委書記、組織部部長為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和改革涉及站所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鄉鎮為成員的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督促試點具體工作,及時分析查找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原因,拿出解決辦法,確保試點工作有佈置、有督促、有檢查、有成果。

三是研究制定方案。印發了《關於XX縣鄉(鎮)機構改革人事調配有關問題的通知》和《XX縣推進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改革試點工作的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方法步驟。自2019年8月起,分為調查摸底、組織實施和總結完善3個階段。目前,改革試點各階段工作已初步完成。

(二)嚴格工作程序,規範工作方法,推動改革試點工作有序開展。

一是明確職責權限。按照權力、責任、利益相統一的原則,科學劃分縣直主管部門與鄉鎮之間的人權、財權、物權、事權和管理權,明確了改革後5個站所以鄉鎮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把站所的“工作管理權”、“人事調配權”、“考核評議權”下放到鄉鎮,縣直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站所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擴大鄉鎮對基層站所的理事權力,進一步調動站所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以便於讓鄉鎮政府充分發揮好服務“三農”的作用。

二是科學劃轉人員。改革涉及站所人員的劃轉由縣直主管部門負責,堅持“大穩定、小調控”和確保編制機構總量不增加的原則,參照2018年各單位上報工作人員實名制錄入情況進行。同時,也結合各業務主管單位實際工作情況調整人員。在廣泛徵求羣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機構改革人員調整實施方案,經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研究並在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讓涉及人員人人知曉,公示無異議,確保人心穩定。

三是嚴格資產移交。由涉及改革的站所上級主管部門對站所的國有資產(包括土地)進行清查、登記後報縣財政局,由財政、審計部門評估,然後由調撥單位向主管縣領導和財政局申請批准後,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調撥、捐贈審批表》。目前,5個鄉鎮站所價值XXX萬元的車輛、土地、房屋、辦公設備等已經全部移交鄉鎮。

(三)完善管理制度,明確職責任務,確保改革後鄉鎮站所平穩運行。

一是完善管理制度。為了進一步加強改革後站所的管理,制定出台了《XX縣鄉鎮站所幹部管理辦法(試行)》《XX縣鄉鎮站所幹部業績考核獎勵辦法(試行)》等相關制度,對改革後站所幹部的日常管理、人事調配、經費保障、考核評議等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進一步調動站所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同時,為了保證改革後鄉鎮站所職責、任務不變,人員力量不減,《鄉鎮站所幹部管理辦法》規定,站所人員劃轉鄉鎮後,原則上不得混崗,仍從事原崗位工作,嚴禁縣直機關從鄉鎮站所借調(抽調)人員。

二是保證人員經費。為明確站所人員待遇及工作經費,XX縣印發了《關於將XXX鄉農技推廣站 農機站 林業站 畜牧獸醫站 廣播站整體劃轉XXX鄉政府管理的通知》,規定以12月31日為時間節點,之前退休的鄉鎮站所人員工資、津補貼發放和教育管理工作由原縣直業務主管部門負責。之後退休的鄉鎮站所人員工資、津補貼發放和教育管理工作由鄉鎮負責。鄉鎮站所人員工資、津補貼、辦公經費列入鄉鎮年度經費預算。同時,由縣直部門承擔的責任不得轉嫁給鄉鎮,確需鄉鎮站所牽頭或協助完成的工作,要賦予相應的辦事權利並提供相應的經費,為站所今後正常運轉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三是強化資產監管。為了減少縣直業務主管局擔憂站所資產劃歸鄉鎮後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鄉鎮政府擔心縣直業務主管局不把站所資產完全劃轉的顧慮,XX縣專門制定了《XX縣鄉鎮站所機構改革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細則》,明確遵循站所資產劃轉前後保持一致的原則,同時,加強劃轉後鄉鎮站所資產的監管。由涉及改革的站所上級主管部門對站所的國有資產(包括土地)先行自查、登記造冊後報縣財政局,由財政、審計部門評估後,通過縣財政、縣直業務主管部門、鄉鎮三方共同清查、盤點站所資產,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調撥、捐贈審批表》後,再辦理移交手續。

三、幾點體會

XXX鄉站所機構改革試點工作已基本完成,在改革試點過程中,我們做了一些工作,也總結了一些粗淺的經驗和體會。

一是統籌兼顧是前提。鄉鎮機構改革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鄉鎮站所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是其中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為此,我們以XX省黨委、XX省人民政府《關於地(州、市)縣(市、區)政府、鄉鎮機構改革的意見》和《XX縣鄉(鎮)機構改革方案》為總綱,在謀劃推進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時,不僅僅侷限於XXX一個鄉鎮的改革,而是立足全縣,通盤考慮其他鄉鎮的站所機構改革;同時,也不僅僅侷限於站所機構改革,而是以鄉鎮站所管理體制改革為切入點全面謀劃鄉鎮機構改革。

二是明確管理權限是基礎。現行的鄉鎮站所管理體制分為上級部門垂管、由鄉鎮和上級主管部門共同管理(以上級主管部門為主)和鄉鎮直接全權管理的三種類型,此次改革涉及的站所主要是5個由鄉鎮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管理的涉農站所。為了科學界定責權,按照權力、責任、利益相統一的原則,我們通過改革試點,明確了鄉鎮具有站所的“工作管理權”、“人事調配權”、“考核評議權”、“經費申請撥付權”,縣直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站所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的管理體制,以便更好地解決“鄉鎮黨委政府看得見管不了、上級主管部門管的了看不見”的問題,讓鄉鎮站所充分發揮好服務“三農”的作用。

三是合理劃轉人員是關鍵。人員劃轉是此次改革的重中之重,牽一髮而動全身,同時,也是最複雜、最難做的工作。XX縣上個世紀90年代將鄉鎮站所人員、編制劃歸縣直部門管理後,經過10多年的發展,站所人員的編制數、實有人數和工作崗位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個別幹部感覺劃歸鄉鎮管理後自己從“城裏人”變成了“鄉下人”。我們通過深入細緻的調查摸底,切實摸清了改革試點鄉鎮站所的實際情況。為了保證人員順利劃轉,我們提出了鄉鎮站所機構改革人員調整三項原則,即:

一是堅持公開公正,保證幹部隊伍穩定性;二是堅持充實基層,重心下移,服務三農,保證鄉鎮站所正常運轉;三是堅持集體研究,依規辦理,保證不引發新的矛盾,平穩過渡。以機構編制實名制為基礎,遵循個人意願,綜合考慮個人特長、家庭住址等因素,鼓勵年輕幹部下基層鍛鍊,由縣直業務主管局牽頭,制定人員劃轉方案,在既保證縣直業務主管部門力量不受影響,又基本保持鄉鎮站所隊伍現狀的基礎上,合理分配劃轉站所人員。為了確保每個人的知情權,我們將劃轉人員名單進行了7天的公示,並對公示期間個別上訪幹部做了認真細緻的思想工作,在確實無爭議、無信訪苗頭的情況下,才為相關人員辦理了人事、工資和黨組織關係,避免出現人心不穩,幹部不正常履行工作職能,工作出現脱鈎斷檔的現象。

