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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税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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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協發〔20217

關於印發《税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

 

關於印發《税務師繼續教育

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註冊税務師協會:

修訂後的《税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已經中税協六屆十九次會長專題會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317

 

 

(只發電子件)

中國註冊税務師協會                     2021 317 日印發

                               校對:教育培訓部   喬嬌嬌

税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税務師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規範税務師(註冊税務師)等涉税專業服務人員繼續教育,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税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90號)《中國註冊税務師協會章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税務師繼續教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時效性和前瞻性。堅持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講求實效,統籌資源、創新發展,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税務師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税務師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應根據崗位的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履行繼續教育義務,不斷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繼續教育應當貫穿於其整個職業生涯。

第四條 税務師應在取得税務師職業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規定學時,以保證税務師專業知識不斷更新,能力不斷提升。

第五條 取得税務師職業資格證的人員適用本辦法。其他涉税專業服務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中國註冊税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税協)對税務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對税務師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向社會公示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税務師繼續教育實行中税協、地方註冊税務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税協)、税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三級管理。

第八條 中税協負責制定税務師繼續教育管理制度、編制繼續教育規劃,審定並組織實施年度教學計劃,指導、評價地方税協的教育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合作機構培訓項目的實施。

第九條 地方税協負責本地區税務師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檢查、考核工作。

第十條 事務所負責組織、督促本所税務師接受繼續教育,並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章 內容、學時與方式

第十一條 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税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掌握的相關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公文寫作、信息技術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從事涉税服務工作應當掌握的税收、財務會計、金融、管理、涉税服務業務規範等專業知識。

第十二條 税務師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於90學時,45分鐘為一個學時。

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 三級培訓體系中,每年須參加中税協組織的繼續教育,在事務所從業的税務師須完成不少於32學時,不在事務所從業的税務師須完成不少於10學時;須參加地方税協和事務所組織的培訓學時數按各地方税協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税務師可以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

(一)中税協、地方税協組織的各類業務培訓班、研修班;

(二)中税協網校舉辦的遠程繼續教育培訓(含直播);

(三)税務師事務所等單位組織的財税類內部培訓;

(四)中税協、地方税協組織的專業論壇、專題講座、學術會議、學術訪問等;

(五)中税協或地方税協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視為税務師接受繼續教育,按相應標準確認學時

(一)擔任中税協或地方税協舉辦或委託舉辦的培訓班或研修班授課人、專業論壇或專題講座演講人。按照實際授課、演講時間的4倍確認學時;

(二)參加中税協或地方税協組織的行業執業質量檢查、專家論證。每天確認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40個學時;

(三)參加税務師行業執業標準制定。項目組成員每個項目確認20個學時

(四)承擔中税協或地方税協認可的課題研究,並取得研究成果。每個項目確認20個學時

(五)公開出版或發表涉税服務專業著作。每個項目確認40個學時

(六)公開發表的涉税服務專業專業論文。每篇確認20個學時

(七)參加財税相關專業的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當年可確認40個學時

(八)經中税協或地方税協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條 税務師參加除第十四條(一)、(二)規定以外的繼續教育培訓,應當在中税協信息服務平台自主申報學時,有關證明材料一併提交,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協抽檢審核。

第十七條 地方税協如有其它具體要求,按地方税協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八條 未按照本辦法完成繼續教育的税務師,繼續教育成績查詢結果為不合格。可以在中税協網校補學完成。

年滿65週歲及以上者,根據身體情況和從業情況自主選擇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長。

第十九條 税務師未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學時,考核不合格,由地方税協責成其在下一年度補足上一年度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税務師拒不接受繼續教育,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由地方税協向社會發布公告,並抄送省級税務機關,記入涉税服務從業人員個人信用檔案,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41日起施行。2019年印發的《註冊税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