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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社區民主自治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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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社區民主自治工作制度

推進社區民主自治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社區民主自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社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聽證會、議事會、評議會制度,是社區羣眾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組織形式。

第三條 社區聽證會、議事會、評議會制度由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負責召集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 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 聽證會是社區在實施涉及居民羣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前,由居委會組織部分社區成員代表召開會議,廣泛討論,並提出具體意見的會議制度。

第五條 聽證會的參加對象:

聽證會由社區居委會負責召集,參加對象為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社區居民代表,轄區單位黨組織代表以及有關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等與聽證主題相關的人員。

第六條 聽證會的主要內容:

(一)社區建設的規劃;

(二)涉及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涉及本社區社會穩定的事項;

(四)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在社區組織實施的工作或活動;

(五)其它需要聽證的事項。

第七條 聽證會的程序:

(一)準備程序:

1.召開社區工作聽證會需3日前,由社區居委會在社區公示欄對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參加人員進行公佈,具體人選由街道辦事處和社區黨組織、居委會商定;

2.居委會應對需要聽政的事項,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徵詢居民羣眾意見;

3.聽證會的召開必須有應到人數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

(二)會議程序:

1.主持人介紹到會人員、宣佈聽證會議程;

2.聽取有關聽證項目的情況介紹;

3.會議代表發表意見和建議;

4.聽證項目的責任單位或部門解答有關問題,必要時應準備書面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5.表決和形成聽證決議。其中,表決的方式由居委會根據聽證事項的實際情況決定,形成的聽證決議必須由出席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居委會應做好完整的會議記錄。

(三)會後程序:

聽證會結束後,社區居委會要及時形成《聽證會議紀要》,並報街道辦事處或相關部門備案,社區居委會應於7日內將聽證會的有關結果在居務公開欄內進行公佈,接受社區居民的監督。

會議紀要應包括聽證會的基本情況、聽證代表意見的簡明扼要陳述、聽證會形成的傾向性方案等內容。聽證會形成的傾向性方案應充分考慮聽證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並作為社區運用“一徵三議兩公開”工作法實施決策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第三章 議事會制度

第八條 議事會是社區在實施涉及居民羣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前,組織部分社區成員代表召開會議,廣泛討論,協商並提出問題解決方案的會議制度,是落實“一徵三議兩公開”工作法中相關單位商議的實際步驟。

第九條 議事會的參加對象:

議事會由社區“兩委”負責召集,參加對象為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社區居民代表,轄區單位黨組織代表以及有關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負責人等與議事主題相關的人員。

第十條 議事會的主要內容(同“一徵三議兩公開”工作法議事內容):

1.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等居民自我管理服務章程、制度的制訂和修改;

2.政府下撥和社會捐贈給本社區的救災、救濟、扶貧、助殘款物的分配發放;

3.國家和上級重要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本社區的落實方案;

4.樓院管理、設施改造、環境優化、文明創建等社區公共事務;

5.居民意見較為集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

6.多數居民認為應納入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議事會的程序:

(一)準備程序:

1.根據社區黨組織或社區聽證會徵求意見情況,確定議事會議題;

2.議題涉及社區廣大羣眾利益的,應至少提前3天通過宣傳櫥窗、黨務公開欄、黑板報、手機短信等平台提前進行公告,並通知有關參會人員做好會議準備。

(二)會議程序:

1.對所議事項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作出決定,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成員贊成的議題即為有效,否則議題不辦或緩辦;

2.網格議事會討論通過的議案,應交社區議事會備案。網格議事會沒有通過的議案,應及時提交社區議事會討論;

3.社區議事會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議案,應及時提交街道辦事處黨工委研究決定。會議要指定專人負責記錄。

(三)會後程序:

1.議事會形成的決定,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提交居民代表會議或居民會議決議;

2.議事會成員監督議案的實施進展情況,就議案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提出意見建議;

3.討論通過的議案應針對涉及的黨員羣眾進行書面公示或口頭告知。

第四章 評議會制度(“四報一評議”制度)

第十二條 評議會是提高居民羣眾對社區事務參與度,保障居民羣眾行使民主監督權力,對社區各項工作進行考核評議的會議制度。結合我區實際,由社區黨組織書記、居委會主任、工作站站長、綜治辦主任向社區黨員羣眾報告工作,社區黨員羣眾代表對社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評議(簡稱“四報告一評議”)。

第十三條 評議會一般採取綜合評議的形式,在每年的年底進行。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採取專題評議、考察評議等不定期的形式進行評議。

第十四條 評議會的參與對象:

被評議對象為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社區綜治辦及其負責人。參加評議人員為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社區綜治辦工作人員及班子成員,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和社區“大黨委(總支、支部)”兼職委員;網格黨支部書記(黨小組長)、網格員,樓棟黨小組長、樓棟長;社區居民代表、駐區單位代表以及部分轄區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社區黨員(包括聯管黨員)羣眾代表。參加評議人數一般不少於50人。

第十五條 報告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社區黨組織書記報告的主要內容:社區黨組織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級黨組織的決議情況;推進社區黨建創新,加強社區黨組織建設和社區黨員管理教育服務工作情況;協調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社區綜治辦等社區各類組織,整合社區各類資源,共同建設文明和諧社區,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情況;社區黨組織書記及黨組織班子自身建設情況,兑現競職承諾,創造性開展工作及廉潔自律等履行職責情況;貫徹落實“一徵三議兩公開”工作法情況;其它需要報告的社區黨建和社區黨組織工作情況。

(二)社區居委會主任報告的主要內容:貫徹國家的政策法規情況;調解民間糾紛,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情況;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情況;統籌組織本社區居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情況;向黨委政府提交居民訴求的辦理和反饋情況;依法指導小區物業管理情況;社區社會組織的培育情況;社區居委會主任履行職責情況;協助政府完成法定任務情況。

(三)社區工作站站長報告的主要內容:完成政府職能部門下沉本社區各種公共服務事項情況;支持和配合居委會依法開展社區居民自治情況;站長履行職責情況。

(四)社區綜治辦主任報告的主要內容:組織開展平安社區建設情況;協調社區巡防隊、網格警員和駐區單位開展社區治安防範工作,完善社區技防設施情況;協調做好社區民事調解、普法宣傳、幫教工作情況;維護社區穩定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 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評議社區工作總體開展情況及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社區綜治辦開展工作情況。

(二)評議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社區綜治辦班子主要負責人履職情況。

第十七條 評議考核的等次:

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考核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第十八條 評議會的程序:

(一)準備程序:

1.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社區綜治辦負責人對照工作目標,提前撰寫述職報告。述職報告主要包括工作完成情況、個人履職情況、下步工作打算3項內容。

2.評議會由社區黨組織負責召集,提前確定參會人員並報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審核通過後方可召開會議。

(二)會議程序:

1.評議會由街道辦事處分包社區領導主持,並向參會人員説明會議程序和評議考核標準;

2.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社區工作站、社區綜治辦負責人依次述職;

3.參會人員對評議對象進行無記名測評,現場統計並公佈結果;

4.街道辦事處分包領導對評議工作進行現場點評。

(三)會後程序:

評議會召開後7日內要將評議結果在黨務公開欄上公佈,並報送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備案。街道辦事處應將評議結果作為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如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