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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導申請書精選7篇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2.1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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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導申請書精選7篇

執行導申請書篇1

申請人:xx,男,49歲,漢族,住西山,聯繫電話:

被執行人1:x機牀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xx,電話:

被執行人2:xxx(公司股東),電話:

被執行人3:xxx(公司股東),電話:

被執行人4:ccc(公司股東),電話:

被執行人5:vvv(公司股東),電話:

案由: 勞動爭議糾紛

請求事項

1、強制五被執行人履行(xx)潯民初字第425號民事判決書,立即給付申請人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五元,並負連帶清償責任;

2、強制五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該判決確定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並負連帶清償責任;

3、強制被執行人數控機牀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勞動部門申請支付相關工傷補償款義務。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數控機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貴院已經作出(xx)潯民初字第425號民事判決,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x年12月16日做出維持原判的(xx)貴民三終字第150號判決。根據該判決,被執行人應於該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申請執行人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現該判決已經生效,但被執行人並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同時,根據法律規定,由勞動部門承擔的工傷賠償部分只能由用工單位申請,現被執行人以公司已經被吊銷為由不予辦理。現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強制執行。

另查明,被申請執行人數控機牀有限公司因未參加年檢於xx年11月16日被吊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0條、第4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公司開辦者、投資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並註銷。被執行人汪大汪、温錦燕、温仕海、温彩華作為公司的股東,在公司被吊銷後,明知公司有債務的情況下,至今既沒有依法清算,也未辦理註銷登記,被執行人汪大汪、温彩華反而在xx年3月26日另行設立廣西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實現逃避債務的目的。根據法律規定:被吊銷的企業法人與企業投資者或開辦單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義務者,導致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應當直接判定企業投資者或其開辦單位對債權人負責清償債務。

據此,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之規定提出以上請求,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此致

xf市人民法院

執行導申請書篇2

申請執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負責人:xxx職務:經理電話:xxxxxxxx

被執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職務:董事長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請求事項

1、強制被執行人履行北京市順義人民法院20xx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順民初字第67xx號民事判決書,立即給付申請人貨款五萬九千八百元並支付利息損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並承擔案件受理費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該判決確定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

3、由被執行人承擔本案申請執行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院已經作出(xx)順民初字第67xx號民事判決,根據該判決,被執行人應於該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申請執行人貨款五萬九千八百元並支付利息損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執行。案件受理費六百五十四元,由被執行人負擔,於判決書生效後七日內交納。現該判決已經生效,但被執行人並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被執行人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之規定提出以上請求,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此致

xx法院

執行導申請書篇3

申請人認為北林區人民法院(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明,屬於錯判。但此為再審解決的問題。申請人(xxx)就本案所謂權利人申請執行一審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終止執行意見:

一、上訴期間達成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在程序與實體上表明原告(xxx)失去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申請人(xxx)不服北林區人民法院(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因雙方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為“原告與被告建築合同糾紛一案,現經原告人xxx與被告xxx協商,上訴人撤訴,原告人不申請執行(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雙方拿原始證據(收據、合同)去起訴欠款人張勇,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來,xxx可繼續上訴。”該協議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律規定,准許上訴人xxx撤回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20xx)綏中法民一終第263號民事裁定書。

1、雙方達成的協議真實有效。

該協議產生不是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其產生的時間、地點的特殊性,決定其真實、合法、有效。業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確認。

該協議產生的時間是上訴期間,其地點是在中級人民法院。並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定合法有效。民訴意見190條規定:“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不應撤訴。”反過來講,准予撤訴就是沒有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確定為合法有效。

2、民事訴訟是公權利介入私權利,評價私權利的過程。

其在訴訟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如權利人主張此權利,義務人就必須履行此權利,否則公權力介入將強制執行。但如權利人放棄訴訟中確定的權利,義務人則不須履行,如判決後義務人沒有履行義務,權利人在申請執行有效期間內沒有申請法院執行或明確告知不申請執行,放棄此項權利,此案就此了結,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則,不可能在沒有申請人的申請的情況下強制執行。

本案雖然一審判決確定了權利人的權益,但雙方已在上訴時達成“上訴人(xxx)撤訴,原告(xxx)不申請執行(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協議。協議確定了原告人(xxx)不申請執行(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是原告人(xxx)以書面的形式表示放棄(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對其賦予的權利。申請人(xxx)既然放棄了申請的權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請,從而起動強制執行程序。

3、民法從法理上説是私法,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益。

現在上訴階段原告人xxx與被告xxx協商,“雙方拿原始證據(收據、合同)去起訴欠款人張勇,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人xxx這一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對被告xxx法院確定的權利的一種變更處分。處分的結果是不再向被告xxx主張權利,而向實際欠款人張勇主張權利。這一改變是實體上改變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從而免除了被告人責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責任由原告免除後,不是義務主體情況下,不能強制執行被告人(xxx)。

