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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黨組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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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黨組工作規則

黨組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黨組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在地委的領導下,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進一步推動黨組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及高檢院、省委、省檢察院、市檢察分院、縣委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黨組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開展工作,組織領導全體檢察人員依法全面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為全面貫徹落實總目標提供堅強司法保障。  
第二章   工作原則
第三條 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堅決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決維護黨中央的權威,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政令檢令暢通。
第四條 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堅持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落實管黨治黨治檢責任,堅定X縣檢察工作正確政治方向。
第五條 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民主集中制。凡屬黨組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
第六條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強化法治思維,嚴格依照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行使職權。
第七條 堅持從羣眾中來到羣眾中去、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統籌兼顧、求真務實等要求,觀大勢、掌全局、議大事、抓大事、求實效。
第八條 堅決維護黨組內部團結,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幫助,互相監督。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履行政治領導責任,組織學習、宣傳、貫徹落實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和上級黨委及上級檢察院黨組決策部署,加強全X縣檢察院機關理論武裝和思想政治建設,牢牢把握意識形態工作主動權,發揮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
第十條 加強分院機關內設機構建設和地縣檢察機關管理,強化對機關工會、婦聯等羣團工作的領導;貫徹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按照好乾部標準和管理權限,加強檢察幹部隊伍建設,謀劃和推進檢察人才隊伍發展。
第十一條 全面負責分院工作,研究決定、組織落實、督促指導涉及全X縣檢察院工作和檢察隊伍建設的各類重大事項,引領全X縣檢察院工作圍繞中心、緊扣全局、服從服務於黨和國家、全縣整體建設。
第十二條 全面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履行對黨組織工作的領導職責;堅持全面從嚴治黨,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派駐紀檢組履行監督責任,加強檢察機關自身反腐敗工作。
第十三條 不斷強化黨組自身理想信念、政治定力、宗旨意識、擔當精神、工作能力、紀律作風,真正做到政治強、懂專業、善治理、敢擔當、作風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分工負責制度。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協調黨組各成員的工作;黨組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職責分工分管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十五條 請示報告制度。黨組每年向X縣檢察院分院、縣委(書面)全面報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報告。執行中央、省委和高檢院、X縣檢察院分院黨組、縣委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黨組成員每年年終向黨組述職報告工作,遇有重要問題及時向黨組請示報告。
第十六條 中心組學習制度。黨組中心組學習以集體學習研討為主要形式,每月不少於1次,具體學習計劃、研討專題和相關學習制度由政治部按照黨組授權,根據中央、省委、地委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要求,結合形勢任務需要和檢察工作實際擬定。根據需要,集體學習研討可以吸收機關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同志和基層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參加,也可以採用輔導講座、專題報告會等方式擴大到機關全體黨員幹部。
第十七條  黨組會議制度。黨組會議由黨組成員組成,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須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或者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根據工作需要,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副檢察長、檢委會專職委員和相關工作人員列席。黨組會議,主要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一)傳達、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中央、省委、高檢院、X縣檢察院分院和縣委的決定、指示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分析研究全縣檢察工作形勢,討論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重大決策部署、重大項目安排、重大改革事項、大額資金使用、重要文件的審議等事項;研究部署全X縣檢察院工作,決定召開全X縣檢察院的重要會議,研究會議重要文件。
(三)討論審定以院黨組名義向市檢察分院、人大、縣委政法委的重要請示、報告;審定向人大的工作報告和重要專題報告。
(四)院內設機構職責設定、人員配置等事項。
(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審批幹部任免、調配事項等。
(六)X縣檢察院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等事項。
(七)黨組自身建設、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八)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法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九)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項。
(十)其他須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組織生活制度。根據縣委、市檢察分院黨組要求和確定的主題,每年至少召開1次民主生活會,在廣泛徵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深入查擺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在批評和自我批評中深刻反省、堅決整改,着力解決黨組自身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黨組成員要認真落實組織生活會制度,要按照中央、省委、縣委的要求,帶頭參加所在支部的組織生活會。
第十九條 談心談話制度。黨組書記和每一名黨組成員、黨組成員之間、黨組成員與分管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堅持經常性談心談話,相互交流思想、通報情況、交換意見,在真誠溝通中增進了解、增進團結、達成共識。
第二十條 聯繫基層制度。建立黨組成員基層聯繫點,圍繞羣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影響基層檢察工作發展的重大問題,經常深入基層調研指導,調研結束後及時撰寫專題報告向黨組彙報。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黨組工作應嚴格程序,做到嚴謹、規範、務實、高效。黨組議事決策一般採取黨組會議形式,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原則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二條 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檢察長召集並主持。辦公室要做好會議記錄及黨組會議紀要的印發工作。