四是保證正常運轉是核心。站所劃歸鄉鎮管理前,人員工資、津補貼發放和辦公經費由縣直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申請和撥付。劃歸鄉鎮管理後,站所人員工資、津補貼發放和辦公經費撥付由鄉鎮負責。但是,長期以來鄉鎮站所人員辦公經費一直按照每人每年XXXX元的標準撥付,以此次劃轉人員最少的廣播站為例,4個人每年只有XXXX元的辦公經費,只能維持正常的辦公開支,遠遠無法保證站所的日常運轉和開展業務工作的費用。以往縣直業務主管部門一般從項目管理經費中解決,站所劃轉鄉鎮後,業務主管部門也就不願承擔這部分費用。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縣委組織部、編辦、人社局、財政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將XXX鄉農技推廣站 農機站 林業站 畜牧獸醫站 廣播站整體劃轉XXX鄉政府管理的通知》文件,明確規定鄉鎮站所人員工資、津補貼、辦公經費列入鄉鎮預算,由縣直部門承擔的責任不得轉嫁給鄉鎮,確需鄉鎮站所牽頭或協助完成的工作,要賦予相應的辦事權利並提供經費保障,從而基本保證了改革後鄉鎮站所正常有序的運轉。

五是嚴格資產監管是重點。近年來,縣直業務主管部門為了改善鄉鎮站所幹部的工作環境和辦公條件,先後為基層站所配備了車輛、建設了辦公業務用房、更新了辦公設備,積累了大量的國有資產。因此,站所資產劃撥鄉鎮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是縣直業務主管部門較為擔憂的事情,此次劃轉的5個站所固定資產就達XXXX萬元。

為此,我們專門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XX號)文件的基礎上,制定了《XX縣鄉鎮站所機構改革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細則》,明確規定,鄉鎮站所資產屬國有性質,鄉鎮只有使用和管理權,不得隨意處置、轉移、抵押、變賣、租賃,移交至鄉鎮的國有資產,鄉鎮不得轉賣、抵押,如需租賃使用,租賃合同必須一年一簽,租期不得超過三年。對國有資產管理不嚴,造成丟失、損壞或擅自出售土地、房屋、車輛等國有資產,造成資產流失的,將納入鄉鎮主要負責人績效考評範圍並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XX縣鄉鎮站所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目前已經初步完成,經過近一個月的運轉,成效已初步凸顯:鄉鎮對站所的管理更加順暢,統籌安排工作更加便利;站所幹部不再存在“走讀”思想、“作客”思想,為農服務的“主人翁”意識進一步增強;各涉農站所之間協作配合意識更強,形成了服務基層的強大合力。下一步我們在全面推進過程中,將遵循邊改革、邊運轉、邊糾正、邊總結的原則,爭取將“試驗田”建成“示範田”,以鄉鎮站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成果助推鄉鎮機構改革工作不斷向縱深推進。

XX縣鄉(鎮)機構改革方案

根據XX省黨委、XX省人民政府《關於地(州市)縣(市區)政府、鄉(鎮)機構改革的意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加強黨的建設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紐帶,以鞏固基層政權為着力點,大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切實鞏固農村税費改革成果,提高農業綜合公共服務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

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根據我縣區域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確定鄉(鎮)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的重點;堅持權責一致,賦予鄉(鎮)履行職能必要的事權和財權;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確保機構編制總量不增和社會穩定。

二、鄉(鎮)機構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以轉變職能為核心,建立符合實際的鄉(鎮)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1.進一步明確鄉(鎮)黨委、人民政府職能。鄉(鎮)黨委要圍繞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充分發揮統攬全局的核心領導作用,一手抓經濟發展,一手抓社會穩定,夯實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鄉(鎮)人民政府要緊緊圍繞從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強化公共服務、着力改善民生,加強社會管理、維護農村穩定,推進基層民主、促進農村和諧四個方面履行職責,提高農村公共服務水平,努力做好“三農”服務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職能配置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城鎮化進程相適應,與鄉(鎮)財政供給能力相協調,與農村社會管理相一致。不同類型的鄉(鎮)要結合實際確定工作重點,突出本地特色。

2.進一步規範縣鄉關係。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不斷規範鄉(鎮)人民政府行為。法律、法規規定由縣人民政府和部門承擔的責任,不得交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的職能,要賦予相應的事權、財權和人權;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需要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的工作,應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並賦予相應的辦事權限,要分清主次,明確責任,做到責權利相統一。進一步清理規範面向鄉(鎮)的檢查、評比、達標活動和“一票否決”事項,對鄉(鎮)的檢查考核由縣委、縣人民政府統一安排,綜合進行,不得將鄉(鎮)職能以外的事項列入檢查考核範圍。

3.逐步理順管理體制。縣直部門延伸到鄉(鎮)的機構和涉農站所,原則上都要下放,實行以鄉(鎮)管理為主,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的管理體制,以完善鄉(鎮)人民政府功能;經XX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實行以上級主管部門管理為主或按區域設置機構的體制。派駐(出)鄉(鎮)的機構要接受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的統一指導和協調,黨(團)組織關係實行屬地管理,年度考核和幹部任免需徵求鄉(鎮)黨委的意見。

(二)合理設置鄉(鎮)黨政機構

綜合設置機構是中央和XX省對鄉(鎮)機構改革的基本要求,有利於加強基層組織和政權建設,有利於促進鄉(鎮)人民政府改進工作方式,有利於規範行為。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根據鄉(鎮)的特點,因地制宜,綜合設置鄉(鎮)黨政機構。

鄉(鎮)黨政機關按照職能歸口設置3—5個綜合性辦公室,即:黨政辦公室、黨建辦公室、經濟發展辦公室、社會事務辦公室(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辦公室,另設立人民武裝部。

黨政辦公室:負責機關人事、文祕、財務、保密、事業站所及派駐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承擔鄉(鎮)政府交辦的各項日常工作的督促檢查落實;承擔鄉(鎮)人大主席團交辦的各項工作的督促檢查落實;負責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承擔日常工作中有關重要信息的蒐集、整理歸檔和上報工作。

黨建辦公室:負責宣傳貫徹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承擔黨委交辦的黨的思想、政治、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及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黨的紀律檢查、黨的基層組織建設;負責鄉(鎮)人武部的協調服務及羣團工作。

