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機構改革後,機關自身建設,嚴肅工作紀律,規範請銷假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委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通知如下。
一、機關工作人員的假期主要包括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病假、事假,各類假期的待遇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二、請銷假程序及手續
1、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必須按程序請銷假並履行手續。
2、機關工作人員請假應事先逐級申請,一般不越級請假,因事、因病請假半天的,可口頭向科室負責人請假。
3、請假1天以上(含1天)的,均須填寫請假審批表,説明請何種假、請假理由、請假日期與天數,按審批權限籤批後,交科室負責考勤的同志記錄備案。
4、假期滿後,要及時按請假的程序(口頭)逐級銷假。
5、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批准時間返回工作崗位的,要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三、請假審批權限
1、副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請假半天的,需經科長批准;
請假1天的,需經分管領導批准;
請假2-3天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後,由分管副書記批准;
3天以上的由常務副書記批准。
2、副處級幹部、科長請假2天以內的,需經分管副書記批准;
請假3天的,需經分管副書記同意後,由分管日常工作副書記批准;
請假3天以上的,需經分管副書記、分管日常工作副書記同意後,由書記批准。
3、副書記請假,需經書記批准。
四、有關要求
1、機關工作人員請銷假,必須做好工作銜接,不得影響工作正常運轉;
休假期間,要保持通訊工具暢通;
如因工作需要,應立即停止休假。
2、正常工作時間內,各科室至少要有一人值班,以便於聯繫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科室全體人員離開機關半天以上的,須向分管領導報告,主管副書記批准,同時告知辦公室,便於工作聯繫。
3、遇有特殊時段和重要的敏感時期,委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出差)、請假、休假,離開本市當天不能返回的應當報告,其中副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要向科長報告;
副處級幹部、科長要向分管副書記報告;
副書記要向書記報告。
4、委機關人員請銷假情況由各科室自行考評,每月5日前將上月科室請銷假情況彙總後分別報辦公室、政治部。辦公室將上月委機關請銷假情況彙總後,報分管日常工作副書記閲,登記備案。
五、本制度未盡事宜,由辦公室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研究處理。
本規定由盤錦市委政法委辦公室負責解釋。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1、市委政法委機關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
2、市委政法委機關幹部年休假審批表
市委政法委辦公室
2019年4月16日
姓 名 | 性別 | 出 生 年 月 | |||
所在處室 | 職務 | 參加工作時間 | |||
請何種假 | |||||
請假理由 | |||||
請假時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 ||||
處室意見 | 簽字: | ||||
分管領導 意 見 | 簽字: | ||||
主管領導意見 | 簽字: | ||||
備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