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協議的審查認定真實、合法、有效。使一審法院執行局接受執行申請失去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六)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訴意見190條規定允許撤訴行為不是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該協議標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xxx)不申請執行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法院審查准許撤回上訴的行為時,對一審判決效力和不執行一審判決目的是否正當性必須進行審查。該協議是不申請執行一審判決,且協議不存在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撤回上訴沒有違背當事人的處分權力,因此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在審查時確認了雙方在上訴期間達成的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就是説原告人(xxx)不申請執行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是經中級人民法院確認的。其中級人民法院的確認可以認為是對原法律文書的撤銷,也可認為是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執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反之,如果認為中級人民法院的准許撤回上訴,對協議的內容“原告人(xxx)不申請執行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的審查,不是對一審的撤銷或對執行終結的認可,那麼中級人民法院的准許撤回上訴的裁定就是錯誤的,中級法院就不能准許撤訴,只能繼續審理或調解。

綜上: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20xx)綏中法民一終第263號民事裁定書。確認了(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權利人不能申請執行。原告(xxx)與申請人(xxx)簽定的協議,原告(xxx)放棄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本案應當終止執行。

此致

北林區人民法院

執行導申請書篇4

申請人:*** 男 漢族1952年11月生。農民。現住北林區新華村。

申請人認為北林區人民法院(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明,屬於錯判。但此為再審解決的問題。申請人(***)就本案所謂權利人申請執行一審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終止執行意見:

一、上訴期間達成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在程序與實體上表明原告(***)失去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申請人(***)不服北林區人民法院(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因雙方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為“原告與被告建築合同糾紛一案,現經原告人***與被告***協商,上訴人撤訴,原告人不申請執行(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雙方拿原始證據(收據、合同)去起訴欠款人張勇,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來,***可繼續上訴。”該協議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律規定,准許上訴人***撤回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20xx)綏中法民一終第263號民事裁定書。

1、雙方達成的協議真實有效。

該協議產生不是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其產生的時間、地點的特殊性,決定其真實、合法、有效。業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確認。

該協議產生的時間是上訴期間,其地點是在中級人民法院。並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定合法有效。民訴意見190條規定:“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不應撤訴。”反過來講,准予撤訴就是沒有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確定為合法有效。

2、民事訴訟是公權利介入私權利,評價私權利的過程。其在訴訟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如權利人主張此權利,義務人就必須履行此權利,否則公權力介入將強制執行。但如權利人放棄訴訟中確定的權利,義務人則不須履行,如判決後義務人沒有履行義務,權利人在申請執行有效期間內沒有申請法院執行或明確告知不申請執行,放棄此項權利,此案就此了結,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則,不可能在沒有申請人的申請的情況下強制執行。

本案雖然一審判決確定了權利人的權益,但雙方已在上訴時達成“上訴人(***)撤訴,原告(***)不申請執行(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協議。協議確定了原告人(***)不申請執行(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是原告人(***)以書面的形式表示放棄(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對其賦予的權利。申請人(***)既然放棄了申請的權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請,從而起動強制執行程序。

3、民法從法理上説是私法,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益。現在上訴階段原告人***與被告***協商,“雙方拿原始證據(收據、合同)去起訴欠款人張勇,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人***這一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對被告***法院確定的權利的一種變更處分。處分的結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張權利,而向實際欠款人張勇主張權利。這一改變是實體上改變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從而免除了被告人責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責任由原告免除後,不是義務主體情況下,不能強制執行被告人(***)。

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協議的審查認定真實、合法、有效。使一審法院執行局接受執行申請失去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六)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訴意見190條規定允許撤訴行為不是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該協議標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請執行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法院審查准許撤回上訴的行為時,對一審判決效力和不執行一審判決目的是否正當性必須進行審查。該協議是不申請執行一審判決,且協議不存在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撤

回上訴沒有違背當事人的處分權力,因此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在審查時確認了雙方在上訴期間達成的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就是説原告人(***)不申請執行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是經中級人民法院確認的。其中級人民法院的確認可以認為是對原法律文書的撤銷,也可認為是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執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反之,如果認為中級人民法院的准許撤回上訴,對協議的內容“原告人(***)不申請執行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的審查,不是對一審的撤銷或對執行終結的認可,那麼中級人民法院的准許撤回上訴的裁定就是錯誤的,中級法院就不能准許撤訴,只能繼續審理或調解。

綜上: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20xx)綏中法民一終第263號民事裁定書。確認了(20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權利人不能申請執行。原告(***)與申請人(***)簽定的協議,原告(***)放棄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本案應當終止執行。

此致

北林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9月7日

執行導申請書篇5

申請人:趙xx,男,漢族,19xx年12月3日出生,xx省xx市xxx村人,身份證號:203425x。委託代理人張x強,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xxxx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總經理

申請事項:請求恢復執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431號民事判決書。申請理由:申請人趙養安與被申請人深圳市聯合經緯運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終結,並下達了(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43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深圳市聯合經緯運輸有限公司與劉石泉償付申請人損害賠償314164.40元。判決生效後,申請人向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並裁定中止執行。現經廣東省高級人名法院判決,維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431號民事判決書,故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特向貴院申請恢復執行。