經濟發展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統計站):負責農業、林業、農機、畜牧、水利、工業(含鄉〈鎮〉企業)和第三產業的規劃、管理、服務、協調、統計和監督等工作;負責新農村建設、鄉(鎮)村規劃建設、交通、環境保護、電力、供水等工作;協助做好鄉(鎮)村防病改水、水利設施建設等工作。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政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統戰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等工作;負責信訪及羣眾工作。

社會事務辦公室(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廣播影視、人口和計劃生育、民政優扶、社會救助、勞動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社區管理服務等方面工作。

人民武裝部:負責民兵組織訓練、徵兵、國防動員、預備役管理及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人大、紀檢委和工青婦等羣團組織按相關法律、章程設置。

(三)鄉(鎮)事業站所機構設置

按照完善綜合服務能力、健全“三農”服務體系、促進經濟社會共同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總體要求,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整合事業站所。通過整合優化結構,實現資源重組,建立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提升工作效能和為農服務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

鄉(鎮)事業站所要根據管理體制調整情況進行整合,對下放鄉(鎮)管理的,整合有關涉農站所,設立農業發展服務中心;整合文化、廣播等有關站所,設立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服務中心;整合勞動保障、民政事務等有關站所,設立社會保障(民政)服務中心;整合村鎮規劃、新農村建設、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職責,設立村鎮規劃建設服務中心。整合後,鄉(鎮)可設立3-5個綜合性事業機構,最多不超過5個。為便於工作銜接,原事業站所牌子可暫時保留。設立的綜合服務中心機構性質為事業單位,現有事業站所人員編制全部劃歸綜合服務中心。

1.農業發展服務中心:將農技站、農機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歸併,主要承擔農業、林業、畜牧獸醫、農業機械及技術推廣等方面的服務工作。

2.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服務中心:將文化站、廣播站歸併,主要承擔文化、宣傳、科技、體育和廣播影視管理服務等工作。

3.社會保障(民政)服務中心:將勞動保障、民政事務等有關站所歸併,主要承擔民政、殘疾人保障、勞動力資源管理等相關工作。

4.村鎮規劃建設服務中心:將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鄉(鎮)城管監察分隊劃入,掛環境保護工作站的牌子,主要承擔鄉村規劃、城鄉統籌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服務工作。

5.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各鄉(鎮)設置國土資源管理所,將國土資源局原土地管理所更名為國土資源管理所,其人員按每鄉(鎮)不少於2名配備。

6.有條件的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站單設,對XXX鎮、XXX鄉等無條件設置的可與鄉(鎮)衞生院合併,掛鄉(鎮)人口和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站的牌子。

7.鄉(鎮)水管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全縣水利從水庫、閘門、乾渠到支流均歸口XX流域、XX流域和XXX流域管理。

8.鄉(鎮)社區居委會、農經站和財政所管理體制維持不變。

鄉(鎮)中國小、衞生院等機構,仍實行以縣直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為主、鄉(鎮)政府協助管理的雙重管理模式,黨、團組織關係實行屬地管理。

上級派駐到鄉(鎮)的基層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税務所等機構,保持現行管理體制不變。

(四)嚴格控制鄉(鎮)編制和領導職數

按照中央和XX省有關精神,進一步強化鄉(鎮)機構編制管理,總的要求是嚴格管理、總量控制、動態調整,確保鄉(鎮)行政和事業編制限額內不突破。鄉(鎮)編制要嚴格控制在2005年XX省核定下達的編制總額內,不再增加編制。

精簡鄉(鎮)領導職數。按照XX省黨委組織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鄉(鎮)黨政領導交叉任職,實行黨委委員分工負責,充分發揮集體領導作用和整體功能。鄉(鎮)黨委一般由7-11人組成,其中:鄉(鎮)黨委書記1人,副書記2-4人(其中1名由鄉(鎮)長兼任,1名兼紀委書記);鄉(鎮)政府設鄉(鎮)長1人,副鄉(鎮)長2-4人。鄉(鎮)人大主席團設主席1名,黨委書記兼職人大主席團主席的,可配1名專職副主席;鄉(鎮)人武部設部長1名。

鄉(鎮)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可參照鄉(鎮)公務用車編制數核定,最高不超過5名,也可通過購買服務或開發公益性崗位等辦法予以保障。

對整合設置的鄉(鎮)事業機構,要在原有站所事業編制總額內重新核定編制,需要增加編制的,原則由現有事業編制總額內調劑解決。要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機構編制管理,根據職責任務,動態調整機構設置和編制配備。

三、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

對上級部門借調的鄉(鎮)人員及鄉(鎮)在事業站所、學校、衞生院等所屬單位借調人員進行清理。今後各部門不得隨意從鄉(鎮)長期借調人員,保持鄉(鎮)幹部隊伍穩定。要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對鄉(鎮)混編混崗問題進行清理,規範人員編制管理,做到編制、崗位、人員相對應,人員編制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羣眾監督。

認真執行鄉(鎮)機構編制“總量不增”的要求,對鄉(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實行一次定編、定崗,紮緊進口,敞開出口,逐步實現富餘人員分流。具體人員分流政策要在改革中積極探索,採取多種分流辦法。總的原則是不簡單推向社會,不增加財政支出,確保平穩過渡,逐步消化。

四、機構改革的具體要求

此次鄉(鎮)機構改革要統一部署,統籌安排,抓緊做好鄉(鎮)機構改革方案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鄉(鎮)機構改革工作在縣委、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委編辦具體負責鄉(鎮)機構改革指導工作。鄉(鎮)黨政一把手要負總責,併成立精幹的工作班子,負責本鄉(鎮)機構改革的具體工作,確保改革取得實效。調整設立的機構在正式建立之前,原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繼續履行現行職能,積極做好銜接工作,防止工作出現脱鈎斷檔現象。涉及職能、機構、人員編制和財產劃轉的單位,要指定一名領導班子成員負責交接工作,處理遺留問題。同時,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正確處理發展穩定的關係,確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斷、秩序不亂、國有資產不流失。

(二)做好職能調整工作。無論是調整變動的機構,還是保留的機構,均要按新的改革要求重新制定機構職責規定。機構職責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本部門職能調整情況(包括劃入、劃出、增加和轉變的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的數量、名稱和主要職責;人員編制總額及科級領導職數以及其他需要説明的有關問題。

(三)嚴肅改革紀律。此次改革過程中,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定,嚴肅機構改革紀律,凡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從嚴查處。機構編制部門要積極履行職責,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機構改革順利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方案一經批准,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動,上級業務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下級部門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改革期間,各級各部門要嚴肅政治紀律、組織人事工作紀律、財經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保證各項工作正常運轉。鄉(鎮)機構改革基本結束後,縣委、縣人民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對各鄉(鎮)機構改革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檢查,對改革方案落實不到位的將追究鄉(鎮)主要領導的責任。