遇重大突發事件、緊急工作任務,不能及時召開黨組會議決策的,黨組書記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組會議報告。
第二十三條 黨組會議參會人員一般不得請假;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准後方可缺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 提交黨組會審議的議題,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確定議題。議題由黨組書記或者由其他黨組成員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議題確定後,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臨時增加議題。
(二)準備會議。議題材料由提交議題的部門準備,分管黨組成員審核把關,按照有關要求應提前2天送院辦公室。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議題,由院辦公室負責在會議召開前1天通知黨組成員和列席人員。
(三)溝通醖釀。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前,黨組書記應聽取黨組成員意見,進行個別醖釀。重要幹部任免事項,會前黨組書記應與檢察長及分管幹部和紀檢工作的黨組成員進行溝通,必要時,徵求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意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黨組成員可在會前向黨組書記闡述自己的意見或向會議提交書面意見。研究決定重大問題的會議不得搞臨時動議,議題可由分管領導提出,會前協調後,由黨組書記決定是否上會,不得以電話聯繫、文件傳閲等形式代替黨組會議。
(四)民主討論。議題提交表決前,必須進行充分討論,堅持一事一議,由承辦部門負責人作全面彙報,分管黨組成員對有關情況進行説明,出席會議的黨組成員逐個發言並充分闡述意見,最後黨組書記歸納討論情況並將議題提交會議表決。
(五)會議表決。表決可以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一人一票,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幹部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如遇重大分歧,除緊急情況下必須進行表決外,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統一認識後再作決定。黨組書記應當親自或指派其他黨組成員將會議議題及討論和表決情況及時通報未參會的黨組成員。會議討論的事項,涉及黨組成員需要回避的,應當嚴格執行迴避制度。
第二十五條 決策執行。黨組決策一經作出,黨組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如需對決定作調整或變更,必須經黨組會議複議。需要複議的,應當經超過半數黨組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黨組成員對黨組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區檢院、地委及有關部門反映,但在黨組決策改變前必須堅決執行。黨組決策事宜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領導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貫徹落實。對會議決定的事項,黨組成員個人不得更改,不得有與決議、決定相悖的言行。對黨組會議的內容,除黨組認為可以公開的外,都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六條 跟蹤督查。嚴格按照黨組明確的要求和標準,督促抓好黨組議定工作事項的落實,明確工作事項、責任領導、責任部門、完成時限和落實要求。分管黨組成員根據黨組確定的工作事項領導組織、督促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高標準高質量抓好落實。院辦公室將重點工作事項完成情況印製通報。
第二十七條 文件審籤。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傳閲、傳批、審定、簽發黨組文稿。
(一)以黨組名義發佈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
(二)黨組成員署名發表的與工作有關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經黨組書記批准。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必須符合黨組決定精神。
第五章 工作監督
第二十八條 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組成員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九條 對中央、省委和高檢院、市檢察分院、縣委重大決策部署,市檢察分院、縣委同志重要指示、交辦的具體事項,黨組應及時研究貫徹措施,認真組織實施,跟蹤監督檢查,確保落到實處,並按規定進行專題報告。
第三十條 對黨組決定的重要事項,黨組書記要定期檢查、瞭解執行情況,黨組成員要跟進督促相關部門認真貫徹,推進決策落實。對黨組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黨組書記或分管黨組成員應親自組織、領導和督促落實。
第三十一條 健全完善黨組工作督查機制,將黨組重要工作部署納入目標管理,列出工作清單,提出工作要求,由院辦公室負責跟蹤督辦。人事事項由政治部負責督辦。
第三十二條 結合各類主題教育活動,廣泛徵求分院機關、基層院和其他單位對黨組工作的意見建議,不斷完善工作思路和決策部署,定期進行通報,誠懇接受評議。相關工作由院辦公室和機關黨委負責組織。
第七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 積極配合市檢察分院、縣委組織部等有關部門進行履職考核,對發生以下情形進行追責:
 (一)貫徹執行黨路線、方針、政策,中央、省委、高檢院、市檢察分院、縣委領導同志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幹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機關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省委、高檢院、X縣檢察院分院和縣委精神、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中央、省委、高檢院精神、區檢院、地委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擅自改變或者故意拖延、拒不執行黨組會議決定的;
 (九)對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第三十四條 集體違反本規則行為或者其他黨組成員嚴重違反本規則出現重大過失的,黨組書記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黨組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相關黨組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黨組成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和本規則的黨組成員,根據情節輕重,報經區檢院、地委有關部門批准,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章 自身建設
第三十七條 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四個意識”,樹牢“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把堅定理想信念作為政治靈魂,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堅定理想信念,夯實聽黨指揮、立檢為公、司法為民思想基礎,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第三十八條 堅持“團結-批評-團結”的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性鍛鍊,增強黨組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和戰鬥性;嚴格落實領導幹部雙重組織生活有關規定,黨組成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並帶頭講黨課,帶頭參加民主評議,帶頭接受組織和黨員幹部監督,努力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第三十九條 堅持以上率下,嚴格執行中央、省委和高檢院、市檢察分院、縣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四風四氣”,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從實際出發,按規律辦事,始終保持謙虛謹慎、公道正派、艱苦奮鬥作風,努力為基層辦實事、解難事、做好事。
第四十條 堅持從嚴律己,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把紀律挺在前面,不碰“紅線”、不踩“底線”,堅決防止和杜絕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問題,切實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四十一條 努力掌握科學工作方法和領導藝術,對照檢查和研究解決黨組工作中與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不相適應的突出問題,不斷提高黨組的決策能力和領導水平,富有成效地開展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報送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