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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四川省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管理督查辦法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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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四川省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管理督查辦法範文
 
 為適應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管理方式已由“分配管理”向“績效管理”轉變,進一步強化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四川省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管理督查辦法》。
 
 一、指導思想
 

  為健全完善規範有序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的督查管理機制,實現對管理使用各個環節的有效監督,確保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政策、資金項目落實到位,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使用安全有效,嚴格按照《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對項目資金全過程嚴密督查,杜絕違規使用,嚴防跑冒漏滴,確保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投向的真實性、效益性和管理規範性,確保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保質、保量實施好,充分發揮其經濟社會效益,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二、對象及範圍
 
  (一)對象。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受援地區(縣、鄉、村),項目實施單位和管理部門。
 
  (二)範圍。以每年下達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及上年跨年度實施項目為督查範圍。內容為: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投入到民族地區和散雜居少數民族地區。主要用於改善貧困農牧民生產生活基礎條件和種養業等,包括修建鄉村人畜飲水、電、路、便橋、農村能源等設施,以及改造特困羣眾的茅草房、危房項目;培訓少數民族羣眾勞動技能,推廣先進適用的生產技術項目;發展具有一定資源優勢和地方特色的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和民族特色旅遊產業項目;特色村寨建設項目。
 
三、要求及內容
 
  (一)要求
 
  督查監管由省負總責。州、市、縣民(宗)委(局、辦)負責人擔負主要責任。各級要把監管工作作為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嚴格按照要求,切實抓好督查監管。
 
  (二)內容
 
  1、全省統一督查標準,做到“三個100%”。(1)省下達的審批方案,項目到位率100%。(2)項目按規範程序啟動率100%。嚴防推遲項目啟動的現象發生。(3)資金和項目逐級負責跟蹤檢查完成率100%。
 
  2、對資金項目認真做好“三個嚴”。嚴謹評審項目、嚴格指導項目、嚴肅督查項目。
 
  3、實現“五個為零”。項目資金管理要規範化,項目實施實現“五個為零”,即:項目資金被擠佔挪用截留為零;項目不按計劃啟動實施為零;項目督查單位責任不明確為零;項目實施建檔不詳備為零;項目實施檢查盲點為零(個別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需調整或置換的項目,應説明原因提出申請報告,由縣報州(市)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再由州(市)轉報省研究批准,方可調整實施)。
 
  4、實行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實施情況半年報、年報制度是做好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監管督查的重要工作。 (1)半年報。各州(市)民(宗)委(局、辦)、財政局是項目資金的監管主體,要加強對項目資金的跟蹤督查工作。每年 6 月 10 日前,應將各實施縣項目實施情況彙總表上報省民委經濟發展處。(2)年報制度。每年 11 月 10 日前,各州(市)民(宗)委(局、辦)應將年度報表和書面總結上報省民委經濟發展處。
 
  5、強化內業督查,提高管理水平。對內業管理的督查工作,是做好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管理工作的基礎。重.點督查:(1)項目庫建立情況。(2)按照兩個 《 管理辦法 》 要求,項目逐級報審情況。(3)項目材料歸擋完備情況(包括:審批下達項目的原始材料、各級民委財政的轉報意見、財政報賬制資金撥付複印件等)。(4)按財政監測網相關要求,項目登陸到項目啟動全過程的完成情況。
 
四、具體方法
 
  實行逐級和跨級檢查制度。省要定期和不定期,州(市)縣民(宗)委(局、辦)要定期對項目實施縣的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認真做好對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的“一年一查一抽審”工作,搞好與財政部門的協調,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項目順利執行,資金如數到位,省上適時組織相關州(市)民(宗)委(局、辦)進行交叉檢查
 
  (一)自查。自查以縣為單位,按年度下達的少數民族發展資金計劃進行100%自查。
 
  (二)複查。由州(市)負責複查,州(市)對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複查率應為100%,而且項目的督查率不低於 50%。
 
  (三)抽查。省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抽查,重點放在 20 萬元以上項目和連續投入兩年以上項目,抽查率不低於30%。
 
  (四)督查結果。年度督查任務完成後,各縣民宗局應將項目督查結果彙總,以書面行式上報州(市)民(宗)委(局、辦),由州(市)民(宗)委(局、辦)彙總形成督查結果報告,上報省民委經濟發展處。各州(市)民(宗)委(局、辦)要認真做好信息、簡報工作,及時掌握情況並上報。
 
五、獎懲措施
 
  對於資金到位、項目按計劃完工、項目建設優良、效益好、進度報表工作完成準時、信息、簡報工作及時的州(市)縣,在下年度項目資金安排和項目管理費上給予獎勵性傾斜;對任意調整計劃、管理失職、項目建設質量差的州(市)縣要相應扣減下年度申報項目資金總量和項目管理費;對於截留、擠佔、挪用少數民族資金等違紀違法的人和事,要一查到底,嚴格依照法紀追查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各地要切實建立健全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實施責任人追究制,強化監管。州(市)實行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公告制,縣及其以下建立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實施公示制,保證資金項目規範運作,確保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發揮其經濟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