XX縣XXX鄉機構改革方案

根據《XX縣鄉(鎮)機構改革方案》,結合XXX鄉實際,制定以下機構改革方案。

一、機構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加強黨的建設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紐帶,以鞏固基層政權為着力點,大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切實鞏固農村税費改革成果,提高農業綜合公共服務水平,逐步建立責權一致、分工合理、執行順暢、運轉協調、廉潔高效的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農村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

基本原則:堅持分類指導、因地制宜,根據XXX鄉區域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確定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的重點;堅持權責一致,賦予XXX鄉履行職能必要的事權和財權;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確保機構編制總量不增和社會穩定。

二、黨委、政府主要職責

(一)黨委職責

1.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的指示、決定。

2.討論決定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大力發展社會經濟,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3.加強黨委自身建設,抓好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配套建設,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黨員的作用,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4.加強對幹部的管理、教育、培訓、考核、選拔,按幹部管理權限做好任免和獎懲工作。

5.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抓好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道德建設,提高全民素質,維護社會穩定。

6.加強和改善對人大、政府的領導和協調,支持他們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對工會、共青團、婦聯、武裝等組織的領導,及時研究討論羣團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他們根據各自特點開展活動,充分發揮其作用。

(二)政府職責

1.貫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政策規定。

2.促進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和社會發展,突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創造良好環境,大力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做好招商引資工作,努力提高經濟實力和可持續發展水平,提高人民羣眾的生活質量和水平。

3.負責鄉村建設的規劃、實施、管理和服務工作,推動農村城市化建設。

4.做好農田水利、農業綜合開發及各項公益事業。

5.完成縣人民政府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6.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積極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好羣眾教育,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司法行政工作。

7.依法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

8.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黨政機構設置、主要職責及人員編制

(一)設置綜合性辦公室

按照“減少機構、整合資源、綜合設置、提高效能”的原則,XXX鄉黨政機關設5個綜合性辦公室:

1.黨政辦公室:負責機關人事、文祕、財務、保密、事業站所及派駐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承擔鄉政府交辦的各項日常工作的督促檢查落實;承擔鄉人大主席團交辦的各項工作的督促檢查落實;負責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承擔日常工作中有關重要信息的蒐集、整理歸檔和上報工作。

2.黨建辦公室:負責宣傳貫徹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承擔鄉黨委交辦的黨的思想、政治、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及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黨的紀律檢查、黨的基層組織建設;負責人武部的協調服務及羣團工作。

3.經濟發展辦公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統計站):負責農業、林業、農機、畜牧、水利、工業(含鄉(鎮)企業)和第三產業發展規劃、管理、服務、安全生產監督、統計及協調等工作;負責扶貧開發政策和強農惠農措施的貫徹落實,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負責社會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負責新農村建設、鄉村規劃建設、交通、環境保護、電力、供水等工作;協調做好鄉村防病改水、水利設施建設等工作。

4.社會事務辦公室(人口和計劃生育辦公室):承擔民政、科技、教育、衞生、文化、體育、廣播影視、就業和社會保障、食品安全及移民等社會管理工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依法管理轄區內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做好計劃生育服務。

5.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重點排查調處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羣體性事件的發生。負責統戰、民族宗教、信訪及羣眾工作。負責加強對外來人口的管理,減少外來人口的違法犯罪,強化社會治安穩定。

(二)設立人民武裝部

負責民兵組織訓練、徵兵、國防動員、預備役管理及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XXX鄉黨政機關核定行政編制XX名(含人武部編制XX名),工勤事業編制3名。

XXX鄉黨委由11人組成,其中:鄉黨委書記1人,副書記3人(兼任鄉長1名,兼任紀檢書記1名);鄉政府設鄉長1人,常務副鄉長1人,副鄉長3人。

人大主席團設主席1名,黨委書記兼職的,可配專職副主席1人;人武部設部長1人。

四、所屬事業單位機構改革

(一)XX縣XXX鄉農業發展服務中心

1.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業、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制定發展農業、農機、林業、畜牧獸醫等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為發展農業產業建設提供技術支持與服務;配合上級業務部門開展新品種、新技術試驗、示範、推廣,開展技術培訓。

(3)負責農作物病蟲草害及農業災害監測並開展防治和救災;負責農資市場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工作。

(4)組織實施牲畜品種改良工作,加強畜禽品種管理,負責獸藥、飼料等畜牧業投入品監管。

(5)負責重大動物疫病監測、預警、預報及疫情報告,開展免疫接種、防疫監督、技術服務及培訓工作。

(6)負責林地、林木和野生動物等森林資源的管護管理和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配合上級業務部門開展林業新技術、新品種、新產業的試驗示範和技術推廣工作。

(7)大力發展林業經濟,提高生態效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毀林案件。

(8)對羣眾進行水法規的宣傳教育;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轄區水資源的勘測、開發、管理、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轄區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以及管理、維修及養護;做好農田用水計劃和管理;深入開展科學用水和節水工作。

(9)負責農業機械化管理工作,負責引進、試驗、示範、推廣農機新機具、新技術。

(10)負責實施農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配合上級業務部門做好拖拉機和駕駛員的年檢審驗及建檔報户工作,協助做好相關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

(11)完成鄉黨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2.機構規格、人員編制、人員結構及經費形式

機構規格為股級,核定事業編制XX名(專業技術崗位比例70%以上),隸屬於XX縣XXX鄉人民政府管理,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暫掛農業技術推廣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農機管理服務站、畜牧獸醫站(動物防疫檢疫站)、林業站(野生動植物保護站、林果業技術推廣服務站)牌子。

(二)XX縣XXX鄉文化體育廣播影視服務中心

1.主要職責:

(1)負責羣眾文化、體育工作,組織羣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及全民健身活動。

(2)負責文化陣地建設,指導農牧民文化藝術創作、藝術活動,抓好文藝團隊的發展,組織經常性演出活動。

(3)編制統計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優秀民族文化的保護和傳承普及。

(4)負責廣播影視的管理工作,維護傳播器材的正常運行。 (5)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文化娛樂場所的管理工作。

2.機構規格、人員編制、人員結構及經費形式

機構規格為股級,核定事業編制XX名(專業技術崗位比例70%以上),隸屬於XXX鄉人民政府管理,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暫掛文化站、廣播站牌子。

(三)XX縣XXX鄉社會保障(民政)服務中心

1.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民政、勞動保障等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有關的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

(2)負責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救災救助、農村五保户供養、扶貧幫困、殘聯、社會福利事業、高齡津貼發放等社會服務工作。

