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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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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政府債務作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擔保行為,
防範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 是指由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及
所屬部門或市開發區、保税區和市高新區(以下簡稱三區)管委
會及所屬部門,直接舉借的債務(以下簡稱直接債務)和擔保形
成的債務。
  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不得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 三區管委會及所屬部門
舉借、使用、償還債務或提供擔保,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 區縣人民政府和三區管委
會,分別為本級具體實施政府債務項目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
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債務的統一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
對政府債務進行審計。  

       第二章 政府債務的舉借和擔保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 三區管委會及所屬部門
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舉藉以下債務:
  (一)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外國政府貸款;

  (三)國債轉貸資金;

  (四)人民銀行專項借款;

  (五)農業綜合開發借款;

  (六)其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舉債項目。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委託市財政局為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
國政府貸款提供擔保,除此之外,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三
區管委會及所屬部門不得提供擔保或變相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名義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提供擔保函、承諾函和安慰函等
信用保證。
  第八條 政府債務只能用於以下領域:
  (一)列入政府規劃並經政府主管部門立項審批的城鄉基礎
設施和水利建設項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環保等公益事業項
目;

  (三)其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項目。
  第九條 項目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凡有逾期政府債務的,
不得舉借新的政府債務。
  第十條 舉借政府債務或提供擔保, 需經項目單位的行政主
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名同意後,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市財政局
進行初審後統一報送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委託相關部門及
專業機構人員組成的政府債務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報市人民政
府主要領導同志審批。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提供擔保, 應由項目單位的行政主管部
門以可動用的財政資金或可抵押、可質押的其他資產,向市財政
局提供反擔保。以上述其他資產作為反擔保的,應提供有處分權
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抵押物未作重複抵押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舉借政府債務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舉債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的主要內容、立項依據、
可行性研究報告、預期經濟社會效益等;

  (二)項目資金籌措方案,項目資本金來源及落實情況,舉
借政府債務的數額、期限、利率、匯率等;

  (三)償債資金來源和償還計劃安排,以及反擔保責任落實
情況;

  (四)項目風險評估和防範化解債務風險的應對措施;

  (五)近三年項目單位的財務報表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預決
算報表;

  (六)國家規定或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審核政府債務使用申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項目預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項目單位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名;

  (四)項目單位的財務、資信、負債和生產經營情況,以及
償債資金落實情況等;

  (五)項目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的債務餘額和償債情況,以及
有關區縣人民政府或三區管委會的財力情況等;

  (六)反擔保方的資質、財務和信用情況等;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十四條 政府債務使用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後, 項目單
位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批准文件和相關材料及時報送同級審計部門
備案。  

        第三章 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  

  第十五條 政府債務資金主要用於支付合同規定的商品勞務
採購、諮詢服務與人員培訓等。除另有規定外,政府債務資金一
般不得用於工資福利和機構運轉支出,不得用於競爭性和經營性
領域。
  第十六條 政府債務資金必須設立專用賬户進行管理, 專用
賬户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第十七條 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滯
留、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
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際金融組織採購指南、進口貨
物採購規定等國際慣例,組織實施政府債務項目。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
的,其出國計劃、採購計劃、採購代理機構的選擇等事項,應當
經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後執行。  

         第四章 政府債務的償還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 三區管委會及所屬部
門,承擔所舉借的政府債務的償還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承擔償債
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舉借政府債務的,
也要承擔政府債務的連帶償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政府債務償債資金應列入有關部門財務計劃,
實行專户管理,單獨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擠佔挪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底前向
市財政局報送上年項目實施情況和政府債務償還情況,以及本年
度政府債務償還計劃。
  第二十四條 下列資金可以作為償還政府債務的資金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或其他專項資金;

  (二)政府債務項目形成的税後利潤和折舊等資金;

  (三)政府債務項目形成的資產或股(產)權轉讓收入;

  (四)其他來源。
  第二十五條 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需用財政預算資金償還
的政府債務,在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列入本級財政預
算。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上年度本級直接債務餘額
的1%至3%的比例建立償債準備金,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比例。
償債準備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專項用於償還政府債務的收入;

  (三)提前收回的政府債務資金;

  (四)政府債務項目形成的國有資產轉讓收益;

  (五)其他來源。
  第二十七條 償債準備金由財政部門劃入專户管理, 單獨進
行會計核算。動用償債準備金必須符合相關財政法規的規定,同
時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政府債務到期無法償還的, 由擔保人承擔償還
責任;
沒有擔保人的,由項目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承擔償還責任。
屬於轉貸的,轉貸機構按照簽訂的轉貸協議履行償還義務。擔保
人(或行政主管部門)和轉貸機構代為償還政府債務後,應向舉
借政府債務的部門明確債權債務關係並進行追償。
  第二十九條 對不能按時償還到期政府債務或不履行反擔保
責任的部門,財政部門有權暫停貸款項目的資金支付,中止貸款
項目出國計劃的審批,採取扣減財政撥款、處置抵押物和質押物
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抵償到期債務。
  第三十條 對不能按時償還到期政府債務或不履行反擔保責
任的區縣人民政府和三區管委會,市財政局有權通過採取扣減税
收返還和財政轉移支付或其他資金等方式抵償債務。  

        第五章 政府債務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三區管委會應採用負債率(直
接債務餘額與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債務率(直接債務餘
額與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償債率(年度應還本付息額與
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等指標,對本級人民政府債務的規模、
結構和安全性進行動態監測和評估,逐步建立政府債務風險評價
預警體系。
  第三十二條 根據政府債務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原則
上各級人民政府和三區管委會負債率不得超過10%, 債務率不得
超過100%,償債率不得超過15%。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債務規模、 結構和安全性
進行動態監測和評估,及時制定有效的防範化解債務風險的措施
及應急預案,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報告政府債務情況。各
區縣人民政府、三區管委會的政府債務若突破本辦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的界限之一,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市財政局報告,並停
止舉借新的政府債務,努力採取有力措施將各項政府債務監測指
標降到警戒線以下。
  第三十四條 舉借政府債務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債務資金的
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項目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每季度結束後
15日內,向市財政局報送政府債務的資金使用與償還情況。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局每年定期彙總整理全市政府債務舉借、
擔保、使用、償還等情況,並及時報送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對政府債務項目執行
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令舉借政府債務的部門採
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第三十七條 政府債務項目完工後, 應接受審計部門的全面
審計。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後,還應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
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經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後,辦理固定資產移交
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舉借、 使用和償還政府債務應列入領導幹部
濟責任審計內容,其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幹部考核的依據。對違反
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舉借債務或提供擔保,以及使用和管
理政府債務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對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
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
第427號)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政府債務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財政 債務 管理 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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