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價格槓桿的調節作用,引導電力用户積極參與電網調峯,優化電力資源配置,提高電能利用效率,促進電力工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運用價格槓桿調節電力供求促進合理用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14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原則
保持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兼顧用户和電力企業利益,引導用户調整用電負荷,合理使用電力資源,提高社會經濟效益。
二、實施範圍
廣西供電區域內除鐵路(包括地下鐵路、城鐵)、航運、石油(天然氣、熱力)加壓站、自來水生產、城鄉污水處理廠生產、污水泵站生產、垃圾無害化處理廠(場)生產、垃圾中轉站生產等公共服務性用電外,用電電壓等級為10千伏及以上的兩部制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用户執行本方案。適時擴大銷售側峯谷分時電價執行範圍。
已享受廣西深化電力體制改革降低用電成本電力市場化交易措施和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粵桂縣域經濟產業合作示範區特殊電價政策以及農產品冷鏈物流、蓄熱式電鍋爐和蓄冷空調等節能設備、電動汽車充電樁等低谷時段用電優惠政策的用户,不疊加執行。躉售(網間)電量不執行本方案。
三、峯谷時段設置
峯平谷時段各8小時,高峯時段為9:00-12:00、18:00-23:00,平段為7:00-9:00、12:00-18:00,低谷時段為00:00-7:00、23:00-24:00。
四、峯谷分時電價的確定
(一)電度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執行峯谷浮動價格,峯谷時段電價浮動比例為高峯時段電價在基礎電價上上浮21%,低谷時段電價在基礎電價上下浮21%。按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的基本電價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不實行峯谷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電價水平見附表。
(二)未參與市場交易用户電量的電度電價計算公式。
基礎電價:同期廣西電網目錄銷售電價表所列電度電價,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為峯谷分時電價計算的基礎電價。
平段電價=基礎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高峯電價=基礎電價×(1+21%)+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低谷電價=基礎電價×(1-21%)+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其他
(一)鼓勵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户與發電企業簽訂具有峯谷特性的電能量交易合同,分時段約定電量電價。市場交易用户到户電價由具有峯谷特性的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二)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應加收線損、變損電量的用户,對於安裝有分時計量裝置的,其損耗電量應當按用户峯平谷時段用電量的比例折算入各時段電量執行峯谷分時電價;對於尚未安裝分時計量裝置的,其損耗電量按平段電價計費。
(三)電網企業和用户應當儘快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計量裝置改裝,具備峯谷分時電費結算條件的應於下一個抄表週期開始執行,電網企業應提前告知,做好服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執行平段電價。峯谷分時計量裝置安裝和計費系統調整由電網企業負責,所需費用由電網企業承擔。
(四)本方案實施之日起6個月後,由於用户原因沒有改裝峯谷分時計量裝置的,用户用電量按峯段電價結算;由於電網企業原因未完成計費系統調整和計量裝置改裝的,用户用電量按谷段電價結算。
(五)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每年組織評估電網企業實施峯谷分時電價的盈虧情況,視情況對下一年度峯谷分時電價執行範圍、上下浮動比例進行校核。
本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注:1.上表所列價格,含農網還貸資金1.5分錢,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1125分錢,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0.62分錢,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1.9分錢和地方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0.05分錢。
2.核工業鈾擴散廠和堆化工廠生產用電價格,按上表所列分類用電降低0.7分錢(農網還貸資金)執行;抗災救災用電按上表所列分類用電降低1分錢(農網還貸資金)執行。
3.廣西電網峯谷分時銷售電價表隨目錄銷售電價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