(3)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村幹部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居民醫療保險、鄉村醫生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創業就業等社會保障工作。

(4)負責社會救濟救災工作,及時、準確上報災情,管理、分配、發放救災款物,組織指導社會募捐及社會臨時救濟。

(5)負責雙擁優撫工作,積極開展雙擁共建活動; 負責婚姻、收養登記等有關政策的宣傳和諮詢工作。

(6)負責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及轉移培訓就業,就業失業登記,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調解勞動、人事爭議。

(7)承辦鄉黨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2.機構規格、人員編制、人員結構及經費形式

機構規格為股級,核定事業編制XX名(專業技術崗位比例50%以上),隸屬於XX縣XXX鄉人民政府管理,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暫掛勞動保障事務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務所)牌子。

(四)XX縣XXX鄉鄉村規劃建設服務中心

1.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組織編制鄉村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村莊的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

(3)嚴格按規劃實施,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負責村鎮建設項目的審核、審批工作。

(4)農村個體工匠及按圖施工的管理,嚴格控制無證及無設計圖紙施工。

(5)負責村容村貌及環境衞生管理工作。

(6)負責農村房屋的產籍產權管理。

(7)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查處違章建築。

(8)安排和監督政府用於補助村鎮規劃建設的專項經費。

(9)承辦鄉黨委、政府及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2.機構規格、人員編制、人員結構及經費形式

機構規格為股級,核定事業編制2名(專業技術崗位比例50%以上),掛環境保護工作站的牌子,隸屬於XX縣XXX鄉人民政府管理,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

(五)保留機構

1.保留XX縣XXX鄉人口和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站,機構規格、人員編制、隸屬關係保持不變。

2.保留XX縣XXX鄉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服務站,機構規格、人員編制、隸屬關係保持不變。

3.保留XX縣XXX鄉財政所,機構規格、人員編制、隸屬關係保持不變。

五、其他事項

(一)設立XX縣XXX鄉國土資源管理所,股級,事業單位,核定編制2名,全額預算管理。

(二)原設在XX縣XXX鄉上級派駐的基層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税務所、水管所等機構,其管理體制維持現狀不變。

關於XX縣鄉(鎮)機構改革人事調配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關於印發〈XX縣鄉(鎮)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進一步做好我縣鄉鎮機構改革期間人事調配的相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鄉鎮機構改革人員調整涉及單位

各鄉鎮、農技站、農機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廣播站等相關單位XXXX人。

二、鄉鎮站所機構改革人員調整

(一)原則:

1、公開公正,保證幹部隊伍相對穩定;

2、充實基層,重心下移,服務三農,保證鄉鎮站所工作正常運轉;

3、集體研究,依規辦理,保證平穩過渡。

(二)調整方式:

1、人員調整由縣直主管單位負責,經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研究並在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確保涉及人員人人知曉,公示無異議。於2019年12月30日前將調整人員花名冊由主管單位一把手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報編委辦、人社局審核蓋章確認。

2、人員調整可參照2018年各單位實名制錄入情況進行,同時也可結合各主管單位實際工作情況調整人員,但要按照鄉鎮站所原有編制數保證人員到位。

(三)手續辦理:

各主管部門要對審核確定調整到鄉鎮站所工作人員名冊報請分管縣領導審閲後,由人社局報縣主管領導簽署意見,按正常程序辦理調配手續。

三、相關要求

1、為進一步規範縣鄉關係,理順管理體制,確保人員到位,各主管單位要加強領導,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領導責任制。並在廣泛徵求羣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機構改革人員調整實施方案,確保人心穩定。

2、凡涉及縣直主管單位中退休人員工資福利各項待遇的均保持現狀不變,費用仍從原渠道解決。

3、人員調整到位後,人頭經費隨人撥付到所在鄉鎮。

XX縣推進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推動XX縣改革任務的落實、落地,確保“真改、真幹、真見效”,按照XX市委改革辦《關於做好全面深化改革試驗、試點、示範工作的通知》要求,理順鄉鎮“七站八所”管理關係,建立科學規範、高效有序的管理體制機制,進一步夯實黨在基層的執政基礎,根據市委組織部意見,選取我縣XXX鄉作為開展推進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的試點,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XX市委貫徹落實<XX省黨委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實施意見>的實施意見》和市委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做好全面深化改革試驗、試點、示範工作的通知》要求,開展推進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理順鄉鎮七站八所管理關係工作試點,以此為切入點和突破口,試點探路,使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全面推進,為建設XXXXX的XX縣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推進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理順鄉鎮七站八所管理關係試點工作,形成具有代表性、針對性、可操作性、高質量、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以點帶面、引路帶動全縣深化改革有序開展並向縱深推進。

三、工作思路和措施

根據XX市組織部意見,選取XX縣XXX鄉作為開展推進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理順鄉鎮七站八所管理關係試點工作。突出解決“鄉鎮黨委政府看得見管不了、上級主管部門管得了看不見”的管理問題,有效理順基層站所管理體制,優化基層站所職能,激發基層站所活力。

(一)試點任務

1、科學定位,找準鄉鎮職能重新定位的出發點,科學界定責權。要按照權力、責任、利益相統一的原則,正確劃分縣直主管部門與鄉鎮之間的財權、人權、事權、物權,通過界定鄉鎮職能,讓鄉鎮政府充分發揮好服務“三農”的作用。凡規定由縣直主管部門承擔的責任不得轉移給鄉鎮,確需鄉鎮協助或負責完成的工作,要賦予相應的辦事權力並提供經費保障,改變“權力無限小,責任無限大”的現行鄉鎮責任體制。

2、積極探索鄉鎮基層站所管理新途徑。主管部門管理為主、鄉鎮管理為輔的站所,把站所的“工作管理權”、“人事調配權”、“考核評議權”下放到鄉鎮,擴大鄉鎮對基層站所的理事權力,進一步調動站所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鄉鎮主要負責督促基層站所落實和完成縣委、縣政府及縣直主管部門佈置的工作或下達的指標任務,安排部署基層站所參與鄉鎮中心工作或其他突擊性工作,整合各方面資源,為基層站所高效服務羣眾創造環境和條件;負責各站所人員的調配使用、年終考核、評議工作;加強站所工作人員的日常監管和幫助站所工作人員協調解決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縣直主管部門主要保障站所辦公經費,負責站所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3、建立鄉鎮和縣直主管部門溝通聯繫、站所負責人工作彙報、幹部任免和交流、幹部請銷假、激勵和懲罰等系列制度,改革完善機制,理順關係,發揮好站所作用,形成服務基層的強大合力。