此致

南山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趙養安

20xx年xx月xx日

執行導申請書篇6

申請人:北京xxx公司

註冊地:北京市

住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已進入執行程序。貴院依據(20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對申請人的銀行存款採取了凍結、劃撥措施,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一、裁定中止執行(20xx)一中執字第號裁定書;

二、暫緩將已劃扣的申請人資金給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請人損失無法追回;

三、解封申請人已被凍結賬號,以免擴大申請人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申請人的公司銀行賬户被採取了查封、凍結措施,部分款項被扣劃,對公司財產及商譽造成了極大損害。經到貴院瞭解,方知北京公司訴申請人企業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缺席審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號終審判決,已進入執行程序,對此申請人深感憤慨,對該生效判決,提出異議與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從未向原告借過任何款項,申請人對於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之事也一無所知。十多年來原告也未曾電告、函告或來人索要借款,申請人亦從未收到過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書面文件。

二、申請人從未接到貴院關於本案件的訴訟文書及通知,對本案件的訴訟程序進展亦一無所知,法院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任何訴訟文書和通知的情況下徑直缺席判決是草率且錯誤的。

申請人於20xx年初搬遷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經營(整個辦公面積為1200米2,均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員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開辦公電話及手機號碼,公司在市內各個辦事機構均有常駐工作人員;企業信息可以通過工商登記、網站查詢獲知,且申請人於近幾年內在北京開發了數個房地產項目,具備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與申請人取得聯繫,則能通過上述多種途徑獲取通訊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盡通知義務,申請人沒有理由會對借款一事乃至訴訟一事一無所知。

三、原告所説的申請人向其借款的經辦人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係,某人即不是申請人公司員工,申請人也從未委託過此人代理公司進行企業間借貸行為。

四、原告用於證明與申請人之“借款關係”的借條、發票、協議書只有複印件,不應作為裁判依據。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諾書》中所載公章系偽造。故,在未經核實證據真實性且相關證據僅有複印件的情況下,未盡通知義務徑直缺席判決是違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偽造的申請人公章,以申請人名義向原告借款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原告從其自稱的“借款關係”成立十多年以來從未向申請人主張債權,申請人有理由懷疑原告與某人合謀欺詐,申請人已經就本案情況向貴院提出調卷申請,並將向公安機關報案。

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執行異議申請書3篇

綜上,申請人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現依據>第204條的規定,特申請貴院中止執行,以便查清事實,以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執行導申請書篇7

複議申請人:安徽科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桐城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張五

複議被申請人:李四,男,1963年12月18日生,漢族,住合肥市南一環59號,身份證號碼:3401232。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執異字第00028號、(20xx)執字第00134-5號執行裁定書。

複議理由:

一、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執異字第00028號裁決程序不合法。

申請人於20xx年10月19日收到**人民法院(20xx)執字第00134-5號執行裁定書,20xx年10月25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並向該院立案庭提交了書面材料。該院於20xx年11月2日向申請人發出立案受理通知書,20xx年12月24日組織聽證,20xx年1月15日作出(20xx)執異字第00028號裁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九條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第十條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後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後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第十一條對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人異議52日後才組織聽證,聽證結束21日後才做出裁決,整個執行異議審查歷經80多日,期間承辦人未提出和辦理任何延期申請。誠然該院無視法律規定自行決定審理期限,其程序違法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二、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執異字第00028號、(20xx)執字第00134-5號執行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在(20xx)執字第00134-5號執行裁定書中寫到本院查明,被執行人在安徽科劍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但申請人自始至終未見任何證據證明其事實,其查明的有工程款收入應屬主觀猜測,毫無事實依據。根據(20xx)執異字第00028號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在查明被執行人趙三在安徽科劍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仍錯誤的直接認定該事實,裁決書整篇均未就事實作出任何的核實和論證。

申請人作為案外人在收到原審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積極查明事實,認為被執行人趙三在申請人處即沒有工程款收入也未有任何到期債權,因此無法協助該院執行。並在原審法院凍結申請人100萬元銀行存款後及時提起了異議並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據。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61條的規定,申請人有協助履行之義務但前提是被執行人在申請人處有收入或到期債權,但本案中被執行人趙三與申請人之間一不存在勞動關係二不有享有任何到期債權。被申請人對此也未能提供任何有力證據,被執行人趙三自己也予以了否認。顯然,申請人不具備協助原審法院執行的條件,故應不負有其義務。

三、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執異字第00028號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誠然,本案中被申請人應就其主張被執行人趙三在申請人處有收入或到期債權負有舉證責任。但整個聽證過程中被申請人未提出任何有力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申請人雖對執行提出異議但並不意味着申請人因此就負有證明被執行人趙三在申請人處未有收入或到期債權的義務。原審法院錯誤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舉證原則,將舉證義務強加於申請人並據此裁決申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顯然,自己是無法證明自己不差別人錢的事實,原審法院如此裁決視同有罪推定,毫無法律依據更有悖法理。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在申請人處享有收入或債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執行異議審查過程中,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執異字第00028號、((20xx)執字第00134-5號執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複議申請人:

20xx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