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門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業單位固定職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給土地按農民對待的。若按資歷深淺、年齡大小、進場時間長短確認其身份,無法做到公正、公平,相關職能部門也不好操作。 4、收入來源不一。**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無自營收入,人平每月338元。**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4萬元,自營收入15萬元,人平每月661元。市農科所每年財政撥款120萬元,科研經費10萬元,人平每月374元。水產良種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自營收入5萬元,人平每月431元。 5、參保成本不低。如果比照同單位固定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在職人員月平918元作為繳費基數,現行繳費比例27%,離退休人員月平1012元養老金標準,僅對**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進行測算的結果表明,這三家單位246名在職農林工月繳養老保險費60973元,179名退休農林工月支養老金181148元,每月收支兩抵缺口120175元,全年收支缺口1442100元。現有在職農林漁工年齡普遍偏大,收支缺口會呈直線上升趨勢,給同級財政背上沉重包袱。類似這部分農林漁工,部分區、縣(市)還有近2000人,牽一髮而動全身,勢必引起連鎖反應。 二、問題突出 1、參保無門。在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初,農林漁工的問題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由於國家、省均無明確政策,一直被耽擱下來。近幾年,這部分農林漁工一直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和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反映,希望能按湘政發[1996]3號文件精神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市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也積極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彙報,至今未能很好解決。 2、生活無助。這些農林漁工雖然高高興興地在人事部門領回了退休證,卻沒有享受到應有的退休待遇;雖然按時,卻不能足額領取退休費,僅為正常退休費的57%左右,**林場和河洑林場農林漁工人平退休費分別為450元、600元,市農科所最低,僅為200元,該單位移民農工到退休年齡,只能享受一次性補助300元;**林場在職不在崗的農林工,單位僅僅發給每月50元生活費,遠遠低於城鎮低保水平。 3、心理失衡。這四家單位的國家幹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已在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其中**林場已實行了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人平領取基本養老金分別為975元、1243元、1077元和845元,而退休農林漁工(除水產良種場退休漁工外)僅為450元、600元、200元,對比同一單位農林漁工退休費相差一倍以上,最多的相差5倍以上。收入差距過大,心理嚴重失衡。 4、繳費無力。**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的246名農林工,全年需繳納養老保險費731676元,而已參保的國家幹部、固定工和合同工每月需繳納養老保險費33476元,全年需繳401712元,兩者合計共繳納養老保險費1133388元。若將移民農工計算在內,全年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150萬元以上,僅憑這幾家單位現有財力是難以承受的。 三、積極應對 1、深化改革。堅持養老保險低起點、廣覆蓋的原則,採取先改制、後參保的辦法,推進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場改革。參照湘政辦發[20XX]7號文件,先將這幾家單位改制轉企,將在職和離退休人員整體劃歸市勞動社保處管理,未參保的農林漁工統一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移民農工享受國營企業“兩個置換”優惠政策,進入城鎮企業基本職工參保範圍。 2、分類管理。改制轉企後,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機制,中人搞過渡”原則,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參保的離退休人員,轉移到勞動社保後,保持待遇不變,今後待遇的調整按城鎮企業職工標準進行,與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調整後的待遇之差由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補足;二是已退休的農林漁工退休待遇,按企業現行標準核定其基本養老金,與原退休待遇持平,差額部分採取“補差”方式,用林業基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補足,實行社會化發放;三是對於以後退休的人員,則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將其養老金領取與其個人帳户繳費情況掛鈎,核定養老金髮放標準。