(二)實施步驟

1、調查摸底階段(8月14日-8月20日)。堅持調研先行,全面準確摸清鄉鎮目前站所管理體制機制相關情況,找準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瓶頸問題,為深化改革、開展試點工作掌握第一手資料。

2、實施階段(8月21日-10月10日)。根據試點任務,及時研究解決深化改革中遇到的問題,有序、穩步推進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理順鄉鎮七站八所管理關係工作。

一是鄉鎮事業站所要根據管理體制調整情況進行整合,對下放鄉鎮管理的,按照《關於印發〈XX縣鄉(鎮)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X黨發[2013]38號)和各鄉鎮機構改革方案精神整合有關站所,涉及人員調整由縣直主管部門負責,同時要徵求鄉鎮黨委政府意見。經初步調查摸底,此次鄉鎮機構改革要將縣直相關單位XX人的人事關係劃轉到XXX鄉。

二是調整人員必須經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研究並在全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確保涉及人員人人知曉,公示無異議。

三是辦理人員調配手續必須由縣委編辦、人社局審核,報經縣人事領導小組研究同意。

四是凡涉及固定資產移交的,由調撥單位向主管縣領導和縣財政局提出申請批准後,如實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調撥、捐贈審批表》,調出調入領導簽字蓋章同意後,由縣財政局、審計局進行監督。同時,為保證國有資產科學合理使用,由原縣直單位調撥至鄉鎮管理的國有資產,鄉鎮不得轉賣、抵押,如需租賃使用,租賃合同必須一年一簽,但租期不得超過三年;其它改變正常用途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請縣領導和財政局審批;同時,縣財政局要加強鄉鎮國有資產(包括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3、總結完善階段(10月11日-20日)。對試點工作進行回頭看,分別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總結工作經驗,鞏固改革成果。

(三)加強組織領導

試點工作在縣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為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推進,並取得顯著成果,XX縣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工作小組負責指導、督促試點具體工作,協調、解決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依靠鄉鎮力量無法解決的重難點問題。

試點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人社局,辦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負責試點工作有關具體工作。

四、有關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開展“試驗、試點、示範”工作是縣委貫徹落實《XX省黨委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實施意見》的一項重要舉措。縣直各相關單位、XXX鄉黨委要把全面深化改革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把調查研究貫穿始終,統籌協調,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強化跟蹤落實,確保試點工作有佈置、有督促、有檢查、有成果。抓緊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落實推進計劃,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縣委組織部、人社局、編辦要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及時分析查找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原因,拿出解決辦法,穩步、有序推進。

2、紮實推進,注重實效。堅持“只有努力才能改變,只要努力就能改變”的理念,開闊視野,勇於探索,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抓好深化改革工作。試點工作要着眼於抓基層、打基礎,結合基層實際,強化服務理念、創新服務舉措、拓展服務途徑、提高服務能力,以改革的顯著成果服務於地區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的大局。

3、積累經驗,完善提高。縣直各單位、XXX鄉黨委要認真總結,注重挖掘亮點、突破點、創新點,形成高質量、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及時開展宣傳,為深化改革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關於將XXX鄉農技推廣站 農機站 林業站畜牧獸醫站 廣播站整體劃轉XXX鄉政府管理的通知

XXX鄉黨委、XXX鄉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於印發<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專項小組關於推進基層站所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XX縣鄉(鎮)機構改革方案》文件精神,為理順試點鄉鎮站所管理體制,做好XXX鄉站所改革後的各項工作,保證XXX鄉站所平穩過渡,現就XXX鄉農技推廣站等5個站所整體劃轉XXX鄉政府管理通知如下:

1、及時劃轉人員。縣人社局和縣農技推廣中心、農機局、林業局、畜牧獸醫局、文廣局務必在2019年12月10日前將XXX鄉農技推廣站、農機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廣播站人員劃轉XXX鄉政府管理,及時做好站所人員工資關係和人事關係、黨組織關係等手續辦理工作。站所人員劃轉鄉鎮後,原則上不得混崗,仍從事原崗位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整崗位的,變化情況要及時報組織、人社部門和縣委編辦備案。嚴禁縣直機關從鄉鎮站所借調(抽調)人員,特殊情況須嚴格按照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2、明確管理權限。XXX鄉農技推廣站、農機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廣播站劃轉XXX鄉政府管理後,實行以鄉鎮管理為主,縣直主管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的管理體制,劃轉後鄉鎮站所承擔的職能、職責不變。根據《XX縣鄉鎮站所幹部隊伍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鄉鎮具有站所的“工作管理權”、“人事調配權”、“考核評議權”、“經費申請撥付權”,縣直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站所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3、保障經費待遇。站所劃歸鄉鎮管理後,2019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鄉鎮站所人員工資、津補貼發放和教育管理工作由原縣直業務主管部門負責。2019年12月31日以後退休的鄉鎮站所人員工資、津補貼發放和教育管理工作由鄉鎮負責。鄉鎮站所人員、辦公經費列入鄉鎮預算。由縣直部門承擔的責任不得轉嫁給鄉鎮,確需鄉鎮站所牽頭或協助完成的工作,要賦予相應的辦事權利並提供經費保障。

4、嚴格資產管理。縣財政局要及時對各站所資產清查、盤點、登記造冊,2019年12月10日前,完成站所資產移交工作。根據《XX縣鄉鎮站所改革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細則》,鄉鎮站所的國有資產,鄉鎮只有使用和管理權,不得隨意處置、轉移、抵押、變賣、租賃。國有資產的處置、轉移、抵押、變賣、租賃需經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

5、強化考核評議。鄉鎮站所幹部業績考核按照《XX縣鄉鎮站所幹部業績考核獎勵辦法(試行)》執行,每季度進行一次,獎勵資金每季度兑現一次,由鄉鎮黨委負責實施,同時徵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2019年鄉鎮站所人員年終考核由縣直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績效獎勵按照縣直業務主管部門標準發放。2020年開始,鄉鎮站所年終考核按照《XX縣鄉鎮站所幹部隊伍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由鄉鎮黨委負責組織實施,績效獎勵按照鄉鎮標準發放。鄉鎮站所人員黨組織關係實行屬地化管理,鄉鎮站所黨員民主評議及組織生活會由鄉鎮負責。

XX縣鄉鎮站所幹部隊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鄉鎮站所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科學規範、高效有序的管理體制機制,加強改革後站所幹部隊伍規範化管理,根據《XX縣鄉(鎮)機構改革方案》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站所幹部隊伍的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一)遵循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

(二)遵循以鄉鎮管理為主,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為輔的原則。

(三)權力、責任、利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縣直主管部門和鄉(鎮、場)“雙重管理”,以鄉(鎮、場)管理為主的站所。

