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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市新市民積分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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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市新市民積分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政策解讀

 

新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員。截2020年末我市新市民約70萬人,已經成為推動張家港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市民服務工作是社會管理創新實踐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政府無法迴避的公共話題。為此,我市對《張家港市新市民積分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進行了修訂,現對政策作如下解讀:

一、背景依據

(一)制定背景

為提高我市新市民服務和管理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加強我市新市民服務管理工作,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對《張家港市新市民積分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進行再次修訂,以契合我市新市民積分落户、入醫、入學需求實際情況,更好地服務保障新市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務。

(二)制定依據

根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2015號)、《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蘇府規字〔202016號)文件,結合張家港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目標任務

結合張家港市新市民需求實際明確積分落户、積分入醫適用《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修訂積分入學政策,調整積分入學申請時間、必備條件,更新評分標準及項目,更公平合理讓新市民享受我市公共資源。

三、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第1-6條,主要明確了辦法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申請條件、積分排名規則等內容;

第二部分:第7條,規定了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工作原則等內容;

第三部分8-13條,規定積分申請受理和審核評分相關內容;

第四部分:第14-20條,規定了積分入學管理的內容                                          

第五部分:第21-23條,明確了積分管理監督檢查機制

第六部分:第24-26條,補充説明。

四、涉及對象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我市新市民。

五、新舊差異

2016年的《辦法》相比,新辦法有幾個方面的改變:

1.變更辦法適用範圍。我市積分落户、積分入醫適用《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積分入學適用本辦法。

2.申請條件改變,由在我市登記個人信息並辦理居住證變更申請條件為在我市已登記個人信息並辦理居住證,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新市民。加入了必須在我市居住滿一年(含一年)的條件。

3.調整積分入學申請時間,由原來的每年15月底變更為31日至530日。

4.計分標準變化,一是擴大了加分項的範圍,由原來的我市範圍調整為蘇州市範圍;二是調整了居住年限、繳納社保、學歷等加分項目分值;是增加了兵役情況、垃圾分類、居住信息自主申報等加分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