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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政治民主生活制度

欄目: 職場規章制度 / 發佈於: / 人氣:1.09W
黨內政治民主生活制度

民主生活會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是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依靠領導班子自身力量解決矛盾和問題的重要方式。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對於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增強黨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實現黨的正確領導,維護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引導黨員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始終做到忠誠乾淨擔當,具有重要作用。

黨內政治民主生活制度

民主生活會制度作為黨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伴隨着黨內民主生活的擴大和黨內民主觀念的提升而逐步確立並完善起來的。

1929年召開的古田會議,強調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的重要性,認為"黨內批評是堅強黨的組織、增強黨的戰鬥力的武器";要求開展正確的黨內批評解決各種錯誤思想,包括"發動地方黨對紅軍黨的批評和羣眾政權機關對紅軍的批評,以影響紅軍的黨和紅軍的官兵"。

紅軍長征到達陝北後,中央總結過去犯錯誤的教訓,一再強調發展黨內民主。1937年5月8日,毛澤東在黨的全國代表會議上談到黨內民主問題時指出:“要達到這種目的,黨內的民主是必要的。要黨有力量,依靠實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去發動全黨的積極性。”同月,劉少奇在白區黨代表會議上也談到這一問題:“我們不只是要在形式上執行一些民主手續,更要緊的是我們要提倡一種民主的工作精神。領導機關應當尊重每一個同志的意見和應有的權利。負責人員在黨內沒有特權,不應斤斤於自己個人的領導地位,不自高自大,應服從多數,服從紀律,接受下面的批評,傾聽同志的報告,詳細地向同志解釋,用平等的兄弟的態度對待同志,把自己看作是一個普通的同志,大公無私地處理問題。這是民主的精神,我們每一個幹部都應當具備這種精神。應當用這種精神來改造自己並教育同志。這正是黨內所需要的民主。”

1938年10月,毛澤東在擴大的六屆六中全會上指出:"必須在黨內施行有關民主生活的教育,使黨懂得什麼是民主生活,什麼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關係,並如何實行民主集中制。這樣才能做到:一方面,確實擴大黨內的民主生活;又一方面,不至於走到極端民主化,走到破壞紀律的自由放任主義。"1941年,中央政治局通過《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強調加強組織紀律性,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領導幹部必須參加黨的組織生活,聽取黨員羣眾的批評,增強黨性。

延安整風運動是黨的民主生活的成功實踐。毛澤東提出了"懲前毖後"和"治病救人"的方針,意思是對以前的錯誤一定要揭發和批判,以使後來的工作做得好些。揭發錯誤的目的,不是為了把人整死,而是像醫生那樣救人。經過整風,全黨同志實現了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統一,為中國革命的勝利創造了重要條件。

新中國成立後,鑑於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的歷史教訓和我們黨在工作中存在的缺點,1956年召開的黨的八大強調堅持黨的集體領導原則,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加強對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監督,發展黨內民主,反對個人崇拜。劉少奇在八大政治報告中強調了黨的集體領導和擴大黨內民主的原則,指出:一切重大問題的決定都要在適當的集體中經過充分的討論,容許不同觀點的無拘束的爭論,以便比較全面地反映黨內外羣眾的各種意見和客觀事物發展過程中的各個側面;堅決接受合理的反對意見或者反對意見中的合理部分;對於按照正常程序提出任何反對意見的任何同志,決不能採取排斥態度。八大通過的黨章也明確指出:黨必須採取有效的辦法發揚黨內民主,鼓勵一切黨員、黨的基層組織和地方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上下級之間的生動活潑的聯繫。

1962年初召開的七千人大會總結了“大躍進”運動以來的經驗教訓,對如何堅持和發展黨內民主生活進行了反思和探索。2月6日,鄧小平發言指出:根據黨章規定,人人要過支部生活。我想,我們是不是可以這樣,就是把領導人的主要的小組生活,放到黨委會去,或者放到書記處去,或者放到常委會去。在黨委會裏面,應該有那麼一段時間交交心,真正造成一個好的批評和自我批評的空氣。同等水平、共同工作的同志在一起交心,這個監督作用可能更好一些。(劉少奇:可以有這麼個建議,各級黨的委員會一個月之內要有一次黨內生活會。委員會開會,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不一定一個月,三個月有一次也很好了。(劉少奇:一季有一次,一年四次也好,開黨內生活會。這麼一個建議,行不行?每一個委員會,省委也好,地委也好,縣委也好,一季開一次會,搞批評和自我批評,過黨的生活。)(毛澤東:檢查工作,總結經驗,交換意見。)談談心,相互批評批評,有意見就講。我們要重視黨委內部的互相監督作用這個問題。上級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級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同級的領導成員之間彼此是最熟悉的。這樣做,對於同級裏面討論問題,取得一致意見,作出決定,也是很重要的。

改革開放以來,黨內民主生活走上正軌,民主生活會制度真正得以落實並逐步完善。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要求:“各級黨委或常委都應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交流思想,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1981年8月,中組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健全縣以上領導幹部生活會的通知》,規定“縣級以上黨委常委除了必須編入一個組織參加組織生活外,同時要堅持每半年開一次黨委常委(黨組)生活會,並要及時地向上級黨委或組織部門報告生活會情況,開一次報一次”,明確民主生活會“要以認真檢查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準則》的情況為主要內容……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這是我們黨第一次以黨內文件的形式將民主生活會的時間、範圍、內容、意義、目標等制度納入領導幹部的政治生活和組織生活。1992年黨的十四大在新通過的黨章中首次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參加民主生活會。

從此,民主生活會制度作為黨內民主制度的重要內容被載入黨章,從而成為黨員領導幹部政治生活和組織生活中任何其他工作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各級領導班子進行黨內監督,增強團結,改進作風,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得以正確貫徹執行的重要渠道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