第二章 管理權限

第四條 鄉鎮站所機構改革後,鄉鎮站所的工作管理、人事調配、經費保障、考核評議等權限下放到鄉(鎮、場),由鄉(鎮、場)負責管理。

第五條 縣直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站所幹部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每年開展不少於1次專業的業務培訓。同時,上級有外出學習培訓指標時,要給予鄉鎮站所一定名額、比例。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條 工作彙報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鄉鎮站所幹部要積極配合鄉(鎮、場)黨委、政府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站所負責人要主動向鄉(鎮、場)黨委、政府請示彙報工作,並及時準確地彙報站所的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及涉及站所幹部個人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請銷假制度。鄉鎮站所幹部必須自覺遵守鄉(鎮、場)制定的相關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擅離工作崗位。鄉鎮站所幹部離崗的(日常業務往返縣域除外),須遵守鄉(鎮、場)請銷假制度,按照請銷假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外出離開XX縣的,須經鄉(鎮、場)黨委書記同意後方可離崗。

第八條 工作協作機制。鄉鎮站所要認真落實和完成鄉(鎮、場)黨委、政府和縣委、縣政府安排的臨時性工作任務,積極參與鄉(鎮、場)中心工作或其他臨時工作。鄉(鎮、場)黨委、政府應關心、支持站所的工作,整合資源為鄉鎮站所高效服務羣眾創造環境和條件,對鄉鎮站所上報的事項應及時研究,對執行政策和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要積極幫助解決。

第九條 值班制度。鄉鎮站所每天必須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負責做好上傳下達、羣眾接待等工作,保證鄉鎮站所正常運轉。

第四章 人事調配

第十條 鄉鎮站所負責人調整,由所在鄉(鎮、場)黨委通過個人申報或組織推薦確定初步調整擬任人選,以書面形式徵求縣直主管部門的意見,縣直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覆,逾期不回覆即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應報組織部門協調,統一意見後由鄉(鎮、場)黨委行文調整,並將調整文件抄送組織部門備案;鄉鎮站所一般幹部人事調整,由鄉(鎮、場)黨委結合工作實際進行內部調整。同時,鄉(鎮、場)黨委要將人員調整情況以書面形式報人社、編制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鄉(鎮、場)黨委、政府要明確鄉鎮站所幹部崗位職責,確保站所幹部能夠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鄉(鎮、場)黨委、政府要做好鄉鎮站所後備幹部培養,並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培養鍛鍊。嚴禁隨意從鄉鎮站所幹部中抽(借)調到縣直部門工作。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按照借用幹部有關規定,辦理人事相關手續。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二條 鄉鎮站所工作經費、人員經費納入鄉鎮預算,由縣財政予以保障,所在鄉(鎮、場)給予劃撥。鄉(鎮、場)要撥付專門的業務經費,保證站所的正常運轉。

第十三條 鄉(鎮、場)要加強站所財務監管,健全完善財務管理、審批制度,確保鄉鎮站所財務清晰,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縣直主管部門不得將本部門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轉移給鄉鎮,需要鄉鎮站所協助落實的項目和臨時性重大工作任務,要按照“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給予鄉(鎮、場)相應的工作經費。

第六章 考核評議

第十五條 鄉鎮站所幹部年度考核工作鄉(鎮、場)黨委負責組織實施。站所幹部的業績考核、績效考核等與鄉(鎮、場)機關幹部同步進行。鄉鎮站所負責人業績考核結果應徵求縣直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鄉鎮站所黨員應參加所在黨組織的組織生活會及民主評議黨員工作。

第十七條 考核內容。主要考核評價其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和工作作風。具體內容包括:德,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在大是大非上的政治立場等情況。能,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研究、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貫徹落實各項決議決定,履行崗位職責,組織協調,落實工作的能力等情況。勤,工作責任心,事業心,敬業精神方面的情況;遵守工作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維穩安保、“四有四無”村(社區)户創建、去極端化、入户交友、落實“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機制、“四管”等活動中表現情況。績,年度崗位職責、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服務羣眾,解決羣眾關心的熱難點問題情況;貫徹執行鎮黨委、政府工作安排,及各項目標責任書的落實完成任務情況。廉,保持發揚艱苦奮鬥優良傳統,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工作紀律等方面情況,對親屬加強教育、嚴格要求情況等。

第十八條 評定等次。站所幹部考核評價分為優秀、稱職(合格)、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4個等次,考核綜合評定等次由考核組根據目標考核和民主測評結果評定。考核結果作為鄉(鎮、場)調整使用幹部、獎懲激勵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不服從組織安排,不安心鄉(鎮、場)機關和站所工作,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不能按時完成,達不到要求,年度崗位職責履行不好,影響整體工作開展的;

(二)維穩安保責任意識差,重要信息未及時發現、已發現未及時上報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會危害和影響較大的;

(三)連續曠工10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計曠工15天以上的;

(四)在民主評議中基本滿意與不滿意票達到三分之一以上且反映問題較多的;

(五)嚴重違反《公務員法》及黨紀、政紀有關規定,應確定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共XX縣委組織部和XX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負責解釋。各鄉(鎮、場)黨委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XX縣鄉鎮站所幹部業績考核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理順鄉鎮站所管理體制,激發機構改革後鄉鎮站所幹部的工作積極性、創造性,建立科學、嚴格、公開的業績考核運行機制,按照XX市《關於做好全面深化改革實驗、試點、示範工作的通知》要求和縣委《關於鄉鎮、村(社區)基層幹部補助補貼兑現與績效考評結果相掛鈎的通知》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堅持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縣直主管部門和鄉(鎮、場)“雙重管理”,以鄉(鎮、場)管理為主的站所。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條 鄉(鎮、場)黨委書記要切實履行考核第一責任人責任,成立由鄉(鎮、場)黨委書記任組長的站所幹部業績考評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鄉鎮站所幹部業績考核工作的實施。

第五條 各鄉(鎮、場)要建立健全鄉鎮站所幹部業績考核體系,制定考核工作辦法、考核細則和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保證考核工作規範進行。

第六條 鄉鎮站所幹部業績考核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獎勵資金每季度兑現一次。由鄉(鎮、場)黨委負責實施,同時徵求縣直主管部門意見。

第七條 考核以鄉鎮站所幹部年度崗位職責、目標任務、工作業績以及在維穩安保、XXXX創建、“入户交友”等縣委、政府重點工作中的表現為主,並與發展、穩定工作實績掛鈎。重點考評站所幹部“德、能、勤、績、廉”等五個方面的現實表現。

第八條 業績考核實行百分制,具體項目及分值主要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公眾滿意度測評。組織由鄉(鎮、場)分管領導、本站所全體幹部及服務對象參加的民主測評會。會上發放《民主測評表》,由參會人員開展民主評議和書面測評,民主測評分值為30分。

