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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車輛借款合同5篇 "車輛借款合同: 保障個人財務與汽車資產的完美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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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車輛借款合同是一種法律文書,用於明確雙方之間車輛借款的相關條款和責任。借款人在合同中對借款金額、利率、償還方式以及車輛的抵押權進行約定,確保借款過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本文將針對個人車輛借款合同的重要性和相關要素進行詳細解讀。

個人車輛借款合同5篇

第1篇

(一)車輛品牌 型號 車架號 發動機號 車輛實際行駛 公里,顏色 抵押價格為 元。

(二)抵押期限為 月(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如到期不還款,違約金每天1000元整,違約超過24小時後,乙方有權處理該抵押車輛的使用權。

(三)甲方保證是上述車輛的原車主,享有該車輛的使用權和名義權,有權處理該車輛的使用權。

(四)抵押車輛時甲方向乙方交付相關的權屬,權利證書以及相關手續。

(五)甲方保證該車輛以後不會變質為盜搶、詐騙、租賃、逃逸車輛,如發生的與保證的不符,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由甲方承擔。

(六)甲方保證該車輛是車輛所有人抵押的,如不是車輛所有人抵押的,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由甲方承擔。

(七)該車輛抵押前,應當面把車內的貴重物品取走,如在抵押

(八)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者,24小時後,乙方將享有該抵押車的轉讓、出售、再次轉押以及其他方式的處理權和車輛使用權。

(九)甲方保證該車輛不是租賃、盜搶車輛,是屬於合法手續車輛,如出現一切經濟糾紛和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本合同一經簽訂,不可逆轉,簽字後立即生效。

個人車輛借款合同5篇

第2篇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於的需要,不作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4、借款利息:月息為。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

1、抵押物名稱:乙方將自己所有的一輛色牌汽車(車牌號:,發動機號:,車架號:,行駛證登記人:)於年月日抵押給甲方。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1、對乙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後,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乙方。

風險告知:目前擔保法中的擔保、抵押中的不動產和特定動產的抵押採用的是登記要件主義,也就是需經過登記之後擔保、抵押才生效,才在債務的履行中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當事人在簽訂完本合同之後應當進行擔保、抵押登記。

1、辦理車輛的抵押登記,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乙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甲方發現乙方抵押物有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情節,甲方通知乙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借款,並追償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於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停止合同並收回相應借款及利息。

(2)乙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甲方償付借款本息。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3、甲乙雙方提供的借款憑證,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本合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3、調解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篇

按照一般的經驗,借條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額、借款時間等主要內容即為合法有效。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四)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

(五)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六)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因此借款時避免出現欠條可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係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係,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xx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還款到期日之後的兩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範圍內約定利息。

通過上面的內容,相信您對借條如何寫才有效以及個人借款協議要注意什麼已經有了一個基本的瞭解。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借條的書寫可謂五花八門,有些權利義務僅憑藉條已經不能判斷,因此如果您有借條方面的疑惑還是諮詢一下律師,不同的寫法代表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需要律師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樣才能幫助您更好的解決問題。

第4篇

借款方為取得借款,貸款方為確保貸款安全,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財產抵押契約。雙方在共同遵守國家法律和信貸政策的前提下,保證恪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借款方自願以本單位所擁有的財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貸款方:包括固定資產元,可封存的流動資產元,其他元(詳見抵押物清單),評估現值共計萬元。抵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貸款方根據抵押率不得超過現值的70%的規定,同意以借款方提供抵押物為條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貸款額度萬元。在這個額度內,可以一次申請貸款,也可分次申請借款,在抵押期限內,貸款歸還後可以申請貸款,但借款期不得超過抵押期。

第二條 抵押期間借款方可繼續使用、保管抵押物,並負責保養、維修,其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由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經貸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變賣、轉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間,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由借款方負責,並在十日內通知貸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由貸款方核減相應的貸款額。

第三條 借款方不能按期還清借款本息時,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如處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貸款本息時,借款方應用其他資金歸還。

第四條 在抵押期間,如充當抵押物的有價證券到期兑現,由借貸雙方共同負責辦理並償還貸款。

第五條 在抵押期間,如發生抵押物價格下降,貸款方相應調低放款額度。

第六條 抵押物必須參加財產保險(有價證券等除外)。如遇保險公司不同意保險或續保,借款方應另找意外財產損失擔保人。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借款方應負責續保,並將續保的保險單交貸款方保管,如發生災害損失,借款方必須以保險理賠款歸還貸款本息。

第七條 抵押物的保險、鑑定、登記、運輸、保管以及合同公證等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

第八條 貸款方有權隨時對借款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借款方須在工作上保證協助。

第九條 抵押合同依法需變更或解除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協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條 借款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借貸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條款:

第十二條 本契約自借貸雙方簽字並經公證和辦理抵押合同登記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規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含提前還清貸款本息),抵押物返還借款方,本契約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本契約一式四份,簽約方和公證機關、抵押合同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與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以上所列財產已在保險公司投保,到期後由借方負責續保。保險單據由貸方保管。經雙方協商,本單所列抵押財產在方保管(使用)或封存,按合同要求負責管理。

第5篇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公司經營需要,以自有車輛作為抵押向乙方借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名稱: ,車號為 發動機號為: 。上述抵押的車輛為甲方所有。

抵押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抵押款為 元整

1、清點:本合同生效後一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並列出抵押情況聲明,經核實無誤後雙方在抵押情況聲明上簽名,加蓋手印,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由乙方負責暫管,一切倉儲及其保險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雙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後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並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後,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 第五條 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

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汕頭市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亦有權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處分。

1、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xx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