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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物資採購招標審計的常見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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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物資採購招標審計的常見問題及建議

企業物資採購招標審計的常見問題及建議

一、招標採購中常見的問題

(一)招標前未充分開展市場調研

開展招標前的市場調研,目的是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瞭解市場供求狀況,為編制採購方案、確定評審辦法做好準備。審計發現一些採購項目未經充分市場調研,對擬採購標的物的功能、規格不清,材質、物理性能不明,招標文件中對採購需求的描述不明確,招標控制價的確定也缺乏佐證依據。

(二)評標人員的能力亟待提高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和評委的產生執行《招標投標法》及其法律規範的規定。企業自願採用招標方式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和評委的產生方式按照企業採購管理規定執行。評委應具備熟悉國家招標採購的相關法律規定和企業的採購管理制度,並具有與採購業務相關的實踐經驗。鑑於多方面的原因,企業評標成員基本是從內部員工中產生,大部分對招標採購方面的法律規定和企業採購制度不熟悉,能力上有待提高。

(三)招標採購合同簽訂環節不規範

1、不按約定遞交履約保證金簽訂合同

履約保證金是招標人為約束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要求其提供的擔保,一般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後簽訂合同前按招標文件約定的方式交給招標人,招標人要求中標人遞交履約保證金的,其行為為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審計工作中發現,有的項目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了中標人應按中標金額提交一定比例的履約保證金,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也已經進行承諾,但在合同審核時發現中標人並未遞交履約保證金,就啟動內部合同審核程序現象。

2、不按法定的時間簽訂合同

一些採購單位(部門)人員法律意識淡薄,錯誤認為已經產生了中標人,合同想什麼時候籤就什麼時候籤,不影響合同履行。加上有的代理機構工作不負責任,不及時提醒招標人按時發出中標通知書,也影響了合同的及時簽訂。

3、改變實質性條款訂立合同

部分採購合同實質性條款不符合招標文件、中標人投標文件內容,具體表現在對合同金額、數量、供貨期、款項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實質性內容進行隨意更改,這其中有經辦部門不瞭解招投標法律規範規定的原因,也不排除通過變更合同實質性條款達到謀取個人私利的目的。

二、負面影響

(一)影響採購質量和採購效率

由於事前未充分進行市場調研,採購需求無法在招標文件中全面、明確描述,往往造成企業想採購的是A,但買到的卻是C,造成物非所求現象。要麼採購需求定的過高,不買對的,只買貴的,買來的東西很多功能用不上,造成浪費。有的事前沒有對採購數量進行仔細測算,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數量不夠,追加的數量又超出採購管理規定比例只能重新立項,影響採購效率。在確定中標人後,不按照規定時間及時訂立合同,採購週期被延長,造成採購效率低下。

(二)採購成本難以控制,存在舞弊風險

在缺乏有效市場調查材料基礎上,招標控制價的合理性未免要打上問號。由於缺乏內部控制或未制定規範的程序和標準,需求部門在確定招標控制價時過於隨意,在沒弄清楚物資規格、材質、功能和售後服務等情況下,就將經銷商的報價或網站上的掛牌價作為控制價,不但難以控制採購成本,而且價格的虛高容易為內外勾結,權力尋租等舞弊行為留下空間。

(三)法律風險

《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無論是依法必須招標還是自願招標項目,一旦採用招標方式採購,招標人的行為就受到《招標投標法》及其法律規範的約束。文中提到的不按法定時間訂立合同、改變招標文件及中標人投標文件實質性條款訂立合同的行為,均涉嫌違反《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存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的風險。

三、改進建議

(一)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企業應充分認識到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是加強採購源頭管理的重要內容,儘快制定採購需求確認制度,將市場調研工作作為物資採購立項申請的前置程序和招標控制價確定的依據,同時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和標準。對沒有確認採購需求的項目,不得進入下一個採購環節。明確採購需求的確認為需求部門的職責,並對採購需求的完整、全面性負責,通過制度建設堵塞管理漏洞。

(二)加強招標採購人員培訓工作

選擇招標方式訂立合同其締約過程遠比供求雙方直接協商方式要複雜的多,招標過程涉及到大量的專業知識。企業應加強招標採購管理部門、監督部門及評標庫成員的系統培訓工作,強化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通過制定長期培訓規劃,按年度有計劃的組織實施,循序漸進,從招標採購理論、實務上進行全方位培訓。同時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對通過考試取得招標師證書的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範圍,提高薪酬待遇,增強員工學習主動性,逐步建立一支企業自己的招標採購專業隊伍,不斷提高企業招標採購管理工作規範水平。

(三)界定責任,嚴格追責

企業應按照物資採購招標工作環節涉及的部門和人員確定責任主體,對存在的問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對責任人進行追責。屬於採購需求、合同訂立與履行方面的問題應追究需求部門責任;屬於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追究管理部門的管理責任;對監督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的應追究其監督責任;對評委違反規定評審的應追究其當事人的責任。要防止發現的問題反彈,關鍵是要嚴格問責追責,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必須依規處罰,不打折扣,讓違紀違規者付出沉重代價,使制度真正成為“高壓線”,保障企業招標採購工作規範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