(二)業績考評。由站所幹部業績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結合考評對象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掌握的日常表現情況,對各考核對象進行考評打分,業績考評分值為55分。

(三)領導評價。領導考評分值共15分,其中,鄉(鎮、場)主要領導(黨委書記及鄉鎮長)結合掌握的各考評對象日常表現情況,對各考核對象進行考評打分,分值為10分;分管領導對分管站所工作人員,根據其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掌握的日常表現情況進行考評打分,分值為5分。

第九條 考評結果定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考評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等次;得分60-90分(含60分)之間為“合格”等次;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等次。並將考評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參加相應時間段的考核、獎勵:

(一)組織選派外出學習、外派掛職期間;

(二)休產假、病假期間;

(三)借調脱離本單位工作期間;

(四)季度內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5天的;

(五)待崗培訓期間。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等次為“不合格”:

(一)政治素質差,在大是大非問題上立場動搖,行動遲緩、態度曖昧的;

(二)維穩安保責任意識差,重要信息未及時發現、已發現未及時上報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會危害和影響較大的;

(三)不服從組織安排,不安心在鄉鎮站所工作,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不能按時完成,工作能力差,難以適應工作崗位要求,年度崗位職責履行不好,影響整體工作開展的;

(四)在民主評議中基本滿意與不滿意票達到三分之一以上且反映問題較多的;

(五)其他情況應確定為不合格的。

第十二條 鄉鎮站所幹部業績考核時,應把幹部到聯繫村參與XXX創建、“XXX”活動工作表現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要徵求村級黨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鄉鎮站所幹部業績考核工作領導機構應根據考核情況,對考核對象進行集中討論,綜合分析,提出考核定等建議,並將考核定等建議和業績考核獎勵方案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第十四條 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鄉鎮站所幹部,可在收到考核評定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鄉鎮站所幹部業績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請複核。考核領導小組應當在接到複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該鄉鎮站所幹部考核結果進行復核,並將複核意見通知其本人。複核意見為最終考核結果。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考核結果。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五條 鄉鎮站所幹部業績考核獎勵資金納入縣財政預算,獎勵資金根據考核結果按季度發放。

第十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部門擠佔、挪用、截留業績考核獎勵資金,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按照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原則,業績考核獎金髮放不搞平均主義、不搞一刀切。各鄉鎮考核優秀比例不得超過實有在編站所幹部總數的20%。業績考核獎勵資金標準為100元/人/月,季度考核評定為“優秀”等次的,按100%發放;核評定為“合格”等次的,按其考評分值所佔百分比發放;核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發放。

第十八條 鄉鎮站所在編的非財政供養幹部是否發放業績考核獎勵資金,由鄉鎮黨委自行決定,資金由鄉鎮承擔。

第十九條 對連續兩個季度業績考核均為“不合格”的站所幹部,予以警告,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停發半年獎勵資金,並由人社部門進行不少於1個月的待崗培訓;當年累積三個季度評定為“不合格”的,年終考核定為“不合格”,不予發放全年考核獎勵資金,由鄉鎮黨委上報縣組織、人社部門給予相應處理,並記入個人人事檔案。

第二十條 凡經考核“不合格”鄉鎮站所幹部數達到鄉鎮實有在編人數三分之一的鄉鎮,對鄉鎮黨政正職通報批評;第二次檢查考核,“不合格”鄉鎮站所幹部數達到鄉鎮實有在編人數三分之一的,取消鄉鎮黨政正職評先評優資格,進行誡勉談話。

第二十一條 縣委組織部將會同縣人社局定期或不定期對鄉鎮站所幹部業績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抽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XX縣鄉鎮站所改革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XX縣基層鄉鎮站所改革後國有資產的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XXX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XX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鄉鎮站所國有資產是指包括上級部門調撥的資產、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其所有的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户用款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財政應返還額度)、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固定資產(房屋及構建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動植物)、對外投資等,各站所要加強土地使用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條 鄉鎮站所固定資產屬國有,站所與鄉鎮合併後,原站所國有資產劃撥鄉鎮統一管理。鄉鎮只有使用和管理權,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使用、保管等制度,對合並前各項國有資產的存量、分佈等情況要準確、及時進行清查盤點並登記造冊,嚴禁弄虛作假,轉移、變賣國有資產。

第四條 鄉鎮站所要對所清查盤點的國有資產與賬務中的固定資產明細賬等進行核對。對有賬無物的國有資產應查明原因,因保管不善或擅自處置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追究責任並進行賠償;對有物無賬的現象,寫明原因,及時入賬。

第五條 鄉鎮站所不得以任何形式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已經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由縣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進行嚴格監管。

第六條 縣財政局負責對原鄉鎮站所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鄉鎮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的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國有資產處置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上繳財政國庫。對罰沒物品和無主物品的處置,必須報經財政局,在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和地點處置,所得收入上繳財政國庫。

第七條 鄉鎮站所原則上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已經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和法律另有規定進行擔保的等,提供相關依據,以便於各站所合併工作的銜接。

(一)鄉鎮站所的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已經出租的,需提供簽訂合同,收入上繳財政國庫,不得造假。對於不按期繳納房屋、土地出租等收入的站所,經查實按私設“小金庫”等有關規定處理,同時上報績效辦。

(二)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已經到期或者即將到期的,嚴格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執行,由縣財政局進行公開競租,競租成功後由租賃單位(甲方)與成交人(乙方),現場簽訂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縣財政局、各一份),合同期限原則上一年一簽訂,最多不超過三年,合同、協議簽訂後,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票據進行收款。

第八條 鄉鎮站所撤消、合併、改制、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審計、編辦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隨意處置。

第九條 鄉鎮站所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調解、裁定,仍未能調解裁定的報縣人民政府。

第十條 鄉鎮站所合併前,站所事業法定代表人作為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責任人,對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不得進行國有資產處置工作。對需要處置的國有資產必須等合併工作進行完畢,合併後由鄉鎮政府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批准同意後,進行賬務處理工作,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一條 發現鄉鎮對國有資產管理不嚴,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壞等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整改,負責賠償;屬於鄉鎮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納入績效考核並追究責任,年內所在單位和主要負責人不予考核評優定等;對出租房屋、土地等資產未按規定實行公開竟租、與承租人相互串通隱匿、截留,貪污私分租金收入,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以收坐支,嚴格按照“小金庫”進行處理;鄉鎮領導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反規定,擅自出售處置土地、房屋、車輛等國有固定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損失重大,後果嚴重的,由縣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適用範圍:除電力、工商、税務、郵政、信用社等條管單位以外的鄉鎮站所及鄉鎮都適用於本工作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